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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业务合作协议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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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按揭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企业 支行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开发项目基础情况: 项目名称 , 位于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 该项目占地面积 ㎡ , 项目总建筑面积 ㎡, 可销售面积 ㎡, 可售住房 套, 可售商用房 套。按揭范围为该项目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楼盘; 若项目已成为现房, 按揭范围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全部权证(或完工验收证实)楼盘。   鉴于:   1.乙方就上述项目开发与销售愿意与甲方进行按揭合作;   2.甲方同意向乙方上述项目商品房购置者(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住房贷款金融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 互利标准, 依据中国《协议法》、 《担保法》、 《物权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 经友好协商, 就乙方开发并(预)销售 项目按揭贷款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1甲方有权依据本行个人贷款管理措施及操作步骤管理文件相关要求及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 对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进行调查。   1.2 甲方对购置乙方开发住房项目且符合贷款条件借款人提供最高不超出总房价 %, 期限最长不超出 年个人住房贷款; 对购置乙方开发商用房项目且符合贷款条件借款人提供最高不超出总房价 %, 期限最长不超出 年个人商用房贷款。 1.3甲方向乙方提供项目建造、 预售和销售资金活期存款、 结算服务和物业租金、 管理费代收代付业务服务, 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第二条 乙方陈说与确保   2.1 乙方确保向甲方提供全部资料包含签署文件真实、 完整、 正当、 有效。 2.2 乙方确保在上述项目及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含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条件时, 立刻通知并会同借款人及甲方一同至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该借款人所购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2.3 乙方对产权证办理承诺以下: ⑴乙方同意依据与借款人签署《商品房预售协议》约定初始登记时间取得所售房屋所在楼栋权属证实; ⑵项目含有办理确权手续时立刻通知甲方, 并督促借款人办理确权手续, 确权办理进度立刻通报甲方; ⑶在为借款人办妥《房屋全部权证》等相关产权证实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并帮助甲方督促借款人到房管局办理房产正式抵押手续。 2.4 若因乙方原因, 未按《商品房预售协议》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协议》约定时限办理我行借款人所购房屋转移登记; 或虽已按约定时限办理完我行借款人所购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并取得《房屋全部权证》等相关产权证实, 但在取得上述权证后未在本协议约定时限内推行相关义务,造成办理房产正式抵押手续拖延, 每延期一日, 乙方向甲方支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协议》贷款余额 %违约金。 2.5 在办理抵押登记前, 借款人转让所购房屋, 乙方须事先通知甲方, 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 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6 在甲方与借款人签署《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协议》后, 依据《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协议》约定, 甲方将贷款以借款人购房款名义转入乙方指定账户内。乙方承诺本账户内款项首先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 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若乙方在甲方有开发贷款支持, 甲方对乙方个人按揭贷款资金监管根据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若有)及开发贷专户监管协议实施。   2.7 乙方申明:   本协议所述担保行为符合本企业章程及章程要求程序和权限, 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她相关要求; 假如上述申明有虚假或隐瞒, 本企业愿负担由此产生全部责任。   第三条 连带责任确保担保约定 3.1 乙方为借款人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确保担保。   3.2 乙方自甲方向购置乙方商品房借款人实际发放贷款之日起为该借款人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确保担保, 至借款人所购房产办妥正当有效抵押登记手续并由甲方收执《她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实)正本之日止。在此期限内, 借款人发生《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协议》约定违约事项时, 乙方应该负担确保责任。   3.3 依据法律要求或因其她情形造成《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协议》无效, 甲方在《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协议》项下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乙方仍应负担连带确保担保责任, 不受《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协议》无效影响。   3.4 乙方担保范围包含: 借款协议项下贷款本金、 利息、 罚息、 复利、 违约金、 实现债权费用和其她应付费用。   3.5 乙方为借款人向甲方提供确保金质押担保, 双方另行签署《确保金质押协议》, 确保金交存百分比为借款人贷款额 %。甲方有权利选择或同时要求乙方负担确保担保责任、 确保金质押担保责任。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动用该确保金款项。如借款人在乙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确保期间未按协议约定推行还款义务, 乙方确保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 日内推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推行上述还款义务, 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账户中扣收。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该书面通知甲方:   4.1.1 实施承包、 租赁、 股份制改造、 联营、 合并、 吞并、 分立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4.1.2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 股权变动;   4.1.3 包含重大经济纠纷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4.1.4 破产、 歇业、 解散、 被停业整理、 被吊销营业执照;   4.1.5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4.2 乙方有4.1.1和4.1.2情形, 应最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有前款其她情形, 应在事后5日内通知甲方。   4.3 乙方确保借款人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协议》设定抵押物, 其销售时没有另外设置抵押权、 被查封等权力限制, 且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   4.4 乙方必需确保为借款人提供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所需全部购房协议一份。乙方不得经过虚假交易协议, 骗(套)取甲方贷款。   4.5 乙方不得利用她人以虚假房屋交易等方法, 向甲方申请假个人按揭贷款。   第五条 相关买卖协议被解除约定 5.1 借款人或者乙方拟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协议, 或者房屋买卖协议可能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乙方与借款人拟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协议, 或者乙方拟针对借款人所购房屋给予货币赔偿、 房屋置换, 或者拟以仲裁、 诉讼方法处理买卖协议纠纷时, 乙方应在得悉该情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假如乙方不推行通知义务, 甲方有权根据该笔借款协议金额 ‰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对甲方所以而遭受损失乙方同时应予赔偿。   5.2 当发生本协议第5.1条约定情形造成房屋买卖协议被解除, 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帮助甲方与借款人协商立刻归还贷款本息事宜, 确保将借款人尚欠甲方购房贷款本息直接交付甲方。   第六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6.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按揭合作, 有权宣告按揭贷款提前到期, 要求乙方偿还甲方已发放与此相关借款人贷款本金、 利息、 罚息、 复利、 违约金、 实现债权费用和其她应付费用, 乙方并应赔偿所以给甲方造成损失。   6.1.1 贷款所购房屋存在一房多贷、 一房多卖情形;   6.1.2 乙方利用她人或经过虚假交易合相同方法, 向甲方骗(套)取甲方个人按揭贷款;   6.1.3 乙方对借款人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协议》设定抵押物, 另外设置了抵押权, 被查封等权力限制, 造成出现产权纠纷或财务纠纷; 6.1.4 乙方与借款人私自解除购房协议, 未根据第五条要求推行相关义务; 6.1.5 依据法律要求或因其她情形造成《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协议》无效、 被撤销、 被解除等, 乙方未将相关《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协议》项下甲方应受偿债权金额支付甲方; 6.1.6 若因乙方原因, 未按协议要求期限帮助甲方为借款人办妥房产抵押手续。   第七条 争议处理 7.1 本协议发生争议, 应该经过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按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 A.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向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签署地: )。 协商或诉讼期间, 本协议不包含争议条款继续有效, 双方仍须推行。   第八条 双方约定其她事项   8.1 如遇国家贷款政策调整, 按国家相关贷款政策实施。   8.2 本协议与《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协议》对相关事项约定不一致或未作约定, 以本协议为准, 除非《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协议》明确约定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8.3 若该项目为甲方开发贷款独家支持, 乙方确保全部按揭贷款全部在甲方办理; 若该项目有多家银行开发贷款支持, 甲方办理按揭贷款占比(不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低于甲方开发贷款累计投入占比。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9.1 各方发出通知或其它通讯往来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包含面呈、 EMS邮递)根据所留双方通讯地址进行送达。   9.2 任何面呈之通知和以EMS邮件方法发出通知以接收方签收视为送达。   9.3 各方通讯地址如有改变, 改变方应在改变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 不然因地址改变而引发责任由改变方负担。   甲方联络人:   甲方联络地址:   甲方联络电话:   甲方传真号码:   甲方邮政编码:   乙方联络人:   乙方联络地址:   乙方联络电话:   乙方传真号码:   乙方邮政编码:   第十条 补充条款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 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含有相同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责任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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