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融资租赁协议(售后回租)
出租人(甲方):
身份证号/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络方法:
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络方法:
甲乙双方基于《中国民法》、 《中国协议法》等法律、 法规相关要求, 经双方协商一致, 自愿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一条 租赁物购置、 交付和验收:
1、 本协议项下融资租赁方法为售后回租。出租人依据承租人要求, 与承租人签署相关协议, 向承租人购置其拥有不存在权利负担且含有完全全部权租赁物, 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清单》中列明租赁物为本协议项下租赁物。
2、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及其主管机构对售后回租业务同意文件、 租赁物全部权归承租人权属证实(包含但不限于产品买卖协议、 产品合格证、 设备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等)。
3、 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收款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时, 租赁物全部权即转移至出租人, 但租赁物不转移占有, 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由承租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收款人收到租赁物转让价款后,承租人应立刻向出租人出具《设备全部权转移证实》, 承租人未出具, 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全部权。
4、 除租赁物转让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外, 转让及使用租赁物应交纳其她各项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各项税费、 购置附加费、 包装费、 运输费、 装卸费及注册登记费等)均由承租人负担和支付。
第二条 首期租金、 租赁费用:
1、 本协议签署后,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 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应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中给予扣除。
2、 承租人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 根据本协议约定金额向出租人支付以下款项(统称“租赁费用”): 租赁手续费、 抵押公证费、 租赁确保金、 保险费、 保险确保金。
3、 承租人支付租赁确保金作为其推行本协议确保。租赁确保金不计利息, 在最终一期租金到期时, 自动冲抵该期租金及其她应付款项部分或者全部, 如有剩下则退还给承租人。
4、 若承租人在起租日前,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提出撤销本协议或在租赁期限内因承租人违约而造成本协议提前终止, 则租赁确保金不予退还。
5、 如承租人将上述租赁费用支付给出租人认可第三人,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出具相关支付凭证, 则出租人视同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了该款项。
第三条 起租日、 租赁期限、 期数、 租金支付日、 租金支付方法及提前推行:
1、 本协议租赁起租日、 租赁期限、 期数、 租金支付方法等详见
2、 金额及租金支付日详见合适补充
3、 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要求提前推行完成, 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 并支付完租赁本金余额、 以租赁本金余额为基数依据租赁年利率计算所得为期一个月利息、 以及其她应付款项, 承租人推行完前述义务后双方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 租赁本金、 租金及其计算方法:
1.本协议中租赁本金=租赁物总价-首期租金。(具体金额详见《协议关键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相关约定)
2.本协议租赁年利率=起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利率上浮百分比), 利率上浮百分比以《协议关键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约定为准。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则对租赁年利率按上述公式进行对应调整, 分段计算租金。租赁年利率调整时间选择适用以下任一方法, 具体适用方法以《协议关键成交条件明细表》中选定方法为准:
(1)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第一个租金支付日次日起调整;
(2)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第二年一月一日起调整;
(3)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次日起调整。
3.租金依据租赁年利率、 租赁本金、 租赁期限等条件, 根据下述任一方法计算, 具体方法以《协议关键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约定为准:
(1)等额年金法:
每期租金=租赁本金×
(2)等额本金法:
每期租金= +期租息率×租赁本金×
注: ①期租息率=租赁年利率/年租赁期数;
②年租赁期数=租赁期数/租赁年限;
③n为期数(如, 第1期, n=1; 第2期, n=2)。
4.出租人以《协议关键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约定起租日为基础, 根据上述租金计算方法, 制作《租金支付表》, 列明每期租金金额及租金支付日, 在起租后立刻通知承租人。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出租人根据本条第2款、 第3款约定, 对应调整租赁年利率制作新《租金支付表》通知承租人即可, 无需取得承租人同意, 如计算公式、 数据、 日期等确有错误, 承租人需立刻通知出租人给予更改。
5.承租人应按本协议及《租金支付表》所约定金额、 时间和支付方法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同时承租人应自行负担支付租金时所发生费用。
6.承租人应在每期租金支付日之前或者当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将租金足额支付到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收款人账户, 不然视为逾期支付。请自行补充
第五条 租赁物全部权:
1、 在承租人清偿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前, 租赁物全部权属于出租人。出租人能够在租赁物上附设标明出租人全部权标志。
2、 非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整体或部分给予转让、 赠与、 转租、 抵押、 质押、 出资、 放弃占有或采取其她侵犯出租人全部权行为。
3、 租赁物附着于其她动产或不动产上时, 不改变出租人就租赁物享受权利。
4、 如承租人已在租赁物上添加、 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进行升级、 更新, 添加物、 更换物或更新物为租赁物不可分割一部分, 在出租人依据本协议约定或经过司法路径处理租赁物实现债权时, 承租人无权就添加物、 更换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
5、 在租赁期限内, 承租人应将一切有损于出租人全部权和其她权益情况立刻(二十四小时内)向出租人通报。
6、 在租赁期限内, 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代理人有权检验租赁物, 包含检验租赁物存放位置、 运转情况及承租人对租赁物维护情况和保养统计等, 承租人应提供一切方便。
第六条 租赁物占有、 使用、 保管、 维修和维护:
1、 在租赁期限内, 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 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 保管、 使用及运行所发生一切税费或罚款由承租人负担。
2、 在租赁期限内, 如租赁物毁损或发生事故等, 对应后果均由承租人负担, 承租人仍应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并应将租赁物恢复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3、 在租赁期限内, 如租赁物被盗、 灭失或严重毁损至无法修复时, 承租人应立刻向出租人支付到期未付租金、 租赁本金余额、 留购价款等应付款项, 出租人收到上述款项后, 将租赁物(以其现实状况)全部权转移给承租人。
4、 在租赁期限内, 对租赁物维护、 保养和维修由承租人负责并直接负担对应费用。承租人应根据说明书要求合理使用和操作租赁物, 并就任何损坏或不妥操作立刻通知出租人和维修服务商; 在租赁物出现故障时, 只许可经制造商或原出卖人授权维修服务商维修租赁物, 承租人应为维修服务商提供便利, 使其能够在合理时间内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和维护。相关租赁物维护、 保养或维修所产生争议, 由承租人自行与租赁物原出卖人、 维修服务商协商处理或提起索赔, 不管这类争议是否处于协商或诉讼中, 也不管其协商或诉讼结果怎样, 承租人均应按本协议约定, 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她应付款项。
5、 因维护、 保养或维修等而安装或更换于租赁物上部件为租赁物不可分割一部分, 均属于出租人全部。
6、 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 保管、 使用及运行中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由承租人负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第三者向出租人索赔, 造成出租人赔偿或其她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出租人所以而支付赔偿金、 处理该纠纷诉讼费、 律师费用及其她合理费用和支出等), 则该赔偿和损失均由承租人赔偿给出租人。
第七条 租赁物瑕疵及索赔权:
1、 鉴于本协议项下租赁物系由承租人转让给出租人, 所以, 出租人对租赁物任何瑕疵均不负担责任。
2、 承租人不得以租赁物瑕疵、 维修或更换、 保养等为由拒付、 拖延或不足额支付租金。
3、 若租赁物原出卖人拖延交付租赁物、 拖延安装调试租赁物, 或提供租赁物与《产品买卖协议》(注: 承租人与原出卖人签署)所约定内容不符, 或在安装、 调试、 操作过程中及质量确保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 仍由承租人依据《产品买卖协议》相关约定向原出卖人提出索赔。索赔产生费用和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出租人对此不负担责任。不管索赔是否正在进行中, 也不管承租人是否能够经过索赔得到赔偿, 承租人均应按本协议约定, 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她应付款项。本条视具体情况而决定是否保留
第八条 租赁物登记:
1、 为方便承租人管理及运行租赁物, 经出租人同意能够将租赁物注册登记在承租人名下, 注册登记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登记费、 车辆购置附加费等)由承租人负担。
2、 承租人应在起租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设备发票、 产品合格证或机动车登记证等权属证实交还出租人保留。承租人如需临时借用上述权属证实, 则需与出租人办理权属证实借用手续。本条为对应权属证实, 请依据实际情况修改
3、 双方在此确定, 即使租赁物登记在承租人名下, 在本协议推行完成以前租赁物全部权亦属于出租人, 承租人不得以此登记来对抗出租人全部权及收取租金权利; 承租人不得利用该登记所带来便利向第三人转让、 赠与、 转租、 抵押、 质押、 出资, 或采取其她损害出租人全部权行为, 不然,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全额赔偿由此造成一切损失。
第九条 保险:
1、 承租人必需为租赁物购置保险, 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第三人, 保险期限应覆盖整个租赁期限, 并延续至承租人推行完成本协议项下义务之日止。保险费由承租人负担, 承租人能够选择自行为租赁物购置保险, 也能够将保险费先行支付给出租人, 委托出租人代为购置保险。
2、 承租人选择自行为租赁物购置保险,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自购保险承诺书》, 并于租赁物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认可保险企业投保指定险种。承租人可依据需要自行增设指定险种之外其她险种。
3、 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代购保险,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代购保险确定书》, 并依据保险企业相关保险协议立刻足额向出租人支付保险费, 且在租赁物交付后立刻向出租人提供购置保险所必需资料(包含但不限于设备发票、 产品合格证等)。出租人在收齐保险费及办理保险所必需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代为投保指定险种, 同时承租人负有提醒保险是否办理、 跟进保险办理进展义务。
4、 由出租人代购保险时, 因为保险费率调整、 承租人怠于支付保险费或者未提供对应资料等非出租人原因造成出租人未能立刻代为投保或者续保, 所以产生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5、 出租人对于险种选择以及因为险种选择不妥所造成风险不负担任何责任, 如承租人认为指定险种不足以覆盖全部风险, 承租人可依据需要自行增设指定险种之外其她险种。
6、 若将原确定由出租人代购保险更改为承租人自购保险, 由此产生退保等相关费用及对应责任由承租人负担, 并由承租人签署《自购保险承诺书》。若将原确定由承租人自购保险更改为出租人代购保险, 承租人应签署《代购保险确定书》并支付保险费。因为变更保险购置方法造成保险未立刻办理所产生损失由承租人负担。
7、 对于上牌类租赁物, 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她相关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 号牌, 或临时号牌、 临时移动证, 或未按要求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承租人不得上道路行驶租赁物, 不然出险产生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担。
8、 在租赁期限内, 如发生保险事故, 承租人应立刻(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和承保保险企业, 并向出租人提供检验汇报和相关资料, 会同出租人向保险企业索赔。如因承租人过失而贻误定损检验和索赔, 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担。此处为针对机动车融资租赁回购条款, 视情况决定是否保留
9、 若租赁物发生尚可修复通常保险事故, 保险赔偿金可由第一受益人授权承租人领取, 用于将租赁物修复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10、 若租赁物发生无法修复重大保险事故或全损事故, 依据本协议第六条第3款约定处理, 保险赔偿金用以冲抵承租人应付款项, 如有剩下则返回给承租人。
11、 发生与保险相关下列情形, 一切后果均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1)租赁物发生已投保范围内事故, 保险企业因为多种原因不予理赔;
(2)租赁物发生已投保险种承保范围外事故;
(3)在租赁物交付后至保单生效前发生事故;
(4)租赁物在保单到期后至续保前发生事故。
12、 在租赁期限内, 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撤销保险, 不然承租人自行负担责任, 造成出租人及其她方损失, 由承租人负担全部赔偿责任。
13、 保险确保金作为承租人立刻投保和续保确保, 保险确保金不计利息。承租人未立刻按上述约定投保或续保, 保险确保金不予退还; 承租人按上述约定投保和续保, 则保险确保金冲抵租金。由出租人代购保险, 如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保险费多于实际投保保险费, 则剩下保险费可冲抵租金。
第十条 免责:
1、 除本协议有尤其约定外, 承租人在经营中发生商业损失、 利润损失, 以及租赁物在供货、 更换、 维护、 保养、 维修服务或保险理赔过程中造成经营损失, 出租人概不负担责任。
2、 若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安全事故, 所发生一切损失和全部责任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不负担任何责任。若出租人所以受到损失, 承租人应全额赔偿给出租人。
3、 出租人不受制造商或原出卖人向承租人所作任何申明、 承诺、 担保约束, 也不对此负担任何责任。
4、 双方在此确定: 承租人并未依靠出租人技能和判定选择租赁物, 出租人也未干预承租人选择租赁物; 出租人未曾对租赁物及其零部件设计、 符合规格、 运行及情况、 租赁物对特殊目适用性、 合适性、 相关专利侵权或类似事项进行任何明示或默示申明或确保。
5、 若承租人享受国家要求减免税待遇, 则承租人应该提供相关文件并办理享受减免税相关手续。为避免疑问, 双方在此确定, 因为减免税是以承租人身份和其提交相关文件为条件, 所以出租人对于承租人能否取得减免税待遇不负担责任。
6、 不管承租人选择自行购置保险还是由出租人代为购置保险, 租赁物在投保前发生毁损、 灭失、 被盗、 交通事故或安全事故等, 或在投保后发生投保险种理赔范围以外其她事故, 或保险企业因多种原因不予理赔, 由此产生一切风险和后果均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对此概不负责。
第十一条 陈说和承诺:
1. 出租人作出以下陈说和承诺, 该陈说和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前连续有效:
(1)出租人是根据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 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企业法人, 含有签署和推行本协议资格和能力, 出租人签署本协议代表经企业正式授权;
(2)鉴于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转让给出租人, 出租人对租赁物任何情况, 包含适用性、 是否存在质量瑕疵、 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是否能为承租人盈利等, 不作任何陈说和确保。
2. 承租人作出以下陈说和承诺, 该陈说和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前连续有效:
(1)如签署本协议、 使本协议生效或推行本协议需要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并进行相关登记, 承租人承诺办妥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
(2)承租人确保对转让给出租人租赁物享受完全全部权, 不存在任何抵押、 质押、 查封、 扣押、 被强制实施、 被保全、 被监管、 投资入股等权属瑕疵或障碍, 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 也未包含任何争议或者纠纷;
(3)承租人确保在本协议推行完成前, 依出租人要求, 向出租人报送承租人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而且报送报表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真实、 客观地反应了承租人财务情况;
(4)承租人所提供全部文件、 资料和署名盖章均是真实、 有效、 完整、 正确而无任何隐瞒;
(5)承租人在本协议使用期间内, 如发生企业或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变更、 法定地址变更等事项应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人;
(6)承租人在本协议使用期间内如进行承包租赁、 股份制改造、 联营、 合并、 吞并、 合资、 分立、 资产转让、 申请停业整理、 申请解散、 申请破产, 以及进行其她足以引发本协议之权责关系改变或者可能足以影响出租人权益行动时, 应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 并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落实提前还款责任;
(7)承租人确保在本协议使用期间内,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为其她企业法人、 其她组织或个人负担足以影响承租人偿还本协议项下租金能力债务, 或提供足以影响承租人偿还本协议项下租金能力确保担保, 或以承租人资产、 权益设定足以影响其向出租人偿还本协议项下租金能力抵押、 质押或者其她担保。
3、 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承租人应立刻通知出租人并提供经出租人认可新担保:
(1)经营或财务情况严重恶化;
(2)在其她金融机构有到期债务未能偿还;
(3)担保人或担保人法定代表人、 关键管理人员卷入或立即卷入刑事案件或其她法律纠纷; 或担保人包含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方法, 或者关键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她强制方法;
(4)抵(质)押物灭失、 价值降低或可能降低;
(5)停产、 歇业、 解散、 停业整理、 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申请(被申请)破产、 破产、 分立、 合并等丧失担保能力情形。依据有没有担保方决定是否保留
4、 在租赁期限内, 如国家政策改变, 租赁物被强制淘汰, 出租人有权要求提前解除协议或要求承租人提供等值经出租人认可租赁物。
5、 本协议推行完成之前, 出租人能够随时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承租人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违约和补救方法:
1、 双方确保严格推行本协议各项条款,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时, 应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2、 若承租人逾期支付本协议项下租金, 则承租人应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为 自行补充逾期利息计算方法
, 逾期利息从承租人支付款项中优先扣除。
3、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组成严重违约:
(1)月付累计两期或季付一期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 金额支付租金, 经催告仍不立刻支付;
(2)因承租人原因造成出租人未取得租赁物全部权或全部权有瑕疵;
(3)提供虚假租赁申请材料;
(4)非法转移财产或抽逃注册资金;
(5)未经过当年工商年检, 或因违法经营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
(6)承租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推行债务能力重大情形, 且出租人送达相关通知后10日内承租人未能对此等情形提供出租人认可担保;
(7)承租人向出租人借用租赁物相关权属证实(包含但不限于设备发票、 产品合格证、 机动车登记证等), 经催告7日内仍未归还;
(8)违反本协议第五条和第八条约定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全部权;
(9)承租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立刻办理租赁物保险;
(10)承租人不配合出租人办理车辆类租赁物抵押登记手续;
(11)法律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其她情形。
4、 承租人发生本条第3款所列举严重违约行为之一, 出租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个或多个补救方法:
(1)出租人有权采取必需方法控制租赁物使用和处理(包含但不限于要求制造商或原出卖人停止售后服务、 停机、 锁机等), 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均由承租人负担。
(2)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本协议项下到期未付租金及其逾期利息、 未到期租金、 留购价款等应付款项。
(3)出租人单方解除协议, 要求承租人支付解除协议之日到期未付租金及其逾期利息, 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承租人未于协议解除之日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占有期间给出租人造成损失(该期间自解除协议之日起至租赁物实际返还出租人之日止, 损失赔偿额按本协议约定租金标准计付)。
5、 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而产生各项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停机费、 诉讼费、 公证费、 出租人所支付律师费用、 出租人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全部费用等)。
6、 若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未支付完全部租金及其她应付款项, 虽未达成本条第3款第一项约定严重违约情形, 但在出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承租人仍未支付, 则出租人有权收回并处分租赁物, 收回和处分租赁物所产生全部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十三条 租赁物全部权转移:
承租人支付完成全部租金及其她应付款项, 并推行完相关义务后, 则有权以人民币 元留购租赁物。在收到留购价款后, 出租人应立刻向承租人出具《全部权转移证书》, 并移交租赁物相关权属证实(设备发票、 产品合格证或机动车登记证等)。租赁物过户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依据承租方是否对租赁物进行回购决定是否保留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包含但不限于战争、 劳资纠纷、 罢工、 地震、 山体滑坡、 泥石流、 矿难、 火灾、 洪水、 游行示威、 暴乱、 政府限制等。
2、 在租赁期限内, 对任何因不可抗力事件给承租人造成损失, 出租人不负责任, 承租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
第十五条 出租人权利转让:
在不影响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前提下, 出租人可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进行保理、 转让、 融资、 联营(合)租赁、 质押等事项。
第十六条 租赁担保:
1、 为确保本协议推行,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或承租人提供第三人以其正当财产为本协议项下承租人全部义务(包含但不限于租金及其她应付款项等)提供担保。
2、 若承租人或担保人信用度下降、 担保物价值下降或发生可能严重影响出租人收取租金权利其她事件,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提供其她担保, 作为上述担保补充或替换上述担保。依据是否有担保方决定是否保留
第十七条 标题、 适使用方法律及争议处理:
1、 本协议所含标题仅出于行文方便考虑, 并不对任何条款含意或语义组成影响。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及相关法规。
2、 相关本协议任何争议, 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可向 自行约定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协议修订及补充协议:
1、 除非有尤其约定, 双方不得在本协议条款上直接删改, 若有删改, 仍按未删改条款实施; 如需修订本协议部分条款, 则应由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进行修订。
2、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双方经协商一致, 可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本协议生效: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 本协议一式 份, 出租人 份, 承租人 份, 一方如需增加份数, 则可经双方同意制作副本, 各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其她:
在签署本协议时, 出租人已就本协议全部条款向承租人进行具体说明和解释, 双方对本协议全部条款均无疑议, 并对双方相关权利、 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去条款法律有正确无误了解。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关键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关键责任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签字)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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