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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持股平台股份授予协议
本《限企业职员期权授予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甲乙方于_年_月_日在深圳签署:
甲方:
身份证号: _
具体地址: _
乙方:
身份证号: _
具体地址: _
鉴于:
1.为了激励(以下称“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 使得中高层管理人员切身利益与企业长远利益发展一致;
2.甲方经过持有 (以下称“持股平台”)股权方法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甲方持有持股平台100%股权;
3.企业拟以股权期权方法对乙方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
双方本着自愿、 公平、 平等互利、 老实信用标准,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职员期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等要求达成以下协议, 供双方遵照实施:
第一条 激励股权
1.1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 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甲方拟以其持有企业 %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无偿转让至持股平台用于实施激励, 该激励股权在乙方行权期满之前处于锁定状态, 不得转让、 赠与或设定质押。
1.2上述激励股权授予后, 乙方取得股权期权记载在持股平台内部股权期权股东名册, 由甲、 乙双方签字确定, 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
1.3上述激励股权经过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条件和程序行权后, 转为乙方股权。
1.4 为免疑义, 乙方知悉并同意, 企业未来可能会依据发展计划引入战略投资者、 私募股权投资者或者其她投资方, 可能造成前述期权所代表企业股权百分比会稀释或者摊薄。
第二条 期权行权期
2.1乙方进入行权期应满足下列条件:
2.1.1在行权完成之前, 乙方应确保每年度考评均能合格, 不然当期股权期权行权顺延一年。一年后如仍未合格, 则企业股东会有权取消其当期行权资格;
2.2乙方行权期为3个月。但经企业股东会决议经过, 能够提前结束或延展。
2.3乙方在行权以后, 依据企业章程享受其所持股权相关权利。
第三条 期权行权规则
3.1进入行权期后, 乙方按以下程序分批行权:
(1)第一期行权: 一旦进入行权期, 乙方可对其股权期权40%(即占持股平台注册资本40%激励股权)申请行权。
(2)第二期行权: 第一期行权后, 如符合下列条件, 乙方可对其股权期权60%(即占持股平台注册资本60%激励股权)申请行权:
(a)距离第一期行权后已届满12个月;
(b)每个年度业绩考评均合格;
(c)企业要求其她条件。
(3)每一期行权都应在各自条件成就后3个月内行权完成, 不过因为甲方不予配合、 双方约定延期办理手续、 或相关政策发生改变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情况除外。
(4)乙方每一期行权能够选择部分行权, 不过没有行权部分将不被累计至下一期。
3.2乙方行权价格为: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行权对价人民币 0 元。
3.3行权对价支付(1)每一期行权, 乙方必需在当期行权期内足额支付行权对价, (2)如乙方未在行权期内足额支付当期行权对价, 则甲方根据乙方实际支付款项与应付款百分比完成股权转让百分比。
3.4乙方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 双方应该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行权对价款后, 乙方成为企业正式股东, 依法享受对应股东权利。
3.5乙方行权完成, 企业向乙方签发股东权利证书, 双方应该在三个月内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6经过行权取得股权相关税费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 股权赎回
4.1乙方经过行权取得股权后, 如发生下列情形, 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要求赎回部分或全部股权:
(1)激励对象因辞职、 解聘、 解聘、 退休、 离职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协议关系, 且在企业工作未满3年;
(2)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造成违法犯罪、 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3)激励对象推行职务时, 有有意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4)激励对象因实施职务时错误行为, 致使企业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5)激励对象岗位或职责发生改变, 激励对象为企业所做贡献发生严重降低。
4.2股权赎回价格:
(1) 赎回在企业工作不足3年职员所持有已行权激励股权时, 其赎回价格为以下二者之间孰低者: (i)原始行权成本+自行权日起至赎回日止按8%年单利累计可取得利息; (ii)赎回日其股权对应企业净资产价格;
(2)赎回在企业工作满3年职员所持有已行权激励股权时, 其赎回价格为以下二者之间孰高者: (i)原始行权成本+自行权日起至赎回日止按8%年单利累计可取得利息; (ii)赎回日其股权对应企业净资产价格;
4.3甲方能够指定第三方根据上述方法赎回乙方经过行权取得股权。
4.4如发生股权赎回, 乙方必需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赎回全部手续和法律文件, 不然应该负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根据赎回股权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
4.5股权赎回相关税费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 乙方转让股权限制性要求
5.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乙方经过行权取得股权不得向甲方以外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
5.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法将企业股权用于设定抵押、 质押、 担保、 赠与、 交换、 还债。乙方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实施, 参考《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要求实施。
5.3股权随售要求
(1)如第三方投资人购置企业全部股权, 甲方同意转让其股权情况下, 经过企业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取得企业股权股东必需同意以相同价格转让所持有股权。
(2)如第三方投资人购置企业部分股权, 甲方有权选择仅转让自己所持部分股权或要求经过企业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取得企业股权股东以相同价格根据企业股权百分比共同转让企业部分股权。甲方选择要求经过企业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取得企业股权股东以相同价格根据企业股权百分比共同转让企业部分股权, 经过企业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取得企业股权股东必需同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在本协议约定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还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含行权期),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 解聘、 解聘、 退休、 离职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协议关系;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4) 实施职务时, 存在违反《企业法》或者《企业章程》, 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5) 实施职务时有意或者过失行为, 致使企业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6)没有达成要求业务指标、 盈利业绩, 或者经企业认定对企业亏损、 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
(7)不符合本协议第五条约定考评标准或者存在其她重大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
6.2激励对象发生侵犯企业权益行为, 由此给企业造成损失, 仍需向企业进行赔偿。
第七条 协议解除
7.1预备期内发生下列情形, 甲方能够无条件单方解除本协议:
7.1.1乙方与企业劳动协议发生解除或终止情况。
7.1.2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第八条 相关聘用关系申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组成企业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任何承诺, 企业对乙方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协议相关约定实施。
第九条 相关免责申明
9.1甲、 乙双方签署本协议是依据本协议签署时国家现行政策、 法律法规制订。假如本协议推行过程中遇法律、 政策等改变致使甲方无法推行本协议, 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9.2本协议约定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还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 企业因破产、 解散、 注销、 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 本协议可不再推行。
9.3企业因并购、 重组、 改制、 分立、 合并、 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持股平台所持有企业股权被收购, 本协议可不再推行。
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处理
10.1本协议签订、 效力、 解释及推行均适用中国法律。
10.2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假如发生任何纠纷, 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11.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1.2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11.3本协议一式2份, 双方各执壹份, 企业保留壹份, 每份含有相同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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