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A. 公路工程专用协议条款
1.通常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协议
第1.1.1.6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 指本协议所约定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1.1.1.8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已标明价格、 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她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定最终工程量清单。
本项补充第1.1.1.10目:
1.1.1.10补遗书: 指发出招标文件以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投标人发出、 编号对招标文件所作澄清、 修改书。
1.1.2协议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给予要求)
1.1.2.6监理人: (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给予要求)
本项补充第1.1.2.8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 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协议工程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责任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1.1.3.4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 指在建设项目中, 依据签署协议, 含有独立施工条件工程。
第1.1.3.10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 指为实施本协议工程而需要一切永久占用土地, 包含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用地。
第1.1.3.11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 指为实施本协议工程而需要一切临时占用土地, 包含施工所用临时支线、 便道、 便桥和现场临时出入通道, 以及生产(办公)、 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1.1.3.12目、 第1.1.3.13目:
1.1.3.12 分部工程: 指在单位工程中, 按结构部位、 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 指在分部工程中, 按不一样施工方法、 材料、 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若干个工程。
1.1.6 其她
本项补充第1.1.6.2目~1.1.6.8目:
1.1.6.2 完工验收: 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措施》中完工验收。通用协议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含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 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措施》中交工。通用协议条款中“完工”一词含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验收: 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措施》中交工验收。通用协议条款中“完工验收”一词含有相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证书: 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措施》中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协议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含有相同含义。
1.1.6.5 转包: 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推行协议要求责任和义务, 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她施工企业施工行为。
1.1.6.6 专业分包: 指承包人与含有对应资质施工企业签署专业分包协议, 由分包人负担承包人委托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其她工程, 整体结算, 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 施工进度、 材料采购、 生产安全施工行为。
1.1.6.7 劳务分包: 指承包人与含有劳务分包资质劳务企业签署劳务分包协议, 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 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 统一控制工程质量、 施工进度、 材料采购、 生产安全施工行为。
1.1.6.8 雇佣民工: 指承包人与含有对应劳动能力自然人签署劳动协议, 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 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行为。
1.4协议文件优先次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协议各项文件应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协议文件优先次序以下:
(1)协议协议书及多种协议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协议谈判过程中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协议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协议条款;
(6)通用协议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相关人员、 设备投入承诺及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
(11)其她协议文件。
1.5协议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协议文件费用由发包人负担。在协议协议书签署并生效之前, 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含有约束力。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42天内, 向承包人无偿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纸、 技术规范和其她技术资料2份, 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 应自费复制。因为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 按第11.3款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文件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 承包人应无偿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施工图纸3份, 并附必需计算书、 技术资料, 或施工工艺图、 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同意。
(1)为使第1.6.1项所述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纵、 横断面;
(2)为使第1.6.1项所述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1.6.1项所述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改变而引发局部变更;
(4)因为协议要求与施工需要。
这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要求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上述工程、 工艺图纸、 计算书和相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同意或提出修改要求,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要求做出修改, 重新向监理人提交, 监理人应在7天内同意或提出深入修改意见。
1.6.4图纸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协议文件或在本协议工程实施过程中, 发觉相关工程设计、 技术规范、 图纸或其她资料中任何差错、 遗漏或缺点后, 应立刻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 应立刻就此做出决定, 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协议实施过程中,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推行《廉政协议》约定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权利和义务以及应负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假如用行贿、 送礼或其她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行为和(或)欲取得或已取得超出协议要求以外额外费用, 则发包人应按相关法纪严厉处理当事人, 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工程损害、 发包人经济损失等负担一切责任, 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 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协议项下承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征用及与之相关拆迁赔偿手续并负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要求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同时, 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前后次序所需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 对承包人开工所需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 通知承包人使用, 以使承包人能够立刻开工; 以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协议进度计划安排, 分期(也能够一次)将施工所需其它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 通知承包人使用, 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因为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方法不妥等原所以造成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征用和赔偿费用, 应由承包人负担。
因为发包人未能根据本项要求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 影响承包人立刻使用永久占地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负担。因为承包人未能根据本项要求提交占地计划, 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担。
3.监理人
3.1监理人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同意:
(1)依据第4.3款, 同意分包本工程一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费用增加额;
(3)依据第11.1款、 第12.3款、 第12.4款公布开工通知、 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款、 第11.4款下工期延长;
(5)审查同意技术规范或设计变更;
(6)依据第15.3款发出变更指示, 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包含金额超出了项目专用协议条款数据表中要求金额;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单价;
(8)根据第15.6款决定相关暂列金额使用;
(9)确定第15.8款项下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23.1款项下索赔额。
假如发生紧急情况, 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 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财产需立刻采取行动, 监理人有权在未取得发包人同意情况下公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指令, 承包人应予实施, 由此造成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约定或确定。
3.5约定或确定
第3.5.1 项补充:
假如这项约定或确定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 或者包含确定变更工程价格, 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 应取得发包人同意。
4.承包人
4.1承包人通常义务
4.1.9工程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 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材料、 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还有部分未交工工程, 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 材料、 设备照管和维护工作, 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 假如本工程或材料、 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 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 承包人均应自费填补, 并达成协议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要求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对工程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其她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并办理租用手续, 承包人按相关要求直接支付其费用, 发包人对此将给予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含承包人驻地办公室、 食堂、 宿舍、 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 材料堆放场地、 弃土场、 预制场、 拌合场、 仓库、 进场临时道路、 临时便道、 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前后次序, 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 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 费用包含临时占地数量、 时间及所以而发生协调、 租用、 复耕、 地面附着物(电力、 电信、 房屋、 坟墓除外)拆迁赔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临时占地租地费用实施总额包干, 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 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情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成使用标准, 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 所发生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负担并支付为取得本协议工程所需石料、 砂、 砾石、 黏土或其她当地材料等所发生料场使用费及其她开支或赔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帮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处理使用过程中相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处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法律、 法规, 立刻支付工程中材料、 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 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 假如出现此种现象, 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材料、 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 并从应付给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对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 作为不良统计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主体, 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 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 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 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她不含有用工主体资格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统计支付单位、 支付时间、 支付对象、 支付数额、 支付对象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推行项目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其她义务。
4.3 分包
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 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可将工程其她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需遵守以下要求:
(1)许可专业分包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 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工程, 专业分包工程量累计不得超出总工程量30%。
(2)专业分包人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含有对应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该依法签署专业分包协议, 并根据协议推行约定义务。专业分包协议必需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 结算方法以及确保按期支付对应方法, 确保工程款支付。
(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 并对专业分包人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立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 发觉事故隐患, 应立刻处理。
(6)全部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协议须报监理人审批, 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协议要求承包人任何责任或义务。
违反上述要求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需遵守以下要求:
(1)劳务分包人应含有劳务分包资质。
(2)劳务分包应该依法签署劳务分包协议, 劳务分包协议必需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署, 不得由她人代签。承包人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 施工班组等不含有用工主体资格, 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署劳务分包协议。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协议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立案。
(3)承包人雇用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统一管理。相关施工质量、 施工安全、 施工进度、 环境保护、 技术方案、 试验检测、 材料保管与供给、 机械设备等都必需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 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该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要求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4.3.6项: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法律与经济纠纷不负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联合体
本款增加第4.4.4项:
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 联合体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承包人人员管理
第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关键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名单一致, 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同意, 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 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 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后, 用相同资质和经历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4.6.5项:
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 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协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 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刻实施监理人上述指示, 不得无故拖延, 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担。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她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她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员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她人员, 承包人应给予撤换, 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新项目经理和其她人员。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协议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协议工程。承包人必需在发包人指定银行开户, 并与发包人、 银行共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接收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协议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查询。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专款专用资金, 不得转移或用于其她工程。发包人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专门账户, 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时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验, 发觉问题立刻责令承包人限期更正, 不然, 将终止月支付, 直至承包人更正为止。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4.10.1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本协议工程水文、 地质、 气象和料场分布、 取土场、 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 并不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 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解释、 推论和应用负责, 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判定和决议负担任何责任。
4.11不利物质条件
第4.11.2项细化为:
4.11.2 承包人碰到不可预见不利物质条件时, 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合理方法继续施工, 并立刻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该立刻发出指示, 指示组成变更, 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方法而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由发包人负担。
本款补充第4.11.3项:
4.11.3 可预见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协议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不利物质条件不管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收协议时已预见其影响, 并已在签约协议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协议条款未明确指出, 不过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 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 但承包人未能立刻采取有效方法, 而造成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负担。
补充第4.12款:
4.12投标文件完备性
协议双方一致认为, 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 对本协议工程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和完备。投标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含了协议中要求承包人全部义务(包含提供货物、 材料、 设备、 服务义务, 并包含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额外工作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协议工程及其缺点修复所必需一切工作和条件。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5.2.3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要求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 若发觉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点, 承包人应立刻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应立刻更正通知中指出缺点。承包人负责接收后运输和保管,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 损坏或进度拖延, 由承包人负担对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6.1.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负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 需要临时占地, 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要求办理。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施工设备必需按时抵达现场, 不得拖延、 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 但若承包人使用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协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立刻增加或更换, 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担。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依据协议工程施工需要, 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专用和临时道路通行权, 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权利, 并负担相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 发包人应帮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同意, 其她相关承包人也可无偿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 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施工安全责任
第9.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推行安全职责, 严格实施国家、 地方政府相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 同时严格实施发包人制订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规章制度、 安全检验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以及监理人相关安全工作指示。
承包人应依据本工程实际安全施工要求, 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方法, 并在签署协议协议书后28天内, 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该施工安全技术方法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防护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施工安全评定, 安全预控及确保方法方案, 紧急应变方法, 安全标识、 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关键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工程应编制专题施工方案, 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后实施,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题施工方案工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土方、 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 挡墙基础、 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梁、 拱、 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不良地质隧道、 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打桩船作业、 施工船作业、 外海孤岛作业、 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水下焊接、 混凝土浇筑、 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大型支架、 模板、 便桥架设与拆除; 桥梁、 码头加固与拆除;
(10)其她危险性较大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验中发觉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时, 可视其为承包人违约, 应按第22.1款要求处理。
第9.2.5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1%(若发包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 按投标控制价上限1%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采购和更新、 安全施工方法落实、 安全生产条件改善, 不得挪作她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 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她相关子目单价或总额价中给予考虑, 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协议未约定特殊防护方法增加费用, 由监理人按第3.5款约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9.2.8项~9.2.11项:
9.2.8承包人应充足关注和保障全部在现场工作人员安全, 采取以下有效方法, 使现场和本协议工程实施保持有条不紊, 以免使上述人员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要求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 施工船舶作业人员、 爆破作业人员、 安装拆卸工、 起重信号工、 电工、 焊工等国家要求特种作业人员, 必需根据国家要求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作业;
(3)全部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时检验, 并有安全员签字统计;
(4)依据本协议各单位工程施工特点, 严格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具体要求。
9.2.9为保护本协议工程免遭损坏, 或为了现场周围和过往群众安全与方便, 在确有必需时候和地方, 或当监理人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时, 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 警卫、 护栅、 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 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络, 设置必需导航标志, 立刻公布航行通告, 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施工安全方法,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 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假如因为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上述事项采取多种必需方法而造成或发生与此相关人身伤亡、 罚款、 索赔、 损失赔偿、 诉讼费用及其她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9.4.7~第9.4.11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实施技术规范中相关环境保护方面条款和要求。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施工噪声, 为保护施工人员健康, 应遵守《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番操作筑路机械, 降低接触高噪声时间, 或间歇安排高噪声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施工人员, 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方法外, 还应该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 要注意对机械常常性保养, 尽可能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周围居民夜间休息, 对居民区150m以内施工现场, 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关键污染源——灰土拌和、 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扬尘, 应采取有效方法减轻其对施工现场大气污染, 保护人民健康, 如:
a.拌和设备应有很好密封, 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 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常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 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 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方法确保原有交通正常通行, 维持沿线村镇居民饮水、 农田浇灌、 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正常使用。
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环境保护方法,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 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假如因为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上述事项采取多种必需方法而造成或发生与此相关人身伤亡、 罚款、 索赔、 损失赔偿、 诉讼费用及其她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在施工期间, 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齐, 施工设备和材料、 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 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临时设施应立刻从现场清除、 拆除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相关在公路建设中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若干意见》相关要求, 规范用地、 科学用地、 合理用地和节省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耕作层, 用于重新造地; 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 取土坑和弃土场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 预防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 施工便道、 多种料场、 预制场要依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 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 废弃地处理, 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方法预防污染农田, 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情况。
9.4.11 承包人应严格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做好施工过程中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降低对原地面扰动, 降低对地面草木破坏, 需要爆破作业, 应按要求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 随运、 随填、 随压, 要完善施工中临时排水系统, 加强施工便道管理。取(弃)土场必需先挡后弃, 严禁在指定取(弃)土场以外地方乱挖乱弃。
10.进度计划
10.1协议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内容见项目专用协议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期限: 签署协议协议书后28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协议进度计划应根据关键线路网络图和关键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 并应包含每个月估计完成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协议进度计划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协议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汇报, 并附相关方法和相关资料期限: 实际进度发生滞后当月25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协议进度计划期限: 收到修订协议进度计划后14天内。
补充第10.3款、 第10.4款:
10.3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 依据已同意协议进度计划或其修订计划, 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要求下一年度施工计划, 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含本年度估量完成和下一年度估计完成份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 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方法。
10.4协议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本协议协议书后28天之内, 按招标文件中要求格式, 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协议要求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具体季度协议用款计划, 以备监理人查阅。假如监理人提出要求, 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协议用款计划。
11.开工和完工
11.1开工
第11.1.2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 若承包人开工准备、 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收且已取得同意, 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 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发包人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因为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假如受影响工程并非处于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关键线路上, 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异常恶劣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罕见气候现象(包含温度、 降水、 降雪、 风等)。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协议条款中作具体要求。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实施监理人同意协议进度计划, 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11.3款要求外, 承包人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协议进度管理曲线要求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于协议进度管理曲线要求安全区域下限之外时, 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协议工程进度过慢, 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需方法, 方便加紧工程进度, 确保工程能在预定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方法加紧进度, 并负担加紧进度所增加费用。
(2)假如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14天内, 未能采取加紧工程进度方法, 致使实际工程进度深入滞后, 或承包人虽采取了部分方法, 仍无法按估计工期交工时, 监理人应立刻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 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雇用, 也可将本协议工程中一部分工作交由其她承包人或其她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协议要求承包人责任和义务同时, 承包人应负担所以所增加一切费用。
(2)因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协议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时间自预定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同意延长工期)证书人 中写明实际交工日期止止止止, 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出项目专用协议条款数据表中写明限额。发包人能够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任何款项中或采取其她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 不免去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点义务。
(5)假如在协议工作完工之前, 已对协议工程内按时完工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 则协议工程逾期交工违约金, 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单位工程价值占协议工程价值百分比给予降低, 但本要求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要求限额。
11.6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 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提议。如遇特殊情况, 确需将工期提前, 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需采取有效方法, 确保工程质量。
假如承包人提前交工, 发包人支付奖金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协议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交工日期止, 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出项目专用协议条款数据表中写明限额。
补充第11.7款:
11.7工作时间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要求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施工, 应向监理人汇报, 方便监理人推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不过, 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 或为了工程安全、 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 则无须事先向监理人汇报。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刻向监理人汇报。
本款要求不适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施连续生产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责任
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造成必需停工(第11.4款要求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协议条款可能约定由承包人负担其她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实施。
本款补充第13.1.4项和第13.1.5项:
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相关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若干意见》相关要求, 认真实施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记录表。
13.1.5本项目严格实施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施“四不放过”标准: 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方法不放过; 相关责任人没受四处理不放过。
13.2承包人质量管理
第13.2.1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确保方法文件期限: 签署协议协议书后28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6项:
13.2.3承包人必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严格实施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 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 全方面推行工程协议义务, 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13.2.4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 确保规范要求检验、 抽检频率, 现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需真实、 正确、 可靠, 不得追记, 接收质量检验时必需出示原始资料。
13.2.5承包人必需完善检验手段, 依据技术规范要求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 仪表, 并应立刻校正确保其精度; 依据协议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 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 不得违规计量, 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6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关键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显著工程质量责任记录表公告牌。
13.4监理人质量检验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检验人员, 应能进入工程现场, 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制造、 加工或制配车间和场所, 包含不属于承包人车间或场所进行检验, 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帮助。
监理人能够将材料或工程设备检验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检验
第13.5.1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示时, 承包人应对关键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摄影并应确保监理人有充足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工程进行检验和量测, 尤其是在基础以上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 对该基础进行检验。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13.6.1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 工程设备, 或采取不合适施工工艺, 或施工不妥, 造成工程不合格, 监理人能够随时发出指示, 要求承包人立刻采取方法进行替换、 补救或拆除重建, 直至达成协议要求质量标准, 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担。
(2)假如承包人未在要求时间内实施监理人指示, 发包人有权雇用她人实施, 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担。
14.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14.4款:
14.4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协议和技术规范要求试验和检验所需全部样品, 并负担其费用。
(2)在协议中明确要求试验和检验, 包含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试验和检验, 其试验和检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假如监理人所要求做试验和检验为协议未要求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制造、 加工、 制配场地以外场所进行, 则检验结束后, 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 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协议要求, 其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 不然, 其费用应由发包人负担。
15.变更
15.1变更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 但被取消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她人实施, 因为承包人违约造成情况除外;
15.3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15.3.4项:
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实施《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措施》相关要求。
15.4变更估价标准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因变更引发价格调整根据本款约定处理。
15.4.1假如取消某项工作, 则该项工作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 采取该子目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 但有类似子目, 可在合理范围内参考类似子目单价, 由监理人按第3.5款约定或确定变更工作单价。
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单价, 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单价分析表基础上, 由监理人按第3.5款约定或确定变更工作单价。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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