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基金合作销售协议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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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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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于甲乙双方于12月30日在 签定了协议编号为Y-C1《战略合作协议书》。现甲乙双方依据《中国协议法》(以下简称“《协议法》”)及其她相关要求, 本着平等、 互利标准, 经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一、 合作宗旨
甲方与乙方合作宗旨是经过双方合作, 打造双赢、 可连续发展合作伙伴关系。
二、 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年, 期限届满, 在双方无异议下, 本协议可自动延期一年。
三、 合作内容
(一)市场推广和销售
1、 乙方应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 做好销售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管理, 加大对基金投资者风险提醒, 严格遵照销售适用性标准。
2、 乙方须配置足够、 合格销售人员开展基金销售工作, 并做好销售人员培训工作, 必需时甲方可帮助乙方开展培训工作。
3、 在初始销售基金前, 甲乙双方应确保有充足时间供基金投资者审阅基金协议/合作协议内容, 乙方应指派专员向基金投资者做出具体基金说明; 甲方应在能力范围内主动配合。
4、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甲乙双方均不得经过报刊、 电视、 广播、 互联网(甲方、 乙方网站除外)及其她公共媒体宣传、 销售基金。甲乙双方可协商制订在双方网站宣传基金投资方案, 但须遵守相关要求。
5、 依据市场营销需要, 甲乙双方能够协商制订基金宣传宣传资料(印刷品、 光盘等), 该类资料内容须事先经由双方认可确定, 并仅供甲乙双方独立或共同进行用户推介时向用户提供。双方应确保宣传资料与立案资料一致性。
6、 甲乙双方在基金销售中使用宣传推介材料必需与基金协议/合作协议、 募集说明书相符, 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说或者重大遗漏;
(2)违规承诺收益或者负担损失;
(3)诋毁其她基金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和其她代理销售机构;
(4)在宣传时, 违规使用安全、 确保、 承诺、 保险、 避险、 有保障、 高收益、 无风险等可能使基金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词语;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推荐性文字;
(7)中国证监会要求严禁其她情形。
(二)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1、 甲方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基金协议/合作协议, 乙方负责基金协议/合作协议发放、 签署及回收。乙方应在基金协议/合作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投资者签署基金协议/合作协议等资料提供给甲方并留存一份备查。
2、 资金交收
(1)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甲方基金产品募集专户基础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开户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 账号等),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 甲方应立刻书面通知乙方。
(2)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指定一个基金产品销售资金结算账户, 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理销售费用等, 甲乙双方发生资金往来皆经过此账户办理。如乙方变更账户信息, 应立刻向甲方出具正式盖章函件说明更新后账户信息。
3、 用户服务
(1)甲乙方应建立完善、 专职用户服务部门, 明确并实施用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步骤, 对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化管理。
(2)乙方应该按摄影关法律法规、 基金协议/合作协议及本协议要求建立完善用户服务体系, 依据甲方立刻提供正确信息,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必需服务, 使基金投资者能够立刻、 充足、 正确地获取相关信息
(三)业务资料保管
1、 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料是指甲乙双方在为基金投资者办理本协议要求业务过程中形成各类书面和电子形式资料, 包含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者各类业务申请表单和相关证实资料、 交易统计与确定数据、 各类包含基金及基金投资者协议、 合相同。
2、 基金投资者书面填写各类业务申请表等书面资料, 由乙方依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资料保管要求妥善保管, 并在甲方有合理需求时提供必需相关资料给甲方。
3、 甲乙双方在代理销售业务中产生各类交易统计、 基金投资者信息资料等电子资料, 由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及双方本身业务资料保管要求, 以电子数据形式保留, 并做好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
4、 全部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留, 保留期不少于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要求年限。
五、 代理销售费用
(一)代理销售费用应以乙方销售基金份额对应本金金额为基数, 年销售费用费率(以下简称年销售费率)按以下方法计算:
(二)甲方应在该基金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销售服务确定书(格式见附件), 以确定乙方销售该基金情况, 乙方应在收到次日给予确定。双方确定后, 甲方应在基金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销售费用。
乙方销售费用结算账户:
账户户名: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四、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权利:
(1)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她相关要求和本协议约定, 乙方办理基金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及根据本协议要求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2)负责组织基金销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销售和交易规则及其它规则、 制度。
(3)要求乙方严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基金协议/合作协议、 募集说明书、 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要求, 办理基金代理销售相关事宜, 并以合理方法和时间对乙方代理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因乙方过失而给基金、 基金投资者及甲方造成损失, 有权要求乙方负担损失赔偿责任。
(4)依据本身业务需要, 有权同时委托乙方以外其她符合条件机构代理销售或自行销售同一个基金产品。
(5)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协议/合作协议、 募集说明书要求, 有权拒绝受理某一笔或某一段时间内参与、 退出或其她业务申请, 但必需立刻向乙方及基金投资者说明理由。
(6)法律法规、 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要求其她权利。
2、 甲方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基金协议/合作协议、 募集说明书, 并确保其正当合规性和真实性、 完整性、 正确性和立刻性。
(2)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基金产品代理销售工作。
(3)向乙方提供必需培训, 培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甲方企业简况、 投资策略、 基金特点等。
(4)根据本协议或补充协议要求标准、 方法和时间, 立刻足额付给乙方代理销售费用。
(5)对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基金投资者信息、 交易数据、 乙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用于乙方指定用途以外任何目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即使本协议终止, 仍负有保密义务, 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除外。
(6)甲方有义务建立完善用户服务制度和步骤, 依据基金协议/合作协议中约定经过乙方向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7)推行法律法规、 基金协议/合作协议、 募集说明书、 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要求信息披露义务。
(8)法律法规、 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要求其她义务。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权利:
(1)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她相关要求, 接收甲方委托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 及根据本协议要求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2)在本协议要求范围内, 依据基金协议/合作协议、 募集说明书和甲方提供业务规则、 资料等, 制订业务步骤, 独立确定乙方销售策略、 销售网点安排, 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
(3)对因甲方责任而给资产委托人及乙方造成损失,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负担对应责任。
(4)根据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要求标准、 方法和时间, 足额取得代理销售费用。
(5)在与甲方合作销售基金产品同时, 有权选择代理销售甲方以外其她基金管理人发行基金产品。
(6)对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或甲方过失而给基金、 基金投资者及乙方造成损失, 有权要求甲方负担损失赔偿责任。
(7)法律法规、 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要求其她权利。
2、 乙方义务:
(1)严格遵照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她相关要求和基金协议/合作协议、 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要求, 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 勤勉、 尽责地推行代理销售人职责。
(2)采取有效手段和方法, 保障基金代理销售交易业务正常、 高效进行, 并负责经由乙方认购、 参与、 退出基金基金投资者用户服务工作。接收甲方对乙方代理销售业务情况进行合理监督。
(3)乙方应该严格根据基金协议/合作协议、 募集说明书要求和本协议约定收取销售费用。
(4)采取有效手段, 确保按时、 足额办理基金代理销售资金交收。
(5)对甲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基金投资者信息、 交易数据, 甲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即使本协议终止, 仍负有保密义务, 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有权机关或相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除外。
(6)按摄影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相关约定, 妥善保管在代理销售甲方基金产品过程中相关业务资料。
(7)依据《中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推行基金投资者身份识别等反洗钱义务。
(8)建立完善用户服务制度和步骤, 向经过乙方认购基金基金投资者提供连续服务。
(9)在签署基金协议/合作协议前, 并对基金投资者资金能力、 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进行充足了解。
(10)对因乙方违反法律要求或乙方过失而给基金、 基金投资者及甲方造成损失, 应负担损失赔偿责任。
(11)乙方同意担任甲方基金销售机构, 不组成乙方对甲方代理关系。乙方独立销售基金产品, 独立负担销售行为一切法律后果, 因乙方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 委托财产或甲方损失时, 乙方应独立地负担赔偿责任, 其损害赔偿责任不因其不再作为本基金销售机构而免去。甲方不对乙方销售行为负担责任。
(12)法律法规、 基金协议/合作协议、 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要求其她义务。
六、 双方承诺和确保
双方就本协议内容和与本协议相关事宜提供信息及做出意思表示均真实、 正确、 完整、 充足、 无条件和无保留。
(一)双方拥有完全权利和被授权签订并推行本协议。
(二)双方对本协议签订和推行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正当权益。
(三)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另一方权益和商誉行为。
七、 协议修改、 解除和终止
(一)代理销售协议修改
本协议生效后, 甲乙双方不得私自修改本协议任何条款。如因市场发展需要和监管部门要求, 需变更本协议及附件, 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
(二)代理销售协议解除
1、 发生下列情形时,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被有权机构撤销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格;
(2)乙方违反基金协议/合作协议、 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 严重损害了基金、 基金投资者或甲方利益, 经甲方提醒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能更正;
2、 若甲方违反基金协议/合作协议、 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 严重损害了私募基金、 基金投资者或乙方利益, 经乙方提醒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能更正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三)解除本协议程序和要求
1、 甲乙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约定解除本协议时, 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 并说明解除原因。
2、 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 应以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为标准与另一方主动磋商协议解除善后处理事宜。任何一方应在其义务范围内, 诚信配合另一方做出合理处理方案实施。
3、 在解除本协议过程中, 双方应本着为基金及基金投资者负责标准, 相互配合, 作好交接工作。但双方已经就具体基金签署补充协议, 仍须就补充协议推行至对应基金清算后。
(四)代理销售协议终止
1、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1)乙方不再含有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格;
(2)甲方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她基金管理人接管其管理基金;
(3)乙方解散、 依法被撤消、 破产或由其她代理销售机构接管基金代理销售业务;
(4)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5)其她造成本协议终止之事项。
2、 协议终止后果
(1)出现上述原因造成本协议终止时, 双方应本着为基金及基金投资者负责标准, 对因协议终止可能产生相关事项及委托代理期间发生未尽事项充足协商并做出妥善安排。
(2)协议终止后, 双方应本着为基金及基金投资者负责标准, 相互配合, 作好交接工作。
(3)本协议终止并不影响依据本协议或补充协议已经产生债权、 债务。
八、 保密条款
(一)保密信息指与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相关, 由提供方向对方以书面、 电子或以任何其她形式或载体提供或披露由提供方开发及(或)持有商业秘密、 用户信息以及其她。
(二)保密信息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第三人披露, 依据监管部门正当检验、 法院或其她司法机构判定、 裁定、 书面命令、 书面决定披露之外, 未经提供方同意, 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 亦不得将其用于与本协议目无关或不利于本协议目之其她用途, 不得利用之从事与提供方利益相冲突行为(包含直接营销行为)。而且应该将上述资料范围限定在双方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依据各自工作制度确定职员及专业顾问, 并通知该职员及专业顾问应推行各项保密义务, 而且促进她们全方面推行上述保密义务。
双方应谨慎尽责, 保守机密, 并应尽其所能预防任何第三人以不法手段盗取或获取保密信息, 或以任何方法复制保密信息。
(三)本保密条款独立于本协议, 本协议中止、 终止或失效将不会影响本保密条款效力, 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要求除外。
九、 违约责任
(一)甲方若逾期支付销售费用, 则每逾期一日, 按延迟支付金额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因乙方未立刻向甲方提交资料引发逾期支付, 则由乙方自行负担责任。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给基金、 基金投资者、 另一方造成损失, 应负担对应法律责任。如属双方共同违约, 应该各自负担对应责任。
(三)如一方负担了按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要求应由另一方负担责任, 该方在负担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四)在包含第三方争议中, 甲乙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必需证据或帮助必需取证工作。
十、 争议处理
本协议发生争议, 双方以友好协商方法处理, 协商处理不成, 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根据到时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二、 附则
(一)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使用期为 年。本协议一式贰份, 协议双方各持壹份, 每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二)对于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署代理销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协议项下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 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三)经双方确定往来信函、 传真、 电子邮件等, 将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含有协议效力。
(四)本协议可依据业务发展和监管部门要求, 经双方协商后进行修订。本协议签署后, 如因新颁布或新修改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要求造成协议中任何条款违反相关要求, 则该条款自动无效。双方应就该条款另行协商。协商期间, 上述相关条款应中止推行。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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