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GF--0203
建设工程勘察协议
[岩土工程勘察、 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 工程测量、 工程物探]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勘察人编填)
勘察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勘 察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负担 任务。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 为明确责任, 协作配合, 确保工程勘察质量, 经发包人、 勘察人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
1.2工程建设地点: 。
1.3工程规模、 特征: 。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 日期: 。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按设计单位提供工程地质勘察任务书及发包人其它书面要求实施。
1.6承接方法: 委托。
1.7估计勘察工作量: 。
第二条 发包人应立刻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并对其正确性、 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同意文件(复印件), 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 施工、 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 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地形图、 建筑总平面部署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经有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经有埋藏物资料(如电力、 电讯电缆、 多种管道、 人防设施、 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结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结果资料 捌 份及光盘壹张, 发包人要求增加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结果资料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法
4.1开工及提交勘察结果资料时间:
4.1.1本工程勘察工作定于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提交勘察结果资料, 因为发包人或勘察人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结果资料时, 按本协议第六条要求办理。
4.1.2勘察工作使用期限以发包人下达开工通知书或协议要求时间为准, 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 工作量改变、 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停、 窝工等)时, 工期顺延。
4.2费用结算及支付方法
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要求现行收费标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10号)优惠 %计取费用。国家要求收费标准中没有要求收费项目, 由发包人、 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勘察结果经过施工图审查后10天内, 勘察人应提供手续完善、 完整勘察结算资料报发包人办理结算审计。发包人按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及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企业相关要求对勘察费用结算进行初审, 并按程序上报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企业进行二审审定(先导区管委会政府性直接投资项目以三审审定结论为准), 最终审定结算作为双方费用结算有效依据。
4.2.3本工程估算勘察费暂定¥ 元(大写: 人民币 元)。
(1)协议签署生效后, 勘察人提交勘察正式结果资料后, 发包人支付协议暂定勘察费 30 %;
(2)勘察结果经过施工图审查、 勘察结算终审审计完成后, 发包人累计支付至勘察结算终审金额 95 %;
(3)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4.2.4其她支付约定
(1)发包人向勘察人每次付款前,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开具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A、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 B、 发票联和抵扣联), 并提供税务机关核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发包人查验, 以证实发票真伪, 不然, 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勘察人开具发票不规范、 不正当或涉嫌虚开发票引发税务问题, 勘察人需依法向发包人重新开具发票, 并向发包人负担赔偿责任(包含但不限于税款、 滞纳金、 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2)勘察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 立刻向发包人开具能够抵扣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勘察人开具发票不立刻给发包人造成无法立刻认证、 抵扣发票等情形, 勘察人需向发包人负担赔偿责任(包含但不限于税款、 滞纳金、 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3)勘察人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勘察人必需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 相关品目、 价款等内容与本协议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造成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 勘察人需向发包人负担赔偿责任(包含但不限于税款、 滞纳金、 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勘察人收取价外费用, 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需时, 发包人需帮助勘察人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4)假如勘察人是通常纳税人, 勘察人应提供营业执照、 通常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 作为本协议附件。相同条件下, 发包人有权优先选择通常纳税人企业, 取得能够进行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 降低当期应纳增值税。
(5)发包人以汇款/支票方法向勘察人支付协议价款。 发包人需要委托第三方向勘察人支付协议价款,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委托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五条 发包人、 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 必需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并按第二条要求提供文件资料。
5.1.2发包人应立刻为勘察人提供并处理勘察现场工作条件和出现问题。
5.1.3工程勘察前, 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 应依据勘察人提出工程用料计划, 按时提供多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实, 并负担费用和运到现场, 派人与勘察人人员一起验收。
5.1.4勘察过程中任何变更, 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 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工作量办理现场签证并支付勘察费。
5.1.5因为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 窝工, 工期顺延。
5.1.6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投标书、 勘察方案、 汇报书、 文件、 资料图纸、 数据、 特殊工艺(方法)、 专利技术和合理化提议, 未经勘察人同意, 发包人不得复制、 不得泄露、 不得私自修改、 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协议外项目; 如发生上述情况, 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 勘察人有权索赔。
5.1.7本协议相关条款要求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 标准、 规程和发包人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 按本协议要求时间提交质量合格勘察结果资料, 并对其负责。
5.2.2因为勘察人提供勘察结果资料质量不合格, 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成质量合格; 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 需另委托其她单位时, 勘察人应负担另委托其她单位全部费用; 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 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收损失部分勘察费外, 并依据损失程度, 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5.2.3在工程勘察前, 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 派人与发包人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 依据工程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 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 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意见, 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勘察人人员, 应遵守国家和发包人相关安全生产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5.2.6若勘察现场需要看管, 尤其是在有毒、 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 勘察人应派专员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并按国家相关要求, 对从事危险作业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 发包人不另负担费用。
5.2.7勘察人提供本协议范围内勘察结果资料, 其知识产权属发包人全部。勘察人并负担其相关资料保密义务。
5.2.7本协议相关条款要求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其它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因为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需工作条件而造成停、 窝工或机械往返进出场地, 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 往返进出场地机械台班经发包人签证认可后, 发包人给予勘察人合适赔偿。
6.2因为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结果资料质量不合格, 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 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负担。
6.3协议推行期间, 因为工程停建而终止协议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协议时, 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 协议自行解除; 已进行勘察工作, 发包人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并支付勘察费。
6.4发包人未按协议要求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 每超出一日, 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万分之二逾期违约金。
6.5因为勘察人原因未按协议要求时间(日期)提交勘察结果资料, 每超出一日, 应减收全部勘察费万分之二作为逾期违约金。
6.6本协议签署后, 发包人不推行协议时, 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勘察人不推行协议时, 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 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
第九条 本协议发生争议, 发包人、 勘察人应立刻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按下列第(二)种方法处理: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发包人、 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按要求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审查部门立案; 发包人、 勘察人认为必需时, 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 勘察人推行完协议要求义务后, 本协议终止。
本协议一式 份, 发包人 份、 勘察人 份。
本协议签署地点: 长沙市岳麓区。
本协议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立案号: 经办人:
立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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