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铺联营协议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经营地址: 通讯地址: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及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基础上, 经友好协商。就双方承包联合经营甲方“ ”内商铺(以下简称该铺)(该商铺编号为 区号)做商业经营事宜, 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商铺用途
该商铺由乙方提供货物和人员, 甲方提供场地适适用于商业经营, 甲方负责整体经营管理。
第二条 联营期限
联营期限为 年, 从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联营期满, 乙方如愿继续合作, 应该在期满前三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 双方就合作内容重新商议后, 另行签署新协议。甲方如未在上述期限收到该书面申请, 甲方能够进行另找合作伙伴各项准备工作, 包含介绍, 展示该商铺, 乙方应给予配合。
第三条 协议履约确保金、 固定费用标准及上缴方法
乙方需协议签署之日足额上缴 元给甲方, 作为履约确保金, 协议期满, 在乙方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况下, 自乙方退还该商铺并付清全部费用之日起30日内, 甲方需将履约确保金(不含利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提前终止联营所缴纳租金及履约确保金做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乙方。
乙方需按期缴纳固定费用。付款期限及金额约定以下: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场地联营费: 元, 设备设施损花费: 元, 总计: ¥ 元。大写: 元整。
乙方按期上缴固定费用, 以 个月上缴一次, 每次上缴时须提前一个月。乙方逾期给固定费, 在十日内(含十日), 按所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缴纳滞纳金给甲方, 超出十日甲方能够解除协议, 甲方不再退还乙方履约确保金及剩下固定费用作为赔偿甲方损失, 收回商铺。
第四条 其她费用
乙方商铺经营所发生费用(电费、 空调分摊费、 经营管理 元/月等), 每个月十日以前应按时缴纳。逾期未付, 在十日以内(含十日), 按所拖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缴纳滞纳金给甲方, 超出十日甲方能够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方法, 若超出20日乙方未交纳上述费用, 甲方能够解除协议, 加分那个不在退还乙方履约确保金及一个月固定费用作为损失赔偿, 并收回商铺。
乙方经营期间所需证实根据国家法规办理, 并根据法律要求缴纳应交费用。
外街商铺均自行安装空调, 协议期满, 乙方交回商铺时, 空调自行拆除, 内街空调由时尚地带负责(商铺应按要求缴纳空调分摊费用 元/月/户)分摊。
乙方经营所产生其她费用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其中包含乙方自己申请安装电话、 宽带、 有线电视等费用。
第五条 转让及转租、 分租
乙方若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经营情况改变, 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转让, 但不得私自在双方联营商铺粘贴影响商场形象纸张。经甲方书面认可后, 乙方应协同第三方与甲方办理转让手续。第三方须交纳入场管理费用为人民币两千元, 包含: 包含该经营户进入商场装修时管理及提供有偿服务费用, 过户转让手续费用, 装修时非建筑垃圾清运服务费用等。
乙方若更改与甲方承包联营合作者, 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不然, 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收回铺面, 甲方不再退还乙方已缴纳履约确保金并无需给乙方任何赔偿。
第六条 乙方对商铺装修承诺
该商铺由乙方负责装修, 费用由乙方负担。
乙方专修方案及方案修改须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乙方装修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改该商铺内、 外主体结构及任何水电等公共设备、 设施、 私自变改、 需恢复原状, 并赔偿所以造成损失。
协议期满或中途解除协议, 乙方装修本着“来装去丢”标准, 不得拆毁。
第七条 正当经营
在该商铺内, 乙方经营必需遵遵法律法规要求。乙方违法经营, 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乙方经营运作而产生或引发一切债权、 债务或各类经营纠纷或安全责任事故, 乙方独自负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上缴固定费用及因经营生产费用。
在协议期间, 甲方应保护乙方对该商铺独立使用权, 并不得将该商铺重新与第三方合作。如所以严重影响乙方经营, 视为甲方违约。
在消防、 保安等危及商场业主共同利益情况下, 甲方或其代表有权未经乙方许可而进入乙方商铺。
甲方将所提供设施设备等经乙方验收合格后交给乙方使用, 由乙方负责检验和维护。
甲方同时享受本协议其她条款约定权利。
第九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确保次商铺乙方享受完全经营权, 如所以引发纠纷, 一律由甲方负责处理, 如造成乙方不能经营, 应免去不能经营内固定费用, 并按每个月固定费用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有权依据需要对该商铺进行装修活动, 在装修、 施工或经营活动中, 应保持该商铺处于维护良好状态, 并确保全部活动均在不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前提下进行, 并确保负担上述行为带来一切责任。
如该商铺危及乙方安全或健康乙方能够解除协议。
乙方同时享受本协议其她条款约定权利。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 第九条相关要求, 并造成乙方停业, 甲方除免去停业期间固定费用外, 还应按每日固定费用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 第九条相关约定, 乙方应按所欠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缴纳滞纳金给甲方, 超出约定时限甲方能够解除协议, 甲方不再退还乙方履约确保金及一个月固定费用作为损失赔偿, 并收回商铺。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拒原所以造成违约, 违约方不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协议解除
除协议另有要求外, 因一方违约而造成协议不能继续推行, 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违约方应按本协议固定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协议终止
协议承包联营期届满。
因不可抗拒或政府原因, 造成协议不能推行。
乙方违反商场管理标准, 违约造成协议终止。
乙方应自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时将该商铺恢复原状或在甲方认可情况下退还给甲方, 并在交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场手续。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可到长沙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五条 使用场地
1、 甲方将原ktv六间小包厢、 一个舞厅, 原大厅场地承租给乙方, 场地内原有格局一律不能改动。
2、 乙方在承租期间内需保障承租范围内安全事故。如: 用电安全、 消防安全问题等。
3、 乙方在承租期间必需正当经营, 遵章遵法, 如有违法性经营, 产生一切后果乙方自负全责, 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及无条件收回其经营场地。
4、 甲方将上述第一条例场所范围租给乙方, 租金为 元/年, 协议一年一签。经甲乙双方协商, 同意乙方在此次签署合约时一次性先预交 现金, 剩下 元, 分两次交清, 时间以下:
第一次补交租金时间: 年 月 日, 补交金额: ;
第二次补交租金时间: 年 月 日, 补交金额: 。
如乙方未能按时补齐剩下租金, 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之前预定一切费用一律不给予退还。
第十六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另附有《商场管理条约》一份, 与本协议含有一样法律效力, 《商场管理条约》与本协议要求不一致, 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甲方双方能够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要求不一致, 以补充协议为准,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一样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 乙双方各手执一份。自双方签字, 签章后生效。均由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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