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品牌策划VIS委托设计协议
甲方: 签署日期:
乙方: 签署地点:
甲方委托乙负责企业命名、 徽标等全系列企业形象设计(简称VIS设计)。在真实、 充足表示各自意愿基础上, 本着精诚合作标准, 经双方友好协商, 达成以下协议(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标
1.本协议委托作品要求:
(1)VIS设计作品内容(如填写空格不够, 可另作附件):
(2)VIS设计作品用途及使用范围(如填写空格不够, 可另作附件):
(3)VIS设计作品工期及交付时间:
2.在本协议推行过程中, 如甲方提出新设计要求, 双方可就设计费调整、 设计结果交付时间等相关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3.乙方确保所交付设计作品含有独创性、 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包含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瑕疵, 不然所以引发任何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二条 基础资料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基础资料及协作事项以下:
(1)基础资料清单:
(2)提供时间和方法:
(3)其她协作事项:
(4)本协议推行完成后, 前述基础资料按以下方法处理:
2.甲方确保所提供基础资料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包含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瑕疵, 不然所以引发任何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
3.乙方在收到基础资料后应立刻检验签收。如乙方认为基础资料不符合本条要求, 应向甲方说明理由, 要求甲方立刻重新提供。
4.在设计过程中, 假如乙方发觉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或前后不符情况, 应该立刻通知甲方。如确属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或前后不符而产生延误及损失由甲方负责。
5.不管乙方是否书面通知甲方, 通知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或前后不符情况, 均不免去甲方就其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或前后不符应负担责任。
第三条 工作计划
1.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向甲方提交设计工作计划。设计工作计划应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乙方应严格根据工作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1)第一阶段
(2)第二阶段
(3)第三阶段
2.本协议推行过程中, 乙方应依据甲方合理要求提交书面工作进度汇报, 以使甲方立刻了解设计工作阶段性进展。
第四条 设计提议
甲方有权对乙方设计提出提议, 以使乙方设计委托作品更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提出提议, 假如组成一个新设计要求, 双方可就设计费调整、 设计结果交付时间等安排另行签署协议。
第五条 交付方法
1.VIS设计作品交付时间: 年 月 日前交付。
2.VIS手册(纸质精装本)
第六条 评审验收
1.双方同意将验收委托设计作品评审标准、 评审人员组成、 评审程序作为本协议附件, 另行约定。
2.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法对乙方完成委托设计作品进行验收:
(1)对任一阶段设计结果, 甲方应在收到后[15]日内将评审意见提交乙方, 如甲方认为不符合要求, 应提供书面修改意见。双方另行约定完成修改并交付时间, 到时再次评审。对任一阶段设计结果, 如甲方在收到后[15 ]日内未提出评审意见, 即视为该阶段设计结果已经过验收。
(2)甲方应在收到任一阶段设计结果后[15]日内安排双方召开评审会议, 具体时间和地点由甲方安排, 由此产生对应费用由甲方负担, 评审意见应由双方代表签字确定。对任一阶段设计结果, 如甲方在收到后[15]日内未安排评审会议, 即视为该阶段设计结果已经过验收。
假如评审确定设计结果不符合要求, 双方另行约定完成修改并交付时间, 到时再次安排评审会议。
第七条 协议价款
1.甲方按以下约定支付协议价款:
(1)设计完成作品著作权归甲方全部, 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即RMB: (小写)。
2.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 应支付总价款50%开启费人民币: 元整(大写), 即RMB: (小写)。剩下价款按下列方法分阶段支付。
甲方应按下表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阶段价款:
阶段
金额(人民币)
支付时间
1
大写:
小写:
第一阶段设计结果经过验收后[5]日内
2
大写:
小写:
第二阶段设计结果经过验收后[5]日内
3
大写:
小写:
第三阶段设计结果经过验收后[5]日内
3.乙方账户信息为: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第八条 诚信保密
双方应遵守诚信义务和保密义务以下:
(1)对本协议内容、 双方合作关系、 来往任何协议、 文件、 信函、 通知中内容及任一阶段设计结果给予保密。双方同意, 即使是本方管理人员和职员, 也只能是在为推行本协议而必需知道基础上知悉上述信息;
(2)双方同意, 在甲方足额支付全部协议价款前, 甲方应对乙方交付设计结果严格保密, 除为评审设计结果外, 甲方不得使用, 也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在接收委托作品设计过程中接触到甲方商业秘密, 应该遵守保密义务, 不然给对方造成损失, 应该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 给对方造成损失, 按以下约定负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迟于协议约定时限付款, 每日应按阶段支付价款百分之 (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乙方迟于协议约定时限交付委托作品, 每日按未交付作品阶段应收价款百分之 (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因乙方迟于协议要求期限交付委托作品造成协议目不能实现, 应返还已收取价款, 给甲方造成损失, 还应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协议变更
对本协议内容变更和补充均应由双方另行签署书面文件, 变更和补充后内容若与原协议有冲突, 以修改后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协议解除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甲方能够单方解除本协议,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 乙方延迟交付任一阶段设计结果, 经甲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推行;
(2)乙方将本协议项下设计结果未经甲方同意披露给第三人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目。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乙方能够单方解除本协议,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非因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 甲方延迟交付任一阶段设计费, 经催告后[30]日内仍未推行;
(2)未经乙方同意, 甲方为评审设计结果以外目使用本协议项下设计结果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披露乙方设计结果。
第十二条 项目联络
1.双方之间全部联络均可经过项目联络人进行, 项目联络人负担以下责任:
(1)
(2)
(3)
2.联络信息假如以邮寄方法发送, 以回执上注明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假如以专员送达方法发送, 交收件人签收后即视为送达。联络信息假如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 发件人应立刻用其她联络方法通知收件人。除非收件人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确定收到该传真或电子邮件, 该联络信息视为未送达。
3.任何一方如更改项目联络人、 地址或其她联络方法, 应提前7天通知另一方。
第十四条 其她事项(未尽事宜)
双方约定本协议其她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协议效力
1.协议变更、 续签及其她未尽事宜, 由双方另行约定。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均具相同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以下: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传 真: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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