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条件赠与协议(完整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帐户: 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 促进发展, 满足利益, 明确责任,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之相关要求, 本着老实信用, 互惠互利标准, 结合双方实际, 协商一致, 特签署本协议, 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双方就赠予(赠与标物) 事宜达成协议以下:
一、 甲方将其全部(标物) 赠予给乙方, 其全部权证实为: (写明证实甲方拥有全部权证据名称,
2、 如赠与房屋, 就应有房产全部权证, 赠与微机应有购置该微机发票等)
二、 赠与物交付
(写明交付条件, 在什么时间、 什么地方交付, 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 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全部权转移手续, 逾期不办, 视为拒绝赠与(也能够约定其它条件)。
四、 本协议自日起生效(能够写自分证之日起生效)。
五、 本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字、 盖章) 乙方: (签字、 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赠与人关键义务 赠与人义务关键有以下几项:
第一, 移转赠与标物权利。赠与协议以使赠与财产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 赠与人关键
3、义务是依据协议约定时限、 地点、 方法、 标准将标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财产贪污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 应该办理相关手续。
赠一协议系无偿协议, 所以, 依据《协议法》第189条, 赠与人只在因有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 灭失, 赠与人才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 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协议中, 通常不要求赠与人负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以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 赠与财产有瑕疵, 赠与人在附义务程度内负担与出卖人相同违约责任。所谓附义务赠与, 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个特殊赠与, 所附义务不是单独义务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个特殊赠与, 所附义务
4、不是单独另一个协议内容, 而是赠与协议一部分。因为赠与协议为单务无偿协议, 所以, 附义务赠与所附义务不是赠与对价, 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推行义务为抗辩。标准上, 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义务后, 始发生受赠人推行其所附义务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赠与和附条件、 附期限赠与不一样。目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 达成一定结果而为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区分, 关键表现在目赠与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实现, 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妥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 受赠人不根据约定推行义务, 赠与人得请求其推行。附条件或附期限赠与中, 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协议效力无关, 所附义务推行是否不影响赠
5、与协议效力。其次是赠与人有意不通知赠与财产瑕疵或确保赠与财产无瑕疵, 造成受赠人损失, 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赠人关键权利义务
受赠人权利义务关键为:
受赠人有没有偿取得赠与物权利, 但赠与协议约定负担义务, 受赠人须按约定推行义务。对于含有救灾、 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协议, 以及经过公证赠与协议,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 受赠人能够请求交付。
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 受赠人应在赠与物价值程度内推行所附义务, 受赠人不推行其义务时, 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推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赠与协议终止
赠与协议终止得基于以下多个事由:
第一
6、 赠与协议任意撤销。赠与协议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协议。但在含有救灾、 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协议和经过公证赠与协议中, 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协议。
第二, 赠与协议法定撤销。赠与协议中, 赠与地产权利转移以后, 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协议权利, 但在以下条件含有时, 赠与人仍可享受撤销产与协议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宾亲属;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推行;
3、 受赠人不推行赠与协议约定义务
赠与人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出这一期间, 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够撤销赠与。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一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 赠与协议法定解除。赠与人经济情况显著恶化, 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能够解除赠与协议, 不再推行赠与义务。该协议解除不发生溯
及既往效力, 赠一人就原已推行赠与, 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