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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份额转让协议
篇一: 合作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合作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转让方(乙方):
住所:
身份
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标准,经协商,就 (合作企业名称) 财产份额转让事宜,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同意把 (合作企业名称) 财产份额,以 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购置上述财产份额,并在本协议签订 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确保所转让给乙方财产份额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不然,由此引发全部责任,由甲方负担。
三,甲方转让其财产份额后,其在 (合作企业名称) 原享受权利和应负担义务,随财产份额转让而转由乙方享受与负担。
四,本协议经 (合作企业名称) 全体合作人同意后生效。(本条适适用于合作人向合作人以外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合作人之间转让只需通知其她合作人,不需此条款)
五,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报合作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甲方签字: 乙方署名:
年月 日
注:本范本适适用于合作企业合作人之间和合作人向合作人以外人转让出资,申请办理合作人变更,应提交《合作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合作人应该为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作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应该经转让双方签字;签字应该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替换,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字;
本协议如需公证或鉴证,应在条款中定明;
凡有下划线,应该进行填写;下划线上文字有括号,应按要求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括号去除;
5.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字打印,页数多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篇二: 合作份额转让协议0329
合作份额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身份证号:
户籍地:
受让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身份证号:
户籍地:
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一方, 共同称双方。
鉴于:
(1) 合作企业(有限合作)(下称“合作企业”)系一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置并有效存续有限合作企业。合作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 注册地址为【 】。合作企业在此次转让交易前, 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和纠纷。
(2)甲方为合作企业 (一般合作人/有限合作人), 持有合作企业
全部财产份额【】%, 并已经按摄影关法律、 法规及《合作协议》之要求, 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 并对其持有财产份额享受完整全部权与处分权。
(3)甲方有意向乙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作份额【】%; 乙方有意从甲方
处受让该等合作份额, 并成为合作企业 (有限合作人/一般合作人)。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作企业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标准, 经友好协商, 就甲方转让合作份额事项达成协议以下, 以资信守。
第一条 转让之标
1.1 本协议转让标是: 甲方持有合作企业 【】%财产份额;
1.2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合作企业【】%财产份额及基于该财产份额附带
全部权利和权益, 于本协议约定财产份额转让完成日, 不附带任何质押权、 留置权和其她担保权益转让予乙方, 同时甲方根据《合作协议》而享受和负担所
有其她权利和义务, 也于该日转移给乙方;
1.3 甲方承诺, 上述其持有财产份额依法能够转让。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2.1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甲方所拥有合作企业【】%财产份额
转让价格累计为人民币元整。
甲方指定账户信息:
开 户 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2.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以银行转帐 (或现金支付)
方法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债权债务负担
甲乙双方确定并同意, 基于甲方转让财产份额完成日之前合作企业存在所
有债务和责任, 乙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转让方之义务
4.1 甲方须立刻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与该等合作份额转让相关全部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4.2 甲方将依本协议之要求, 帮助乙方办理该等合作份额转让之报批、 立案
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 受让方之义务
5.1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三条之要求立刻向甲方支付该等合作财产份额之全部转让价款;
5.2 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要求, 负责督促甲方立刻办理该等合作财产份额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 陈说与确保
6.1 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陈说并确保
① 甲方自愿转让其所拥有 有限合作【】%财产份额;
② 甲方就此项交易, 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说、 说明或确保、 承诺及向乙方出示、 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 正当、 有效, 无任何虚构、 伪造、 隐瞒、 遗漏等不实之处;
③ 甲方在其所拥有该等合作财产份额上没有设置任何形式之担保, 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 并确保乙方在受让该等合作财产份额后不会碰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障碍威胁;
④ 甲方确保其就该等合作份额之背景及有限合作之经营情况与财务情况作了全方面真实披露, 没有隐瞒任何对乙方行使权利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任何内容;
⑤ 甲方拥有该等合作财产份额全部正当权利签订本协议并推行本协议, 甲方签署并推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合作协议》之要求, 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障碍或限制;
⑥ 本协议生效后, 将组成对甲方各正当、 有效、 有约束力文件。
6.2 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陈说并确保:
① 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合作份额;
②乙方确保受让该等合作份额意思表示真实, 并有足够条件及能力推行本协议。
第七条 担保条款
对于本协议项下甲方之义务和责任, 由、 、 负担连带责任之担保。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本协议一经生效, 双方必需自觉推行, 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要求全方面
推行义务, 均组成违约,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以而造成全部损失;
8.2 上述要求并不影响守约者依据法律、 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要求, 就
本条要求所不能赔偿之损失, 请求损害赔偿权利。
第九条 适使用方法律及争议之处理
9.1 协议之签订、 生效、 解释、 推行及争议之处理等适用《中国协议法》、 《合作企业法》、 《中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 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 法规冲突, 则应以法律、 法规要求为准;
9.2 任何与本协议相关或因本协议引发之争议, 协议各方均应首先经过协商友好处理, 10日内不能协商处理, 协议双方都有权向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协议修改, 变更、 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 变更、 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 以书面形式进行, 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如双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包含但不限于自然灾难、 战争、 国家政策等致使任何一方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本协议时, 该方应立刻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议相对方。此种情形不组成违约, 该义务推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推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 该方须立刻恢复推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
第十二条 尤其约定
除非为了遵照相关法律要求, 相关本协议存在、 内容、 推行公开及公告, 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及同意。
第十三条 协议之生效
13.1本协议自经各方或其授权代表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 本协议一式两份, 各方各执一份; 副本若干份, 供报批及立案等使用。
第十四条 其它
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给予约定。 (以下无正文)
签署:
甲方(签字、 手印): 乙方(签字、 手印):
甲方(授权代表):
乙方(授权代表): 签署地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篇三: 合作份额转让协议
合作人出资份额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 女, 汉族, 生于年月日, 籍贯, 住址, 身份证号: 。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 男, 汉族, 生于年月日, 籍贯, 住址, 身份证号: 。
*****采石场是8月依法设置一般合作企业。甲方在该企业中出资300000.00元(大写: ), 占镇雄县泼机杨梅山采石场总份额15.8% 。现甲方拟转让其持有******采石场全部出资份额, 乙方拟受让甲方出让全部出资份额。
依据《中国合作企业法》和本企业合作协议要求,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就甲方出让其在*****采石场出资份额转让事宜, 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应遵守老实信用标准, 确保其出资份额未设定抵押、 质押, 确保其出资份额享受全部权和完全、 有效处分权, 确保出资份额不存在第三人追索情形, 不存在任何来自第三方权利争议或纠纷。
二、 甲乙双方认可: 在甲方合作份额转让前, ****采石场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若有, 由乙方享受和偿还, 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关系。
三、 乙方是******采石场原合作人, 且一直管理着采石场事务, 对采石场生产经营情况与资产权益情况十分清楚, 合作份额转让后,
乙方不得以“生产经营情况不好、 发展潜力不佳”等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不推行协议。
四、 乙方应遵守老实信用标准推行本协议, 不得作出任何与本协议约定或与推行本协议不一致行为及决定。
五、 转让价款及支付:
1、 甲方将其持有*****采石场全部出资份额15.8%, 现金300000.00元(大写: ), 以40.00元(大写: )价格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分三期凭据将转让款支付给甲方或甲方代理人。 第一期: 本协议签字之日, 支付转让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 );
第二期: 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即1月15日), 乙方凭据支付给甲方转让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 );
第三期: 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二个月内(即2月15日), 乙方凭据支付给甲方转让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 伍万元整)。
六、 本协议出资份额转让后, 甲方不再是本合作企业合作人, 不得以本企业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乙方对上述受让出资份额享受全部权及相关权益; 采石场任何债权债务都与甲方无关。
七、 违约责任: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双方必需自觉推行, 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要求推行义务, 应该向守约方支付转让金40.00元(大写: )30%(即 元, 大写: )违约金。
八、 若因甲方原因, 乙方不能行使甲方所转让份额权属, 甲方除负担违约金外, 必需于五日内退还乙方所支付全部转让金, 并负担乙方支付每笔款项之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同期银行利息4倍利息。
九、 若乙方不能按期支付收购款, 逾期如超出5天, 还应向甲方支付同期银行利息。
十、 因本协议产生任何争议经协商不能处理, 甲乙双方均可向镇雄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 本协议一式二份, 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 本协议签署地、 推行地: 。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年月 日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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