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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之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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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篇一: 法律事务委托协议(样式)】 附件二 协议编号: 法律事务委托协议 (民事诉讼、 仲裁) 重庆市司法局 监制 重庆市律师协会 法律事务委托协议 协议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或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重庆律师事务所 责任人: 依据《中国律师法》、 《中国民事诉讼法》、 《中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措施》、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要求, 甲方就本协议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 乙双方经协商, 签订下列条款,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收甲方委托, 指派为甲方因与 就一案在下列第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 担任代理人: 1.一审; 2.二审; 3.实施; 4.再审; 5. 。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本条所列第项: 1.尤其授权: 代为认可、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 提起反诉、 上诉; 2.通常授权。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 完整、 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协议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相关情况, 并提供相关资料, 不得隐瞒虚构。 —2— 2.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金额和支付方法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 不得向乙方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法律事务, 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具体理由。 5.甲方应在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终止时, 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 并立刻交由乙方归档。本协议包含《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编号为 。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协议,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 依据案情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 确定代理思绪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 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 对包含与本案相关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 若为尤其授权代理, 应遵照有利于甲方利益标准谨慎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非因法律要求或当事人同意,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内容除外: (1)当事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以及其她严重危害她人人身、 财产安全犯罪事实和信息; (2)能够公开查阅或取得信息和资料; (3)为推行本协议约定法律服务必需披露信息和资料。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协议, 乙方收取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不予退还, 甲方还未支付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 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确保, 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法律事务时, 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 经甲方确定后, 立刻另行指派律师给予接替, 以完成本协议约定法律服务。 —3—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和其她费用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2.差旅费 乙方根据下列第 项方法收取差旅费: (1)乙方与甲方约定包干差旅费, 乙方按不超出律师服务费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 (2)乙方预收差旅费, 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 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 3.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法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协议第七条中另行注明。 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判定费、 公证费、 公告费、 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其她费用, 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 因甲方未根据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 造成乙方律师不推行或未立刻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责任由甲方负担。 第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 可在本条款下尤其约定: 第八条 本协议使用期自签署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 甲方因调解、 和解、 撤诉等原因造成本协议无需或不能继续推行, 均视为乙方已 —4— 全方面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 甲方应依据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 本协议使用期届满, 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 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 第九条 甲方确定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络人是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法律服务向甲方推行通知义务通讯地址及联络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联络人推行了通知义务, 视为乙方已向甲方推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络人, 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 甲、 乙双方在推行本协议中发生纠纷时, 应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能够提请乙方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 也能够采取下列第项方法处理: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协议壹式份, 甲方持份, 乙方持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 已认真审阅本协议全部条款并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 本协议全部条款均由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甲 方: 乙 方: 重庆 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5— 【篇二: 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法 律 服 务 委 托 合 同 书 协议编号: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帐号: 本协议由甲、 乙双方依据《中国律师法》和其她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于 年月日签订。 一、 法律服务范围 1、 乙方接收甲方委托指派律师, 为甲方下列在〔 〕中标有√符号项目法律事务(以 下简称“本法律事务”)提供服务。 (1)刑事诉讼案件。侦查阶段〔 〕, 审查起诉阶段〔 〕, 一审〔 〕, 二审〔 〕, 再审〔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 〕,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二审〔 〕,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申请实施〔 〕。 (2)民事诉讼案件。一审〔√〕, 二审〔 〕, 申请再审〔 〕, 申请抗诉〔 〕, 申请 实施〔 〕。 (3)行政诉讼案件。听证〔 〕, 申请复议〔 〕, 一审〔 〕, 二审〔 〕, 再审〔 〕, 申请国家赔偿〔 〕, 申请实施〔 〕。 (4)仲裁案件。代理仲裁〔 〕, 申请实施, 或者申请撤消仲裁/不予实施〔 〕。 (5)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 〕。 2、 刑事诉讼案件。乙方接收甲方委托指派律师, 为一案中提供法律帮助/ 担任辩护人。 3、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乙方接收甲方委托指派律师, 为甲方与(民事/行政/仲裁)一案诉讼/仲裁代理人。 4、 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接收甲方委托指派律师, 就 事宜/项目提供见证/咨询/ /法律服务。 二、 委托权限 乙方授予甲方委托权限为(在选定项目后打√) 〔 〕1、 通常代理(关键是指不包含处分被代理实体权利和义务诉讼代理行为)。 〔√〕2、 尤其授权(关键是指代理人享受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诉讼代理行 为, 以下为选择项)代理人有权〔√〕代为认可、 放弃、 变更诉讼/仲裁请求, 〔√〕进行和 解, 〔√〕接收法律文书送达, 〔√〕申请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 〔 〕3、 非诉法律事务委托权限: 。 如甲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且委托权限与本条约定不一样, 委托权限依授权委托书为 准。 三、 律师 乙方指派 律师、 律师、 律师、 律师为本法律事务承接律师(以下简称“律师”)。本协议推行过程中, 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含但不限于正常调动、 离职、 时间冲突、 回避、 身体情况等)无法继续或临时不能承接本法律事务, 律师应该立刻通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她适宜律师接替; 甲方不一样意其她律师接替, 视为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协议, 本协议终止。 四、 乙方及律师义务 1、 律师必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 律师应该勤勉尽职, 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 依法维护甲方权益。3、 律师应该立刻向甲方汇报事务进展情况。4、 律师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行事, 假如确有需要, 应该由甲方另行出具委托书。5、 乙方及律师变更联络信息, 应该立刻通知甲方。6、 乙方及律师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及律师对于甲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应该保守秘密, 在未取得甲方同意情况下, 不得向第三人泄露; 但依法或取得甲方及其近亲属同意后, 可向司法机关、 仲裁机构或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披露所包含秘密除外。 五、 甲方义务 1、 与乙方律师老实合作, 向乙方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相关资料、 证据, 如实陈说与 本事务相关情况。2、 如与本事务相关情况和事实发生改变, 应立刻通知乙方律师。3、 如变更联络信息, 应该立刻通知乙方律师。4、 根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5、 向乙方律师提出要求不应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相冲突。不然, 乙方律师有权拒绝其要求。 六、 律师费及其支付(在选定项目后打√) 1、 〔√〕甲方委托乙方承接本法律事务以计件方法收取律师费, 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 () 元。 律师费支付方法: 〔√〕由甲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即 日内一次性支付。 〔 〕由甲方按下列期限分期支付: 。 2、 〔 〕甲方委托乙方承接本法律事务以计时方法收取律师费, 计时收费标准为: 每小时人民 币元, 计时收费最小单位为一小时。律师完成本法律事务所需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签具《律师用时确定单》。 律师费支付方法: 由甲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预付 元。乙方律师依据服务时间, 以《律师费用清单》方法通知甲方已支律师费和其她费用及余额, 并可通知甲方立刻补充预付律师费及金额。乙方完成本项法律事务或本协议解除时, 双方结算律师费, 多还少补。 3、 〔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 甲方委托乙方承接本法律事务以风险代理收费方法收取律师费。 具体约定为: 。 七、 其她费用 律师在办理本项法律事务中所发生以下其她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 应由甲方另行负担: 1、 代理活动产生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异地差旅费等); 2、 代委托人支付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 判定费、 公证费和查档费等)。 八、 利益冲突 乙方及律师应该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与甲方有利益冲突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情况如实通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情况下, 甲方有权选择继续签署协议、 推行协议或变更委托权限或解除协议; 乙方有权作出回避安排。 九、 委托事务完成与协议使用期限 属于诉讼/仲裁/代理, 委托法律事务以判决、 裁定、 调解、 案外和解、 撤诉、 撤销案件、 终止诉讼/仲裁/实施等方法结案, 或者甲方原因单方撤销委托解除协议, 均视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务; 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 本协议约定法律事务完成, 或者甲方撤销委托解除协议, 均视为乙方完成委托法律事务。 本协议使用期限, 自签署之日起至委托法律事务完成或者甲方撤销委托、 解除协议时止。 十、 协议解除 1、 经书面通知, 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单方解除本协议, 该解除通知抵达乙方之日生效。协议一旦解除, 乙方及律师应立刻停止提供法律服务。2、 假如甲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她费用, 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但应书面通知甲方。3、 若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觉甲方存在有意隐瞒事实或虚假作证等妨碍乙方及律师正常完成受托法律事务情形, 有权解除本协议。 十一、 违约和赔偿 1、 如甲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约定或者《律师费用清单》提醒立刻足额支付律师费和其她费用, 应该负担拖延推行违约金。拖延推行违约金按甲方应支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支付之日止。2、 乙方及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 因违法执业或其她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 乙方应该赔偿甲方实际直接损失。 十二、 通知 与本协议推行相关通知能够用书面(包含邮件、 传真、 电子邮件)、 电话等方法送达。 十三、 不确保与风险提醒 乙方及律师向甲方提供分析、 判定和意见, 均不可了解为乙方或律师就本法律事务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确保。甲方在诉讼或仲裁中可能存在包含但并不限于以下多个风险, 甲方应尽可能给予避免: 1、 诉讼或仲裁请求不明确、 不具体、 不完整会造成负担不利后果。随意扩大请求如得不到支持要额外负担对应诉讼费用。请求增加、 变更或者提出反诉、 反请求应在许可或指定时限内完成, 不然可能不被审理。2、 提供证据应该立刻、 充足, 超出指定时限提供证据、 不提供原始证据、 证人不出庭作证、 未在指定时限内申请调取证据或申请判定都可能影响证据效力, 甚至不被采信。有意提供虚假证据会造成负担法律制裁后果。3、 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庭会造成缺席审理或按自动撤回诉讼或仲裁请求处理。4、 不正确提供送达地址造成诉讼或仲裁及相关文书被退回也视为已送达。在委托期间, 变更联 系地点或方法未通知乙方及律师, 可能会造成无法立刻送达通知及代交法律文书等后果。 5、 应在裁决书指定时限内提出上诉, 不然会丧失上诉权。6、 申请人强制实施期限为二年, 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推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出上述期限申请强制实施, 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7、 不推行生效法律文书会造成支付拖延推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 或者支付拖延推行金, 还可能遭受民事制裁(如司法拘留等)。 十四、 争议处理(在选定项目后打√) 2、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 先行协商, 如协商不成, 能够提请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调解处理。双方同意, 就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 在无法经过协商和调解方法处理情况下, 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 其她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 甲乙双方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约定: 1、 乙方如完成委托事务, 或者甲方单方解除委托协议、 撤销委托, 律师费不予退还、 减免。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 十六、 生效条件(在选定项目后打√) 〔√〕1、 本协议由双方签署后生效。 〔 〕2、 由甲方实际支付首次付款后生效。 在此之前, 乙方及律师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但律师在签署协议前提供法律服务包含在本协议内。 十七、 本协议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含有相同效力。 十八、 本协议一式二份, 双方各执一份, 效力相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代表: 代表: 【篇三: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协议】 协议编号: 法律事务委托协议 (非诉讼)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律师协会监制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重庆律师事务所 依据《中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要求, 甲方因包含法律上事务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甲、 乙双方经协商, 签订下列条款,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收甲方委托, 指派 律师依据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 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 。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该真实、 完整、 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本法律事务包含相关情况、 材料。 2、 甲方应该根据本协议约定金额或计费方法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服务费。 3、 甲方应该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需便利。 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刻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 或认为不适合服务甲方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具体理由。 5、 甲方在委托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结束或终止时, 应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 并立刻将《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 交还给乙方, 由乙方立卷归档。本协议包含《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编号为: 。 6、 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协议,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该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一切正当权益。 2、 乙方律师应该依据甲方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3、 乙方律师应该按时地为甲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4、 乙方律师必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不得泄露甲方技术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 除本协议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 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6、 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法律服务费。 7、 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及差旅费, 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权暂缓推行法律服务工作。 8、 签署本协议后, 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协议, 乙方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 如甲方还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协议, 甲方有权继续追讨。 9、 乙方同意并确保, 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或不能完成、 或服务不尽责或无力发挥应有作用投诉时, 乙方将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 经甲方确定后, 立刻另行指派律师给予接替, 以完成本协议约定法律服务事务。 10、 假如乙方已经接收同一法律事务相对人委托, 需书面通知甲方, 若甲 方书面同意, 则继续推行本协议; 若甲方书面不一样意, 则解除本协议, 乙方将所收取全部费用退还甲方。乙方不能指派同一法律事务相对人委托代理律师为甲方代理人。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和其她费用约定: 1、 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法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 2、 差旅费 在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内(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 江北区、 沙坪坝区、 南岸区、 九龙坡区、 大渡口区、 渝北区、 巴南区、 北碚区)办理甲方委托法律事务, 乙方按不超出律师费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该差旅费包含交通费、 中国电话费、 传真费、 一般及挂号邮寄费、 互联网上网费; 不包含文件资料打印费、 复印费、 特快专递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她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 人民法院等单位收取费用。 乙方律师如需到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外进行与本案相关工作, 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 按甲方相关要求办理出差手续, 乙方律师出差后甲方立刻据实报销。 3、 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法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协议第九条中另行注明。 4、 依据《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措施》要求, 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判定费、 公证费、 公告费、 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其她费用, 由甲方另行支付。 5、 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 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清上述费用造成乙方律 师不能或未能立刻推行甲方委托办理法律事务责任将不由乙方负担。 6、 除非甲、 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收乙方报销任何费用, 甲方也无需向乙方律师支付额外酬劳、 补助、 津贴和馈赠。 第六条 甲方了解并同意, 乙方指派律师工作只限于与甲方以独立法人名义发生活动相关, 乙方指派律师无义务为甲方职员、 甲方参与任何形式合作或联合组织提供上述服务。若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乙方指派律师提供上述法律服务, 乙方能够根据律师收费措施优惠10—15%收取律师费用。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与乙方或其指派律师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 可在本条款下另行尤其约定: 第九条 甲方确定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络人是乙方办理本协议委托法律事务向甲方推行通知义务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络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联络人推行了通知义务, 视为乙方已向甲方推行了通知义务。 假如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络人, 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 甲、 乙双方在推行本协议中发生纠纷均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本协议壹式肆份, 甲方持贰份, 乙方持贰份, 具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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