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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牌照租赁协议书
甲方(车辆牌照使用单位):
乙方(车辆牌照被使用人):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乙方将自有车辆牌照租借给甲方使用。现就租赁车牌照事宜双方达成协议以下:
一、 甲方负责支付购置型号为: 车辆一切费用; 乙方只负责提供车牌为 车牌。
二、 租赁期限: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甲方在此期间经过摇号拿到车牌指标, 可与乙方协商缩短或解除本协议, 但须提前一个月协商。
三、 租赁费用: 大写 元/月, 即 元/六个月, 六个月为一个计算周期, 甲方在每个周期开始第一个月月末前将该周期租赁费支付给乙方。
四、 租赁期间, 乙方不可将车牌指标租赁服务中止或给第三方使用。乙方因债权问题, 引发车牌连带责任及纠纷, 乙方自行负担全部责任, 甲方概不负责。甲乙双方明确: 即使车辆购置后在乙方名下, 但该车辆全部权、 使用权、 处分权等均属于甲方, 乙方及其利害关系人不享受该车任何权利, 无权以任何方法使用、 抵押该车。
五、 租赁期内, 车辆产生一切费用及债务均由甲方支付并处理, 乙方只负责提供车牌照, 没有任何义务处理车辆产生一切费用及债务。
六、 车辆牌照在租赁期间, 甲方应为该车上全险作为安全保障。如车辆出现一切交通事故与违法行为由甲方负担, 乙方不负担责任。
七、 车辆在租赁期间所产生一切责任均由甲方负担, 乙方概不负责。
八、 租赁期间内, 甲方要妥善保管车牌照, 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情况下将其转让、 转借等。
九、 租赁期满后, 甲方对车辆牌照使用权自行终止, 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车辆转出相关手续, 便于乙方自行购置车辆使用自有牌照。
十、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如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处理。
本协议一式贰份, 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 期: 日 期:
收款证实
今收到北京博海众通商贸有限责任企业车辆牌照租赁费用: 人民币陆仟元整。
特此证实。
收款人(签字捺印):
收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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