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物业管理委托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乙方:
注册地址:
资质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总经理
电话: 传真:
甲方为本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乙方为受聘之物业管理单位;
上述主体分别简称为“甲方”和“乙方”, 合称为“双方”。
依据中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 法规、 政策, 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 友好协商一致基础上, 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1 本项目基础情况:
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型 : ;
项目坐落 : ;
项目四至 :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占地面积 :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1.2 乙方提供服务受益人为本物业产权人, 并向其负责, 即向甲方负责。
1.3 本物业管理委托人甲方现委托乙方为本物业之物业管理受托人, 以甲方之受托人名义管理本物业, 而乙方也同意接收委任, 双方同意依据本协议要求条款推行相关权利与义务。
1.4 凡碰到有在乙方受托期间对项目运作相关键影响或包含较多用户之事项, 乙方须于事先取得甲方同意或同意后, 方可进行。
1.5 本协议使用期限内, 甲方有权在本物业广告媒体中, 使用乙方名称及标识(包含文字和图案), 申明本物业由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惟甲方此项权利须严格限于乙方为本物业提供本物业管理期限内行使, 不然乙方将追讨任何非授权使用乙方或其相关机构名称或标识之行为法律责任权利, 及由此产生经济损失。
1.6 资料保密
乙方不可于本协议期间或期满后向第三者公开因被甲方作此委托而取得相关甲方或任何用户之经营及其它商业资料, 除非此公开是取得甲方或是在推行本协议项下乙方之职权所需。
1.7 分包
乙方应有权在事先知会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分包部分本物业专业管理工作内容给予分包商或其它企业。但乙方不得将本业务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因为分包商造成失误, 乙方负担对应责任。
1.8 本协议内之标题只是为方便阅读而写, 并不影响本协议之结构和含义。
第二条、 注释:
除协议内容或文义需要另外解释外, 下列用语将含有以下意义:
2.1 “产权单位”指甲方。
2.2 “物业管理受托人”指乙方。
2.3 “本物业”指本项目之整体, 包含宾馆、 停车场及甲方书面同意公共建筑及场地。
2.4 “用户”指本物业全体使用人。
2.5 “预算”指每年由乙方编制之本物业管理财务预算; 甲方在协议实施期内对本项目之使用合理性进行监督。
2.6 “本物业管理费”指根据乙方测算并经双方认定收费标准。
2.7 “管理企业”指经由乙方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本物业管理企业, 专职管理本物业日常办事机构。
2.8 “本协议”指本物业管理委托协议。
2.9 “公共设备”指本物业内消防系统、 保安系统、 空调系统、 电信系统、 电气系统、 电力系统、 给排水系统等。
第三条、 委托管理内容:
3.1 本物业建筑本体及共用部位维修、 养护和管理。
包含但不仅限于: 楼盖、 屋顶、 梁、 柱、 内外墙体或基础承重结构部位、 外墙面、 楼梯间、 走廊通道、 门厅、 设备机房、 场区。
3.2 本物业建筑本体共用设施、 设备维修、 养护和管理。
包含但不仅限于: 共用上下水管道、 落水管、 垃圾道、 共用照明、 天线、 中央空调、 暖气干线、 供水设备、 配电系统、 建筑内消防设施设备、 供水系统、 保安监控系统、 电力系统、 卫星电视系统、 电话系统、 电信系统等系统。
3.3 本物业计划红线内属于本物业管理范围市政共用设施维修、 养护和管理。
包含但不仅限于: 道路、 室外上下水管道、 化粪池、 沟渠、 池、 井、 绿化、 室外泵房、 路灯、 停车场等设施。
3.4 本物业计划红线内配套服务设施维修、 养护和管理。
包含但不仅限于 : 公共道路、 商业广告网点等设施。
3.5 公用绿地、 花木、 建筑小品等养护与管理。
3.6 本物业公共环境清洁卫生、 生活垃圾搜集与清运。
包含但不限于 : 公共场地、 公共场所、 房屋建筑物公用部位等。
3.7 本物业区域内交通、 车辆行驶及停泊。
3.8 配合和帮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 维持本物业内公共秩序。包含区域内安全监控、 巡视、 消防管理、 门岗执勤。
3.9 配合项目开展甲方实施各项活动。
3.10 负责向本物业之受益人收取或代收下列费用:
(1) 本物业管理服务费;
(2) 能源耗用费(包含水、 电、 燃气等);
3.11 甲方单位面积内自用部位、 自用设施及设备维修、 养护, 在甲方提出委托时, 乙方应接收委托并合理收费。
3.12 本物业内空置面积部分维护与管理。
3.13 本物业内物业管理档案、 资料整理与保管。
3.14 其它委托管理
(1) 协调甲方与物业使用人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2) 协调甲方所聘施工队或承包企业处理房屋在交付使用后遗漏工程问题;
(3) 处理全部对于本物业管理投诉及维修申请。
3.15 相关甲方委托其她服务项目。
第四条、 委托管理期限:
4.1 本协议委托期限暂为 年, 即由 年 月 日 时起, 至 年 月 日 时止。
4.2 本协议届满时, 如甲、 乙双方同意继续合作, 本协议可延长久限。本协议任何一方假如有意延长久限, 应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 向另一方发出延长本协议期限书面意向, 双方应在本协议届满前达成延长久限书面协议。不然本协议在期限届满时终止。
4.3 协议期满时, 乙方可参与甲方物业管理招投标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取得管理权, 但依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要求并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除外。
第五条、 双方权力和义务:
5.1 甲方权力、 义务:
(1) 监督乙方在物业管理工作实施及制度实施情况。
(2) 审定乙方确定本物业管理制度。
(3) 审定乙方本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 财务预算及决算。
(4) 委托乙方对本项目使用人根据甲方要求进行针对性服务与管理。
(5) 如本物业建筑存在质量问题 , 在保修期内对房屋质量负全部维修责任, 如委托乙方返修, 由甲方负责支付全部费用。
(6)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向乙方提供合理面积办公用房(具体面积见本协议补充协议), 作为本物业管理用房, 并提供对应基础办公条件及设施。
(7) 负责搜集、 整理本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 档案、 资料, 并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移交。
(8) 协调、 处理本协议生效前发生本物业管理遗漏问题。
(9) 帮助、 配合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支持乙方为保障良好物业管理而进行必需方法。
5.2 乙方权力、 义务:
(1)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 制订本物业管理制度。
(2) 可选聘专业企业负担本物业专业管理业务, 但不得将本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第三者。
(3) 为本物业管理部门编制合理人事组织架构, 并确保对应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4) 制订本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之间配合协调程序与各岗位职责。
(5) 招聘本物业管理企业各岗位职员。负责培训各岗位职员相关本物业管理专业技术, 包含礼仪、 礼貌、 行为规范、 业务训练等。
(6) 制订一切相关日常本物业管理所需文件与表格, 包含但不限于职员手册等。
(7) 负责编制房屋、 隶属建筑物、 构筑物、 设施、 设备、 绿化等年度维修养护计划方案和大中修方案,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8) 负责编制本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 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汇报, 供甲方审批。
(9) 妥善保管甲方移交全部工程图纸、 管理资料及原始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以备需要时查验, 并应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返还甲方或移交给继任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6.1 本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根据乙方测算并经双方认定收费标准收取。
6.2 本项目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为 元/月.建筑平米。
6.3 空置面积管理费: 甲方按乙方所定收费标准全额支付乙方空置面积部分物业管理服务费。
6.4 房屋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 设备、 市政公用设施和隶属建筑物、 构筑物小修、 养护费用和公共绿地养护费用由乙方负担, 其中中修以上项目费用由甲方负担。
6.5 在本协议期限内, 如与政府价格政策变动, 协议中要求收费标准根据政府新出价格进行调整。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质量承诺:
乙方参考本项目所在地域同类项目政府颁布之最高等级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 向甲方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匹配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 管理费用运作模式:
8.1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本物业管理实施包干制。
8.2 在乙方提前向甲方作出项目预支酬金支出书面知会时, 甲方未能立刻回复, 给乙方在物业管理过程中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 由甲方负担由此产生后果。
8.3 在本项目正常管理期间, 甲方应按所定标准缴纳费用, 乙方按预算实施支出, 接收甲方监督。
8.4 乙方每六个月向甲方提交一次物业管理运行成本及费用支出报表, 并接收甲方监督。
第九条、 保险:
本物业全部保险应向当地、 并在中国注册登记保险企业投保, 其投保险种、 保险金额等均按中国保险企业相关要求和本物业实际情况办理。
本物业在正常使用管理期内, 乙方负责购置本物业所需投保保险, 此项费用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甲乙双方任一方未按协议约定事项实施, 给对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均应负担经济赔偿责任。
10.2 在物业管理中, 因为甲乙双方任一方过失, 给物业使用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过失方应负责进行赔偿。
10.3 因为甲乙双方任一方之过失, 造成存放于此方管理文件、 档案、 财务资料等遗失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过失方应负担对应责任。
10.4 因为甲乙双方任一方存在违法行为, 致使对方解除协议, 违法方赔偿所以所遭受实际经济损失。
10.5 甲方须根据法律、 法规和本协议之要求负担保修责任。若甲方不予负担, 乙方发出限期修改书面通知, 在通知期限届满甲方仍未予回复, 且情况紧急, 则乙方能够代为保修, 所以发生全部费用由甲方负担, 并按乙方要求立刻足额赔偿乙方。
10.6 甲方在乙方接管物业时, 若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立刻提供必需技术档案资料, 所以产生后果由甲方负担。
10.7 甲乙双方任一方无故解除协议, 造成对方经济损失, 解除协议方应赔偿对方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协议终止:
11.1 有下列情形之一, 协议一方终止协议:
(1) 若乙方未能推行本协议所列明责任, 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一个月内, 仍不采取合理补救方法, 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无须对乙方、 乙方委派人员在内任何人做出赔偿或负担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因未能推行本协议要求管理责任而使甲方受到地直接损失;
(2) 乙方未能按协议条款中所列收到本物业空置面积管理费时, 有权给予甲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后提前解除本协议, 而无须对包含甲方在内任何人做出赔偿或负担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对应收而未收本物业空置面积管理费向甲方追讨
11.2 在协议使用期内, 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能够充足理由, 于提前一个月给予对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在发出及收到终止通知后一个月期间, 甲、 乙双方仍需推行负担权利与义务, 就协议解除事宜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均不需要向对方作出赔偿或负担法律责任。
11.3 法律要求其她情形。
第十二条、 协议终止、 解除与交接手续: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前15日工作日内, 乙方应主动腾退物业管理用房, 并与继任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友好交接工作, 不得有任何妨碍继任物业管理企业正常物业管理行为。
物业管理协议终止日, 乙方需提交物品及档案材料交接清单, 并向继任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管理期间各类档案资料、 甲方提供相关物资以及乙方受托担任物业管理企业期间利用甲方资金购置财产。
物业管理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5日内, 乙方应与甲方和继任物业管理企业查对全部财务帐册, 并将剩下物业管理费用转交给继任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 其她事项:
13.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13.2 通知
送达或给予通知必需用汉字书写, 通知能够专员送达或以预先缴付邮递方法或以电传方法送达。
13.3 完整合约
本协议己包含当事人之协议, 并推翻全部先前协议当事人之间相关管理本物业协议或沟通。若本协议任一条文在法律上成为无效、 非法或不能实施, 本协议其它条文之有效性、 正当性及可实施性并不所以而受损。
13.4 双方可对本协议条款进行补充, 以书面形式由甲、 乙双方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13.5 本协议之附件均为协议有效组成部分; 本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未要求事宜, 均遵照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实施。相关编制、 审定和登记本协议之法律及其她费用, 由甲、 乙双方各自负担。
13.6 因房屋建筑质量、 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 达不到使用功效, 造成重大事故, 由甲方负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 产生质量事故直接原因, 以政府主管部门判定为准。
13.7 争议处理
凡因在推行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 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 经过协商不能处理时, 提请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假如调解不能处理, 各方同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8 修改协议
本协议之一切条文, 必需经过协议当事人共同协商, 在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做出修改、 删减或增加。经修改以后协议须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
13.9 本协议实施期间, 如遇不可抗力, 致使本协议无法实施时, 双方应按相关法律要求立刻协商处理。
13.10 本协议共 10 页, 一式肆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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