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分期付款买卖协议协议编号: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依据《协议法》及相关要求, 就乙方向甲方分期付款购置货物事宜, 本着平等互利、 老实守信标准, 经协商一致, 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 所购货物明细情况
品 牌
陕汽德龙自卸车
型 号
生产厂商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企业
产 地
西安
数 量
壹
单价(人民币)
394000元
底盘号
发动机号
协议总价
¥394000元 人民币, 大写叁拾柒叁拾玖万肆仟元整。
该价款包含税金。
第二条 货物全部权
甲方依据乙方要求, 甲方采取分期付款形式将货物销售给乙方, 乙方在未付清货款前, 货物全部权归甲方全部, 乙方只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待乙方付清全部货款, 并由甲方出具全部权转移证书后, 货物全部权归乙方全部。
双方确定: 该条款是货物全部权认定唯一依据。
货物全款未付清之前, 该货物登记证等资料原件由甲方保管。
第三条 付款期限、 金额及利息支付
在双方签署买卖协议后, 乙方首付购车款00元, 余款194000元(大写拾玖万肆仟元整)分捌次向甲方按时支付。(时间2月1日-10月30日)
第一次付款: 03月1日 小写¥24250元(大写: 贰万肆仟贰佰伍拾元)
第二次付款: 04月1日 小写24250元(大写: 贰万肆仟贰佰伍拾元)
第三次付款: 05月1日 小写¥24250元(大写: 贰万肆仟贰佰伍拾元)
第四次付款: 06月1日 小写¥24250元(大写: 贰万肆仟贰佰伍拾元第五次付款: 07月1日小写¥24250元(大写: 贰万肆仟贰佰伍拾元)
第六次付款: 08月1日 小写¥24250元(大写: 贰万肆仟贰佰伍拾元)
第七次付款: 09月1日 小写¥24250元(大写: 贰万肆仟贰佰伍拾元)
第八次付款: 10月1日 小写¥24250元(大写: 贰万肆仟贰佰伍拾元)
该货款应于10月1日乙方向甲方收取天天按1000元罚款, 直至付清逾期货款, 并应负担全部货款30%违约金。
第四条 保险费、 公证费标准及支付
1、 乙方分期付款期间必需每年购置保险费, 保险项目及投保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保险费可由甲方代收。
2、 本协议需经公证, 货物保险、 公证费及协议所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 款项支付方法
乙方应直接向甲方支付款项, 也可在甲方开户行开立帐户, 用以支付货款及其她费用结算。乙方可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帐户扣除协议项下各项费用。从乙方账户直接划扣款项, 乙方应该确保有足额存款可供甲方成功划扣, 不然, 乙方应该负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第六条 分期付款期内货物使用要求
1、 乙方必需办理好车管、 运管、 保险等其它相关手续, 所需费用自理。乙方应严格实施交通法规和安全运行, 分期付款期间不管什么原因, 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 乙方都必需按协议约定支付全部货款, 如造成违约, 还应负担违约责任。
2、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私自对货物进行转让、 抵押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甲方全部权行为。
3、 乙方提走货物后, 如发生质量问题, 按厂家售后服务要求实施, 但在甲方明确通知乙方存在商品缺点或提供相关说明前提下, 协议一经签定,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行或拖延推行本协议要求支付剩下货款义务。
4、 乙方在使用保管货物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损害、 财产损失, 或发生货物毁损灭失、 被盗、 火灾、 交通事故等情况, 均由乙方负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与甲方无关。经双方认定, 均对该条款无异议。
第七条 担保或抵押
1、 乙方为推行本协议自愿向甲方提供担保人。
2、 乙方担保人认可甲乙双方买卖行为及签署全部文件, 而且担保人负担连带确保责任。
3、 担保人在乙方未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货款、 利息及其她费用时, 即行负担连带担保责任, 担保人将无条件、 无异议地支付乙方所欠货款、 违约金、 实现债权费用及由此产生其它全部费用。如甲乙方协商变更协议部分条款, 则无需通知担保人, 担保人对此均应给予认可。
4、 担保人同意在债权人要求其负担确保责任时, 放弃对债务人物担保优先偿债抗辩权, 不管债务人是否有物担保, 担保人都无条件负担担保责任。
5、 担保人授权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确保事项变更。假如本协议签署后, 包含分期还款期次、 还款日期、 担保金额调整, 在期次不超出2次、 还款日期改变不超出6个月、 担保金额改变不超出货款总额30%时, 担保人同意根据变更后协议, 继续负担担保责任。
6、 担保人确保期限自乙方还款开始日至还款时间届满后两年。
7、 乙方、 担保人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担保人做出以下申明与承诺: “含有完全民事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正当收入起源和代偿能力; 无贷款逾期、 欠息、 信用卡恶意透支或逃废债务等不良信用统计; 无赌博、 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统计; 向甲方提供抵(质)押担保和确保担保已取得配偶书面同意; 当住所、 工作单位、 婚姻情况、 联络方法等发生改变时, 于发生之日起五日内, 书面通知甲方等”。
第八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收取货款及其它相关费用;
2、 有权监督、 检验货物使用、 保养情况;
3、 本协议签定后向乙方提供所需货物。
第九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提供货物;
2、 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货款及其它相关费用;
3、 乙方在未全方面推行完成本协议所确定义务之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货物全部权; 不得以该货物为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包含但不限于抵押、 质押、 留置、 确保), 不得存在其它任何侵犯甲方全部权行为。假如发生这些行为, 其行为无效。
4、 当经济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或身份证、 居住地址、 工作单位、 联络方法等变动时均应立刻通知甲方。
5、 负责对货物妥善保管、 使用、 维修, 负责落户、 审验等手续办理, 并负担相关费用。
6、 严格遵守交通及运输管理法规, 不得使用货物从事违法活动, 对日常驾驶货物违反交通法规行为造成处罚, 驾驶人必需立刻缴付罚款、 接收驾驶证扣分等处理。如所以给货物全部些人造成了损失, 由乙方全额负担。
7、 乙方负担货物保险费, 保险企业甲方选定, 手续由甲方代办。乙方款项未清偿完成前, 必需根据甲方要求保险项目及投保金额, 对货物进行全额保险, 保险第一受益人为甲方, 保单正本由甲方保管。保险到期前一个月必需经甲方办理车险续保, 如未续保, 甲方有权代乙方投保, 并有追索权。
8、 货物一旦发生事故, 在保险要求时间内立刻向公安机关、 保险企业报案, 并立刻通知甲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乙方未全方面推行完成本协议确定义务之前, 有下列行为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即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收回货物并自行处理该货物。乙方已交定金、 货款及利息等均不予退还。在解除协议之前, 乙方所欠应付款项和其它各项费用仍应继续向甲方支付, 担保人负担连带确保责任。因甲方收回货物给乙方造成损失, 则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也能够选择提前一次性收取剩下全部货款及各项费用, 并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违约金确定为协议总价30% 。同时乙方不能按期交纳剩下货款、 利息及其她费用, 甲方在催收及追偿过程中所发生全部费用(包含不过不限于交通费、 差旅费、 通讯费用、 律师费、 诉讼费、 实施费、 公证费等)均由乙方负担。
1、 乙方违反本协议及附件相关付款时间、 金额等约定, 或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
2、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3、 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文件、 材料或隐瞒关键事实已经或可能对甲方造成损失;
4、 乙方与她人签署有损甲方权益合相同文件;
5、 因政策原因或担保人本身原因, 致使担保人向甲方质押或抵押财产丧失担保功效, 或乙方推行确保责任能力显著下降, 乙方不能提供符合甲方要求新担保人;
6、 乙方死亡、 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 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或其继承人、 受遗赠人、 监护人拒绝推行本协议;
7、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私自对货物进行转让、 抵押或采取其它可能侵犯甲方全部权行为;
8、 其它违反本协议而足以影响乙方推行义务诚意和能力情况。
第十一条 尤其约定事项
1、 乙方未全方面推行完成本协议所确定任何一项义务之前, 货物全部权依法归属甲方, 乙方只有使用权; 即使为了使乙方使用方便, 甲方同意将发票及货物落户手续办理在乙方名下, 货物全部权仍然归属于甲方。但为确保本交易安全, 乙方货物必需抵押登记在甲方名下。
乙方全方面推行完成本协议所确定义务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后, 货物全部权即转归乙方。
2、 甲方作为货物保险第一受益人。
3、 销售发票、 单据、 保险单正本、 保险收据、 货物登记资料等在乙方未全方面推行完成本协议所确定任何一项义务之前均由甲方保管, 乙方推行完成后, 甲方即交付乙方。
4、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推行还款义务, 乙方及担保人同意甲方随时申请公证处出具强制实施公证书, 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5、 双方确定, 如货物发生质量问题, 应根据厂家保修条款实施维修或索赔, 甲方将主动帮助乙方索赔。乙方承诺任何情况下, 货物质量问题不组成乙方拒付、 延期支付分期款行为抗辩, 不然由此产生后果由乙方负担。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1、 相关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及乙方担保人, 应该依据中国《协议法》等法规相关条款处理。
2、 推行该协议期间产生争议, 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第十三条 公证与债务核实
1、 乙方认可本协议将被公证处给予强制实施效力, 乙方若不能按时还款, 乙方自愿接收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不提异议。实施标包含但不限于乙方应付全部货款、 利息、 违约金、 差旅费、 律师费、 诉讼费、 拍卖费、 评定费等因处分标物而发生全部费用。公证费用由乙方负担。
2、 相关公证机构出具实施证书时对债务核实
1、 考虑到本协议对协议推行相关情况记载方法约定, 甲方在申请公证机构出具实施证书时, 乙方同意公证机构能够凭甲方记载, 直接对乙方债务推行情况, 给予书面核实并签发实施证书。
2、 乙方承诺: 如住所、 通讯地址、 联络电话等发生任何变更时, 将立刻通知甲方和公证机构。
3、 公证机构在签发实施证书时, 如认为需要向乙方核实相关事宜, 能够在本协议中记载联络地址、 联络电话或者其她任何联络方法中任选一个与乙方联络, 乙方如有异议应在三日内, 向公证机构提出并提供充足足够证据, 不然自愿负担无法举证或举证不能法律后果。在公证机构选择了任何一个联络方法后, 如发觉无法联络或者在工作时间出现无法送达、 电话关机、 停机、 无法接通、 无人接听等任何一个无法联络之情形时, 均可视为乙丙方自愿放弃了提出异议权利。
第十四条 其它约定
乙方应该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 资料交甲方存档, 乙方确保所提供资料真实性, 不然乙方组成根本违约。乙方提交资料包含:
1、 乙方及担保人身份证、 户口本复印件;
2、 抵押物清单;
3、 抵押物权属证实文件、 发票、 票据等;
4、 财产抵押协议(或经济担保书);
5、 保险单正本和保险收据复印件。
6、 甲乙双方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时以本协议汉字为准。
第十五条 其她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 由甲乙双方各一份, 入档案一份立案, 公证机关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日 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 话: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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