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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协议法律依据
【篇一: 委托协议解除法律要求】
受托人汇报义务关键有哪些内容?为何应有汇报义务? 受托人应该根据委托人要求, 随时或者定时汇报受托事务处理情况; 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协议解除时, 受托人应该将处理受托事务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汇报委托人, 并提交必需证实文件。受托人此项义务具体内容由当事人依据需要约定。
本法要求了受托人汇报义务。这是因为必需汇报是使委托人立刻了解委托事务进展情况, 从而立刻作出或变更指示, 妥善维护本身权益前提。
导读: 委托协议中因为有三方当事人, 即委托人、 受托人以及第三人。所以其法律关系变得尤为复杂。委托协议案件纠纷也所以变得复杂多变, 即使《协议法》为委托协议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不过大量委托协议纠纷案件出现, 在审判实践中仍然是一件麻烦而难处理法案件。要处理这些案件则必需具体分清委托协议纠纷案件中法律问题。下面就这多个问题逐一做分析。
一、 第三人仅知道受托人代理人身份, 而不知道委托人具体是谁情况下, 能否产生委托人自动介入。
中国《协议法》第402条要求,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 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署协议, 第三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代理关系, 该协议直接约束委托
人和第三人(学理上又称委托人自动介入), 但有确切证据证实该协议之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除外。审判实务中就该法条中要求“第三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代理关系”在了解上有时产生错误地认识。即使《协议法》第402条在立法时借鉴了美法中隐名代理制度, 但在具体适用条件上又有所不一样。关键表现在:
1、 英美法上隐名代理制度, 必需是代理人明确通知第三人代理关系存在时, 才发生委托人自动介入, 第三人经由其它路径知道代理关系存在时, 不发生委托人自动介入。《协议法》402条对此则无限制, 只要第三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代理关系即可。
2、 在英美法上代理制度中, 代理人无须指明委托人具体是谁, 只要通知第三人代理关系存在, 即可发生委托人自动介入。而《协议法》402条对此要求不是非常明确, 解释上应以指明委托人具体是谁为前提条件。
经过上面分析能够得出, 在第三人与受托人签署协议时仅知道受托人代理人身份, 而不知道委托人具体是谁情况下, 不能产生委托人自动介入, 即该协议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二、 委托人行使介入权之阻却事由判定
《合使用方法》第403条第一款要求: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协议时, 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代理关系, 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不推行协议义务时, 受托人应该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委托人所以能够主动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协议关系, 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协议权利, 但第三人与受托人在签订协议时假如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签订协议除外。该法条首先要求了委托人介入权, 同时又以但书方法要求了阻却委托人介入权行使例外要求。审判实务中判定第三人是否含有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签订协议意思要依据第三人与受托人签订协议时主客观情况综合给予认定。通常情况下, 假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即可判定第三人假如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签订协议意思: 1、 在此之前, 委托人曾与第三人洽谈过订约事宜, 但被第三人拒绝;2、 在以前交易过程中委托人对第三人有违反老实信用行为;3、 委托人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不含有对应协议推行能力;4、 第三人如与该委托人签订协议将造成违反法律、 法规强制性或严禁性要求。另外需要注意是, 委托人介入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是否行使取决于委托人单方意志。委托人一旦决定行使介入权, 即替换受托人地位成为协议当事人, 直接对第三人享受协议权利和负担协议义务, 受托人则退出其与第三人协议关系, 对协议推行是否不再负担责任, 但受托人
酬劳请求权仍然能够向委托人主张。假如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权, 受托人应该依据委托协议及与第三人协议约定, 继续为委托人利益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负担义务。
三、 第三人和委托人有效抗辩权对第三人选择权影响
第三人选择权是指当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不推行义务时, 第三人能够选择委托人或受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依据中国《协议法》要求, 第三人选择权是对其实体权利相对人选择权, 而不是其行使请求权次序上选择权。假如第三人选择了委托人或受托人其中之一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 即使其选定相对人因欠缺推行能力而不能负担责任, 第三人也不得向未被选定相对人再为主张。但《协议法》同时要求, 第三人依据选择权选定委托人为相对人后, 委托人能够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抗辩及受托人对第三人抗辩。由此衍生问题是, 当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相对人时, 委托人向第三人主张其基于委托协议对受托人抗辩, 而该抗辩又有效成立情况下第三人能否再向受托人主张权利? 假如不能, 则权利人权利就会落空, 假如能, 岂不与《协议法》要求相抵触? 我们认为, 《协议法》要求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得以选择相对人前提之一是“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不推行义务”, 这是一个法定通常前提。在实务中, 必需证实实际情形符合这个前
提, 第三人才得以行使选择权。假如委托人对受托人抗辩权成立, 那么受托人不推行义务原因就不在委托人, 第三人选择权就失去了存在事实基础, 所以第三人选择权行使应该是无效。在此情况下, 第三人仍可向受托人主张权利, 其请求权基础不是法定选择权, 而是依据其与受托人之间建立协议关系。 另外, 当委托人主张受托人对第三人抗辩时, 受托人应该依据委托协议约定推行帮助义务, 提供第三人亦未完全、 合适推行协议相关证据材料。
四、 相关委托协议当事人任意解除权
中国《协议法》第410条要求, 委托人和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协议。由此可见, 在委托协议中, 协议当事人双方均享受任意解除权, 可任意解除协议。即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 委托协议有没有期限, 委托事务处理是否告一段落, 委托协议是有偿还是无偿, 也不管是否含有一定理由, 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协议。这也是委托协议在解除权行使方面与其它协议相比所独有特征。尽管在实践中提出解除协议一方当事人往往要提出一定理由, 但其理由怎样以及是否成立, 只是对解除协议后责任负担有影响, 并不所以而影响协议解除效力。
【篇二: 法律委托协议】
法律事务委托协议
协议编号: 第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公民身份号码(或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 责任人:
依据《中国律师法》、 《中国民事诉讼法》、 《中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措施》、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要求, 甲方就本协议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 乙双方经协商, 签订下列条款,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收甲方委托, 指派 律师为甲方因与就
一案在下列第 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 担任代理人:
1.一审; 2.二审; 3.实施; 4.再审;
5.。 第二条 委托权限为本条所列第项: 1.通常授权。
2.尤其授权: 代为认可、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 提起 反诉、 上诉;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 完整、 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协议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相关情况, 并提供相关资料, 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金额和支付方法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法律事务, 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具体理由。
5.甲方应在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终止时, 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
并立刻交由乙方归档。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协议,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 依据案情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 确定代理思绪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 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 对包含与本案相关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 若为尤其授权代理, 应遵照有利于甲方利益标准谨慎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非因法律要求或当事人同意,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内容除外: (1)当事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以及其她严重危害她人人身、 财产安全犯罪事实和信息; (2)能够公开查阅或取得信息和资料; (3)为推行本协议约定法律服务必需披露信息和资料。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协议, 乙方收取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不予退还, 甲方还未支付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 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确保, 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法律事务时, 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
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 经甲方确定后, 立刻另行指派律师给予接替, 以完成本协议甲方因调解、 和解、 撤诉等原因造成本协议无需或不能继续推行, 均视为乙方已全方面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 甲方应依据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
本协议使用期届满, 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 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 第九条 甲方确定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络人是乙方提供本协议
约定法律服务向甲方推行通知义务通讯地址及联络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联络人推行了通知义务, 视为乙方已向甲方推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络人, 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 甲、 乙双方在推行本协议中如发生纠纷时, 应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能够提请乙方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 也能够采取下列第项方法处理: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协议壹式份, 甲方持份, 乙方持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 已清楚本协议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可能存在相关风险, 已认真审阅本协议全部条款并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 本协议全部条款均由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甲 方: 乙 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约定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和其她费用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2.差旅费
乙方根据下列第 项方法收取差旅费:
(1)乙方与甲方约定包干差旅费, 乙方按不超出律师服务费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
(2)乙方预收差旅费, 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 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
3.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法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协议第七条中另行注明。
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判定费、 公证费、 公告费、 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其她费用, 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 因甲方未根据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 造成乙方律师不推行或未立刻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责任由甲方负担。
第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 可在本条款下尤其约定:
第八条 本协议使用期自签署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
【篇三: 委托协议特征是什么】
委托协议特征是什么
摘要: 委托协议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协议。委托协议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委托人支付约定酬劳或不支付酬劳协议。其特征有: 委托协议是经典劳务协议;受托人以委托人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协议含有些人身性质, 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协议既能够是有偿协议, 也能够是无偿协议;委托协议是诺成、 双务协议。委托协议又称委任协议, 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协议。那么涉外婚姻收费标准是怎样呢? 下面就由聊城资深协议纠纷律师为您作简明叙述, 期望能对您有帮助。
委托协议特征关键包含以下几点:
1、 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
委托协议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 是以她对受托人办事能力和信誉了解、 信任为基础;而受托人之所以接收委托, 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 能够完成委托事务自信, 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了解和信任。所以, 委托协议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和自愿, 委托协议关系就不能建立, 即使建立了协议关系也难以巩固。所以, 在委托协议中, 受托人应该亲自处理受托事务, 不经委托人同意, 不能转托她人处理受托事务。同时, 在委托协议建立后, 假如任何一方对她方产生了不信任, 都能够随时终止委托协议。
2、 标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协议是提供劳务类协议, 其标是为劳务, 这种劳务表现为受托人替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相关委托事务范围, 《协议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 所以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不过, 应该指出, 委托事务范围也并
不是没有任何限制, 委托事务必需是委托人有权实施, 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德行为。
3、 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 除法律另有要求外, 不是以自己名义和费用, 而是以委托人名义和费用进行。所以, 委托协议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后果, 直接归委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协议与行纪协议、 承揽协议、 居间合相同类似协议关键区分。
4、 委托协议能够是有偿, 也能够是无偿
委托协议[3] 能够是有偿协议, 也能够是无偿协议, 委托协议是否有偿, 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酬劳, 则为有偿协议。如法律没有另外要求, 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酬劳, 则为无偿协议。
总结上面知识, 我们知道了涉外婚姻收费标准是怎样。委托协议自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时即成立, 不以物交付或当事人实际推行行为作为协议成立要件。所以, 委托协议为诺成协议。委托协议为不要式协议, 协议采取何种形式, 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委托协议不管是否有偿, 均为双务协议。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 小编提议咨询协议纠纷律师, 她们都精通专业法律知识, 拥有丰富办案经验, 能为你排忧解难, 为您提供聊城资深协议纠纷律师咨询。 文章起源: /htjf/htzs/weituohetong//0312/16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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