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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开招标协议模板
以下是政府公开招标协议模板文章, 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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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买 方:
卖 方:
签署日期:
合 同 书
中所需 经 以 号招标文件在中国 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为中标人。买、 卖双方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 《中国协议法》, 在平等自愿基础上, 同意根据下面条款和条件, 签署本协议。
1、 协议文件下列文件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 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 相互相互解释, 相互补充。组成协议多个文件优先支配地位次序以下:
a. 本协议书
b. 中标通知书
c. 协议
d. 投标文件
e. 招标文件
2、 货物和数量本协议货物:
数量:
3、 协议总价本协议总价为 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
4、 付款方法本协议付款方法为:
5、 本协议货物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6、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全权代表签署、 加盖单位印章并由卖方递交履约确保金后生效。
买 方: 卖 方:
名 称: 名 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组织机构代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开户行号:
账 号:
协议通常条款
1 定义本协议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协议”系指买卖双方签署、 协议格式中载明买卖双方 所达成协议, 包含全部附件、 附录和组成协议其它文件。
“协议价”系指依据协议约定, 卖方在完全推行协议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价格。
“货物”系指卖方依据协议约定须向买方提供一切设备、 机械、 仪表、 备件, 包含工具、 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服务”系指依据协议约定卖方负担与供货相关辅助服 务, 如运输、 保险及安装、 调试、 提供技术援助、 培训和其她类似服务。
“买方”系指与中标人签属供货协议单位。
“卖方”系指依据协议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中标人。
“现场”系指协议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地点。
“验收”系指协议双方依据强制性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协议约定, 确定协议项下货物符合协议要求活动。
2 技术规范
提交货物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要求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及其投标文件技术规
规范偏差表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对应说明, 则以国家相关部门最新颁布对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知识产权
卖方应确保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 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起诉。假如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 卖方须与第三方交 涉并负担由此发生一切责任、 费用和经济赔偿。
4 包装要求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 卖方提供全部货物, 均应采取本行业通用方法进行包装, 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包装法律、 法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 防潮、 防震、 防锈和防粗暴装卸, 确保货物安全无损, 运抵现场。因为包装不善所引发货物锈蚀、 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具体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志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四侧用不褪色油漆以醒目汉字字样做出下列标识:
收货人:
协议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地:
货物名称、 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
假如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两侧用汉字和合适运输标识, 标明“重心”和“吊装点”, 方便装卸和搬运。依据货物特点和运输不一样要求, 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 “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她合适标志。
6 交货方法
交货方法通常为下列其中一个, 具体在协议特殊条款中要求。
现场交货: 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 将货物运抵现场。相关运输和保险一切费用由卖方负担。全部货物运抵现场日期为交货日期。
工厂交货: 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负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日期为交货日期。
买方自提货物: 由买方在协议要求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卖方应在协议要求交货期 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协议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包装箱件数、 总毛重、 总体积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具体交货清单一式6份包含协议号、 货物名称、 规格、 数量、 总毛重、 总体积、 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尺寸、 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 卖方装运货物不应超出协议要求数量或重量。不然, 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发一切后果负责。
7 装运通知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货物, 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二十四小时之内, 应将协议号、 货名、 数量、 毛重、 总体积、 发票金额、 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 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由此引发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 保险
假如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法或工厂交货方法报价, 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110%办理“一切险”; 假如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物方法报价, 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9 付款条件
付款条件见第二册第七章“协议特殊条款”。
10 技术资料
协议项下技术资料将以下列方法交付:
协议生效后 天之内, 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汉字技术资料一套, 如目录索引、 图纸、 操作手册、 使用指南、 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另外一套完整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假如买方确定卖方提供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 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天内将这些资料无偿寄给买方。
11 质量确保
卖方须确保货物是全新、 未使用过, 并完全符合强制性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协议要求质量、 规格、 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
卖方须确保所提供货物经正确安装、 正常运转和保养, 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含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性能。在货物质量确保期之内, 卖方须对因为设计、 工艺或材料缺点而发生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
3 依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相关质检机构检验结果, 发觉货物数量、 质量、 规格与协议不符; 或者在质量确保期内, 证实货物存在缺点, 包含潜在缺点或使用不符合要求材料等, 买方应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应无偿维修或更换有缺点货物或部件。
假如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没有填补缺点, 买方可采取必需补救方法, 但由此引发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负担。
除“协议特殊条款”要求外, 协议项下货物质量确保期为自货物经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
12 检验和验收
在交货前, 中标人应对货物质量、 规格、 性能、 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具体而全方面检验, 并出具证实货物符合协议要求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一部分, 但相关质量、 规格、 性能、 数量或重量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货物运抵现场后, 买方应在 日内组织验收, 并制作验收备忘录, 签署验收意见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立案。
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权利, 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 中标人必需提前通知买方。
13 索赔
假如货物质量、 规格、 数量、 重量等与协议不符, 或在第要求质量确保期内证实货物存 有缺点, 包含潜在缺点或使用不符合要求材料等, 买方有权依据有资质质检机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
在依据协议第11条和第12条要求检验期和质量确保期内, 假如卖方对买方提出索赔负有责任, 卖方应根据买方同意下列一个或多个方法处理索赔事宜:
在法定退货期内, 卖方应按协议要求将货款退还给买方, 并负担由此发生一切损失和费用, 包含利息、 银行手续费、 运费、 保险费、 检验费、 仓储费、 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其它必需费用。如已超出退货期, 但卖方同意退货, 可比照上述措施办理, 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依据货物低劣程度、 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数额, 经买卖双方约定降低货物价格, 或由有权部门评定, 以降低后价格或评定价格为准。
用符合规格、 质量和性能要求新零件、 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点部分或/和修补缺点部分, 卖方应负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一切直接费用。同时, 卖方 应按协议第11条要求, 对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质量确保期。
假如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天内, 卖方未作回复, 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收。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天内或买方同意更长时间内, 根据本协议第条要求任何一个方法处理索赔事宜, 买方将从协议款或从卖方开具履约确保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假如这些金额不足以赔偿索赔金额, 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赔偿。
14 拖延交货
卖方应根据“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买方要求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假如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 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协议。
在推行协议过程中, 假如卖方碰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情况, 应立刻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理由、 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 通知后, 认为其理由正当, 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5 违约赔偿
除协议第16条要求外, 假如卖方没有根据协议要求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七天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计收。但违约金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协议价5%.一周按7天计算, 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假如达成限额, 买方有权解除协议。
16 不可抗力
假如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要求不可抗力, 致使协议推行受阻时, 推行协议期限应予延长, 延长久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时间。
受事故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立刻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并在事故发生后 天内, 将相关部门出具证实文件送达另一方。
不可抗力使协议一些内容有变更必需, 双方应经过协商在 日内达成深入推行协议协议,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推行, 协议终止。
17 税费
与本协议相关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相关要求。
18 协议争议处理
因协议推行中发生争议, 可经过协议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如自协商开始之起15日内得不四处理, 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调解。调解不成, 可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 当事人一方在要求时间内不推行仲裁机构裁决, 另一方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除仲裁机构或法院另有裁决外, 应由败诉方负担。
19 违约解除协议
在卖方违约情况下, 买方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审批后, 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 部分或全部终止协议。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权利。
卖方未能在协议要求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限期内, 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
卖方未能推行协议要求其它关键义务;
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协议推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以下: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收或索取任何有价值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协议签定、 推行过程中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协议签定、 推行过程, 以谎报事实方法, 损害买方利益行为。
在买方依据上述第条要求, 全部或部分解除协议以后, 应该遵照老实信用标准, 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方法, 购置与未交付货物类似货物或服务, 卖方应负担买方购置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协议, 卖方应继续推行协议中未解除部分。
20 破产终止协议
假如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 买方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 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 提出终止协议而不给卖方赔偿。该协议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方法权利。
21 转让和分包
政府采购协议不能转让。
经买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卖方能够将协议项下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她人完成。接收分包人应该含有对应资格条件, 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推行本协议责任和义务, 接收分包人与卖方共同对买方连带负担协议责任和义务。
22 协议修改
买方和卖方都不得私自变更本协议, 但协议继续推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外。如必需对协议条款进行改动时, 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 做为协议补充, 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立案。
23 通知
本协议任何一方给另一方通知, 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 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定并发送到对方明确地址。
24 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要求外, 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5 适使用方法律
本协议应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26 履约确保金
卖方应在协议签署后 天内, 按约定方法向买方提交协议总价 履约确保金。
履约确保金用于赔偿买方因卖方不能推行其协议义务而蒙受损失。
履约确保金应使用本协议货币, 按下述方法之一提交:
A. 买方可接收在中国注册和营业银行, 按招标文件提供格式, 或其她买方可接收格式。
B. 支票、 汇票或现金。
假如卖方未能按协议要求推行其义务, 买方有权从履约确保金中取得赔偿。质量确保期结束后三十天内, 买方将把履约确保金退还卖方。
27 协议生效和其它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协议内容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 不得违反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协议自签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买方应该将协议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立案。协议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并由卖方递交履约确保金后开始生效。
本协议一式 份, 具相同法律效力。 和 各执 份。
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立案1份,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存档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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