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其条款包含劳动协议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酬劳、 劳动纪律、 劳动协议终止条件、 违反劳动协议责任等。签订和变更劳动协议, 应该遵照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标准, 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商事活动主体是市场主体, 从事以营利为目经营性活动, 假如其在签署、 推行经济协议中违反老实信用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市场竞争秩序, 肯定扰乱市场秩序。1、 相关协议条款与现行法律、 法规之间关系。我们说, 协议(不管是劳动协议或是民商事协议)条款系缔约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产物, 其由正当表示, 均所以而受国家法律、 法规保护;
2、 当然,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但该意思表示违反法律、 法规强制性要求, 这种表示一致结果也是无效。2、 相关协议条款中表述结果与现行法律是否冲突。我们说, 内国协议当事人不得选择法律。但, 涉外商事协议双方当事人能够选择法律; 这是内国协议与涉外协议一个关键区分。内国协议(双方缔约人均为本国民事主体、 协议也于本中国推行)不得选择法律; 其含义有2: 第一是协议条款效力归结于法律任意性要求(或者说是不排斥), 法律作出是限制性要求, 则协议条款须与法律要求所一致, 不然则因违反法律要求而无效。其次, 是相关新法与旧法之间关系: 我们说新法优于旧法是通常规则, 但不排除旧法优于新法要求。另
3、外, 尤其法优于通常法也是一个规则, 值得我们注意; 比如劳动协议法与劳动法就是尤其法与通常法关系。结合本案, 你们之间劳动协议条款就法律适用有约定, 则应该以有效约定为准。实际上, 你能够了解本人上述陈说, 则能够发觉你们之间不存在能够选择旧法还是新法问题。也就是说: 我们换种说法, “约定与现行法律、 法规有出入, 则按约定。”这么表述实际是无效(参见回复2中对应说明)。或者该条款表述为: “现行法律、 法规与约定有出入, 则按旧法要求实施。”这个表述通常也是无效; 一样, 我们说内国协议当事人无法选择法律, 而是应该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实施; 当然, 这里有一个情况例外, 也就是法无溯及
4、力时, 则在新法颁布前, 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内容不受新法律颁布而失效; 也就是说, 新法颁布前约定应该依据当初法律来实施。3、 我们再结合你问题, 相关违约金, 我们首先应该分析违约金是否有效。鉴于这个约定系新法颁布前约定, 则应该根据当初法律、 法规(实际也是法规含有操作性, 比如: 上海市劳动协议条例)来判定是否能够由双方当事人加以约定; 其次, 还要分析该约定内容是否符正当律、 法规强制性条件, 如违法则归属无效(比如上海市劳动协议条例中明确要求: 用人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培训, 能够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 应该给予用人单位赔偿。); 这里, 就是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出资提供了
5、培训成为该条款生效要件。其次, 我们再分析新法与旧法之间就服务期问题冲突; 新法(劳动协议法)已经对服务期问题给予了强制性要求, 该要求不仅仅表现在服务期设置上, 也表现在了违约金设置、 理赔上。我们来看该法要求: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签订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劳动协议, 继续推行; 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要求连续签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次数, 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 还未签订书面劳动协议, 应该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本法施行之日存续劳动协议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 依据本法第四十六条要求应该支付经济赔偿, 经济赔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根据当初相关要求, 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根据当初相关要求实施。”根据这条要求能够显著得出结论, 即: 经济赔偿方面, 该法不含有溯及力, 仍然根据当初法律、 法规实施。但在其她方面, 该法因有尤其要求而消亡了旧法不一样要求; 也就是说: 即使是根据旧法约定违约金(或者明确说是服务期)条款因违反新法强制性要求, 而造成无效。不过, 假如已经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你当然能够根据你主张处理, 不过是否接收还是要看仲裁员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