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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菲美斯酒店长住房协议
甲方: 安岳菲美斯酒店有限责任企业(出租人)
地址: 安岳县柠都大道9号柠都新城5号楼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邓昱
乙方: 以中圣控股安岳项目落地企业注册核准名为准 (承租人)
地址: 重庆饭店23、 24层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唐胜斌
联络电话:
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 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依据市场经济规律、 以及《中国协议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要求, 遵照自愿、 公平、 老实、 信用标准, 双方就酒店客房长住事项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长住标
甲方同意将甲方自有物业, 坐落在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柠都大道9号柠都新城5号楼(地址)安岳菲美斯酒店5楼整层区域出租给乙方作中圣控股安岳项目落地企业注册、 办公、 住宿用途使用, 房屋建筑面积累计为950平方米。
第二条 长住期、 房费及支付
1.本协议长住期暂定为一年, 自7月30日(或入住日)起, 至7月30日(或乙方自有办公楼建成搬迁使用)为止。
2.住宿费: 总金额900,000元/年, 大写: 玖拾万元整/年。
长住期内物业管理费、 水费、 电费等因使用房屋而产生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含入房费中。
3.支付方法: 房费按每3个月结算一次, 由乙方在每个结算周期前30日内以转账方法缴付本结算周期房费给甲方。
4.首期房费: 乙方应在入住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首期房费人民币225,000元(大写: 贰拾贰万伍仟元整)。
5.甲方银行账户信息以下: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安岳支行]
户名: [安岳菲美斯酒店有限责任企业]
账号: [2312 4921 0900 0084 467]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按本协议要求收取房费,并向乙方开具发票。
2.负担房屋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维修费用, 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3.入住期内, 甲方如因自用(包含甲方关联企业自用)需要, 有权解除本协议、 收回房屋, 但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且不负担违约责任, 但应退还乙方收取结算后多出房费。
4.入住期内, 乙方应自行办理经营项目所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入住期间项目税收上缴由对应经营方自行负担。
5.入住期届满, 且甲乙双方未另订协议, 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但应提供15日宽限期(自入住期届满之日起算)供乙方搬迁物品与设备, 宽限期房费比照上月房费按日计算。
6.甲方天天给乙方提供不超出十人(含十人)无偿早餐卷, 超出部分乙方自理。
7.无偿提供乙方8个地下车库停车位, 超出部分可帮助乙方向物业企业协调办理停车位, 费用由乙方负担。
8.无偿提供(不低于8M带宽)正常办公网络、 无偿每个月为乙方提供5次三楼30人会议室服务, 超出部分按500元/次收费。
9.酒店餐饮包间按人均100元标准消费可免收包间服务费, 餐饮消费按九折计(海鲜酒水除外), 可依据乙方要求提供工作餐, 按酒店标准九折收费。
10.乙方入住楼层均按酒店所属星级标准提供客房服务。如有其它客房消费, 可按酒店内部价提供标间238元/天、 单间258元/天服务, 乙方餐饮、 茶楼、 客房等消费实施指定人员签单月结。
11.甲方提供每个月单房10吨水、 300度电正常能耗, 该楼层能耗总数为200吨水; 6000度电, 超出部分将按市价收取水、 电费。
12.在酒店大堂为乙方提供企业楼层导向指示牌。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时交纳房费并收取发票。
2.严格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房屋使用性质使用房屋。乙方私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收回房屋。
3.因使用需要, 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 改善、 增设她物等添附时, 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 并应遵守国家相关建筑、 消防、 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方面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她约束性要求。乙方从事前述行为时 必需事先书面向甲方申请并经甲方同意, 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
协议期满或本协议终止或解除, 乙方经营中购置可移动设备和用具由乙方在宽限期满后清理出场, 装修地面、 天棚、 墙面、 门窗、 隔断、 楼梯栏杆、 室内水、 电、 气、 以及敷设管线等不得拆除, 也不得人为损坏全部固定装修。协议期满、 因乙方违约造成协议解除, 固定装修无偿归甲方全部, 对未经同意留存物品, 甲方有权处理。
4.非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 分租或以其它任何形式有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然,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收回所长住房屋。
5.乙方应珍惜和合理使用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 发觉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自然损坏, 应立刻通知甲方并主动配合甲方检验和维修。因乙方未立刻通知甲方, 造成延误维修而造成她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 乙方负责赔偿。因使用不妥或因非甲方原因造成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损坏或她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 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6.乙方在房屋内需要安装或使用超出水、 电表容量任何水、 电设备, 应事前取得甲方同意, 再由乙方负责到相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 费用由乙方负担。
7.乙方应该注意防火安全, 不得在房屋内非法存放、 使用易燃、 易爆等危险物品; 入住期内房屋消防责任、 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担。乙方并应依据甲方要求签署《客房入住安全责任协议》。
8.入住期内, 因乙方原因或自建办公楼完工搬迁, 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 且不负担违约责任, 但应结算清乙方在甲方酒店入住期内产生全部费用。
9.入住期届满,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甲方要求交回房屋及所属配套设施/设备, 如有损坏, 乙方应向甲方负担赔偿责任。
10.乙方不得在房屋中从事任何违法活动。不然, 甲方有权立刻解除本协议、 收回房屋。
11.乙方不得违规使用甲方安全责任协议书内禁用大功率电器。
12、 签署协议后为正式正效, 甲方需交付乙方房门机械门匙1条, 如有遗失或损坏需赔偿50元。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任何一方未推行或未完全推行本协议条款或者违反政府法律、 法规, 以致不能实现协议目, 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2.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单方解除本协议, 另一方有权按还未推行长住期内房费总额20% 收取违约金, 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逾期交纳房费, 每逾期一日, 乙方须按当日逾期租金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假如逾期30日仍不交纳,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收回房屋, 乙方仍需支付违约金及应付甲方房费。
4.入住期届满, 甲乙双方未另订协议且续住关系未延续, 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宽限期内搬迁完成并将房屋交回甲方, 并支付宽限期内对应房费。不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迁出和补交占用期内房费, 并有权按占用期内房费总额20%收取违约金。
5.入驻期内, 因甲方原因需使用房屋, 并未按本协议约定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合理预留乙方搬迁时间,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入住期内预付房费,并有权按预付房费部分总额20%收取违约金。
6.因不可抗力原因, 造成本协议无法推行时, 双方互不负担责任。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2.因为不可抗力事件, 致使一方在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过程中碰到障碍或延误, 不能按约定条款全部或部分推行其义务, 碰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受阻方), 只要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其义务, 是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 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拖延推行相关义务情形;
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推行其义务并降低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刻通知对方, 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提供相关该事件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 书面说明中应包含对延迟推行或部分推行本协议原因说明。
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 受阻方应继续推行本协议, 并应立刻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推行义务时间, 延长久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时间。
4.假如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连续达30日或以上时, 双方应依据该事件对本协议推行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修改或终止。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 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负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通知与送达
依据本协议需要发出全部通知, 均须采取书面形式, 以专员递送, 并由接收人签收, 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协议各方为收件人。
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处理
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2.全部因本协议引发或与本协议相关任何争议将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假如双方不能经过友好协商处理争议, 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两种争议处理方法:
2.1将该争议提交省级仲裁委员会, 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成都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2.2向甲、 乙双方共同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 双方将继续推行本协议未涉仲裁或诉讼其它部分。
第九条 税收
本协议项下之房屋在入住期内需要交纳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要求各自负担。
第十条 协议生效及其她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首笔款到账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但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及相关要求, 如与本协议有抵触且补充协议中不作注明, 以本协议为准。
4.双方同意, 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若附件与协议正文有任何不一致, 以协议正文为准。
附: 客房安全责任协议
甲方: 安岳菲美斯酒店有限责任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
客房安全责任协议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安岳菲美斯酒店有限责任企业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中圣控股安岳落地企业名称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依据《中国消防法》和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她相关安全要求, 甲、 乙双方在房屋资产长住期间签署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书:
1、 乙方在长住期间必需确保甲方资产不受损失。
2、 乙方要制订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确定消防岗位安全责任人, 加强人员消防安全教育。
3、 乙方应推行治安防范义务, 制订相关制度, 治理并立刻消除安全隐患。
4、 乙方要常常检验, 屋内严禁使用明火,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品, 以免引发火灾。
5、 乙方要常常检验全部电源、 电路及其她设备, 发觉问题立刻通知甲方专业人员维修。
6 、 乙方不得私自拉临时电线, 如有需要应找专业电工安装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出租房内严禁使用电炉子、 电褥子、 电暖气、 电热器等, 以免使用不妥发生火灾。
7、 乙方下班后在无人情况下要拉闸断电, 仔细检验有没有引发火灾隐患。
8、 乙方应注意节水、 节电、 如发觉有浪费现象在甲方提醒无效情况下可进行罚款。
9、 乙方在长住期间, 因使用管理不善引发火灾或其她不安全事故而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造成甲方房屋及其她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给其她入住客人或业主造成损失, 其损失全部由肇事者负担。
10、 依据消防法要求, 企业财产出租谁使用谁负责标准, 在甲方已经提供消防设施情况下, 出现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负全责。
11、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甲方: 安岳菲美斯酒店有限责任企业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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