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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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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货物运输协议纠纷案例分析案情介绍原告诉称: 原告与美国AIG,LLC企业签署进口卫生纸切边协议, 美国AIG,LLC企业向被告订舱出运货物, 货到目港后, 原告提货时发觉货物与协议约定不符, 实为化纤废料。原告依据买卖协议约定, 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申请开立了以美国AIG,LLC为受益人、 使用期为10月12日不可撤销90天信用证。依据信用证条款要求, 最终装船期为10月5日。10月28日原告才被通知货运抵天津港。原告怀疑被告倒签提单。庭审中原告将诉因变更为被告预借提单。原告认为, 被告预借提单行为给发货人美国AIG,LLC企业提供了发出与协议不符货物机会。因为被告帮助发货人伪造装船提单日期,

2、使发货人恶意换货欺诈行为得逞, 使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所以提起诉讼。被告在庭审中答辩称: 被告签发539551号正本提单是多式联运提单, 符合多式联运提单在接收货物后签发提单特点;提单约定运输方法为IPICY-CY, 且由托运人装箱点数施封, 原告收到与提单记载不符货物, 实为托运人欺诈行为, 与承运人无关;被告忠实推行了运输义务, 原告所称预借提单没有法律依据。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 9月13日原告作为买方与美国AIG,LLC企业签署进口卫生纸切边协议, 双方约定, 价格为CIF中国天津新港, 总价款51000美元, 支付方法: 不可撤销90天信用证。起运港芝加哥, 目港天津港。由美国

3、AIG,LLC企业负责订舱。9月17日原告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申请开立了以美国AIG,LLC为受益人、 使用期为10月12日不可撤销90天信用证。依据信用证条款要求, 最终装船期为10月5日。10月5日被告作为承运人签发了提单, 提单载明: 托运人AIG,LLC;收货人凭指示;接货地伊利诺州芝加哥;承运船舶新秦皇岛00040航次;装货港加州洛杉矶;卸货钢中国天津;运输方法IPICY-CY;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伊利诺州芝加哥10月5日。“新秦皇岛”轮10月2日抵洛杉矶锚地, 10月6日开始装货, 10月9日0245时装货完成离开洛杉矶港, 10月20日抵达上海港, 原告货物转“国泰”轮于10月27日

4、运抵天津港。另查明, 原告在10月19日到银行承兑并拿到提单, 后发觉缺乏CCIC商检证书, 根据国家进口废纸要求, 没有出运港CCIC商检证书货物不能在目港通关。原告于10月29日向天津CCIC申请补办CCIC商检证书, 天津CCIC检验结果是该批货物关键为无纺布, 其她为木浆和高分子吸收体。上述货物不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中国海关责令货主退运该批货物, 不准许该批货物入关。再查明, 中国交通部相关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要求第三条要求承运中国许可进口废物承运人必需在托运人、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满足下列4个条件后方可接收订舱: 一、 提供中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进口废物同意证书;二、 提供中国

5、商检机构或中国国家商检局制订或认可检验机构签发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合格证实;三、 提供贸易协议正本复印件或其编号或收货人书面确定;四、 提供收货人具体名称、 地址。第四条要求: 承运人应签发记名提单, 不得签发指示提单。本案被告没有要求托运人提供中国商检机构或中国国家商检局制订或认可检验机构签发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合格证实, 签发提单是指示提单。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一、 原告确定原告为本案所涉货物(现在天津新港, 未报关)收货人;二、 原告认可在货物进口和赎单等步骤都有过失;三、 被告认可在承运过程中违反了中国交通部相关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要求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

6、条;四、 被告考虑到原、 被告双方过失, 同意支付人民币40万元给原告作为原告货款和推行本协议第五条、 第六条约定义务全部费用。该费用在签署本协议后7天内支付人民币10万元, 余款在原告推行完成本协议第六条约定义务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五、 原告负责处理包含但不限于货物退运、 转运或罚没事宜, 并负担由此产生全部后果。原告确保本人或任何第三人在处理货物退运、 转运或罚没时不给被告产生或带来法律上任何不良或消极影响;六、 原告承诺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日内将所占用被告10个集装箱无条件交付被告。如原告不能在上述期间交付被告集装箱, 则原告由此负担自2月28以后产生滞箱费用。滞箱费用按被告最新

7、公布滞箱费用标准计算加倍收取, 在此之前滞箱费用免去;七、 原告负担本案全部保全、 诉讼费用。分析本案是一起海上集装箱运输协议纠纷, 原告是以承运人倒签提单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中又将起诉理由更改为承运人预借提单。在本案中承运人是否存在预借提单行为呢? 假如预借提单事实存在, 与原告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 被告认为其所签发提单是多式联运提单, 因为它是在芝加哥接收货物, 而且提单上明确写明IPICY-CY, 所谓IPI是指内陆公共点运输, 所以被告不存在预借提单行为。不过承运人从内陆公共点已接收货物, 其责任期间就已开始, 在IPI后面又强调交接方法CY-CY, 本身是矛盾。“新秦皇岛”轮10月2日抵洛杉矶锚地, 10月6日开始装货, 被告在10月5日才在芝加哥接收货物, 有违常理, 所以有理由相信被告如此签发提单是为了规避负担因为倒签提单可能产生风险。但就本案而言, 不管是预借提单还是倒签提单, 都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参预了欺诈行为, 所以承运人与原告进口货物是中国不许可进口废物, 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过承运人违反了中国交通部相关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要求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条要求;正是因为没有中国北美商检检验证实, 才造成废料运至中国港口, 作为与托运人直接交接货物承运人对此有不可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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