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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作企业合作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合作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 经全体合作人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一般合作企业, 是依据协议自愿组成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作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 本协议相关要求与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不符, 以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要求为准。
第三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后生效。合作人根据本合作协议享受权利, 推行义务。
第二章 合作企业名称和关键经营场所
第四条
合作企业名称:
第五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作目、 经营范围及合作期限
第六条
合作目:
第七条
合作经营范围:
第八条
合作经营期限为2年, 自合作企业成立之日起开始。
第四章 合作人姓名及住所
第九条
合作人共三个, 分别是:
1.
住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
住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3.
住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以上合作人为自然人, 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作人出资方法、 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九条
合作人出资方法、 数额和缴付期限以下:
1.合作人:
以位于 土地及地上厂房出资, 作价20万元, 总认缴出资60万元, 占注册资本 。
2.合作人:
以货币出资20万元, 总认缴出资60万元, 占注册资本 。
3.合作人:
以货币出资20万元, 总认缴出资60万元, 占注册资本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 在申请合作企业设置登记前缴纳, 其它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
第十条
以土地及地上厂房出资合作人, 其必需确保对该土地拥有完全使用权, 对该房屋拥有完全全部权, 第三人不得向合作企业就该土地及房屋主张权利。
第十一条
合作企业存续期间, 合作人依据合作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决定, 能够增加对合作企业出资, 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填补亏损。
第六章 利润分配、 亏损负担方法
第十二
条合作企业利润根据以下方法分配:
第十三
条合作企业亏损根据以下方法分担:
第十四条
合作企业每六个月结算一次, 对前一时期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作人依据本协议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合作企业对其债务, 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作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 各合作人应该负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作人因为负担连带责任, 所清偿数额超出其负担数额时, 有权向其她合作人追偿。
第十六条
合作企业对与其无关债务不负担责任, 对合作人在本合作企业成立之前由其个人经营或合作经营而产生债务不负担责任。
第七章 合作事务实施
第十七条
合作人对实施合作事务享受相同权利。
经全体合作人决定, 委托 实施合作事务, 其她合作人不再实施合作事务;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八条
不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有权监督实施事务合作人实施合作事务情况。实施事务合作人应该定时向其她合作人汇报事务实施情况以及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 其实施合作事务所产生收益归合作企业, 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作企业负担。合作人为了解合作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有权查阅合作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十九条
受委托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不根据合作协议或者全体合作人决定实施事务, 其她合作人能够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二十条
合作人对合作企业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实施合作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经过表决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合作企业下列事项应该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作企业名称;
(二)改变合作企业经营范围、 关键经营场所地点;
(三)处分合作企业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作企业知识产权和其她财产权利;
(五)以合作企业名义为她人提供担保;
(六)聘用合作人以外人担任合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活动。合作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她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企业相竞争业务;除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外, 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
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应该每两个月向其她不参与实施事务合作人汇报一次, 汇报内容包含: 事务实施情况以及合作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四条
新合作人入伙时, 应该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并依法签订书面入伙协议。入伙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 负担相同责任。入伙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合作人能够退伙:
(一)合作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作人难于继续参与合作企业事由;
(四)其她合作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义务。
第二十六条
合作人有《合作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要求情形之一 , 当然退伙。合作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依法转为有限合作人, 一般合作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作企业。其她合作人未能一致同意,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合作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七条
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二十五条要求退伙, 应该赔偿由此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第二十八条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推行出资义务;
(二)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三)实施合作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作协议约定事由。
对合作人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九条
合作人退伙, 其她合作人应该与该退伙人根据退伙时合作企业财产情况进行结算, 退还退伙人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合作事务, 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
退伙人退伙时能够退还货币, 也能够退还实物。
第三十一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合作企业债务, 与其她合作人负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作人退伙时, 合作企业财产少于合作企业债务, 退伙人应该根据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合作企业财产
第三十二条
合作企业存续期间, 合作人出资和全部以合作企业名义取得收益均为合作企业财产。合作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作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合作企业进行清算前, 合作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作企业财产, 但《合作企业法》另有要求除外。
第三十四条
合作企业存续期间, 合作人向合作人以外人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 须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合作人之间转让在合作企业中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时, 应该通知其她合作人。
第三十五条
合作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 在相同条件下, 其她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利。
第三十六条
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合作人以外人依法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 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合作人, 依据修改后合作协议享受权利, 负担义务。
第三十七条
合作人以其在合作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质, 须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未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其行为无效, 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 由行为人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争议处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合作人在推行合作协议发生争议时, 合作人能够经过协商或者调解处理。不愿协商、 调解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时, 能够根据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事后打不成仲裁协议时, 能够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合作企业解散、 清算
第三十九条
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该解散:
(一)合作协议约定经营期限届满, 合作人不愿继续经营;
(二)合作协议约定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
(四)合作人已不含有法定人员;
(五)合作协议约定正当目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合作企业解散其她原因。
第四十条合作企业解散应该根据《合作企业法》要求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清算人, 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 能够自合作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作人或者委托第三人, 担任清算人。
第四十一条
合作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职员资、 社会保险费用、 法定赔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依据本协议第是一条要求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结束, 应该编制清算汇报, 经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后, 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汇报, 办理合作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出现法律、 法规和协议未明确之事项时, 由全体合作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 合作企业存一份, 合作人各持一份, 并报合作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合作人:
年 月 日
合作人:
年 月 日
合作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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