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经济法学
题 目: 浅谈协议效力
学 院: 商学院
专 业: 工程管理
姓 名: 陈昌全
学 号:
完成日期: .12. 13
摘 要
在当今社会协议利用频率和要求越来越高, 对协议效力了解和认知要求也越来越高, 所以必需充足了解协议成立与生效, 正确定定和处理二者区分。协议效力, 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协议, 对协议当事人产生必需推行其协议义务, 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协议法律拘束力。协议效力问题是协议法中关键问题。合理地利用协议效力, 这么才能保护协议当事人正当权益, 维护交易秩序,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现在,对协议效力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协议认可、 保护与干涉具体内容之一.中国以前颁布<经济协议法>、 <技术协议法>等都没有以"协议效力"为题设专章和专节要求,而<中国协议法>专设第三章"协议效力",遂从以往一个关键限于理论研究中使用概念,转变为一个现行法律明文要求、 且不可回避和逾越现实问题,对其进行探讨更具实践意义. 在实践中, 协议效力认定是一个至关关键问题, 很多协议纠纷处理都要从对协议效力进行认定开始, 甚至有部分协议纠纷处理就是以对协议效力所做妥当认定来作为终止。从中国《协议法》第三章相关协议效力要求来看, 得到明确定可协议效力类型最少有这么多个:生效协议、 效力待定协议、 可撤销协议、 绝对无效协议。除了上述四种协议效力类型以外, 其她部分相关法律, 包含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还存在其她类型协议效力, 比如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协议以及还未完全生效协议。本文就协议效力涵义以及协议成立和生效, 与协议效力之间相互联络给予分析。并叙述协议通常生效要件和尤其生效要件, 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协议特殊内容。并介绍造成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多种行为和情况, 对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后法律后果作以说明。
关键词: 协议效力; 有效协议; 无效协议; 可撤销协议; 效力待定协议
Abstract
In today's social contract with the frequency and the increasingly high demand, the understanding and cognition on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requirements are increasingly high, so we must fully understand the establishment and effectiveness of a contract,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orrect identification and treatment of the two.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the establishment of protected by law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contrac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must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s of the contract, shall not unilaterally modify or rescind the contract legal binding force.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is the core problem in contract law. The rational use of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so as to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tract parties, maintaining transaction order,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 At present, the effectiveness of a contract that has become one of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state recognition, protection and interference. China promulgated "economic contract law >, < technology contract law >, not to" contract "in the title is a special chapter and the special provisions of section, and < People's Republic Chinese Contract Law > special of the third chapter"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 and from the previous one is mainly limited to the concept used in theoretical research, into a current legal provisions, and may not be realistic problem avoidance and beyond, to discuss mor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practice, the effectiveness of a contract that is a crucial issue, deal with a lot of contract disputes are identified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and even some contract dispute to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is done properly identified as the end. From China's "contract law" the third chapter provisions on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clearly recognized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types at least several: contract, validity of contract, a revocable contract, absolutely void contract. In addition to the above four types of validity of contract, other relevant laws, the validity of any other type of contract also has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cluding Supreme Court, such as relative specific third invalid contract and the contract has not yet been fully in force.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and the meaning of the contract la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nd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is analyzed. And the contract of the general elements and special elements, as well as the special content with condition and deadline of the contract. And the cause the contract invalid or revocable actions and situations, to explain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contract is invalid or revoked after.
Keywords: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contract; invalid contract; contract voidable contract with undetermined effect
目 录
序 言 1
一、 协议效力概述 2
1.协议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涵义和了解 2
2.协议效力通常表现 2
二、 协议效力分类 4
1.有效协议 4
2.无效协议 5
2.1无效协议关键特征 5
2.2无效协议分为类 5
3.可撤销协议 6
4.效力待定协议 6
四、 协议被确定无效或撤销后法律后果 6
五、 结论 7
参考文件 8
序 言
协议效力是协议对当事人所含有法律约束力, 使协议含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签订协议最基础, 也是最关键要求。协议法对协议成立和协议生效要求了统一要件, 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约定协议生效特殊要件, 只有符正当定条件或约定条件协议才含有法律效力, 不符正当定条件协议, 被认定为无效协议, 未含有约定条件协议成为不生效协议。所以, 协议效力问题是协议法中关键问题。本文就协议效力涵义以及协议成立和生效, 与协议效力之间相互联络给予分析。并叙述协议通常生效要件和尤其生效要件, 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协议特殊内容。并介绍造成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多种行为和情况, 对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后法律后果作以说明。
一、 协议效力概述
中国《协议法》第2条要求: “本法所称协议是平等主体自然人、 法人、 其她组织之间设置、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协议”。在中国, 协议本质上是一个合意, 它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各方经过签订协议方法来进行交易, 才能使协议被法律认可和保护。《协议法》第8条要求: “依法成立协议, 对当事人含有法律约束力。”所以, 对协议效力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协议认可、 保护与干涉具体内容之一。
1.协议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涵义和了解
广义协议效力是指协议通常法律约束力, 它存在于协议自成立至终止全过程。狭义协议效力是法律给予协议对当事人强制力, 即当事人如违反协议约定内容就会产生对应法律后果, 包含负担对应法律责任。协议有效与无效及协议效力待定中所称效力均指狭义上协议效力, 即协议约定权利义务约束力, 它存在于协议自生效至失效全过程。协议效力中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需为之或不得不为之强制状态这种约束力或起源于法律或起源于道德规范或起源于大家自觉认识。其中起源于法律约束力, 对大家行为含有最强强制力。
2.协议效力通常表现
(1)协议对当事人含有通常约束力, 当事人不得私自变更、 解除协议。依法成立协议自成立时生效。协议效力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效果意思产生法律效力, 每一个协议效力都是特定各个协议之间效力, 都是不一样;
(2)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推行其协议约定义务;
(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老实信用标准推行一定协议义务。
协议法对协议效力要求, 整体而言, 加强了对协议当事人约束力, 提升了协议对抗力, 扩大了协议效力范围, 完善了协议效力体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多个方面:
第一、 对协议无效与可撤销给予限定。新协议法中要求协议无效原因有了较大改变: (1)对于以欺诈、 胁迫手段签订协议, 只有当其损害国家利益时, 才属于无效; (2)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 协议才能被认定无效。所谓违法协议, 并不能因其“违法”而一概视为无效, 剥夺其约束力; (3)对于超越代理权限所签署协议, 新协议法不再要求为无效, 而要求为“效力待定”。经过这些变动, 降低了当事人所据以提出协议无效和法院据以认定协议无效原因, 缩小了无效协议范围, 增强了协议对当事人约束力; 相关协议可撤销, 新协议法经过两个方面要求, 降低或限制了为摆脱协议约束而对撤销权滥用: (1)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为由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未受损害方只能接收协议约束; (2)行使撤销权必需在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进行, 不然无权主张协议可撤销。这么, 能够避免这种协议效力长久处于可能因被撤销而造成不稳定状态。
第二、 没有要求情事变更标准。情事变更直接后果是变更或解除协议, 对协议效力影响至巨。同时, 情事变更在实践中又极难正确地给予把握, 极有可能被部分不良当事人利用, 以出现意外事件、 艰苦情形等情势为由, 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 规避协议效力。在我们这个协议效力观念原来就不太强国度里, 情事变更负面影响可能会愈加突出。新协议法没有要求情事变更, 尽管并非无一不足, 但对于维护协议效力而言, 还是含有主动作用。
第三、 采纳了严格责任违约责任标准。协议法采取严格责任, 其第107条要求: “当事人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者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 应该负担继续推行、 采取补救方法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该要求, 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 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失, 除不可抗力之外, 均应负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协议效力集中表现, 它将使当事人对其违约责任再无可推脱, 只能根据约定全方面推行自己义务。新协议法严格责任标准为协议效力、 尤其是对当事人约束性效力, 提供了坚强、 有力保障。
第四、 制约了政府和法院等机构对协议不妥干预。首先, 新协议法取消了经济协议法中“协议管理”, 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商管理部门等政府机构对协议滥行干预。其次, 新协议法要求对于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和因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签订协议, “当事人请求变更,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撤销。”根据该要求, 协议变更或撤销选择权归当事人。法院或仲裁机构无权在当事人请求变更协议时将协议撤销。最终, 新协议法更为明确地要求了协议解除权归当事人。其第94条明确排除了法院或仲裁机构依职权主动解除协议任何可能。在立法精神上, 应该说该要求并未授予法院自行解除协议权力。但因为其用了“许可变更或解除”字样, 却未指明“许可”谁来变更或解除, 就为曲解法律留下了漏洞。一个认识便是, 法律既许可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协议, 也许可法院来变更或解除。于是, 在实践中就出现了当事人没有请求变更或解除协议, 而法院主动依职权为当事人变更或解除怪现象。按新协议法要求, 这是难以发生; 最少在法律条文表述中没有留下可乘之机, 从而为维护协议效力, 尤其是对抗力, 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 要求了协议附随效力。(1)先协议附随效力, 即在协议成立之前签订过程中, 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便产生了一定权利义务关系; (2)推行中附随效力。该法第60条第2款要求: “当事人应该遵照老实信用标准, 依据协议性质、 目和交易习惯推行通知、 帮助、 保密等义务。”(3)后协议附随效力。第92条要求: “协议权利义务终止后, 当事人应该遵照老实信用标准, 依据交易习惯推行通知、 帮助、 保密等义务。”协议附随效力要求, 健全了广义上协议效力体系, 有利于加强协议活动中精神文明建设, 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改善市场交易秩序。
二、 协议效力分类
协议效力是法律赐予依法成立协议所产生约束力, 传统意义(狭义)上我们把协议效力分为有效协议、 无效协议、 效力待定协议、 可撤销合相同。
1.有效协议
已经成立协议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法律拘束力, 也就是通常所说法律效力。生效要件: (1)行为人含有对应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将其设置、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行为;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协议必需含有法律所要求形式。依法成立协议, 自成立时生效。法律、 行政法规要求应该办理同意、 登记等手续生效, 依据其要求。协议生效后。其效力关键表现在以下多个方面: (1)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协议一旦生效成立, 当事人应该依协议要求, 享受权利、 负担义务; (2)对当事人以外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协议生效成立后,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协议权利, 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推行义务。
当事人对协议效力能够约定附条件, 所谓附条件协议, 指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 并以其未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协议生效或不生效限制条件。附生效条件协议,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协议,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 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 视为条件不成就。所附条件必需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而且作为协议一个条款列入协议中。条件应该是未来可能发生事实。过去、 现存、 未来肯定发生或肯定不能发生事实都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法律要求事实也不能作为所附条件; 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协议法律效力隶属意思表示, 是协议隶属内容; 所附条件必需是正当事实。
2.无效协议
无效协议是指协议已含有成立要件, 但欠缺一定生效要件, 所以自始确定, 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所谓自始无效是指协议从签订之日起就不含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58条要求: “无效民事行为, 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谓确定无效是指协议无效是确定无疑。所谓当然无效是指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张即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也都能够主张认定其无效。无效协议是不含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推行效力协议。无效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国家不予认可和保护。
协议无效, 与民事行为无效, 也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民法通则》第60条要求: 协议无效中所称法律效力是广义上协议效力, 即协议对当事人法律约束力, 这种效力是协议本身固有依当事人意思发生法律效果, 所谓协议无效就不发生此种法律效果, 但并不是没有任何效果, 相反, 协议无效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财产, 损害赔偿等缔约过失责任。
2.1无效协议关键特征
1、 违法性; 2、 无效协议不得推行性; 3、 无效协议自始无效; 4、 无效协议自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
2.2无效协议分为类
依据协议无效程度来划分, 无效协议能够划分为两类; 部分无效协议, 是指协议部分内容无效, 而且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整个协议法律效力。全部无效协议, 是指内容违法协议, 自始不含有法律效力。
依据无效协议发生原因划分, 无效协议能够划分为五类: 一方以欺诈、 胁迫手段签订协议, 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
3.可撤销协议
可撤销协议是指因协议当事人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不真实, 经有撤销权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使已经生效意思表示归于无效协议。
可撤销协议通常含有以下特征: (1)可撤销协议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协议; (2)可撤销协议通常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协议; (3)可撤销协议变更或撤销要由有撤销权当事人经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4)可撤销协议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
《协议法》要求了三种可撤销协议: (1)因重大误解签订协议。(2)显失公平协议。(3)一方以欺诈、 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协议
4.效力待定协议
效力待定协议是指协议虽已成立, 但因其不完全符正当律相关生效要件要求, 所以, 其发生效力是否还未确定通常须经有权人表示认可或追认才能生效。对于一些方面不符合协议生效要件, 但并不属于上述无效协议或可撤销协议, 法律许可依据情况给予补救协议, 为效力待定协议。
通常包含以下三种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协议, 必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认可才能生效;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签订协议, 必需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她人财产权利而签订协议, 未经权利人追认, 协议无效。
四、 协议被确定无效或撤销后法律后果
协议被确定无效或撤销后, 财产应该返还给损失一方。有过失一方应该赔偿对方, 所以所受损失。对方有过失, 应该各自负担对应责任。双方恶意患通, 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应该追缴双方取得财产, 收归国家、 集体全部或返还第三人。《协议法》第58条要求: “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因该协议取得财产, 应该给予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需返还, 应该折价赔偿。有过失一方应该赔偿对方所以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失应各自负担对应责任。”第59条要求: “当事人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以取得财产收归国家全部或者返还集体, 第三人。”由此能够看出这两部法律要求是基础相同。无效协议或者被撤销协议自始没有约束力。当协议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怎样处理, 以及负有责任当事人应负担什么性质法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61条及《协议法》第58条、 第59条要求, 当事人应该负担责任类型关键有: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 第三人尤其是第三种责任有时会超出民事责任范围, 有可能会让行为人负担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所以,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械应该依据案件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另外, 依据《民法通则》第60条, 《协议法》第56条、 第57条要求, 当协议部分无效而并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 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而且当协议被确定无效, 被撤销或者终止后, 不会影响协议独立存在相关处理争议方法条款效力。这是法律所作出尤其, 强制性要求, 应该引发足够有注意。
五、 结论
应该把协议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进行了解。协议成立是生效必需前提, 但已成立协议并非全部有效。只有那些“依法”成立协议才会有效, 那些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协议才是无效协议, 这才是认定协议是否有效标准。换句话说, 就是只要协议不存在阻却正当有效法定事由, 该协议当然有效。同时, 除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外,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要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协议无效, 这么即尊重了当事人意愿, 也达成了稳定交易关系和激励交易目。因为对协议效力认定对协议纠纷处理至关关键, 所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依据法律要求作出正当、 正确定定和处理。这么才能保护协议当事人正当权益, 维护交易秩序,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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