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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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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   婚姻家庭法法典是人民自由圣经。——马克思   尽管能够认为在发生性关系时欢乐是婚姻目, 不过婚约并不能据此而成为一个专横意志, 它是依据人性法则而产生其必需性一个契约。——康德   内容提要: 本文从实例和现实状况出发, 以婚前财产协议为研究对象, 以尊重契约自由和遵照法治为标准, 突破传统婚姻法理论, 将婚姻法与经济学一些原理结合在一起, 系统地叙述了婚前财产协议社会价值, 提出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部分设想, 以供参考。   关键词: 婚前财产协议契约公告   一、 引言   案例1.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 被称为财产分割标最大一起离婚案——哈尔滨宏鸣火锅老板李钟鸣、 胡海英夫妇离婚案曾轰动一时: 胡海英1997年6月与李钟鸣结婚, 婚后与丈夫共同创业, 正当事业如日中天时, 因感情破裂, 胡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钟鸣断然拒绝了胡海英分割财产要求, 称自己不仅没有任何财产, 反而欠下巨额债务。原来在诉讼期间, 李已经私自变更饭店、 企业、 房产、 车辆产权。   案例2.据报道, “外星人”巴西球员罗纳尔多在婚前与其未婚妻多明格签定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 因为这位球星个人财产估量有8000万美元, 假如不签定一份协议, 那未来一旦两人离婚, 罗纳尔多财产将立即被多明格占去二分之一。而作为明星罗纳尔多, 未来离婚可能性实在是太大了。这份协议将在两人婚姻破裂以后生效。   现实状况: 最近, 妇联对中国10个省、 市4000名群众进行了“婚前双方财产是否有必需公证”大型民意调查, 调查对象%为男性, %为女性, 大致符合中国人口性别百分比, 调查对象地域、 收入、 年纪和婚姻情况组成也基础符合中国人口分布。此次调查结果显示, 中国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意见分歧很大, 持支持态度占%, 持反对意见占%。有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统计: 自1979年到1999年间, 法院审理离婚案平均每年递增%; 仅1999年, 法院审理离婚案就达万件。据了解, 这些离婚案中多数包含财产纠纷。   笔者认为, 离婚案件中财产纠纷如此之多, 这与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有很大关系, 而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夫妻财产约定关键方法也越来越受到大家关注, 同时也引发了法学界高度重视。下面笔者将就婚前财产协议问题浅谈一下自己拙见。   二、 婚前财产协议离我们有多远   婚前财产协议是将要结婚男女双方就各自财产和债务范围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协议。这只泊来“螃蟹”于90年代初登陆中国并已在城市中悄然兴起, 但大家仍然对此众说纷纭, 而摇头反对者仍占主流。   婚前财产协议是不是该平静地离开?   有反对者认为: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是对婚姻丧失信心表现, 将会带来以下困扰:   感情困扰。爱情是男女双方结合纽带、 婚姻基础, 所以在每对立即迈入婚姻殿堂男女看来爱情是无私, 相互信任, 不分你我, 而婚前财产协议完全是对她们爱情亵渎, 也可能为以后感情破裂埋下伏笔。   个体认识困扰。大多数人认为签定婚前财产协议是为了离婚分割财产作准备, 而结婚并不是为了离婚, 所以这么协议根本没有必需。   社会压力困扰。中国社会长久婚姻观反对婚姻协议论, 重视婚姻道德性和伦理性, 强调夫妻财产一体化, 而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显然有冒天下之大不韪之嫌。   于是乎, 婚前财产协议几乎成了“世风日下, 道德不古”代名词, 爱情至上大家惟恐避之不及。由此大家也产生了迷惑: 婚前财产协议, 你是不是该平静地走开?笔者认为, 这么见解似乎显得过于传统和保守, 从经济和法律角度考虑, 婚前财产协议不失为双方当事人明智选择。   将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到底?   古人有句俗语: 夫妻本是同林鸟, 大难临头各自飞。这说明人生无常, 人性脆弱以及无奈, 即便如夫妻这么亲密关系也不能例外。笔者认为, 婚前财产协议表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高度理性, 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 财产为筹码功利性婚姻, 而且也是处理以后婚姻、 财产纠纷关键法律依据。   恩格斯在经典著作《家庭、 私有制和国家起源》指出: 私有财产出现是出现一夫一妻婚姻制根源。伴随改革开放深入, 中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不停提升, 一部分个人财产急剧膨胀, 夫妻之间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 这才使大家开始意识到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砝码比重有多大。财富和婚姻原来就是相依共生、 不可剥离东西, 一夫一妻制存在最关键价值就是为了保护私权和私产安全。假如把婚姻看成一对一私产“交易”, 把婚姻本质视作契约关系, 把婚前财产协议作为一个附条件协议, 便足以简单地解释夫妻应该在契约推行前先坐下来清帐, 计算各自财富。   其实, 中国人婚姻也历来没有偏离过恩格斯理性判定, 只不过大家平均不富裕、 法律对私产保护不明确和不力现实, 以及个人主张私产淡薄意识、 中国重义轻利传统底蕴, 抹煞了隐藏在风花雪月后尖锐本质。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个人是本身最大利益判定者和追求者, 即使在夫妻共同体形式下, 仍不能掩盖其“经济人”本质。法律所追求是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它不会也不能替换个体作出对本身利益判定和选择。而婚前财产协议出现正是为“经济人”实现本身经济价值提供了契机。中野在线董事长李建说: “早期夫妻创业, 财富就不会解析得太清楚, 但假如一个财富人士再次结婚, 肯定会在私人物质占有和个人安全感方面有所考虑。”这一点被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郝惠珍律师证实, 现在做财产公证有两类人比较突出, 一是再婚者, 二是老年结婚者。②   近几年来, 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分割是最为困扰法官问题, 使法官将大量时间都用于财产调查上, 以至案件迟迟结不了, 既增加了法院工作量, 又往往给当事人造成累诉。如本文引言中提到李钟鸣、 胡海英夫妇离婚案中出现一方隐匿、 转移财产, 另一方得不到财产甚至背上债务情况时有发生。在打离婚官司时, 律师要对财产取证非常困难。相反, 处于强势一方, 凭借钱权, 轻而易举能瞒天过海。当弱势一方要求分割财产时, 强势一方一手遮天, 或者将个体经营质变为合作经营, 或者将本该是共同财产房子、 厂房等生活、 生产资料更换为他人姓名, 或者将所拥有股票挂在他人名下, 或者甚而出示审计结果表明企业亏损、 要求另一方负担共同债务……但伴随婚前财产协议出现, 给法官们带来了新期望。据江苏某市一位“婚姻与人口学会”提供一部分统计数据表明: 在对一万对离婚夫妇进行调查后发觉, 因没有实施“婚前财产协议”离异夫妇中, 发生财产分割、 争吵, 占59%强; 反之, 进行过“婚前财产协议”以后发生离异行为夫妇, 在财产分割方面比较顺利, 争吵也较少, 这么也避免了法庭以强制手段给予裁决猛烈行为。由此可见, “婚前财产协议”在司法实践方面是有主动意义。实际上, 在西方国家, 婚前财产协议适用早已相当普遍。尤其是当未婚男女双方财产悬殊时, 这么协议更是有着宽广市场, 如本文引言中所提到著名球星罗纳尔多在婚前与妻子签署财产协议就是其中引人注目一例。   中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要求, 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 即是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足自由, 许可其在法律要求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婚前财产协议作为这种自由表现, 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三、 婚前财产协议法律规制   在婚前协议约定财产制类型方面, 现在国际上大致有两种立法模式: 一个是限制式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有德国、 瑞士等。这种立法模式基础特点是, 在民法上设置多个经典夫妻财产制, 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个作为其相互间实施财产制, 而不许可当事人选择法律要求之外夫妻财产制。第二种是任意式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有日本、 韩国、 波兰等。其关键特点是, 有设置多个经典夫妻财产制, 对约定内容, 在不违反法律通常要求或公序良俗前提下, 许可当事人自行发明。新《婚姻法》要求了约定财产制三种类型: 分别财产制、 通常共同制及限制共同制, 这种要求是对约定财产制限制, 当事人只能在上述三中类型中作出选择。但笔者认为, 约定财产制种类不应局限于此三种, 不然将不能满足当事人对财产约定多元化要求。如夫妻想就婚前财产、 婚后所得财产约定为各自全部, 但财产增值部分归共同全部, 这种兼顾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特点剩下共同财产制是为现行法律所不许可, 但却很有可能是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最好选择, 新《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类型限定弊端可见一斑。一个国家采取何种约定财产制立法模式, 即使受制约原因很多, 但最关键一点就是这个国家中居民或婚姻当事人对约定财产制需要是什么, 也就是说需要约定财产制什么功效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服务。许可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 婚姻法基础标准前提下对自己财产自由处理, 是约定财产制应该达成法律目标。假如我们首先许可婚姻当事人在法定财产制之外约定她们财产关系, 又圈定多个财产制类型作为约定限制, 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违备约定财产制价值取向, 从而失去采约定财产制基础意义。况且, 我们圈定这多个经典财产制类型并没有穷尽婚姻当事人财产约定方法与类型, 也不可能完全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需求。即使将用作选择约定财产制类型数量再增多几倍也无法完全满足。③所以, 笔者主张不应该要求财产制约定类型, 在婚前财产协议中, 许可当事人在意思自治基础上选择合理自利形式。   婚前财产协议当事人应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代理制度, 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 同时, 双方意思表示必需真实、 自愿, 不得违反意思自治, 因胁迫、 欺诈、 乘人之危而作出约定能够撤销。协议内容必需正当, 在意思完全自治情况下, 符合公平标准、 公序良俗标准, 主动提倡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等社会弱势群体正当权益。协议对象, 能够是婚前财产也能够是婚后财产; 能够是生产资料, 也能够是生活资料; 能够是有形资产, 也能够是无形资产; 能够是主动财产, 也能够是消极财产; 能够是既存财产, 也能够是预期财产。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不过, 必需指出是, 即使婚前财产协议签订含有了以上要件, 仍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 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前财产协议假如要产生对外效力就必需经过公告。然而, 公告就意味着对社会公开, 当事人将毫无选择地暴露自己财产情况等隐私, 由此招至人身和财产损害也是不无可能, 毕竟现在中国对此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所以, 笔者认为, 当事人是否决定公告, 取决于其对“效力扩张”与“隐私保护”之间权衡, 我们不能为达成民事流转关系顺利目进行而一味地要求当事人采取公告方法。但假如当事人选择公告, 法律也应该为其提供一个合理路径。公告机关必需是惟一, 这么才能确保公告资料正确性。公证机关和律师机构均不了解当事人婚姻情况, 而且婚姻登记档案与财产契约公告程序属不一样系统、 不一样机关受理, 不利于利害关系人查核④。所以, 公证机关和律师机构不宜作为公告机关。但笔者认为, 最好方案应该是由国家成立专门夫妻财产登记机关, 统一负责夫妻约定财产管理工作。目前, 最经济可行措施是由婚姻登记机关来充当夫妻财产登记机关角色, 这么也方便未婚男女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时一起办理公告。婚姻登记机关应该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登记制度, 载入婚姻登记档案, 发给夫妻财产登记证书; 同时配置便捷计算机网络系统, 以方便相关第三人随时随地查询。   四、 结语   婚姻是“两个人企业”, 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企业“合资”协议书, 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分配, 它功效是“幸福”,贯穿过程是“情感”; 婚姻是两个人爱情和财产风险投资, 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保险协议, 对财产纠纷做着最有效预防, 它目不是真要用这份保险, 而是期望婚姻能够“健康长寿”。笔者仅以此文, 为婚姻当事人建立良好、 友好婚姻关系提供一个新思绪。   注释:   ①②《企业家一生最大协议》04月09日13:40中国企业家   ③马忆南: 《婚姻法修改中多个争议问题探讨》, 载北律信息网。   ④蒋月: 《夫妻财产制若干重大问题思索》, 《现代法学》12月第22卷第6期, 第106页婚前财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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