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GF——0209
协议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协议示范文本
(房屋建筑工程)
制订
住房和城镇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协议当事人签约行为, 维护协议当事人正当权益,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 《中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住房城镇建设部、 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协议(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协议)》(GF--0209)进行了修订, 制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协议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0209)(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协议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 现就相关问题说明以下:
一、 《示范文本》组成
《示范文本》由协议协议书、 通用协议条款和专用协议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协议书
《示范文本》协议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协议当事人基础协议权利义务。
(二)通用协议条款
通用协议条款是协议当事人依据《中国建筑法》、 《中国协议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就工程设计实施及相关事项, 对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标准性约定。
通用协议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相关要求, 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特殊需要。
(三)专用协议条款
专用协议条款是对通用协议条款标准性约定细化、 完善、 补充、 修改或另行约定条款。协议当事人能够依据不一样建设工程特点及具体情况, 经过双方谈判、 协商对对应专用协议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协议条款时, 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协议条款编号应与对应通用协议条款编号一致;
2.协议当事人能够经过对专用协议条款修改, 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特殊要求, 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协议条款;
3.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有横道线地方, 协议当事人可针对对应通用协议条款进行细化、 完善、 补充、 修改或另行约定; 如无细化、 完善、 补充、 修改或另行约定, 则填写“无”或划“/”。
二、 《示范文本》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协议双方当事人参考使用, 可适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 队伍比选等形式下协议签订。
《示范文本》适适用于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设计、 室外工程设计、 民用建筑修建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 工厂厂前区、 工厂生活区、 小区计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 以及所包含相关专业设计内容(总平面部署、 竖向设计、 各类管网管线设计、 景观设计、 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 道路、 消防、 智能、 安保、 通信、 防雷、 人防、 供配电、 照明、 废水治理、 空调设施、 抗震加固等)等工程设计活动。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协议书 7
第二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 11
1. 通常约定 11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2 语言文字
1.3 法律
1.4 技术标准
1.5 协议文件优先次序
1.6 联络
1.7 严禁贿赂
1.8 保密
2. 发包人 18
2.1 发包人通常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4 支付协议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3. 设计人 19
3.1 设计人通常义务
3.2 项目责任人
3.3 设计人人员
3.4 设计分包
3.5 联合体
4. 工程设计资料 23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4.2 逾期提供责任
5. 工程设计要求 24
5.1 工程设计通常要求
5.2 工程设计确保方法
5.3 工程设计文件要求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处理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27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4 暂停设计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31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32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34
10. 协议价款与支付 34
10.1 协议价款组成
10.2 协议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4 进度款支付
10.5 协议价款结算与支付
10.6 支付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37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38
13. 知识产权 39
14. 违约责任 40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41
15.1 不可抗力确定
15.2 不可抗力通知
15.3 不可抗力后果负担
16. 协议解除 43
17. 争议处理 43
17.1 和解
17.2 调解
17.3 争议评审
17.4 仲裁或诉讼
17.5 争议处理条款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协议条款 46
1. 通常约定 46
2. 发包人 48
3. 设计人 49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51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52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53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53
10. 协议价款与支付 53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54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55
13. 知识产权 55
14. 违约责任 55
15. 不可抗力 56
16. 协议解除 56
17. 争议处理 57
18. 其她 57
附件 58
第一部分 协议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要求,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双方就
工程设计及相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计划占地面积: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约 平方米, 地下约 平方米); 地上 层, 地下 层; 建筑高度 米。
4.建筑功效: 、 、 等。
5.投资估算: 约 元人民币。
二、 工程设计范围、 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
2.工程设计阶段: 。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
工程设计范围、 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协议条款附件1。
三、 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年月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 年月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协议条款及其附件约定为准。
四、 协议价格形式与签约协议价
1.协议价格形式: ;
2.签约协议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五、 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责任人
发包人代表: 。
设计人项目责任人: 。
六、 协议文件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组成协议文件:
(1)专用协议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协议条款;
(3)中标通知书(假如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上一阶段图纸(假如有);
(8)其她协议文件。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形成与协议相关文件均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协议文件包含协议当事人就该项协议文件所作出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为准。
七、 承诺
1.发包人承诺根据法律要求推行项目审批手续, 根据协议约定提供设计依据, 并按协议约定时限和方法支付协议价款。
2.设计人承诺根据法律和技术标准要求及协议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协议条款中给予含义相同。
九、 签署地点
本协议在 签署。
十、 补充协议
协议未尽事宜, 协议当事人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协议组成部分。
十一、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 生效。
十二、 协议份数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 副本一式 份, 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发包人执正本 份、 副本 份, 设计人执正本 份、 副本 份。
发包人: (盖章) 设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
1. 通常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协议协议书、 通用协议条款、 专用协议条款中下列词语含有本款所给予含义:
1.1.1 协议
1.1.1.1 协议: 是指依据法律要求和协议当事人约定含有约束力文件, 组成协议文件包含协议协议书、 专用协议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协议条款、 中标通知书(假如有)、 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 发包人要求、 技术标准、 发包人提供上一阶段图纸(假如有)以及其她协议文件。
1.1.1.2 协议协议书: 是指组成协议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称为“协议协议书”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 是指组成协议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 是指组成协议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用于投标称为“投标函”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 是指组成协议附在投标函后称为“投标函附录”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 是指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 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目、 范围、 功效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范围和内容等提出对应要求书面文件, 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 是指组成协议设计应该遵守或指导设计国家、 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和要求, 以及协议约定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她协议文件: 是指经协议当事人约定与工程设计相关含有协议约束力文件或书面协议。协议当事人能够在专用协议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协议当事人及其她相关方
1.1.2.1 协议当事人: 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 是指与设计人签署协议协议书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2.3 设计人: 是指与发包人签署协议协议书, 含有对应工程设计资质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2.4 分包人: 是指根据法律要求和协议约定, 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 并与设计人签署分包协议含有对应资质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 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人。
1.1.2.6 项目责任人: 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 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协议推行, 且根据法律要求含有对应资格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 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 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 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 是指设计人根据协议约定推行服务, 包含工程设计基础服务、 工程设计其她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础服务: 是指设计人依据发包人委托, 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 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 并对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 处理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 参与完工验收等服务。基础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她服务: 是指发包人依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 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该单独支付费用服务, 包含总体设计服务、 主体设计协调服务、 采取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 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 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 完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 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根据协议约定推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临时中止工程设计服务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 是指依据协议约定,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 指根据协议约定和技术要求, 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阶段性结果、 最终工作结果等, 且应该采取协议中双方约定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 包含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协议协议书约定开始设计日期; 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 包含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协议协议书约定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日期; 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结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 是指在协议协议书约定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期限, 包含根据协议约定所作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 招标发包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日期为基准日期, 直接发包工程设计以协议签署日前28天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 除尤其指明外, 均指日历天。协议中按天计算时间, 开始当日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终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00时。
1.1.5 协议价格
1.1.5.1 签约协议价: 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协议协议书中确定总金额。
1.1.5.2 协议价格又称设计费: 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根据协议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金额, 包含协议推行过程中按协议约定发生价格改变。
1.1.6 其她
1.1.6.1 书面形式: 是指协议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1.2 语言文字
协议以中国汉语简体文字编写、 解释和说明。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 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协议语言。
1.3 法律
协议所称法律是指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协议当事人能够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协议适用其她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适用于工程现行有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标准, 以及对应规范、 规程等, 协议当事人有尤其要求, 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 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汉字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名称、 份数、 时间及费用负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技术标准、 功效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 行业或地方标准, 应该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给予明确。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应视为设计人在签署协议前已充足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效要求复杂程度, 签约协议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设计费用。
1.5 协议文件优先次序
组成协议各项文件应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协议文件优先次序以下:
(1)协议协议书;
(2)专用协议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协议条款;
(4)中标通知书(假如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上一阶段图纸(假如有);
(9)其她协议文件。
上述各项协议文件包含协议当事人就该项协议文件所作出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为准。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形成与协议相关文件均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 并依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次序。
1.6 联络
1.6.1 与协议相关通知、 同意、 证实、 证书、 指示、 指令、 要求、 请求、 同意、 确定和决定等, 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并应在协议约定时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各自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点、 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协议当事人指定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 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不然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该立刻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来往信函, 如确有充足证据证实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 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内容。
1.7 严禁贿赂
协议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方法, 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协议当事人贿赂造成对方损失, 应赔偿损失, 并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要求或协议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 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图纸、 文件以及申明需要保密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要求或协议另有约定外, 未经设计人同意, 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技术文件、 技术结果、 技术秘密及申明需要保密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通常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遵法律, 并办理法律要求由其办理许可、 核准或立案, 包含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同意、 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 核准或立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计划设计管理部门送审报批工作, 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立刻办理完成前述许可、 核准或立案手续, 造成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 由发包人负担由此增加设计费用和(或)延长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该负责工程设计全部外部关系(包含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协调, 为设计人推行协议提供必需外部条件。
2.1.3 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其她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发包人代表姓名、 职务、 联络方法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 负责处理协议推行过程中与发包人相关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行为由发包人负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 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根据协议约定推行其职责及义务, 并造成协议无法继续正常推行, 设计人能够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设计工作、 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 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决定实施, 包含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协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 设计人设计周期对应延长。
2.4 支付协议价款
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向设计人立刻足额支付协议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协议约定立刻接收设计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通常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遵法律和相关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完成协议约定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 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协议要求工程设计文件, 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该根据专用协议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相关许可、 核准或立案手续,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立刻办理许可、 核准或立案手续, 造成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 由设计人自行负担由此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责任。
3.1.2 设计人应该完成协议约定工程设计其她服务。
3.1.3 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其她义务。
3.2 项目责任人
3.2.1 项目责任人应为协议当事人所确定人选, 并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明确项目责任人姓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执业证书编号、 联络方法及授权范围等事项, 项目责任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推行协议。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责任人, 应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 并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该载明继任项目责任人注册执业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 继任项目责任人继续推行第3.2.1项约定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设计人不得私自更换项目责任人。设计人私自更换项目责任人, 应根据专用协议条款约定负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责任人确因患病、 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责任人,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项目责任人, 通知中应该载明要求更换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更换要求,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限内进行更换, 并将新任命项目责任人注册执业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责任人继续推行第3.2.1项约定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责任人, 应根据专用协议条款约定负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协议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 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 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汇报, 其内容应包含建筑、 结构、 给排水、 暖通、 电气等专业责任人名单及其岗位、 注册执业资格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 设计人应立刻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汇报。设计人更换专业责任人时, 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除专业责任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 还应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该载明继任人员注册执业资格、 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关键设计人员资格或能力有异议, 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实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根据协议约定推行职责及义务关键设计人员, 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 应该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 应根据专用协议条款约定负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通常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 或将其承包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 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协议条款中严禁分包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 工程主体结构、 关键性工作范围由协议当事人根据法律要求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给予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 确定分包人。根据协议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 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含有对应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去设计人责任和义务, 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负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根据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关键工程设计人员名单、 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情况或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 未经设计人同意, 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协议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署协议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推行协议向发包人负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 应该约定联合体各成职员作分工, 经发包人确定后作为协议附件。在推行协议过程中, 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络, 并接收指示, 负责组织联合体各组员全方面推行协议。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方法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该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协议条款附件2约定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工程设计资料, 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 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根据法律要求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立刻地在对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合理期限内提供, 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出约定时限, 超出约定时限15天以内, 设计人按本协议约定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对应顺延; 超出约定时限15天以外时, 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造成增加了设计工作量, 设计人能够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对应设计费用, 并对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通常要求
5.1.1 对发包人要求
5.1.1.1 发包人应该遵遵法律和技术标准,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 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 降低工程质量。
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关键技术指标控制, 钢材用量、 混凝土用量等关键技术指标控制值应该符合相关工程设计标准要求, 且应该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 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协议附件。
5.1.1.3 发包人应该严格遵守关键技术指标控制前提条件, 因为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关键技术指标控制值, 发包人负担对应责任。
5.1.2 对设计人要求
5.1.2.1 设计人应该按法律和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相关工程设计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觉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 设计人应该立刻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定。
5.1.2.2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 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遵法律以及技术标准, 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版本。基准日期以后, 前述版本发生重大改变, 或者有新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 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提议, 对强制性要求或标准应该遵照实施。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提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强制性要求或标准, 造成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 由发包人负担。
5.1.2.3 设计人应该依据建筑工程使用功效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 合理确定基础类型、 结构体系、 结构部署、 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5.1.2.4 设计人应该严格实施其双方书面确定关键技术指标控制值, 因为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关键技术指标控制值百分比, 设计人应该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择材料、 设备, 应该注明其规格、 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 满足质量、 安全、 节能、 环境保护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确保方法
5.2.1 发包人确保方法
发包人应根据法律要求及协议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相关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确保方法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确保体系, 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质量控制, 建立完整设计文件设计、 复核、 审核、 会签和同意制度, 明确各阶段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应符正当律、 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及协议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 正确、 可靠, 设计方案论证充足, 计算结果可靠, 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本协议对应设计阶段要求要求, 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相关要求。
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需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方法提议。
5.3.5 应依据法律、 技术标准要求, 确保房屋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对应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 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方法, 直至达成协议要求质量标准, 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约定负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 设计人应该采取补救方法, 直至达成协议要求质量标准, 由此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由发包人负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编制
设计人应根据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编制应该符正当律要求和通常工程设计实践通例,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依据, 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关键性控制节点检验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完成时间区间, 包含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交流时间, 但不包含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结果审批时间及发包人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协议要求或与工程设计实际进度不一致,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并附含相关方法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协议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 不然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根据法律要求取得工程设计所需许可。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应符正当律要求, 通常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 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开始设计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该在收到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定金或预付款后, 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书面通知书中载明开始设计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发包人造成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关键有:
(1)发包人未能按协议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协议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
(2)发包人未能按协议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 进度款;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设计变更要求;
(4)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她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 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协议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 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书面通知, 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具体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协议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具体说明后, 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回复。
假如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具体说明后, 在约定时限内未予回复, 则视为设计人要求延期已被发包人同意。假如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通知并提交具体资料, 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造成增加了设计工作量, 发包人应该另行支付对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设计人应该根据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负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 不免去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发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发暂停设计, 发包人应立刻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发暂停设计, 发包人应负担由此增加设计费用和(或)延长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发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发暂停设计, 设计人应该立刻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负担责任, 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 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推行协议情形, 设计人应按第16条〔协议解除〕约定负担责任。
6.4.3 其她原因引发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暂停设计, 设计人应该立刻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设计服务暂停, 设计人设计周期应该对应延长, 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定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情况, 造成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 发包人应该另行支付对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复工
暂停设计后,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方法主动消除暂停设计影响。当工程含有复工条件时, 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 设计人应根据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造成暂停设计外, 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设计工作量, 发包人应该另行支付对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提议书,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提议书应包含实施方案、 缩短时间、 增加协议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收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提议书, 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紧工程设计进度方法, 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由此增加设计费用由发包人负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无法实施, 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 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给予回复。任何情况下, 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提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 协议当事人能够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能够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形式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方法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 发包人应该出具书面签收单, 内容包含图纸名称、 图纸内容、 图纸形式、 份数、 提交和签收日期、 提交人与接收人亲笔署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名称、 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协议条款附件3中约定。
8. 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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