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作经营协议
签订协议各合作人:
姓名: 性别: 年纪:
住址: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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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人各方本着自愿、 公平、 平等、 互利标准签订合作协议以下:
第一条 合作内容
各方自愿合作经营 , 该合作事业全部资产按投资份额各方共同全部。
第二条 合作名称、 关键经营地
合作名称: ,
经营地点为: 。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
第四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合作期满可续订合作协议。
第五条 出资额、 方法、 期限
一、 合作人 以 方法出资, 计人民币 元, 占总出资额 %。
合作人 以 方法出资, 计人民币 元, 占总出资额 %。
合作人 以 方法出资, 计人民币 元, 占总出资额 %。
合作人 以 方法出资, 计人民币 元, 占总出资额 %。
二、 各合作人出资, 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 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损失。
三、 本合作出资累计人民币 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出资仍为共有财产, 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 各合作人出资仍为个人全部, 到时给予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负担
一、 合作各方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 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二、 盈余分配, 以出资额为依据, 按百分比分配。经各合作人协商, 盈余分配按税后利润提取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作人增加投资、 填补亏损等), 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作人和职员福利), 余下按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
三、 债务负担: 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 以各合作人出资额为据, 按百分比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 其她方应该按百分比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部分。
第七条 加入、 退出, 出资转让
一、 加入
1、 需认可本协议, 实施协议要求权利义务;
2、 新合作人加入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认可并签署合作协议;
3、 除加入协议另有约定外, 加入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 负担相同责任, 加入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事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二、 退出
1、 自愿退出。合作经营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合作人能够退出:
(1)合作协议约定退出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出;
(3)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事业事由。
退出前应该提前30日通知其她合作人。合作人私自退出给合作造成损失, 应该赔偿损失。
2、 当然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然退出: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在合作事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退出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出生效日。
3、 除名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其她合作人一致同意, 能够决议将其除名:
(1)未推行出资义务;
(2)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事业造成损失;
(3)实施合作商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作协议约定其她事由。
对合作人除名决议应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退出。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 能够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出后, 其她合作人与该退出人按退出时合作事业财产情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转让
许可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事业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相同条件下, 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第三人转让, 第三人应按加入对待, 不然以退出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第三人受让合作事业财产份额, 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事业合作人。
合作人或她人能够加入、 退出、 转让, 但须经双方同意, 并办理增加出资额手续或签订加入、 退出、 转让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第八条 财务、 管理、 重大活动
合作事业在经营期间应严格实施财务制度, 由 负责保管和收银, 负责记账。当月盈余于次月1至7日前结算, 并制作结算单。
合作事业收支款项应统一在 银行设置账户中流转, 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各方确定后, 列入备忘录或补充协议中。
合作事业全部工作人员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作人协商确定。
重大协议、 决议、 开支、 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
第九条 合作人分工
一、 为合作责任人。其权限是:
1、 对外开展业务, 签订协议;
2、 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产品(货物)、 购进常见货物;
4、 管理财务开支;
5、 。
二、 其它合作人权利:
1、 参予合作事业管理;
2、 听取合作责任人开展业务情况汇报;
3、 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
4、 监督财务开支;
5、 。
第十条 合作人权利和义务
一、 合作人权利:
1、 合作事务经营权、 决定权、 监督权和表决权;
2、 合作人享受合作利益分配权;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百分比或者按协议约定进行, 合作经营积累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出权利。
二、 合作人义务:
1、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统一;
2、 分担合作经营损失债务;
3、 为合作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严禁行为
一、 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严禁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取得利益, 归合作人共同全部, 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严禁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业务。
三、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 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事业进行交易。
四、 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利益活动。
五、 严禁私自挪用、 转借、 转让合作事业货物及流动资金。
六、 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 应按合作事业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合作责任人决定除名。
第十二条 合作经营继续
一、 合作如有以下事由之一, 应延续合作经营:
1、 合作事业有赢余;
2、 合作事业有转机;
3、 合作人要求延续;
4、 合作事业有很大前景。
二、 在退出情况下, 其它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作事业名称继续经营原合作事业业务, 也能够选择、 吸收新合作人加入经营。
三、 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况下, 依死亡合作人继承人选择, 既能够退继承人应继承财产份额, 继续经营; 也可依据合作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接纳继承人为新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 合作终止及终止后事项
一、 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 合作期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合作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 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 出现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合作事业解散其她原因。
二、 合作终止后事项:
1、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或委托第三方担任。
2、 清算后如有盈余, 则按收取债权、 清偿债务、 返还出资、 按百分比分配剩下财产次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 可作价卖给合作人或第三人, 其价款参与分配。
3、 清算后如有亏损, 不管合作人出资多少, 先以合作共同财产偿还,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部分, 由合作人按出资百分比负担。
第十四条 纠纷处理
合作人之间如发生纠纷, 应共同协商, 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标准给予处理。如协商不成, 一方可经退出程序退出, 或可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对全体合作人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应由合作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内容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 合作人各执一份, 送 存一份。
全体合作人(署名和按手印):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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