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铺租赁协议
协议编号: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传真:
承租方 :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
地 址 :
电话: 传真:
甲、 乙双方在自愿、 平等、 互利基础上, 经协商一致, 就乙方租赁 商铺事宜签订《 商铺租赁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经双方仔细审阅、 充足了解并协商同意。
第一条 出租商铺
1.1 甲方将座落于 深圳市福田区 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 乙方在该租赁场所经营【项目】。
1.2 该商铺具体位置在本协议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 )中以斜线给予标注, 该斜线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判别之用。乙方已经明确该商铺正确坐落位置, 而且确定无误。
1.3 该商铺实用面积为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实用面积丈量方法: 有建筑墙一边从墙内线丈量, 有分铺墙一边从分铺墙中线丈量, 无墙一边从相邻端外线丈量, 租赁区域内柱子面积计入实用面积。实用面积按前述丈量方法实际丈量为准。
1.4 乙方租用该商铺固定时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5协议固定时满后, 在双方友好合作且乙方没有违约情况下, 协议期自动延续2年, 即至 年 月 日止。若乙方有意不延续协议期应在协议期固定时满前三个月(即 年 月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条 商铺用途
2.1 该商铺用作乙方经营场地, 经营范围为 品牌是 , 种类 。
2.2 乙方在经营中欲改变2.1条约定, 须提前经甲方书面同意, 并按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报批手续后(如法律、 法规要求), 方可变更。
2.3 乙方在该商铺内开始经营活动前, 应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必需执照、 同意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 法规要求), 甲方可依据实际情况提供必需帮助, 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应根据执照、 同意证书或许可证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乙方不得在租赁场所经营或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不然甲方有权立刻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三条 租金、 其她费用及支付方法
3.1乙方按以下 3.1.1 方法向甲方交纳租金。
3.1.1 乙方交纳月租金为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单价。
协议租赁期第 一 年, 每平方米单价是人民币:
(大写: 人民币 ; 小写 元。)
自协议租赁期第 二 年起, 逐年递增月租金金额, 租金递增率为6%递增。
租赁期包含免租装修期, 租赁期限内, 各年租金以下:
第 一 年, 每个月租金为人民币 ; 小写 元;
第 二 年, 每个月租金为人民币 ; 小写 元;
第 三 年, 每个月租金为人民币 ; 小写 元;
第 四 年, 每个月租金为人民币 ; 小写 元;
第 五 年, 每个月租金为人民币 ; 小写 元。
3.2 上述租金并不包含乙方需交付之管理费、 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政府税费及其她全部费用(如水、 电、 燃气、 网络通讯、 电话费等)。
3.3 除首月租金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外, 每个月基础租金须于每个月五日前支付; 如该日为中国法定节假日, 则支付日期顺延至假以后第一天。
3.4 首月租金为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天数(自起租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租金额所计算出得数, 首月日基础租金额为月租金额除以30天得数。
最终一个月租金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协议结束之日止)乘以日租金额所计算出得数, 最终一个月日基础租金额为月租金额除以30天得数。
3.5 租赁确保金
3.5.1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金额相等于2个月租金加2个月管理费总额做为租赁确保金, 累计人民币 ; 小写 元。该租赁确保金不是乙方预付租金、 管理费, 仅是乙方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确保。
3.5.2 乙方在签署协议之日起5日内交足租赁确保金, 假如乙方未按约定交纳,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乙方损失由自己负担。
3.5.3 租赁期间, 假如乙方有违反或不推行本协议行为, 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 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书面通知后7天内, 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 甲方有权直接抵扣乙方向其交纳租赁确保金(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任何其她权利或补救方法), 以赔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损失或者损害, 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10个工作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租赁确保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 不然,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收回该商铺, 剩下租赁确保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甲方损失超出剩下租赁确保金, 仍有权追索。
在租赁期限内, 假如甲方有违反或不推行本协议行为, 致使乙方按本协议约定能够提前终止租赁协议时, 除赔偿乙方所以所受损失之外, 无息返还乙方租赁确保金。
3.5.4 若按本协议甲方对乙方承租费和商场管理费按年度进行增减调整, 履约金总额应做对应调整。甲方应在上述调整作出后5日内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得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向甲方增加缴纳或接收退补所调整履约确保金数额。
3.6 协议使用期内,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租赁确保金或协议约定其她确保金、 押金中, 抵扣其必需向甲方缴纳租金和其她款项。
3.7 管理费
3.7.1乙方按 3.7.1.1 方法交纳管理费。
3.7.1.1 乙方应交纳管理费为建筑面积每个月每平方米 元, 累计 元。管理费包含为公共区域实施保安、 保洁、 维修等工作而发生必需费用和该公共区域水、 空调等费用以及该商铺中央空调费用。
3.7.2 租赁期间, 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调整管理费。甲方应在调整管理费之前三十天给予乙方书面通知,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释管理费调整原因。
3.8 首月管理费于商铺交付之日支付, 其它月份管理费于每个月五日支付; 如该日为中国法定节假日, 则支付日期顺延至节假以后第一天。
首月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天数(自商铺交付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管理费计算。首月日管理费为月管理费除以30天得数。
最终一个月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协议结束之日止)乘以日管理费计算。最终一个月日管理费为月管理费除以30天得数。
3.9 其她费用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相关电话费、 水费、 电费(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及其她费用; 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交款通知后2天内支付全部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电、 电话费用及其它费用。
3.10 乙方依据本协议应支付租金、 管理费以银行转账方法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 方便甲方核实), 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 向乙方出具收据。
甲方银行账号以下:
缴纳租金、 管理费账号:
开户行:
户名:
银行账号:
第四条 商铺交付与验收
4.1 乙方在接到甲方交铺通知后 3 天内办理完商铺交接手续。
4.2 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商铺时, 应该签署一份交接凭据, 交接凭据应该载明交接日期及该商铺之情况; 交接凭据一旦签署, 则甲乙双方交付/接收义务立刻完成。交接凭证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3 前款所述交接凭据签署之日期为商铺交付日。
4.4 乙方接收该商铺后发觉该商铺存在不符合商铺交付条件地方, 应该于接收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不符合商铺交付条件之处甲乙双方应该将该等缺点书面统计, 甲方应立刻修复。若甲方未能立刻修复该等缺点, 乙方有权进行修复, 甲方应负担相关费用。
4.5 若非因甲方原因, 乙方没有在约定交付期间与甲方办理该商铺验收、 交接手续, 则乙方应被视为在该期间内办理了该商铺验收、 交接手续, 该期间最终一天视为交付日,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该期间终止后第二天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况下乙方应该支付费用, 如管理费等。
4.6 若非因甲方原因, 乙方超出交铺通知一个月内仍未办理验收、 交接手续, 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没收租赁确保金, 并有权追索因乙方该等行为所造成一切损失。
第五条 免租装修期
5.1 乙方有 月免租装修期, 自本协议期起始时间 年 月 日起起算。
5.2 免租装修期内, 乙方无需交付租金, 但仍需负担管理费 元/平方米。
5.3 如因乙方原因, 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30天内仍未开始进行装修工程, 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商铺, 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租赁确保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甲方损失超出租赁确保金, 甲方仍有权追索。如因甲方原因, 自该商铺交付之次日起30天内乙方未能进行装修工程, 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六条 商铺装修
6.1 该商铺内之建筑、 装修及相关机电工程, 全部室内设计图、 平面间隔、 机械及电力需求, 以及各装修物料之挑选, 事先报甲方会审(甲方收到乙方提交会审材料7天内出具书面会审意见, 逾期未回复者, 视为同意乙方意见)。
6.2 乙方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同意、 执照或许可证。
6.3 乙方确保该商铺内部装修、 分隔、 修建、 安装设备或改善不得影响整个 结构安全、 外立面效果及其她租客正常经营活动。
乙方在装修(改造)过程中包含消防及其她安全责任将由乙方负担, 如因乙方装修(改造)行为或乙方委托装修(改造)施工单位装修(改造)行为给商场或任何第三者造成损失, 乙方应负担直接赔偿责任, 并赔偿甲方所以蒙受损失。
6.4 乙方如对该商铺进行机电系统、 消防系统或其她影响或可能影响 整体机电、 管网系统工程, 必需聘用甲方书面指定施工单位名单中一家, 并负担由此而引发一切费用。除前述工程以外, 乙方有权自行聘用符合资质施工单位依据本协议相关要求对该商铺进行装修, 并负担由此而引发一切费用。
6.5 甲方在会审乙方装修申请时, 有义务向乙方说明该商铺装修标准, 乙方装修方案须经过甲方同意后进行装修, 以确保装修安全。同时甲、 乙方签定消防责任书。消防责任书做为本协议附件。
6.6 乙方需在该商铺交付日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和装修垃圾运输费, 具体费用, 乙方按甲方制订装修管理要求实施。
6.7 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相关要求, 于免租装修期届满, 且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 甲方向乙方无息返还前款所述装修押金。
第七条 转租、 转让和续租
7.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能转租、 委任或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该商铺。经甲方同意转租, 转租协议终止期不得超出本协议终止期, 乙方应确保其受转租人不将转租商铺再行转租。
7.2 转租期间, 乙方除可享受并负担转租协议要求权利和义务外, 还应继续推行本协议要求义务。
7.3 转租期间, 本协议发生变更、 解除或终止时, 转租协议也应随之对应变更、 解除或终止。
7.4 本协议使用期限届满, 乙方需继续租用该商铺, 应于使用期届满之日前3个月(如协议期限超出3年, 则为6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乙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 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权, 甲方能够进行重新招租各项准备工作, 包含将该铺位向未来承租人介绍、 展示, 或对铺位进行必需和合理维修等工作(但不得妨碍乙方正常经营), 乙方应给予配合。
7.5甲、 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 应重新签订协议(首次协议到期延续2年后)。
7.6 若乙方未在本协议要求时限内提出对该商铺续租, 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
第八条 保险
8.1 乙方应该在商铺交付完成以前或最迟不超出商铺交付完成之日自费为该商铺在装修期间可能碰到风险购置保险, 该等保险险种最少应包含装修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开始营业之日止。
8.2 乙方应该于开业前15日自费为该商铺可能碰到风险购置保险, 该等保险责任期间从乙方开业日起至本协议所述租期届满之日止, 该等险种最少应包含财产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8.3 如因乙方原因, 发生包含甲方损失保险事故, 乙方从保险企业取得赔款应该首先用于赔偿甲方损失; 如乙方从保险企业取得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 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予甲方。
8.4 乙方应在本协议期限内或在推行本协议工作任何期间内连续地承保下述各项内容保险, 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8.4.1应根据适使用方法律要求参与工伤保险, 并购置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对每次事故人身伤害赔偿不低于600,000.00元人民币, 对每个职员人身伤害疾病赔偿不低于 600,000.00元人民币
8.4.2购置公众责任险, 且投保金额应不少于每次事故6,800,000.00元人民币, 承保责任应包含因独立供给商、 产品完整操作、 人身伤害及广告损害所产生责任。
8.5本协议签署之前或本协议约定任何行动开始之前(以早者为准), 乙方将提供给甲方上述8.4提及保险材料以证实其已经符合上述保险要求。如乙方撤销保险协议或对保险协议进行实质性变更, 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
第九条 商铺交还
9.1 交还日期及适用范围
9.1.1 乙方应该在协议终止之日起不超出5日内交还该商铺。
9.1.2 除租赁期限届满协议正常终止外, 如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协议或法律、 法规要求单方面解除协议, 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她原因致使本协议提前终止, 则乙方应该在协议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超出3日内交还该商铺。
9.2 交还情况及装修和隶属设施/设备归属。
9.2.1 乙方按下列 9.2.1.2 方法交还商铺
9.2.1.1乙方自费将该商铺内乙方全部动产搬离该商铺, 该商铺交还时情况应该与乙方在最终一段正常营业时间时情况一致; 商铺之装修属甲方全部, 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赔偿。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商铺装修遭到破坏, 乙方应负担修复责任。
9.2.1.2乙方按商铺交付时情况交还商铺, 恢复商铺原状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
9.2.2 假如该商铺交还时之情况不符合前项要求,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方法或自行采取方法, 使得该商铺之情况符合前项要求, 由此而产生一切费用和开支由乙方负担。
9.2.3乙方退出经营场地时, 应按甲方相关程序办理退场手续, 及将场内全部货物、 柜台及设施撤退, 但不应该破坏原有设施及影响甲方正常营业, 因乙方责任造成不良后果, 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
9.3 交还查验及接收
9.3.1 甲方应该依据通常合理标准及本协议第9.2条要求查验该商铺。
9.3.2 在符合本协议第9.2条要求情形下, 甲乙双方应该签署一份交还凭据, 交还凭据一经签署, 乙方交还该商铺义务立刻完成。
9.4 逾期交还后果
9.4.1 假如乙方未依据本协议第9.1条要求交还该商铺, 则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搬迁方法收回商铺, 将该商铺内一切动产搬离该商铺, 该商铺商铺之装修及全部隶属设施/设备属甲方全部, 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赔偿。
9.4.2 乙方逾期交还商铺, 除应该依据协议最终一个月标准交付逾期期间租金、 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外, 天天还应根据协议最终一个月日租金1.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直至乙方交还该商铺或甲方依据本协议第9.4.1条要求收回该商铺。
第十 条 经营条款
10.1如因乙方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发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 更换、 退货或其她正当合理要求时, 甲方有权按法律或行业要求要求乙方视具体情况, 直接做出修理、 更换、 退货或其她合理决定, 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10.2甲方有权对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当值期间违反 管理制度行为, 批评教育, 对批评教育无效或拒不纠正其错误行为者,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销售人员。违反管理要求情节严重, 作为乙方违约处理, 甲方有权视情况依据甲方相关管理要求, 按每次以人民币3,000.00元标准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10.3乙方参与甲方组织整体促销和推广宣传活动, 接收甲方核定会员卡、 礼劵及甲方发行各类优惠劵, 并负担对应折扣和费用。具体内容, 到时甲乙双方商议。除非乙方明确同意参与这类促销和推广宣传活动, 乙方没有义务接收甲方指定会员卡、 各类优惠券并向第三人提供折扣和费用。
10.4乙方须确保所销售商品质量和价格符合国家及政府相关法律法规, 严禁出售假冒、 伪劣、 走私及其它违法商品和服务。如乙方违反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 法规, 遭到用户或同业人士投诉、 起诉及被政府执法部门查处, 造成全部损失, 由乙方自行负担, 乙方还应负担由此给甲方造成一切损失, 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为: 乙方第一次销售上述违法商品和服务, 按实际销售额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次按实际销售三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次除按实际销售五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 甲方解除协议, 乙方所交履约确保金不予退还, 并通知乙方在五日内无条件迁离出租赁场地。
10.5 乙方营业时间为: 报甲方同意时间为准。乙方不得迟于早上 10 时开市, 甲方另有书面同意除外。在 各项设施正常情况下, 每发生一次乙方延迟不足10分钟开市或提前不足10分钟收市, 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警告, 每发生一次乙方延迟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开市或提前10分钟以(含10分钟)收市, 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 乙方无故停业一天, 视作乙方违约, 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人民币2,000.00元。无故停业超出三天,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 乙方租赁确保金不予退还, 乙方损失自己负担。
10.6乙方相关商标事宜向甲方所作承诺和确保
乙方现在经营、 使用全部商标, 均已经在中中国地正式正当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在乙方专柜(店铺)经营期间内均属有效); 或即使还未在中中国地正式正当注册, 但已经提起商标注册申请, 中国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申请。
对还未正式取得注册乙方在每个月底向甲方书面通报上述商标注册审查核准进展情况。如商标被撤销、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或者有任何人对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提出任何异议或撤销申请, 或者提起仲裁或诉讼, 乙方应立刻书面通知甲方全部相关情况, 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乙方在就该商标经营、 使用活动, 乙方对所以给甲方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并有效澄清事实以避免给甲方造成深入损失, 如向甲方所作通报隐瞒真实情况或作虚假陈说, 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乙方在甲方场地就任何商标经营、 使用活动, 有权随时解除与乙方签订任何相关利用甲方场地从事经营活动协议, 并由乙方负担违约责任, 负责对所以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全部直接间接损失(包含并不限于经济损失、 商誉损失等等)给予赔偿、 消除影响、 恢复商誉。
10.7 乙方经甲方同意能够在该商铺或 内进行促销活动, 但不得利用不道德或不正当商业手法进行商业活动。
10.8 乙方不得在 公共区域内进行任何兜售、 招徕行为; 亦不得分发多种宣传性小册子及广告资料, 甲方同意情形除外。
10.9 不管甲方在该商场内设置保安人员或安装电子防盗系统是否, 乙方无权以该商铺内部财物失窃为理由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赔偿。
10.10 乙方在商铺内所立招牌位置、 式样、 大小及用料等必需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和同意。
甲方在 室内外设有专门有偿广告区域, 乙方可向甲方申请, 经同意后可做广告, 并按甲方制订费用标准负担费用。除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外, 乙方不得在该出租单元以外 任何部分装贴任何街招、 招牌或任何种类广告。
第十一条 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
11.1 变更本协议条件以下:
11.1.1 租赁期限内, 除本协议另有要求, 如出现下述情况, 双方可变更本协议:
11.1.1.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 经双方协商一致, 同意变更协议。
11.1.1.2 出现非甲方能及情况, 使该商铺设施正常运行、 或水、 电、 燃气等正常供给中止, 且中止期一次超出30天, 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商铺。
11.1.1.3 在租赁期间, 司法、 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商铺房地产权利, 且超出30天。
11.1.1.4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 致使该商铺及其隶属设施损坏, 使本协议不能继续推行。
11.1.2 变更本协议, 要求变更协议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书面要求。
11.1.3 因变更本协议, 使一方遭到损失, 有过失一方应赔偿另一方损失。
11.2 解除本协议条件以下:
11.2.1 租赁期限内, 除本协议另有要求外, 如出现下述情况, 可解除本协议:
11.2.1. 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 经双方协商一致, 同意解除协议。
11.2.1.2 出现非甲方能及情况, 使该商铺设施正常运行、 或水、 电、 燃气等正常供给中止, 且中止期一次超出60天, 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商铺。
11.2.1.3 在租赁期间, 政府决定征用该商铺所在土地而需拆除该商铺。
11.2.1.4 在租赁期间, 司法、 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商铺房地产权利, 且超出60天。
11.2.1.5 甲方因经营需要调整 商业业态布局, 重新定位(包含对每一楼层调整), 甲方可提前解除协议。发生此种情形, 甲方不属违约, 但对乙方造成损失, 甲方应予赔偿。赔偿标准为两个月租金, 除此以外, 乙方同意不对甲方提出其她任何索赔或赔偿。。
11.2.1.6 本协议中要求可解除协议其它情形。
11.2.2 解除本协议, 有权解除协议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
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责任
12.1 在租赁期限内, 甲方逾期交付商铺, 每逾期一日则应按月租金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支付违约金不足以抵付乙方损失, 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2.2 租赁期限内, 甲方不立刻推行本协议约定维修、 养护责任, 致使该商铺发生损坏, 造成乙方财产损失, 甲方应负担赔偿责任。
12.3 在租赁期内,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 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由此而造成乙方损失, 甲方应给予赔偿:
12.3.1 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交付商铺供乙方使用, 超出60日。
12.3.2 违反本协议约定, 使乙方无法按其用途继续使用该商铺。
12.3.3 违反本协议及其补充条款约定, 不负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 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
12.3.4 甲方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 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者除外。
12.3.5 法律、 法规或本协议其她条款许可乙方单方提前终止协议其她情况。
12.4 本协议经甲、 乙双方签署后, 甲方未按要求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由甲方负担由此产生相关责任。
12.5 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为而引发全部费用和开支(包含合理律师费), 均由甲方负担, 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该等费用、 开支。
12.6 乙方同意甲方在管理商场过程中可能发生责任给予以下尤其免去:
12.6.1 铺位内之机电系统、 扶梯及电梯、 给排水、 天然气等系统泄漏、 故障或失灵;
12.6.2 铺位内任何地方发生烟火、 水淹会漏水或漏电;
12.6.3 高层部位跌下(跌落)烟蒂、 玻璃片等杂物;
12.6.4 乙方承租铺位内财产被盗及所遭受破坏;
12.6.5 其她超出甲方管理范围或在甲方合理经营、 控制、 采取预防方法以外或将购物中心其她地方承包、 出租、 出租她人及意外事件引发损失及人身伤亡事件。
第十三条 乙方违约责任
13.1 在租赁期限内, 乙方逾期交付租金和/或管理费和/或推广费, 每逾期一日, 应按逾期交付金额0.3‰支付日违约金。
13.2 在租赁期限内, 乙方逾期交付水、 电、 燃气、 空调及其她费用, 每逾期一天, 应按上述费用2‰支付滞纳金。逾期达14天以上, 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给或使用水、 电、 燃气、 空调或其她设施方法, 所以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
13.3 租赁期限内, 乙方非因法律、 法规及本协议要求情况, 中途私自退租, 租赁确保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 若租赁确保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 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3.4 在租赁期内,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收回该商铺, 租赁确保金不予退还, 甲方遭受损失, 乙方还应给予赔偿:
13.4.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私自将经营设施、 场地和商品向任何单位或个人作担保、 与她人进行合作经营、 转包、 分包、 转租、 转让或变相转让。
13.4.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私自拆改变动商铺结构, 或损坏商铺, 且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 并修复。
13.4.3 私自改变本协议要求租赁用途, 或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违章活动。
13.4.4 乙方违反本协议及其补充条款要求, 不负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 致使商铺或设备严重损坏。
13.4.5 拖欠支付租金、 管理费及其她费用达成30日。
13.4.6乙方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没有或丧失相关经营资质、 权利或有效授权终止, 或者乙方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 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进行清算者除外。
13.4.7 因为乙方原因, 致使该商铺因法庭强制实施而被查封。
13.4.8 乙方违反违反本协议任何其她条款或补充条款, 经甲方指出后 15 天未更正。
13.4.9 乙方中止、 停止或威胁中止、 停止其业务。
13.4.10 法律、 法规或本协议其她条款许可甲方单方提前终止协议其她情况。
13.5 甲方依据本协议第14.4条单方终止协议, 应该书面通知乙方3日内迁离并交回该商铺; 租赁确保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甲方有损失, 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3.6 甲方依据本协议要求向乙方发出解除协议通知, 表明甲方行使本协议给予其提前收回该商铺权利, 并组成甲方对该项权利已全方面及充足行使, 甲方无须以实际进入该商铺行为作为行使该项权利标志。
13.7 甲方依据本协议, 要求或收取滞纳金, 并不损害及影响甲方行使任何本协议给予其她权利和补救权利(包含收回该商铺权利)。
13.8 甲方因向乙方催付租金或其她费用而引发全部费用和开支(包含合理律师费), 及甲方因行使本协议项下其她任何权利而引发全部费用、 开支, 均由乙方负担, 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该等费用、 开支。
13.9 若任何第三者因人员伤亡或其它原因与乙方仍有未了纠纷, 乙方应直接对其负担全部责任。如遇第三者直接或同时向甲方进行追索(包含提起仲裁、 诉讼), 只是甲方负担责任或连带责任, 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一切损失及一切与此相关费用。
13.10乙方包含以上条款相关内容均作乙方违约处理, 甲方有权按本协议中约定乙方违约条款实施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14.1 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由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发出任何文件、 通知及其她通讯往来, 必需采取书面形式, 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双方书面通知其她地址。一方改变地址应通知其它方, 如不通知仍以原地址为送达地点, 由此产生后果由未通知方负担。
甲方:
地址:
联络人 :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 址 :
联络人 :
电话: 传真:
14.2 任何文件、 通知或其她通讯往来, 如以邮寄方法, 在寄出后第3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 邮政局出具挂号投送收据, 将作为有效证实; 如以传真方法, 则发出时视作已送达, 对方传真机收到传真汇报将作为有效证实; 如以手递方法, 则于对方签收时视作已送达, 收条将作为有效证实。
14.3 甲方在乙方租赁商铺门口或其她醒目位置张贴与日常物业管理相关通知或文件, 即视为已合理通知乙方。
14.4 甲乙双方之间书面函件, 如任何一方在其中提出具体要求或提议且要求在收到函 件后指定时限内(不得少于5日)回函, 则另一方有责任于指定时限内回函, 不然, 视同同意函件内相关内容和要求。
第十五条 协议效力
15.1 本协议组成甲乙双方就相关本协议所涉事项全部协议, 而且替换相关本协议所载各事项先前全部口头及书面协议。
15.2 本协议附件所列明内容为本协议双方就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所作之补充、 修正、 解释及说明, 为本协议双方所确定及同意, 亦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15.3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方执两份, 乙方执一份, 另外一份交相关部门,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如乙方不属于企业或企业法人, 以乙方责任人签字为准)生效。
第十六条 税费负担
16.1 与本协议相关公证费(如有)和其她税费等将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按相关要求负担。
16.2 除法律要求或经双方协议由甲方代扣代缴以外, 乙方须自行向政府相关部门支付因租赁及经营该商铺而产生一切政府税费。
第十七条 其她
17.1 甲方保留对 命名权, 甲方有权更改 名字, 且无须对乙方做出任何赔偿。
17.2 租赁期间, 甲方因合理变更、 修缮需要, 在事先知会乙方后, 有权临时封闭该商铺所在建筑物公用区域(包含广场)及公用设施或其部分(包含但不限于走道、 门户、 窗户、 电动装配、 电缆电线、 水管通道、 燃气管道、 电梯、 自动扶梯、 防火、 保安设备、 空调设备), 变更该商铺所在建筑物之公用区域整体结构、 布局及安排。
17.3 乙方在深圳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后, 甲方应按已签署租赁协议条款与乙方新成立企业重新签署租赁协议。
17.4 租赁期间, 乙方经营期间与用户产生一切消费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17.5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该物业毁损和造成损失, 双方互不负担责任。
17.6甲、 乙双方如在推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 应立刻协商处理, 若协商不成时, 双方可向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17.7商铺按现实状况交付, 全部工程条件需乙方自行负责; 对于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乙方已现场确定, 并同意以进场时现实状况为准, 乙方不得以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十八条 保密条款
18.1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条款保密, 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18.2 乙方提供给甲方信息资料, 甲方不得向她方泄露;
18.3 以上两项保密条款, 不管本协议是否变更、 解除、 终止, 本条款都有效。如双方中任何一方泄露本协议条款, 泄露方需负担由此产生法律责任。
甲方(签章):
授权人:
联络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联络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一
该商铺位置示意图(只作识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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