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作协议
甲方: 青岛 有限企业
乙方: 山东元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企业
依据《中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要求》, 甲乙双方经充足协商, 就双方之间货物运输代理合作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 合作事项:
乙方接收甲方委托, 在国家法律、 法规要求下, 依据双方要求, 代办下列业务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业务:
1、 订舱、 托运、 仓储、 包装、 报关报检;
2、 货物监装、 监卸、 集装箱装拆箱与拼箱、 分拨、 中转及相关短途运输服务;
3、 编制签发相关单证、 交付运费、 结算及交付杂费;
4、 国际多式联运、 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5、 咨询及其她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二、 双方权利义务:
1、 乙方接到甲方委托后, 按委托要求定舱, 并立刻将提单号、 船名、 航次、 入货时间、 地点通知甲方, 方便甲方安排入货。不然造成甩货由乙方负担一切损失。
2、 所订船期发生变动, 乙方应在接到变更船期通知后立刻通知甲方, 甲方与用户沟通后重新做出选择。不然乙方负担一切损失。
3、 订舱确定后, 乙方应确保有适宜、 充足箱型、 箱源、 舱位。如因乙方操作失误, 造成不能按期将货发出(船企业无故甩货除外), 乙方负担全部责任。
4、 甲方应如实填写委托单中货物名称、 数量、 重量等项。如因填写不实, 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负担。
5、 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时间、 地点入货, 造成损失由甲方负担。
6、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 如在乙方安排下公路运输及场站接货时发生货物损失由乙方负担, 由船企业造成货物损失, 乙方应配合甲方向船企业协商处理, 甲方有帮助处理义务。
7、 乙方应在货物装船后12小时内向甲方传真清楚、 完整提单, 方便甲方和用户审核确定。确定后提单应与正本提单保持一致, 并于开船后24小时内交寄甲方。
8、 假如甲方委托乙方报关, 乙方应确保在报关以后20日内将正常核销单据并附寄件清单送至甲方。(有特殊情况, 乙方应向甲方做出解释, 方便甲方向用户说明情况)
9、 相关提单等条款按船企业要求实施。
三、 代理费用:
1、 海运费用以走货时双方约定为准。但乙方应给予甲方最优惠价格.
2、 结算方法: 双方约定每个月一结。每个月走货发帐单确定无误后, 付给与乙方指定帐户。
3、 如甲方未能按双方确定结算方法向乙方结算, 乙方可留置甲方单证, 直到甲方全方面合适推行完其支付代理费用义务。因留置单证造成损失, 乙方不负担责任。
4、 依据双方确定每笔业务运杂费价格和结算方法, 甲方向乙方结算, 如乙方私自改变结算方法留置甲方任何单证, 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负担。
四、 协议使用期自 年8 月 1 日起至 年 12月 30 日止。
五、 解除协议条件:
任何一方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待对方达成书面协议方可解除。
六、 协议推行期间如需变更, 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并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七、 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推行中发生争议, 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裁决。
八、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并作出补充协议。
九、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 由甲乙双方盖章及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十、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地 址: 地 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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