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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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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赠与协议(完整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帐户: 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 促进发展, 满足利益, 明确责任,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之相关要求, 本着老实信用, 互惠互利标准, 结合双方实际, 协商一致, 特签署本协议, 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双方就赠予(赠与标物) 事宜达成协议以下:   一、 甲方将其全部(标物) 赠予给乙方, 其全部权证实为: (写明证实甲方拥有全部权证据名称, 如赠与房屋, 就应有房产全部权证, 赠与微机应有购置该微机发票等)   二、 赠与物交付   (写明交付条件, 在什么时间、 什么地方交付, 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 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全部权转移手续, 逾期不办, 视为拒绝赠与(也能够约定其它条件)。   四、 本协议自日起生效(能够写自分证之日起生效)。   五、 本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字、 盖章) 乙方: (签字、 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赠与人关键义务 赠与人义务关键有以下几项:   第一, 移转赠与标物权利。赠与协议以使赠与财产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 赠与人关键义务是依据协议约定时限、 地点、 方法、 标准将标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财产贪污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 应该办理相关手续。   赠一协议系无偿协议, 所以, 依据《协议法》第189条, 赠与人只在因有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 灭失, 赠与人才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 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协议中, 通常不要求赠与人负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以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 赠与财产有瑕疵, 赠与人在附义务程度内负担与出卖人相同违约责任。所谓附义务赠与, 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个特殊赠与, 所附义务不是单独义务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个特殊赠与, 所附义务不是单独另一个协议内容, 而是赠与协议一部分。因为赠与协议为单务无偿协议, 所以, 附义务赠与所附义务不是赠与对价, 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推行义务为抗辩。标准上, 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义务后, 始发生受赠人推行其所附义务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赠与和附条件、 附期限赠与不一样。目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 达成一定结果而为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区分, 关键表现在目赠与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实现, 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妥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 受赠人不根据约定推行义务, 赠与人得请求其推行。附条件或附期限赠与中, 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协议效力无关, 所附义务推行是否不影响赠与协议效力。其次是赠与人有意不通知赠与财产瑕疵或确保赠与财产无瑕疵, 造成受赠人损失, 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赠人关键权利义务   受赠人权利义务关键为:   受赠人有没有偿取得赠与物权利, 但赠与协议约定负担义务, 受赠人须按约定推行义务。对于含有救灾、 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协议, 以及经过公证赠与协议,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 受赠人能够请求交付。   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 受赠人应在赠与物价值程度内推行所附义务, 受赠人不推行其义务时, 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推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赠与协议终止   赠与协议终止得基于以下多个事由:   第一, 赠与协议任意撤销。赠与协议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协议。但在含有救灾、 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协议和经过公证赠与协议中, 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协议。   第二, 赠与协议法定撤销。赠与协议中, 赠与地产权利转移以后, 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协议权利, 但在以下条件含有时, 赠与人仍可享受撤销产与协议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宾亲属;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推行;   3、 受赠人不推行赠与协议约定义务   赠与人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出这一期间, 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够撤销赠与。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一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 赠与协议法定解除。赠与人经济情况显著恶化, 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能够解除赠与协议, 不再推行赠与义务。该协议解除不发生溯   及既往效力, 赠一人就原已推行赠与, 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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