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房屋及场地租赁协议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络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络电话: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在平等、 自愿、 协商一致基础上, 甲、 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房屋基础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开发区管委会旁(金桥大道59-68#)坐北向南, 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三层楼房(铝合金门窗、 防盗网), 建筑面积约690平方米; 临时建筑物为70m2, 活动场地(院子)1680平方米(大樟树4棵、 水杉14棵), 西临管委会, 北临叶家咀河边, 东南相临金狮猴木业。其它财产见清单。
二、 房屋用途: 该房屋及场地用途为创办幼稚园及留守儿童服务。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及场地用途, 不得转让她人。乙方租赁期间包含办园投资者、 资质、 师生人身安全责任、 经济责任、 社会纠纷、 法律纠纷、 经营管理、 计划生育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三、 租赁期限: 共五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 租金及付款方法: 该房屋年租金为伍万元, 五年累计贰拾伍万元, 签此协议时一次付清五年租金。以甲方提供收条为准。
五、 确保金: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房屋及相关设施确保金人民币陆万元(¥: 6万元), 以甲方收据为准, 租赁期满后, 若无房屋及相关设施损坏和维修等问题, 甲方应全额退还, 退还时甲方收回此收据。
六、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备损失和维修费用, 由乙方负担。租赁期间, 防火安全、 门前四包、 综合治理及安全、 保卫等工作, 乙方应实施当地相关部门要求并负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当地政府部门监督检验。严禁师生上楼顶。如院子以外前7m、 后8m、 左5m、 右5m发生人为破坏或自然损坏, 乙方应立刻修复。
七、 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约定: 乙方租赁期间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 如需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设备, 需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投资由乙方自理。
八、 房屋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乙方在租赁期间, 须按时交纳水、 电、 电话费、 电视费, 如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所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 如属国家政策社会捐赠固定财产补助归甲方全部。
九、 租赁期满: 乙方租赁期满后, 本协议即终止, 到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 同时交清第八条相关费用。如乙方要求续租, 须提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 如同意继续租赁, 则续签租赁协议。
十、 因乙方责任终止协议约定: 如乙方私自将甲方房屋转租、 转让、 转借她人、 私自调换使用、 私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 改变房屋用途、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有意损坏房屋等, 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房屋, 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
十一、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需信守协议,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要求, 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租金 15 %作为违约金。
十二、 其它:
1、 乙方租赁期间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由此引发社会问题、 师生人身安全问题、 盈亏问题、 安全责任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概与甲方无关。如因设施有不利幼儿安全, 乙方应在不改变主体结构基础上立刻改造修换, 费用由乙方负责。租赁期间, 乙方新添置可动产由乙方自行处理; 乙方投资不动产无偿归甲方全部。
2、 甲方再次重申, 甲方依据乙方及其家人申请, 甲方本着房主义务只以房屋和场地出租方法租给乙方及其家人创办幼稚园及留守儿童服务, 由乙方实施自主招生,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己管理, 租赁期间一切经济责任, 法律责任, 社会问题由乙方及其家人负责。
3、 金桥幼稚园属于甲方(李润波、 唐晋平、 李少龙)家人独资, 不对外接收股金, 房屋全部权属甲方全部。乙方租赁期间, 不得以金桥幼稚园名义贷款、 抵押或从事幼稚园及留守儿童服务中心以外经营活动。
4、 如需征收房屋出租税由乙方负责。
5、 二楼西边一间房, 甲方作为收拾房和住房不出租, 其它由乙方在租房期间自由使用。
6、 金桥幼稚园办学许可证随房屋场地租赁协议法人代表变更为夏卫星经营五年, 五年后法人代表恢复为唐晋平, 乙方须于公历7月15日以前到教育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但甲方应予帮助。如乙方续租, 则另措施人变更手续。
十三、 本协议一经签署, 甲、 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如发生违约, 违约方按租金15%以上赔偿给对方。假如国家政策不许可创办民办学校, 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 多出租金如实退还。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灾难, 造成房屋及财产损失, 甲、 乙双方均不负责(租赁期间, 如因排水不畅, 对房屋造成损坏, 乙方负责赔偿)。
十四、 未尽事宜, 甲、 乙双方协商处理。
十五、 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公证处存档一份, 呈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壹份, 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并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公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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