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铝合金门窗销售协议
甲方:
乙方:
甲、 乙双方依据《中国协议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 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 经友好协商, 签署本协议, 以资双方共同实施。
第一条 本协议所购彩色铝合金门窗数量及价格
(一) 本协议铭帝牌断桥50平开铝合金窗承包范围为
, 协议综合单价为人民币 元/m2,门窗面积约 , 协议总额暂定为人民币 元, 大写: 。
1、 此综合单价为全部推拉门窗、 固定窗、 推拉门平均综合单价。(含纱扇)
2、 此综合单价含制作安装、 管理及保修, 含税金。
3、 本协议面积增减套上述单价进行结算: 如若窗型、 分格形式及原材料变更, 造成价差则另行增加报价。
4、 本工程结算面积以设计蓝图洞口尺寸为准, 飘窗按展开尺寸计算。
5、 本价格不包含土建配合费。
6、 材料价格出改变, 不另行调价。
(二)以下文件做为协议附件
第二条 本协议塑钢门窗材料报价说明
1、 型材: 本工程塑钢门窗用塑料型材由甲方指定选择铭帝牌50系列断桥平开窗。
2、 本协议报价所选择钢衬型材壁厚为 。
3、 五金件: 为配套优质产品。
4、 玻璃: 选择汽车级原片, 中空玻璃使用4mm+6A+4mm浮法白玻。
5、 纱扇: 为不锈钢纱扇。
第三条 安装地点及开完工日期
1、 本安装工程 所在地为: 。
2、 甲、 乙双方在签署协议后, 乙方立刻组织相关型材, 并按甲方要求 开工, 完工。
第四条 本协议塑钢门窗款项支付方法及期限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不付定金, 门窗框到场安装7日内付本协议总额40%进度款, 门窗扇及玻璃到场安装7日内付本协议总额40%。全部安装完成, 甲方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乙方应积级配合, 待工程验收合格后, 甲方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五条 供货期顺延
如遇下列情况, 经甲方代表签证后, 工期可对应顺延:
1、 甲方未能按协议约定提供图纸。
2、 甲方未能准期支付协议约定款项。
3、 甲方、 监理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所需指令、 同意等, 未能立刻指定型材颜色、 种类, 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或修改造成增加门窗量一次增加超出协议总量10%。
5、 不可抗力(详见本协议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6、 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其它情况。
第六条 双方责任
1、 甲方责任;
(1)为确保门窗正常安装, 甲方应对施工洞口尺寸给予明确要求, 确保洞口尺寸规范。
(2)甲方对不规范洞口尺寸进行修整。
(3)负责立刻组织对门窗验收工作。
(4)甲方无偿提供安装主施工所需垂直运输、 脚手架、 临时仓储。
(5)甲方应依据本协议要求按时支付各期款项。
2、 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时主动组织原材料进厂及产品加工。
(2)乙方应将产品安装尺寸及施工方案交甲方, 并主动组织安装。
(3)乙方按工程进度负责对门窗制作、 运输、 安装。
(4)对每批所交产品提供材质证实。
(5)负责办理交验手续及资料, 汇总给总包方。
第七条 变更
1、 如若设计变更, 甲方应在乙方产品加工前15日以上, 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并取得乙方认可。如变更在产品加工过程中, 甲方应负担此造成损失对应顺延加工周期。
2、 如若工期需要提前或者延后, 甲方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并取得乙方认可, 由此造成赶工或产品滞留所产生费有由甲方负担, 原生产周期作调整或顺延。
3、 协议条款变更: 本协议双方应严格推行本协议各项条款, 若一方提出某项条款变更, 变更方应立刻用书面文字方法通知其次, 由双方协商和签署相关变更协议。
4、 双方签署变更协议, 为本同附件。
第八条 全部权之保留
乙方保留协议产品全部权, 直至甲方付清本协议全部货款。
第九条 违约
1、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推行其本协议约定全总或任何义务, 或有其它违反协议行为, 应视为违约方应该负担对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负担经济责任。
2、 本协议双方分别发生不一样违约行为, 应上双方协调处理违约责任或和自负担因为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并负担其经济责任。
3、 甲方不能按时付款, 主供货期对应顺延, 当付款时间超出20日, 乙方可停止供货, 直至甲方向乙方付清货款, 乙方方可人供货。
4、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供货, 当供货时间超出7日, 由乙方自行赶工期, 确保其总体供货不能顺延, 如整体供货超出20日, 从21日起负担经济损失。
第十条 不可力抗
1、 若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无法推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双方应继续推行未直接收到不可抗力影响本协议项下其她义务, 而受不可抗力影响义务推行期限, 延长时间与不可抗力事件产生后果连续时间相等。
2、 当碰到不可抗力事件, 受影响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5天内, 书面通知一方。
3、 若不可抗力后果连续1月以上, 双方应重新洽淡协议义务, 若双方无法形成协议, 任何一方可全部或部分终止协议。
4、 不可抗力是指超出本协议人任何一方所不能控制之事, 比如: 战争、 暴乱、 地震、 洪水不、 台风或政府在其主权范围内行为。
第十一条 争议
1、 全部因本协议实施而产生与本协议相关争议, 双方应经过协商处理, 若争议经双方协商30天内未能处理, 双方应过法律程序处理。
2、 在诉讼期内, 双方应继续推行本协议项下未有争议义务。
第十二条 其它
1、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甲、 乙双方代表协商做出补充协议(协议), 且补充协议(协议)为本协议副件。
2、 本协议副件为本协议组成总分, 含有相同效力。
3、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 方双方各执一份。
4、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
5、 本协议推行完成, 结清尾款, 该协议自然失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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