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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租借业务协议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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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租借协议 为共同促进甲、 乙双方业务发展, 经协商达成一致, 双方同意开展黄金租借业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特签署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甲、 乙双方开展黄金租借业务是指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在约定时限内, 甲方将自有黄金租借给乙方使用, 乙方向甲方支付利息, 到期时, 乙方向甲方归还黄金或按租借重量折价支付协议到期日黄金收牌价同一价格人民币。 第二条 总协议和补充协议不一致, 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对于每一笔交易而言, 总协议、 补充协议和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文件出现不一致, 效力优先次序由高到低依次为: 双方就达成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所签署文件、 补充协议、 总协议。 第三条 一方在任何一笔黄金租借交易下推行义务以双方之间没有发生本协议及相关监管协议、 加盟协议约定违约事件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乙方依据加盟甲方发展业务情况及甲方认可履约确保方法决定黄金实际租借数量; 乙方租借甲方黄金需交纳押金, 押金数额为所租借黄金折价人民币全部(协议签署日上海交易所黄金交易最新收盘价折算), 并一直保持此百分比。 第五条 本协议中黄金, 是指双方约定,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交割质量标准黄金实物, 如 AU9995、 AU9999等。 包含但不限于经交易所认定可提供标准金锭、 金条企业生产符合交易所金锭SGEB1-、 金条 SGEB2-质量标准实物, 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合格供货商生产标准实物。 第六条 甲方授予乙方黄金租借业务专用、 并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 该授信额度折价上海交易所最新收盘黄金市值, 每次不超出乙方租借甲方黄金所交押金数量。 第七条 甲方依据乙方销售情况及与企业合作发展情况对以上授信额度保留变更权利, 但最高程度不超出本协议第六条要求上限; 甲方在变更以上授信额度时,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并自书面通知发出日起生效。 第八条 若因黄金价格上升, 造成乙方向甲方租借黄金市值总额超出了授信额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以下方法补差: (一)提前归还超出部分黄金(二)增加押金; (三)提供其她甲方认为有效抵押担保。 第九条 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并对乙方提前归还、 超出部分黄金减免剩下租借期限应付利息; 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应在五日内提供甲方认可补差方法并推行完成。 第十条 乙方向甲方租借黄金或续租黄金时, 应向甲方询价, 并提前五日向甲方以书面形式发送经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黄金租借申请书》(附件一); 甲方收到乙方书面申请书后, 有权自行决定接收或拒绝该申请, 并可于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且该回复不得晚于起息日。甲方在收到申请两个工作以后(不含)或起息以后(不含)没有给予书面回复, 视为拒绝该申请。 第十一条 黄金租借交易关键包含以下要素: 品种、 成色、 重量(或称数量)、 起息日、 付息日、 到期日、 利率、 货物属性、 计息基准、 计息定盘价、 利息支付等。其中, 成色、 重量、 起息日、 到期日、 利率、 利息支付均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计息基准: 实际天数/365天。 第十三条 计息定盘价是用以确定黄金货币价值价格,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不然, 一律采取起始日前一个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收盘价。 第十四条 利息支付是指付息日确定, 如按月、 按季、 六个月期、 到期等。 第十五条 起息日由双方协商确定, 双方未协商指甲方将租借黄金移转交付至乙方日期; 续借起息日应为原租借交易到期日。 第十六条 付息日是指乙方将利息支付给甲方日期, 本协议所定付息日标准为起息日起至第30天; 除甲乙双方协商外, 计息期不足30天根据30天计算利息。 第十七条 到期日是指乙方将黄金归还至甲方日期。 第十八条 租借起息日至到期日(算头不算尾)时间区间。若双方同意提前归还, 计息期为起息日至提前归还日(算头不算尾)时间区间。 第十九条 计息期计息天数是指用于计算一笔租借交易利息天数, 依据双方约定计息基准和计息期给予确定。 第二十条归还货物属性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明确约定, 默认与交付货物属性相同。 第二十一条计息基准价格: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通常为每笔租借起息日前一个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同一交易品种收盘价。 第二十二条双方就黄金租借各项交易要素都达成一致后, 同时签署《黄金租借确定书》(附件二), 一式二份, 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署《黄金租借确定书》时间应不晚于起息日以后一个交易日。乙方并于签署《黄金租借确定书》后三日内向甲方支付押金。 第二十三条 黄金租借交易协议达成, 乙方按约支付押金后, 双方应于当日 17: 00之前办理黄金移转并完成信息系统交割手续同时计算起息日; 租借交易到期时, 双方应于租借到期日当日 17: 00前经过服务系统完成租借还金申报, 并由乙方将应还黄金归还至甲方或根据到期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最新牌价支付应还黄金对价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租借交易到期时, 若双方达成续借交易, 双方可无需办理原交易还金申报, 但续借交易借金系统手续仍需办理。 第二十五条经甲方同意, 乙方可于到期日前提前归还所租借黄金。乙方欲提前归还黄金, 应该提前最少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送经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附件四)。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接收或拒绝该等申请, 并可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且该回复不得晚于申请提前归还日。甲方在收到申请两个工作以后(不含)或提前归还日过后没有给予书面回复, 视为拒绝该申请; 除非甲方同意提前还金, 不然, 剩下租借期限利息不能减免。 第二十六条若甲方同意乙方提前归还黄金, 双方应于约定提前归还日 17: 00前, 经过黄金信息服务系统办理租借还金申报并完成黄金移转。 第二十七条乙方归还黄金时, 除非甲方同意, 乙方必需以约定品种、 约定重量、 约定归还货物属性黄金归还。乙方归还黄金不符合上述要求, 甲方有权拒绝, 所以而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同时乙方应负担因为不符要求造成归还拖延而给甲方造成费用和损失。 第二十八条 黄金租借利率采取固定报价方法, 利息按月支付。就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而言, 该笔交易下黄金租借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但确保同时段每笔交易利率一致, 并表现在针对该笔交易所达成《黄金租借确定书》中。每一笔黄金租借交易利息应依据重量(克)、 计息基准价格(元/克)、 %(月率)确定, 利息计算公式为: 利息=重量(克)×计息基准价格(元 /克)× %(月率)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于付息日将利息支付至甲方账户。 若甲方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所租入黄金,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该笔租借交易到期日与付息日(若还未付息)均变更为双方约定提前归还日, 计息期不足30天按日计息。对于已付息提前归还租借交易, 已付利息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条 若付息日或提前还金约定付息日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为便于黄金租借业务开展, 甲、 乙双方分别授权以下签章样本(见附件五)可用于黄金租借业务中《黄金租借申请书》、 《黄金租借确定书》、 《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等文件签署生效。 第三十二条 当任何一方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时, 变更方应立刻将加盖公章授权签字人变更书面通知及新授权签字人签章样本送达另一方, 最迟不得晚于双方新租借交易或提前归还业务达成。如未立刻通知对方, 变更方需负担授权签字人变更引发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各自以以下账户为双方认可黄金租借清算账户。 (一)甲方清算账户信息为: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系统号(若适用): (二)乙方清算账户信息为: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系统号(若适用): 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清算账户, 须提前五个银行工作日以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书面形式将通知送达另一方。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总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有)签署日向对方做出以下申明和确保, 并在提交每个黄金租借申请日期及在每个租借起息日反复做出: (1)其签署和推行本协议并不与任何适使用方法律、 其组织章程性文件任何要求、 适适用于其或其任何资产任何法院或政府机关所颁布判决或指令、 或任何对其或其任何资产组成约束或影响协议约定产生违反或冲突; (2)其签署本协议、 行使其在本协议下权利及推行其在本协议下义务所需一切许可、 授权或同意已经取得并已全方面生效; (3)其签署本协议、 黄金租借申请人员已取得充足和必需授权, 其所加盖公章或业务签章均真实有效; (4)其系代表本身而非代理任何第三方签署本协议、 行使其在本协议下权利及推行其在本协议下义务; (5)没有任何针对其或针对其任何资产可能严重负面影响到本协议正当性、 有效性或可实施性, 或对其推行本协议下义务可能产生严重负面影响诉讼、 仲裁、 强制实施程序或类似举动正在进行之中; 而且就其所知, 没有任何人威胁将采取任何上述举动; (6)其没有发生且连续存在任何对其推行本协议存在严重负面影响违约事件, 也没有发生且连续存在对其或对其资产含有约束力其她协议或文件组成违约或可能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事件, 也不会因其签署本协议、 推行本协议下义务或行使本协议下权利而发生该等事件; (7)其为本协议目而向对方提供全部文件、 资料、 信息等在任何关键方面均真实、 正确、 完整, 且没有误导成份。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每一个黄金交付日和归还日申明和确保: 其交付或归还黄金完全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要求质量标准和本协议约定标准; 其为该黄金唯一全部些人或拥有交付和转让该黄金完整权利, 且该黄金未被设定任何担保物权、 权益负担或其她类似使用或转让限制。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件组成一方在本协议下违约事件: (1)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推行交付、 归还黄金或支付利息或其她款项义务, 且在另一方发出未履约通知生效后第三个工作日届满时仍未纠正; (2)一方对本协议下全部或部分义务、 本协议有效性给予否认或拒绝推行; (3)一方在本协议下做出任何申明与确保被证实在做出或反复做出之日在任何实质性方面不正确或带有误导成份; (4)一方未推行其在本协议下其她义务, 且在对方发出未履约通知生效后第三十天届满时仍未纠正; (5)一方发生分立后仍然存续, 或与另一实体联合、 合并或重组, 或经重组、 重设或改制纳入到另一实体或成为另一实体, 或把其实质性资产转移到另一实体情况下, 该最终存续、 承继或受让实体未能推行或明示将不推行该方在本协议下义务; (6)其她任何与本款第(1)项至第(5)项有类似效果事件。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件组成乙方在本协议下违约事件: (1)乙方就本身或本身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寻求任命临时清算人、 托管人、 受托人、 接管人或其她类似人员或被任命了任何前述人员; (2)乙方租借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 (3)乙方出现财务情况恶化或可能危及所租借黄金安全其她情况; (4)乙方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仲裁, 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有实质性损害或可能有实质性损害; (5)乙方不按时交纳押金; (6)其她任何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有类似效果事件。 第三十八条 若一方发生本协议第三十六条第(1)款约定违约事件, 违约方应自应推行交付、 归还或支付义务之日起(含)至实际推行交付、 归还或支付义务之日止(不含), 根据违约方应自违约行为发生日起至违约行为结束日止, 根据违约金额万分之七日利率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能按时交付黄金、 乙方不能按时归还黄金或支付对价, 违约金额根据黄金租借交易发生时双方在《黄金租借确定书》上确定交易数量和计息基准价格计算, 即违约金额 =计息基准价格(元/克) × 数量(克)。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 违约金额即为应付未付金额。若双方违反第三十六条第(1)款外其她违约事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三十九条 若一方发生本协议第三十六条或第三十七条约定任何违约事件, 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终止协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协议终止后, 守约方仍有权追究违约方根据原协议应推行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在发生第三十六条或第三十七条所述违约事件情况下, 违约方应该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 包含但不限于守约方因保障和行使其在本协议下相关权利而产生全部合理费用和其她开支, 以及守约方因为任何本协议下全部黄金租借交易提前到期而产生全部合理费用和其她开支。 第四十一条 乙方违约时押金数量超出约定标准, 甲方可直接根据第三十八条计算违约金数量从押金总额中扣除超出部分金额。 第四十二条《黄金租借确定书》为双方达成租借交易最终确定, 若《黄金租借申请书》(含回复)与《黄金租借确定书》约定不一致, 则以《黄金租借确定书》约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及附件所要求权利和义务, 在未经对方同意情况下, 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第四十四条 甲、 乙双方均应对本协议以及双方在签署、 推行协议过程中获取对方商业秘密负担保密义务, 在未取得对方同意前, 不得用作任何与本服务内容无关用途, 也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许可第三方使用, 法律法规要求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除外。 第四十五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 双方必需协商一致后方可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终止不影响其终止时甲乙双方已经取得权利与义务。在行使及推行此等权利与义务必需范围内, 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四十六条 除非另有约定, 本协议下通知、 申请或与本协议相关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做出。该等通知和申请能够经过专员或速递服务、 传真、 挂号邮递或双方确定电子信息系统(含电子邮件)方法发送。采取专员或速递服务或挂号邮递方法发送, 于签收日生效。采取传真发送, 于收件方确定收到字迹清楚传真件当日生效。采取电子信息系统(含电子邮件)方法发送, 于通知进入收件方指定接收电子信息系统之日生效。 甲方接收上述通知和申请联络方法包含: 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息系统: 乙方接收上述通知和申请联络方法包含: 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息系统: 任何一方需要变更上述联络方法, 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以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书面形式将通知送达另一方。 第四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包含但不限于战争、 台风、 水灾、 火灾、 海啸、 雷击或地震、 罢工、 暴乱、 恐怖分子攻击、 法定传染性疾病、 用于通讯公共网络发生故障、 电信部门技术管制、 政府行为或任何其她自然或人为造成灾难等客观情况。)致使一方或双方不能实际推行本协议之全部或部分或者从实质上丧失推行价值, 虽经老实善意努力仍无法排除,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一方, 应立刻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事故详情及本协议全部不能推行或者部分不能推行, 或者需要延期推行有效证实。根据该不可抗力事故对推行本协议影响程度, 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 或者部分免去推行本协议责任, 或者延期推行本协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能够补充协议要求。 第四十九条 若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变成不正当、 无效或不可实施, 并不影响或削减本协议其她条款正当性、 有效性或可实施性。 第五十条甲、 乙双方在实施本协议过程中若出现争议, 应本着老实信用、 相互合作、 相互谅解态度, 尽力经过友好协商方法处理; 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 双方可向有权管辖中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香港、 澳门、 台湾地域)管辖并依据其进行解释。中国法律(不含香港、 澳门、 台湾地域)没有要求, 能够参考适用相关市场通例, 但不得适用与任何中国法律(不含香港、 澳门、 台湾地域)相冲突规则或内容。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可依据需要签署补充协议。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有)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清单: 附件一: 《黄金租借申请书》 附件二: 《黄金租借确定书》 18 附件三: 《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 签署栏: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19 附件一: 黄 金 租 借 申 请 书 编号: (甲方名称): 依据我方业务发展需要及我方与贵方签署《黄金租借业务协议》约定, 特请贵方提供黄金租借, 具体以下: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是否为续借: 续借对应原黄金租借确定书编号(若适用): 租借品种: 租借重量(千克): 交付货物属性: 归还货物属性: 起息日: 到期日: 付息日: 利率(月率): 计息基准价格(元/克): 计息基准: 应付利息(元): 乙方联络人: 乙方联络电话: 乙方传真: 此致 乙方名称: 授权签字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回 复 (乙方名称): 依据贵方需求, 经研究, 我方决定: □提供以上黄金租借。 □不提供以上黄金租借。 联 系 人: 联络电话: 传 真: 合作愉快! 甲方名称: 授权签字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黄金租借确定书 编号: (乙方名称): 贵方编号为 《黄金租借申请书》收悉。我方同意 向贵方提供黄金租借, 具体情况确定以下: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是否为续借: 续借对应原黄金租借确定书编号(若适用): 租借品种: 租借重量(千克): 交付货物属性: 归还货物属性: 起息日: 到期日: 付息日: 利率(月率): 计息基准价格(元/克): 计息基准: 应付利息(元): 乙方名称: 甲方名称: 联络人: 联络人: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传真: 传真授权签字人(签字): 授权签字人(签字): (盖章): (盖章):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黄金租借提前归还申请书 编号: (甲方名称): 依据我方业务发展需要, 特向贵方申请提前归还实物黄金, 具体情况以下: 原约定要素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甲方金交所用户代码: 乙方金交所用户代码: 黄金租借确定书编号: 租借重量(克): 起息日: 到期日: 付息日: 利率(年率): 计息基准价格(元/克): 计息基准: 应付利息(元): 提前归还要素 拟提前归还日: 拟付息日: 应付利息(元): 其她: 联络信息 乙方联络人: 乙方联络电话: 乙方传真: 此致 乙方名称: 授权签字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回 复 (乙方名称): 依据贵方需求, 经研究, 我方决定: □同意以上提前归还。 □不一样意以上提前归还。 联 系 人: 联络电话: 传 真: 合作愉快! 甲方名称: 授权签字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签章样本 甲方: 签字人: 签字人: 职务: 职务: 预留签章样本预留签章样本 签字: 签字: 印章印章 签字人: 签字人: 职务: 职务: 预留签章样本预留签章样本 签字: 签字: 印章印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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