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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天然气(LNG)销售协议
协议编号: XX中燃LNG销合字(20XX)XXX号
甲方: (以下简称“卖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买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及现在双方产、 供、 销实际情况, 买卖双方经协商, 签署液化天然气买卖协议, 条款以下:
第一条: 定义
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0℃(293.15K), 绝对压力为101.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
2、 交接点: 指双方进行交付和提取天然气地点, 即液化天然气全部权和风险责任转移点。“天然气价格”指卖方在交付点向买方交付天然气价格。
3、 液化天然气: Liquefied Natural Gas, 简称LNG。先将气田生产天然气净化处理, 再经超低温液化就形成液化天然气。
4、 日: 指一个公历日18: 00开始至其后一个公历日17:59结束一段期间。
5、 周: 指从一星期星期一18:00开始至下一星期一17:59结束七日时间。
6、 月: 指在一个公历月第一天18:00开始至后一个公历月第一天17: 59结束期间。
7、 季度: 指一个公历年1月1日、 4月1日、 7月1日和10月1日分别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期间。
8、 年度: 指一个公历年1月1日18:00开始至后一公历年1月1日17:59结束期间。
9、 年度协议用气量: 指供方和需方在协议中约定供方向需方提供年度液化天然气数量。
第二条: 协议推行期
本协议期限为 年, 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供气时间
供气时间: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同时检修时间以双方协商确定时间为准。
第四条: 供气量
买方应于每用气周期之前依据实际需求量向卖方提供计划用气量, 经双方协商确定后实施。
第五条: 气量交接
1、 本协议约定交付点为: 买方指定接卸气站。
2、 气量以卖方出具并由双方签认《过磅单》为依据, 有异议, 按本协议第七条第2款约定处理。《过磅单》签收时间为接收装载有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时间, 交付后液化天然气全部权和风险即转移给买方。
第六条: 供气质量
天然气质量符合中国国家标准GB17820-《天然气》中所要求Ⅱ类天然气。
第七条: 天然气计量
1、 液化天然气按重量计量, 计量结果以卖方提供磅单为准, 以接气方计量结果为复核。
2、 如装卸差在每车装车磅单± 千克之内(含本数), 属于正常误差, 买卖双方互不追究, 以卖方提供装车磅单净重为结算净重; 如每车次接卸后少于装车磅单净重 千克以上, 超出部分由卖方负担, 以卸车磅单净重+ 千克为结算重量; 如每车次接卸后多于装车磅单净重 千克以上, 超出部分由买方负担, 以卸车磅单净重- 千克为结算重量。
3、 如在运输、 卸载等过程中放散、 泄露、 卸载不净等问题, 如确属运输或卸载过程中因承运方人员或装置造成损耗且超出本条第2款约定范围, 则由承运方负担对应损失, 如属买方人员、 场地、 设备、 操作等原因造成卸气不净或其它损失, 则由买方自行负担。
4、 计量器具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计量检定要求周期进行检定。法定检测部门在对计量器具检定时通知买卖双方派人现场确定。计量操作人员必需持有省、 部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计量技术机构颁发操作证书。
5、 如买方对卖方天然气计量有异议时, 应先在过磅单上注明异议内容后签字, 并应先按卖方计量值进行结算、 付款。卖方从买方专门提出书面计量异议之日起三天内, 会同买方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如检定不合格, 从买方提出异议之日起, 卖方应修正计量值, 对买方提出异议之日起计量进行调整, 并于当月底与以买方进行结算调整; 如检验合格, 买方应负担计量器具及其它仪表检定及陪检人员、 机具总费用。
第八条: 天然气价格
依据市场情况, 经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并以双方价格(包含运输费用)确定函为准。
第九条: 天然气款结算
1、 气款按以下第 种方法结算:
第一个 预付款方法: 买方应按用气计划于每用气周期之前向卖方预付下一用气周期计划气款(用气周期计划气量×液化天然气价格), 卖方收到款后发货。如买方临时增加用气量不超出计划气量5%, 增加气款应在下一用气周期预付气款时, 一并向卖方付清; 如买方临时增加用气量超出计划气量5%, 则需立刻支付所增加气量预付款, 不然卖方有权不予供气。
用气周期为月度, 于每个月25日之前预付下一月度计划气款; 用气周期为周, 每七天五之前预付下一周计划气款; 用气周期为日, 每日下午3点前预付下一日计划气款。
第二种 周结方法: 每七天二为结算日, 由买方向卖方支付上一周(周一至周日)气款。
第三种 半月结方法: 每个月20日为结算日, 由买方向卖方支付本月1-15日气款; 次月5日为结算日, 由买方向卖方支付上月16-30(31)日气款。
第四种 月结方法: 每个月5日为结算日, 由买方向卖方支付上月全月气款。
第五种 货到结算方法: 卖方将天然气送达交付点交付后 天内, 买方向卖方支付该批气款。
2、 协议价款采取汇款等方法支付; 在双方对账结算后, 卖方每个月应向买方开具等额有效税率为 13 % 增值税 发票。
第十条: 双方义务及责任
(一)卖方义务及责任
1、 根据本协议要求按质、 按量地, 平稳、 连续地向买方提供气源;
2、 因突发性线路、 设备和其她故障造成供气停止 (非不可抗力原因), 应立刻通知买方;
3、 卖方(承运方)车辆必需服从买方指挥和安全管理, 遵守安全规章。如因不遵守买方指挥、 管理和章程等造成损失由卖方负担。
(二)买方义务及责任
1、 买方应根据卖方和接气方共同签字确定过磅单、 根据本协议要求时间立刻与卖方进行结算; 如不按协议要求时间结算气款, 应从延迟付款第二日起, 每延迟一天, 按应付价款万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假如买方延迟付款期限超出15天, 卖方将降低日供气量, 并不确保日最低供气量供给, 由此而引发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买方负担;
2、 年度计划设备同时检修, 应在检修前10-20天书面通知卖方, 检修结束, 买方在用气前10-20天书面通知卖方;
3、 突发性装置及设备故障和运行中发生紧急停接气(非不可抗力原因), 应采取书面方法立刻通知卖方;
4、 卖方运输LNG抵达买方卸货场地后, 如买方责任造成运货车待卸二十四小时以上, 需向供方支付1000元/天停留损失费, 超时部分不足二十四小时, 按一天计算;
5、 LNG运输车辆在卸车过程中, 因买方LNG储存设备压力、 温度等原因改变而引LNG气化排空, 买方要采取有效方法满足卸车要求。如买方采取方法不妥, 造成损失由买方负担。
第十一条: 保密
在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至期满后2年内, 本协议任何条款及相关信息均应依据本款约定给予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在该期限内将本协议条款全部或部分透露给第三方。违约方负担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 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 如: 战争、 地震、 水灾、 人为破坏、 相关部门采取限制或严禁道路通行方法、 交通事故、 影响运输恶劣天气、 自然灾难等, 应该立刻通知对方, 并应该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实, 采取补救方法把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2、 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协议, 依据不可抗力影响, 部分或全部免去责任。
第十三条: 价格调整
1、 结合柴油、 液化石油气等燃料市场价格情况以及LNG供需情况, 甲、 乙双方经协商可合适调整液化天然气价格。
2、 协议期间碰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企业及其它相关政府部门调整相关天然气气源价格时, 改变了本协议卖方所供给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 按调整后气源价格调整本协议第八条中液化天然气供给价格, 气源价格调整前卖方已推行部分仍按原价格实施。液化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法为: 售价=原价格+原料气源价差。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甲、 乙双方推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协商处理, 协商调解不成, 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它
1、 买卖双方在协议推行期内, 如需签署下一年度协议, 应在当年协议期满前三个月签署。任何一方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无权转让其在本协议中所拥有任何权利和负担任何义务。
2、 双方之间全部通知和其她通信联络, 必需以书面形式送达, 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双方通讯地址: 卖方 ; 买方 。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续订补充条款含有相同效力。
第十六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一式共六份, 买卖双方各执三份, 六份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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