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金融业务合作协议范本
甲方: 中国农业银行抚顺市分行
地址:
乙方: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地址:
为促进本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帮助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充足发挥农业银行网络、 资金、 结算等方面优势, 依据辽宁金融业务合作协议范本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签署《辽宁省地方一般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要求, 中国农业银行抚顺市分行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院校)本着平等自愿、 老实信用、 互惠互利、 共同发展标准就国家助学贷款合作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合作双方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抚顺市分行(以下简称“甲方”)是中国农业银行在辽宁省抚顺市分支机构, 经中国农业银行法人代表授权, 含有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能力和责任。
第二条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以下简称“乙方”)为已登记注册事业法人, 含有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能力和责任。
第三条 双方共同确定: 本协议项下各项条款已经双方充足协商并已得到双方同意, 双方代表已经取得双方代表人全权授权, 含有在本协议上签字权利。
第四条 双方代表一经在本协议上签字, 本协议即对双方含有有效性和约束力。
二、 合作基础
第五条 双方合作完全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范围内寻求发展, 合作不针对任何特定第三方。
三、 合作标准
第六条 依据省政府“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会议要求、 辽宁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签署《辽宁省地方一般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为关键合作标准。
第七条 共同增加价值标准。双方合作协议以“共赢”为目标, 期盼经过以后合作实现双方价值共同增加。
第八条 长久合作标准。双方合作不仅关注现在, 更关注未来, 双方共同追求实现长久竞争优势。
四、 合作目标
第九条 经过国家助学贷款, 银校双方共同努力, 逐步扩大双方在资产、 负债、 中间业务等领域合作广度和深度, 增强双方业务覆盖能力, 长久竞争优势和社会影响力, 最终成为协同发展战略合作伙伴。
五、 合作内容
第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部分金融服务包含但不仅限于:
(一)甲方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借款额度内为乙方符合农业银行政策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二)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土地政策、 环境政策、 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前提下, 甲方为乙方提供信贷服务。
(三)甲方在乙方教学楼、 龙源公寓等处安放ATM自助设备。
(四)提供本、 外币结算服务。
(五)经过甲乙双方全方面合作深入深入, 甲方以银行卡为介质, 帮助乙方逐步构建校园一卡通系统, 逐步实现多种代收代付以及学校内部管理电子化。
1、 为乙方代收代付在职教职职员资。
2、 为乙方学生发放借记卡。
3、 为乙方有短期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资信很好教职员发放准贷记卡或贷记卡。
4、 为乙方代理各类保险业务。
(五)为乙方提供多种理财服务。
1、 为乙方符合信贷条件教职员提供住房、 汽车等消费信贷服务。
2、 其她。
(六)为乙方提供金融信息咨询服务。
六、 甲方权利、 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有对乙方招生、 收费、 毕业等情况以及学校相关重大事项决议知情权; 有收取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赔偿金受益权; 有为乙方提供网上银行、 增设ATM或自助银行等金融服务优先权。
第十二条 甲方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中, 根据国办发《》51号相关要求享受以下权利:
(一)对没有根据协议约定时限、 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学生, 经办行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 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 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贷款和其她授信业务。
(二)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出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络借款学生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毕业学校、 违约行为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三)乙方借款学生违约百分比达成20%(指借款毕业生连续90天还本付息违约人数/进入还款期人数)高校, 甲方有权与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协商视具体情况降低乙方助学贷款发放额度并提升乙方风险赔偿百分比或停止向乙方贫困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甲方在行使以上权利时, 有权要求乙方给予配合, 披露真实、 完整信息。
第十四条 甲方有根据辽宁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签署《辽宁省地方一般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满足乙方借款人数和额度需要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有向乙方提供安全、 便捷结算服务义务。
第十六条 甲方有指定服务质量优良经办行具体办理本协议项下金融业务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有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不停提升服务质量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其她权利和义务。
七、 乙方权利、 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有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协议约定取得甲方支持贷款人数和额度需要权利。
第二十条 乙方有要求甲方改善信贷、 结算和其她金融服务提议权。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对甲方提供提议进行审议、 修改决定权。
第二十二条 乙方根据国办发《》51号相关要求推行以下责任:
(一)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贷款申请, 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相关材料, 对申请借款学生资格及申请材料完整性、 真实性进行审查, 监督学生按贷款协议要求用途使用贷款。
(二)建立本校借款学生信息查询管理系统, 强化对学生贷后管理, 按隶属关系立刻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三)乙方设置专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 标准上按全日制一般本专科学生、 硕士在校生规模1: 6000百分比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置专职员作人员。
(四)乙方在借款学生毕业时, 相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行办理还款确定手续后, 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 并将借款学生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有效联络地址; 学生没有就业, 提供其家庭有效联络地址。
(五)将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休学、 转学、 退学、 出国留学或定居、 开除、 伤残、 死亡、 失踪等情况立刻通知甲方, 并帮助甲方采取对应停止发放新贷款、 立刻收回原有贷款等债权保护方法。
(六)乙方出现应该通知或立刻通知甲方事项而没有通知或没有立刻通知, 造成甲方国家助学贷款损失, 乙方负责赔偿对应损失。立刻通知是指通知事项发生后15个工作日。
(七)其她。
第二十三条 乙方基础帐户及关键结算帐户在甲方开立, 并在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许可范围内, 开展其她帐户及存款方面全方面合作。
第二十四条 从协议签定后, 甲方有为新招收学生办理银行卡权利。
第二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行使权利时有义务进行配合, 并提供真实、 完整、 立刻信息。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不停提升合作质量义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其她权利和义务。
八、 保密条款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有义务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 甲方或乙方提供全部文件(纸制或其她介质)均属机密信息, 双方应妥善保管,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 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九、 合作组织形式
第二十九条 双方同意, 在协议生效后10日内各方分别成立工作小组, 建立双方工作协调机制, 并实施定时例会制度(每季或每六个月例会一次)。
第三十条 工作小组人员组成: 一是双方关键领导; 二是业务包含相关部门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 三是双方确定其她人。
第三十一条 定时例会关键内容
(一)听取甲方对乙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议。
(二)听取乙方对甲方国家助学贷款服务提议。
(三)听取前一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总结工作, 并协调下一步工作。
第三十二条 例会以会议纪要形式统计并双方归档管理。
十、 贷款风险赔偿金及贷款贴息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期限内风险赔偿金百分比为8%, 即每年以实际发放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按约定百分比对经办银行给予赔偿。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赔偿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各负担50%, 贷款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补助, 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管理。
十一、 违约与违约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合作期间, 如一方出现违约, 由此造成损失由违约方负担。如一方要求变更、 提前终止协议, 必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并得到对方同意, 且不损坏第三人利益。
(一)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10条第1款, 造成乙方损失, 应负担赔偿责任。
(二)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22条, 造成甲方贷款本息损失, 乙方应依据甲方实际损失程度, 负担对应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严重程度暂停发放新贷款。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合作本着友好协商、 平等互利标准进行。对双方在协商了解实施上产生分歧,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采取协商方法处理。对协商不成需经过诉讼处理, 以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受诉法院。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协商精神给予处理, 未尽事宜协商结果应有书面统计并经过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作为本协议补充要求。
十二、 协议及协议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某一条款失效不影响其她条款有效性。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全部补充要求均是本协议组成部分, 含有一样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 双方各执两份, 经双方授权代表在本协议上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协议本合作使用期从-至-。本协议到期如双方无异议, 到期后可续签。
第四十一条 双方依据本协议签署具体业务协议另有约定, 以其约定。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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