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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版新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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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GF--0212 协议编号: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 中国建设部 制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包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 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该遵守。《专用条件》是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 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假如认为需要, 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该对应《标准条件》次序进行填写。比如: 第一条要依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 如工程类别、 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相关措施和要求。 第二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 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负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协议或分包协议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一样阶段如可行性研究、 设计, 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 概算或预算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按时应依据委托人委托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 工作量大小、 双方约定, 通常应该在签署协议时预付30%预付款 元, 当工作量完成70%时, 预付70%工程款 元, 剩下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假如因为委托人及第三人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该支付酬金, 并应约定好酬金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 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多少天内支付。 假如经双方协商同意, 能够设置奖罚条款, 但必需是对等。 协议编号: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 甲方(委托人): 签署时间: 乙方(咨询人): 湖北华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企业 签署地点: 根据《中国协议法》、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要求, 结合技术经济服务具体情况, 为维护建设方与施工方正当权益和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为明确甲方与乙方责任权利义务关系,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结构类型: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建筑面积: 平方米 预算造价: 元 结算造价: 元 1.2 建设单位: 1.3 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为 级) 1.4 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为 级) 1.5 其它:   第二条 协议内容(取消条款, 在其编号前括号内标示“X”) ( )2.1 甲方委托乙方编制该项工程概算造价 ( )2.2甲方委托乙方编制该项工程预算造价 ( )2.3 甲方委托乙方编制该项工程结算造价; ( )2.4 甲方委托乙方审核该项工程预算造价; ( )2.5 甲方委托乙方审核该项工程结算造价; ( )2.6 其它; 第三条 甲方责任权利与义务 3.1甲方应该推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约定义务, 如有违反则应该负担违约责任, 赔偿给乙方造成损失; 3.2甲方假如向乙方提出赔偿或其她要求不能成立时, 则应赔偿因为该赔偿或其她要求所造成乙方多种费用支出;   3.3甲方可向乙方索取与委托内容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编审汇报; 3.4甲方可向乙方问询委托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政府有要求者例外); 3.5甲方可向乙方叙述对工程及具体问题意见和提议; 3.6甲方应向乙方立刻提供编审所需全套施工图纸及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并对其正当性、 真实性、 可靠性负责; 3.7当甲方认定乙方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协议推行其职责, 或者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 直至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3.8甲方应该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代表, 负责与乙方联络; 3.9甲方为乙方工作开展提供必需工作条件和对应配合; 3.10甲方须按约立刻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3.11其它; 第四条 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使用期。如因非咨询人责任造成进度推迟或者延误而超出约定日期, 双方应深入约定对应延长协议使用期; 4.2乙方责任期内, 应该推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中约定义务, 因乙方单方过失造成经济损失, 应该向甲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4.3 乙方对甲方或第三人所提出问题不能立刻查对或回复, 造成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 乙方应负担责任; 4.4 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 则应赔偿因为该赔偿或其她要求所造成甲方多种费用支出。 4.5 乙方可向甲方索取与委托内容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经济资料; 4.6 乙方可要求甲方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补充相关资料; 4.7 乙方可要求甲方在工作进展中提供必需配合; 4.8 乙方在咨询过程中, 有到工程现场勘察权利; 4.9 乙方在推行本协议期间, 应遵照公平、 公正、 公开及正当标准, 应用合理技能, 维护各方正当利益, 认真、 细致、 周到地进行工作; 4.10 乙方在推行本协议期间, 不得泄露与本协议委托内容相关保密资料; 4.11 其它: 第五条 协议费用 5.1 依据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鄂价工服规[]23号文件要求收费标准, 收取基础费用外, 假如工程造价总额有审减, 按审减额加收8%咨询费用。 5.2 付款措施: 预付款: 元 人民币大写: 支付日期: 年 月 日 余款: 元 人民币大写 支付日期: 年 月 日 余款在咨询服务结果提交时一次结清。 第六条 协议时效 6.1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6.2 甲方提供技术经济资料明细立刻间; 年 月 日。(附表一) 6.3 乙方提交咨询服务结果时间; 年 月 日。 6.4 双方完成工作, 付清费用后, 本协议自行失效。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协议签订双方必需严格推行协议约定条款。 7.2 本协议如发生违约, 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精神, 妥善处理。 7.3 如协商处理不成, 可按下列程序处理: (1)甲方原因造成违约, 按协议费用总额, 支付给乙方 %违约金。 (2)乙方原因造成违约, 按协议费用总额, 支付给甲方 %违约金。 (3)甲乙双方发生违约争议, 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4)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不成, 可向协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附则 8.1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或签定补充协议, 所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8.2 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一式叁份, 双方各执一份, 并报造价管理协会立案一份。 第九条 相关说明事项 甲方: (章) 乙方: (章) 地址: 地址: 宜昌市珍珠路109-107号(金安阳光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宜昌市招商银行中山路支行 帐号: 帐号: 0001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443000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日期: 日期: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 适用语言和法律、 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含有以下含义。   1、 "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一方, 以及其正当继承人。   2、 "咨询人"是指负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一方, 以及其正当继承人。   3、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 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相关当事人。   4、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适用是中国法律、 法规, 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部门规章、 工程造价相关计价措施和要求或项目所在地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写、 解释和说明, 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一样语言文本发生不一样解释时, 以汉语协议文本为准。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协议适使用方法律、 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措施和要求: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第三条 双方约定委托人应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四条 甲方应在 日内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回复事宜做出书面回复。   第五条 乙方在其责任期内假如渎职, 同意按以下措施负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X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六条 甲方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 支付时间与金额, 支付咨询人正常服务酬金:   第七条 甲方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 支付时间与金额, 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八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 按       汇率计付。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委托人与咨询人应立刻协商处理; 如未能达成一致, 可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 按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附加协议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资料交接单 委托单位: 工程名称: 项目类别: 委托方 年 月 日将下列资料交给受托方: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委托方经办人: (甲方) 受托方经办人: (乙方) 受托方于 年 月 日结束项目审核, 将上列资料一并交还给委托方。 委托方经办人: 受托方经办人: 宜昌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廉洁协议书 甲方(委 托 单 位): 乙方(中介咨询单位): 湖北华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企业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为加强廉洁建设, 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行为, 预防发生多种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违纪行为, 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依据省政府第308号令相关要求, 由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第308号令相关要求。 (二)严格实施协议文件, 自觉按协议办事。 (三)双方业务活动坚持公平、 公开、 公正和诚信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除外), 不得损害国家、 集体和对方利益, 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觉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建设要求行为, 应立刻给予提醒和纠正。 (五)发觉对方严重违反廉洁建设行为, 应向其上级部门或纪检、 监察等相关机关举报。影响协议推行, 可按协议中相关协议解除约定处理。 第二条 甲方责任 (一)甲方作为工程项目委托单位, 认真推行协议要求甲方责任 (二)甲方人员不得索要或接收乙方财物和其她利益。财物是指现金、 有价证券和实物。包含促销费、 宣传费、 赞助费、 科研费、 劳务费、 咨询费、 佣金等, 或者给予报销多种费用。其她利益是指提供中国外多种名义旅游、 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其她手段。 (三)甲方人员不得参与乙方安排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 不得接收乙方提供通讯工具、 交通工具和高级办公用具等。 (四)甲方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收乙方为其住房装修、 婚丧嫁娶活动、 配偶儿女工作等安排提方便。 (五)甲方人员及其配偶、 儿女等亲友不得从事或干涉与乙方相关中介咨询服务。 第三条 乙方责任 (一)乙方承诺: 严格实施工程建设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与规范, 依据协议负责负担中介咨询服务业务。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人员给付财物和其她利益。财物是指现金、 有价证券和实物。包含促销费、 宣传费、 赞助费、 科研费、 劳务费、 咨询费、 佣金等, 或者给予报销多种费用。其她利益是指提供中国外多种名义旅游、 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其她手段。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人员参与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不向甲方单位及个人提供通讯工具、 交通工具、 和高级办公用具。 (四)乙方不向甲方人员住房装修、 婚丧嫁娶活动、 配偶儿女工作等安排提供便利。 (五)乙方不接收甲方人员及其配偶、 儿女等亲友从事或明示、 暗示干涉中介咨询服务业务要求。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要求, 根据管理权限, 依据相关法律和要求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 应予赔偿。 (二)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三条要求, 根据管理权限, 依据相关法律和要求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应予赔偿。 第五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使用期, 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咨询结束之日止。 第六条 协议法律效力 本协议书作为工程造价咨询协议附件, 与工程造价咨询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七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 份, 双方各执 份。在签署后与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一并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委托)部门(机构)立案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宜昌市珍珠路109-107号(金安阳光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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