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作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合作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及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相关要求,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合作企业为有限合作企业, 是依据协议自愿组成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作人愿意遵守中国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依法纳税, 遵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不符, 以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要求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署后生效。合作人根据本协议享受权利, 推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 不以任何方法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 合作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合作企业名称: XXX创业投资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 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为准, 以下简称“本合作企业”或“合作企业”)。
第七条 住所:
第三章 合作目和合作经营范围及合作期限
第八条 合作目: 从事投资事业, 为合作人发明满意投资回报。
第九条 合作经营范围: 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条 合作期限为7年, 上述期限自合作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后, 能够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作期限。
第四章 合作人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 合作人性质和负担责任形式
第十一条 本合作企业合作人共【 】人, 其中一般合作人为【 】人, 有限合作人为【 】人。除本协议另有要求外, 未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不得增加或降低一般合作人数量。各合作人名称及其住所等基础情况以下:
(一)一般合作人
XXX投资管理有限企业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二)有限合作人
1
身份证
2
身份证
3
身份证
4
身份证
5
身份证
6
身份证
7
身份证
8
身份证
9
身份证
10
身份证
11
身份证
12
身份证
13
身份证
14
身份证
15
身份证
16
身份证
第十二条 一般合作人对合作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作人对合作企业责任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
第十三条 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一般合作人能够转变为有限合作人, 或者有限合作人能够转变为一般合作人, 但须确保合作企业最少有一名一般合作人。
有限合作人转变为一般合作人, 对其作为有限合作人期间合作企业发生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一般合作人转变为有限合作人, 对其作为一般合作人期间合作企业发生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 合作人出资方法、 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四条 本合作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 】亿元。
第十五条 合作人出资方法、 数额和缴付期限:
1.一般合作人出资情况
(单位: 万元)
序号
合作人姓名
出资方法
认缴出资额
首期出资
占全部认缴额百分比
首期出资期限
剩下出资期限
所占百分比
1
2.有限合作人出资情况
(单位: 万元)
序号
合作人姓名/名称
出资方法
认缴出资额
首期出资
占全部认缴额百分比
首期出资期限
剩下出资期限
所占百分比
1
2
3
4
5
6
7
第十六条 作为合作企业之资本, 合作协议签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各合作人应向合作企业缴纳其认缴出资30%, 即为首期出资。
第十七条 后期出资根据资产管理企业指令拨付, 全部出资应自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24个月内全部付清。假如合作人不能按要求缴纳首期出资, 则该合作人应赔偿其她合作人因合作企业不能设置之损失, 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合作企业创办费用及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她合作人已出资资金成本; 假如合作人不能按时缴纳后期出资, 则推行出资义务其她合作人有权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70%作为投资成本, 重新计算合作各方出资百分比。
第六章 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方法
第十八条 合作企业利润, 由合作人按以下方法分配:
1. 对于合作企业取得项目投资收益, 一般合作人将取得收益分成, 百分比为合作企业投资收益总额20%;
合作企业投资收益总额中除一般合作人收益分成之外部分, 由全部合作人依据实缴出资额按百分比分享。
2. 计提措施: 合作企业平均年收益率未达成6%时, 全部合作人按权益百分比分配收益; 合作企业年平均收益率达成并超出6%(含)时, 一般合作人方可按以下现金流分配次序中确定标准提取收益分成。
现金流分配次序: 本合作企业自设置之日起三年后不再进行循环投资, 资本回收账户现金按下列次序分配:
(1) 有限合作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出资;
(2) 一般合作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出资;
(3) 有限合作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6%/年门槛收益;
(4) 一般合作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6%/年门槛收益;
(5) 本合作企业收益率超出了6%/年时, 一般合作人能够根据基金总收益20%提取收益分成, 剩下80%收益由全部合作人根据权益百分比分配。
3. 分配时间: 本合作企业对每年度(本合作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时间为一个年度, 以下同)已实现并收回利润全部进行分配, 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 假如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合作人表决经过后, 能够在其她时间进行分配。
4. 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期缴纳出资, 合作企业在向其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时, 有权扣除其逾期交付出资、 违约金等费用。假如其应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不足以补足上述款项, 应该补缴出资并补交上述费用。
第十九条 合作企业费用
合作企业应直接负担费用包含与合作企业之设置、 运行、 终止、 解散、 清算等相关下列费用:
1. 支付给资产管理企业管理费用;
2. 创办费;
3. 合作人会议费用;
4. 托管机构发生托管费;
5. 合作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审计费;
6. 必需媒体费用;
7. 合作企业本身发生与投资业务及投资项目无关其她律师费和咨询费等。
合作企业费用由合作企业支付, 并在全部合作人之间依据其实缴出资额按百分比分摊。
作为资产管理企业对合作企业提供管理及其她服务对价, 各方同意合作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要求向资产管理企业支付管理费:
投资期内根据合作企业承诺总出资额2%收取年管理费用, 培育期和回收期内按投资项目还未退出项目投资成本2%收取年管理费; 如回收期延迟一年, 则管理费按投资项目还未退出投资成本1%收取年管理费。
管理费每六个月支付一次, 首次管理费支付, 由本合作企业于设置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资产管理企业; 后期支付时间是在上次支付以后延六个月前五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条 本合作企业发生亏损时债务负担。
1. 一般合作人对合作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2. 有限合作人对合作企业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负担责任;
3. 合作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债权人能够要求一般合作人以其全部全部财产清偿。
第二十一条 有限合作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作企业无关债务, 该合作人能够以其从合作企业中分取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能够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施该合作人在合作企业中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实施有限合作人财产份额时, 应该通知全体合作人。在相同条件下, 其她合作人有优先购置权。
第七章 合作事务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合作企业由一般合作人实施合作事务。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以下简称“实施合作人”)对外代表合作企业。
第二十三条 全体合作人对本合作企业事务实施以及实施合作人选择产生方法等事项约定以下:
1. 由实施合作人XXX投资管理有限企业委派XX负责具体实施合作事务, 实施合作人确保其委派代表独立实施有限合作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
2. 本合作企业同时委托实施合作人XXX投资管理有限企业作为资产管理企业负责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 资产管理企业并负责对合作企业进行管理, 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 控制。本合作企业成立后, 应与资产管理企业签署委托管理协议。
3. 有限合作人有权对合作企业经营管理提出提议。实施合作人实施下列事务必需根据以下方法处理:
(1) 对于拟投资项目, 必需取得本合作企业投资决议委员会(相关本合作企业投资委员会组成、 职权等见本协议第三十二条相关要求)过半数经过后, 方可进行投资。
(2) 除法律、 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要求外, 合作企业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对外划款、 转账均应根据投资决议委员会决定办理。
4. 不参与实施事务合作人有权监督实施合作人实施合作事务, 检验其实施合作企业事务情况。
5. 实施合作人不根据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作人决定实施事务, 其她合作人有权督促实施合作人更正。
二十四条 实施合作人权限:
1. 实施合作企业日常事务, 办理合作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2. 负责合作企业与资产管理企业之间资产管理协议签署, 经过签署资产管理协议由资产管理企业对合作企业财产进行管理。
3. 代表合作企业与资金托管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
4. 代表合作企业签署其她合作协议, 负责协议旅行。
5. 代表合作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包含但不限于负责合作企业投资项目筛选、 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6. 代表合作企业处理、 处理合作企业包含多种争议和纠纷。
7. 其她。
第二十五条 实施合作人能够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代表, 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合作企业, 并办理对应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合作企业应将实施事务合作人代表变更情况立刻通知有限合作人。
第二十六条 不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有权监督实施合作人实施合作事务情况, 有权监督合作企业资金及账户, 包含有权聘用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作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进行审计, 相关费用由该不实施合作事务合作人自行负担。
实施合作人应该按季度向其她合作人汇报事务实施情况以及合作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 其实施合作事务所产生利润归全体合作人, 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全体合作人负担。
第二十七条 本合作企业设置合作人会议, 合作人会议按摄影关法律、 法规要求和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力和推行义务。合作人会议由全体合作人组成。合作人会议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和本协议约定对本合作企业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合作人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 由实施合作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作人会议, 应该提前7日通知全体合作人, 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作人。定时会议每年最少召开一次; 经一般合作人或代表有限合作人实际出资额30%以上有限合作人提议, 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合作人根据合作人会议相关要求对合作企业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合作人会议由全体合作人根据表决时各自实缴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合作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合作人经过, 但法律另有要求或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十条 合作企业事项处理方法
合作人会议由全体合作人组成, 是本合作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合作人会议行使职权, 包含但不限于:
1. 决定本合作企业存续时间;
2. 决定本合作企业增加或降低承诺资本总额;
3. 决定本合作企业合作协议修改;
4. 决定本合作企业解散及清算方案;
5. 同意与资产管理企业《委托管理协议》及修改;
6. 同意资产管理企业确定基金投资决议管理条例;
7. 决定本合作企业财务审计机构、 法律顾问;
8. 决定本合作企业分配方案;
9. 评定资产管理企业业绩表现。
合作人会议所做上述决议必需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合作人经过。
第三十一条 一般合作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她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企业相竞争业务; 有限合作人能够自营或者同她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企业相竞争业务。
除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外, 一般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作人能够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企业设置投资决议委员会, 投资决议委员会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推行义务。投资决议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 其中由有限合作人选举2名委员, 由资产管理企业委派2名委员其它1名委员由合作企业选聘外聘教授担任(外聘教授应含有会计专业或法律专业知识背景)。
投资决议委员会决议职权范围包含:
1. 处分合作企业不动产。
2. 转让或者处分合作企业知识产权和其她财产权利。
3. 聘用合作人以外人担任合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4. 制订合作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5. 决定合作企业资金划转。
6. 选择确定投资项目, 对资产管理企业提交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7. 其她
投资决议委员会工作程序以下:
1. 投资决议委员会根据一人一票方法对合作企业事项作出决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投资决议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取得超出半数委员经过。
2. 投资决议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实施合作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实施合作人能够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 投资决议委员会对合作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后, 由资产管理企业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4. 其她
投资项目决议标准为:
1. 全部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议委员会审查同意。
2. 通常项目: 经投资决议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形成投资决议, 交资产管理企业落实实施。
3. 特殊项目: 单笔投资金额超出募集总额20%以上重大投资项目, 须经投资决议委员会全部委员一致同意, 交资产管理企业落实实施。
第八章 有限合作人和一般合作人相互转变及其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 一般合作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依法转为有限合作人。
第三十四条 一般合作人转变为有限合作人, 或者有限合作人转变为一般合作人, 应该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有限合作人如违反合作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 视为一般合作人, 与一般合作人一起对合作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限合作人转变为一般合作人, 对其作为有限合作人期间有限合作企业发生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作人为一般合作人并与其交易, 该有限合作人对该笔交易负担与一般合作人一样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限合作人权利
1. 参与或委托代表参与合作人会议并依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2. 有权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统计, 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她经营资料;
3. 有权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作企业经营情况并提出意见;
4. 收益分配权;
5. 出资转让权;
6. 在一般合作人对合作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资产管理企业关键人员变动时强制一般合作人退伙。
第三十九条 有限合作人义务:
1. 有限合作人对合作企业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2. 根据本协议约定条件和方法准期足额缴付出资。如有限合作人对合作企业出资不能按期缴纳到位, 根据本协议第十七条中相关约定负担违约责任, 包含但不限于对应调整各合作人之间权益百分比。
3. 除本协议明确要求权利和义务外, 有限合作人不得参与及干预合作企业正常经营管理。
4. 保密义务: 有限合作人仅将一般合作人向有限合作人所提供一切信息资料用于合作企业相关事务, 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合作企业无关商业活动(包含但不限于与一般合作人有利益冲突商业事务)。一般合作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或以合作企业名义对违反保密义务有限合作人追究法律上责任。
5. 有限合作人不参与合作企业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 有限合作人未经授权以合作企业名义与她人进行交易, 给合作企业或者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该有限合作人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限合作人不实施合作事务, 不得对外代表合作企业。
有限合作人下列行为, 不视为实施合作事务;
1. 参与决定一般合作人入伙、 退伙;
2. 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提议;
3. 参与选择承接合作企业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
4. 获取经审计合作企业财务会计汇报;
5. 对包含本身利益情况, 查阅合作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 在合作企业中利益受到侵害时, 向有责任合作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 实施事务合作人怠于行使权利时, 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8.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九章 合作企业托管
第四十二条 合作企业成立后, 委托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经过托管机构对本合作企业资产管理和对资产管理企业监管, 以确保合作企业资金安全。合作企业向托管机构支付托管费用。托管机构由实施合作人选择确定。具体托管措施和条件以合作企业成立后与托管机构签署托管协议为准。
第四十三条 全体合作人应将其对本合作企业出资转入托管机构为本合作企业在银行开立账户。合作人将其资金转入上述账户后, 视为其已缴纳对本合作企业认缴该部分出资。
第四十四条 托管机构义务:
1. 以合作企业名义设置银行账户第为合作企业资产账户, 实施资产管理企业投资指令, 负责合作企业名下资金往来, 依据资产管理企业要求保管合作企业资产投资相关实物证券;
2. 复核、 审查管理合作企业投资汇报和财务汇报, 按要求制作相关账册并与资产管理企业查对;
3. 出具合作企业业绩和合作企业托管情况汇报;
4. 保留合作企业会计账册、 报表和统计等;
5. 依据资产管理企业指令或相关要求向合作人支付投资收益;
6. 资产管理企业因过失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代表合作企业向资产管理企业追偿。
第十章 入伙与退伙
第四十五条 新合作人入伙, 应依法签订书面入伙协议。签订入伙协议时, 原合作人应该向新合作人如实通知原合作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入伙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 负担相同责任。新入伙有限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负担责任。新入伙一般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合作人能够退伙:
1. 本协议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2. 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
3. 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事由;
4. 其她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
5. 合作企业累计亏损超出总出资额50%, 有限合作人能够退伙。
有限合作人退伙应该提前30日通知其她合作人。私自退伙, 应该赔偿由此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原因或进入解散、 清算程序, 一般合作人不得退伙。
第四十七条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1. 未依据本协议推行出资义务;
2. 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 实施合作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 发生本协议约定事由。
合作人存在上述情形, 还应该赔偿由此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对合作人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 能够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 依据本协议相关争议处理要求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一般合作人退伙后, 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合作企业债务, 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时, 合作企业财产少于合作企业债务, 该退伙人应该依据本协议第二十条要求分担亏损。有限合作人退伙后, 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本合作企业债务, 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作企业中取回财产负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作人自然人死亡、 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作人法人及其她组织终止时, 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能够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作人在本合作企业中资格。
合作人向本合作企业其她合作人转让出资份额, 应该在30日内通知其她全部合作人, 并在3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合作人向本合作企业以外人转让出资份额, 应该取得其她合作人过半数经过。经合作人同意转让出资份额, 在相同条件下, 其她合作人有优先购置权。
第五十条 合作人退伙或被除名, 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名合作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合作企业净资产进行评定。对于评定后合作企业净资产根据该名合作人在合作企业出资百分比给予退还。负担资产评定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由实施合作人选择确定, 并由实施合作人代表合作企业与其签署评定协议。评定费用由退伙或被除名合作人负担。合作人退伙时其在合作企业中财产份额以货币方法退还, 但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除外。合作人退伙或者被除名时, 对其她合作人负有赔偿责任, 其她合作人有权在向其退还财产之前扣除对应应赔偿款项。
第十一章 保密要求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企业相关全部文件, 包含但不限于合作企业与她人签署协议、 合作企业项目投资计划、 财务会计汇报等, 均属于合作企业机密资料。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或者基于与实施合作企业相关事务无关目使用该等文件。
第五十二条 除依法应该公开信息或者依据司法程序要求应该向相关机构提供信息之外, 任何人均不得经过正式和非正式路径向外披露合作企业相关信息、 合作企业投资项目情况等任何信息。拟公开披露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给予保密, 不得向她人泄露。
第十二章 争议处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各合作人推行本协议发生争议, 应经过协商或者调解处理。合作人不愿经过协商、 调解处理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 根据以下要求处理: 因本协议引发或与本协议相关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本协议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十三章 合作企业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四条 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终止并清算:
1.合作期限届满, 合作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作协议约定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
4.合作人已不含有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其她原因。
第五十五条 合作企业清算措施应该根据《合作企业法》要求进行清算。
合作企业解散后, 由清算人对合作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 处理全部还未了结事务, 还应该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 能够自合作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作人, 或者委托第三人, 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关键职责以下:
1. 清理合作企业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处理与清算相关合作企业未了结事务;
3. 清缴所欠税款;
4. 清理债权、 债务;
5. 处理合作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6. 代表企业参与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 合作企业存续, 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经营活动。
合作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职员资、 社会保险费用、 法定赔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根据各合作人出资百分比进行分配。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 清算人应该编制清算汇报, 经全体合作人署名、 盖章后, 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汇报, 申请办理合作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七条 不可抗力
1.假如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推行其在本协议下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义务推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推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经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通知其她合作人, 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她合作人提供相关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连续时间合适证据及协议不能推行或者需要延期推行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其对本协议推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一方, 有责任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 各合作人应立刻经过友好协商决定怎样实施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 全体合作人须立刻恢复推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推行协议能力, 则全体合作人能够协商解除协议或临时延迟协议推行, 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负担责任。当事人拖延推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不能免去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 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 并于本协议签署以后出现, 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推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含但不限于自然灾难如水灾、 火灾、 旱灾、 台风、 地震, 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管曾否宣战)、 动乱、 罢工、 政府行为或法律要求等。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合作人违反本协议, 应该依法负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实施合作人违反本协议要求, 给其她合作人造成损失, 应该赔偿其她合作人损失。
第六十条 合作人逾期缴纳其认缴出资, 每逾期一日应该向其她合作人支付4%违约金, 并负担补缴义务; 逾期超出180日其她合作人有权将其除名。
第十六章 其她事项
第六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份, 合作人各持一份, 并报合作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每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条 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 由合作人协商决定; 各合作人协商后, 能够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协商不成, 依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协议推行过程中, 假如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相关法律法规或修订相关要求, 本协议根据新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订, 假如出现冲突、 争议或者分歧, 应该根据公平标准处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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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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