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职员关爱基金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
1、 为建立并完善企业全体职员多层次保障体系, 落实企业“以人为本”文化理念, 增强企业凝聚力和职员团体精神。
2、 企业提倡发扬团结友爱、 互帮互助优良传统, 对有困难职员家庭进行立刻帮扶救助, 以缓解职员燃眉之急。
3、 经企业研究决定, 设置职员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特制订本管理措施。
第二章 基金救助范围、 条件、 标准及返还
第二条 救助范围
本基金救助范围: 企业在职职员家庭组员出现重大疾病、 意外伤残, 或家庭重大变故等, 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 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或人员损失、 伤亡等(详见附则注解)。
第三条 适用对象与取消资格
1、 在企业服务满 一 年以上且符合以上第二条, 同时又无力负担短期紧急支出在职人员均可申请基金。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将取消职员关爱基金救助或发放:
①职员个人违法受到法律追究;
②职员个人及家庭组员参与非法活动, 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③经核实, 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或以欺诈、 胁迫等手段骗取救助金;
④已取得社保或商业保险对应赔付、 或已接收过政府、 社会、 团体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紧急支出情况已得到缓解。
⑤在职职员家庭组员因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酗酒、 自杀、 自残、 犯罪等违法行为而造成伤残、 死亡不能享受基金补助。
⑥职员有不良癖好(赌博、 吸毒、 酗酒等)。
第四条 关爱基金标准、 步骤及支付返还形式:
1、 基金基础金额1万元, 在企业服务每增加一年增加0.5万元, 最高达3万元。两年内还清, 利息参考当期银行利率80%,具体参考当期利率及使用年限。
2、 步骤: 基金整年受理, 通常每年每名职员只审批救助一次。需当事人写申请(根据基金申请需要提供材料, 具体附后), 将相关材料交由人事部呈报总经理同意后, 方可按正常基金申请步骤申请, 救助基金拨款形式由企业财务部根据步骤支付。
3、 返还形式及注意事项:
1、 发放每笔救助金使用年限最多为两年, 能够提前返还, 其中优先使用分期还款方法还款, 具体参考商业购房贷款(等额本息)
2、 还款中途, 职员离职及突发情况不能正常还款, 不排除考虑申请官方介入处理。
3、 担保人偿还标准:
(1)当借款人没有能偿还借款时担保人就要替借款款人偿还借款本息;
(2)担保人为企业职员或国家公职人员(《单位证实》及《收入证实》)。
第三章 基金申请、 评审与管理
第六条 申请材料
1、 疾病及意外事故相关材料:
(1)《职员关爱基金申请表》;
(2)事故者身份证;
(3)疾病诊疗书(医院出具);
(4)处方、 医疗费结算明细;
(5)病理/血液/影像汇报;
(6)户口注销证实(重疾造成死亡);
(7)结婚证(已婚);
(8)亲属关系证实;
(9)包含事故官方证实
(10)残疾判定汇报等官方证实
2、 具体关爱基金经办人员需要申报所需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
(2)夫妻双方身份证(已婚, 夫妻双方确定借款事实);
(3)结婚证(已婚);
(4)担保人身份证(担保人申明、 单位工作证实、 月收入证实);
(5)企业个人借款需提供资料;
上述资料由申请人直属主管与基金责任人进行初审与二次审核, 其中包含材料核定和由基金委员会人员对实际情况真实性核定, 六个工作以后将二次审核经过后全部材料交于人事部。
第七条 评审程序与标准
1、 基金评审程序: 本基金需申请人本部门进行初审与二次审核后, 交由人事部受理申请、 确定资助人员和救助金额, 财务部经理审批, 最终呈报总经理审批后给予公布, 并确定拨款方法(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基金评审标准: 以人为本、 扶危救助; 透明、 公平、 公正合理;
第八条 基金起源
1、 企业董事长经过股东大会提供给企业职员作为一项福利方法。
2、 企业外部个人或团体自愿捐助;
3、 关爱基金利息收入。
第九条 审计监督
基金实施单独建帐管理, 专款专用。人事部和财务部进行日常管理, 由基金会组员组织实施并操作, 不用于任何非援助项目。基金每年定时清算一次并在企业重大会议上汇报其使用情况, 接收全体职员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名词注解
1、 家庭组员: 具体指直系亲属: 父母、 儿女、 配偶;
2、 基金申请人担保人条件:
2.1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年纪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
2.2含有正当有效身份证实(居民身份证、 户口本或其她有效身份证实)及婚姻情况证实;
2.3含有良好信用统计和还款意愿;
2.4含有稳定收入起源和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能力;
2、 重大疾病: 具体依据本基金委员会论证, 具体参考国家相关文件。
3、 意外伤残: 指遭受外来、 突发、 非本意、 非疾病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致残;
4、 重大家庭变故: 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直系亲属伤亡、 家庭财产严重受损; (严重受损分为: 全损、 推定全损两类)
(1)全损: 指自然灾难发生后, 家庭财产状态已不复存在或即使存在但已无任何使用价值。
(2)推定全损: 指自然灾难发生后, 家庭财产含有部分使用价值, 但要恢复灾难之前使用价值, 其修复费用超出实际购置或建造价值, 所以已无修复必需, 可推定为全损。
5、 不可抗力: 指地震、 洪水、 海啸、 火灾等自然灾难;
第十二条 解释权
本管理制度归口解释为基金实施委员会。
第十三条 生效日期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基金实施委员会
11月27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