资源描述
XXXXXXXXX“公建民营”
托管经营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 甲方现将位于XXXXXXXXX“XXXXXXXX”经营管理权在本协议期限内交给乙方经营, 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托管经营期限为, 即从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托管费 元/年, 乙方向甲方按六个月交纳托管费, 每年 月和 月乙方向甲方交纳下六个月管理费。
为预防广阳镇敬老院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 乙方应自签署协议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履约确保金人民币 5 万元。
第二条 在托管经营期内, 乙方必需在敬老院法定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托管经营期内, 乙方独立核实, 依法纳税,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财政、 税收渠道不变。在托管经营期内, 乙方负责甲方物业完好, 立刻修缮, 加强管护, 并自行负担修缮、 管护费用; 在物业出现结构性问题, 需要大修时, 由双方按责任区分协商处理大修费用。
第四条 乙方对甲方辖区五保、 三无供养老人优先入住, (三无、 五保老人按每个月 XXX元收取食宿费, 需要护理供养老人护理费按标准80%收取)。若院内床位无法满足辖区五保三无老人需求, 乙方将依据情况调配到乙方养老机构处临时居住。
第五条 甲方每个月定时与乙方结算甲方入住五保、 三无、 政府托养老人养老费用; 乙方每六个月按时向甲方缴纳管理费; 实施日清月结季缴, 收支两条线。具体方法为:
1、 设定“前期运行扶持期”及其结算标准。自托管协议签署之日起2年内为敬老院“前期运行扶持期”, 甲方无偿将广阳镇敬老院交由乙方使用, 甲方不收取乙方任何费用。
2、 “前期运行扶持期”期满后结算标准。乙方应从期满次月起计, 每六个月向甲方支付管理费 万元, 期满时不足一个月按实际天数计缴; 甲方在每个月 25 日前支付乙方应收取养老费用: 即甲方入住老人按 XXXX 元/人/月。
3、 “前期运行扶持期”期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标准调整。
(1)调整频次: 每一年方可调整一次。
(2)调整范围及幅度: 甲方入住五保、 三无、 政府托养老人食宿费用, 在免管理费期内零增加; 从第3年开始依据相关原因实施上调, 上调幅度不超出XXX元/人/月。
(3)调整关联原因。乙方如遇因物价上涨、 人工、 成本等原因确需调整收费标按时, 应事先与甲方沟通一致后方可给予调整。
4、 管理费调整: 托管费协议期内零增加。
5、 托管协议期内, 由乙方负责XXXXXXXX文件精神, 向区民政局申请敬老院每年运行补助; 甲方应主动支持, 并和乙方共同争取; 运行补助归托管方全部。
第六条 乙方在有效托管经营期内, 如发生医疗责任、 职员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引发劳动争议, 违反法律法规所造成罚款及其它民事纠纷、 安全事故, 由乙方自行负责, 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在有效经营期间, 乙方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对本敬老院享受自主、 独立经营权。具体权利以下:
1、 有权设置管理组织架构和各部门责任人, 组成托管敬老院领导机构,并报甲方立案,有效经营期满或协议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散。全部聘用管理人员及职员劳动关系由乙方处理。
2、 有权决定托管敬老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依法制订规章制度, 人事聘用、 任免和奖惩。
3、 有权依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和资产, 乙方添置各项设备、 家俱用具归乙方全部, 具体清单见附件。
第八条 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取得其应得正当收入。
第九条乙方有权在有效经托管营期内使用“XXXXXXX”公章、 协议章、 支票、 账号、 发票等财务凭证。
第十条 乙方在有效经营期间应尽义务以下:
1、 必需依据国家相关要求,按期如数缴纳多种税费;
2、 在有效托管经营期间,应完善敬老院资产管理、 使用、 维护制度并认真实施, 确保敬老院各项资产完好,不得损坏灭失甲方财产。
3、 不得以“XXXXXXXX”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不得以甲方财产设定担保行为, 不然甲方有权行使撤消权, 所以产生损失由乙方负担。
4、 有效托管经营期间, “XXXXXXXXX”名称和任何“知识产权”不得由乙方或个人持有, 不得对外转让、 出租。对外转让、 出租无效。
5、 有效托管经营期间, 敬老院经营亏损由乙方自行负担。
6、 按时向甲方交纳托管费用。如不能按期交纳, 需天天按托管费总额5%违约金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逾期30天不缴纳,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第十一条 甲方权利以下:
1、 有权维护敬老院利益不受损害;
2、 有权监督敬老院业务范围, 撤销超出业务范围经营事项;
3、 有权定时收取乙方托管费用。
第十二条甲方义务以下:
1、 必需按本协议要求保障乙方正当权益;
2、 必需全方面推行协议中应由甲方推行全部条款。
3、 按时向乙方交纳老人相关养老费用。如不能按期交纳, 需天天按应交纳费用5%违约金向乙方缴纳违约金, 逾期30天不缴纳, 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4、 甲方有义务完善敬老院房权手续, 如因手续不全造成敬老院无法经营, 甲方需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本协议生效后即含有法律约束力,甲、 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书面协议,在新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由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完全推行或无法继续推行时,须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甲方如违反本协议要求,甲方无故干扰乙方经营管理活动,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乙方正当收入得不到保障,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 甲方应全额赔偿乙方在敬老院投入资产残值, 并支付 万元托管费为违约金。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要求, 造成甲方损失, 乙方应负担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同时, 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在敬老院投入设施设备总投资额已消耗部分, 并支付 万元托管费为违约金。
第十六条 本协议要求有效经营期满,甲、 乙双方权利义务推行完成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本协议期满后,如XXXXX继续托管经营,且乙方在经营使用期内推行本协议情况良好,乙方在相同条件下, 有优先再托管权利。
第十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本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 以本协议为准,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 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壹份送区民政局立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 各方另行协商处理。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责任人或授权代表: 责任人或授权代表: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