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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股东协议
申明: 仅供参考, 不能作为您决定或行为支持依据, 使用前与律师协商, 对此不负担任何法律责任。
甲方: ,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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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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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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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一方, 以下单称“创始股东”或“股东”, 合称“全体创始股东”或“全体股东”或“协议各方”。)
全体股东经自愿、 平等和充足协商, 就共同投资设置本协议项下企业, 开启本协议项下项目相关事宜, 依据中国《企业法》、 《协议法》等相关法律要求, 达成以下协议, 以资各方信守实施。
第一条企业及项目概况
1.1 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为,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币种下同): 万元, 企业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等主体基础信息情况, 以企业章程约定且经工商登记要求为准。
1.2 项目概况
项目是一个, 致力于, 发展愿景是成为。
第二条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
2.1 股权百分比协议各方经协商, 对出资方法、 认缴注册资本、 股权百分比分配以下:
甲方: 以现金方法出资,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有企业 %股权。
乙方: 以现金方法出资,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有企业 %股权。
丙方: 以现金方法出资, 认缴注册资本万元, 持有企业 %股权。
2.2 如任一股东决定以专利、 商标、 著作权、 不动产等法定其她出资形式出资, 应依法办理相关评定、 交付或转让手续。
2.3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企业章程约定, 按时推行出资义务, 不然, 其股权百分比自动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百分比。
2.4 企业注册资本金到位后, 如仍不能满足企业资金需要, 则全体股东应按各自股权百分比追加投资, 不愿意出资, 则其股权百分比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追加投资后企业注册资金百分比。
第三条股权稀释
3.1 如因引进新股东需出让股权, 则由协议各方按股权百分比稀释。
3.2 如因融资或设置股权激励池需稀释股权, 由全体股东按股权百分比稀释。
第四条分工
甲方: 出任, 关键负责。
乙方: 出任, 关键负责。
丙方: 出任, 关键负责。
第五条表决
5.1 专业事务(非重大事务)
对于股东负责专业事务, 企业实施“专业负责制”标准, 由负责股东陈说提出意见和方案, 如其它股东无反对意见, 则由负责股东实施; 如其它股东均不一样意, 企业CEO仍不投反对票, 负责股东可继续实施方案, 但CEO应就负责股东提出方案实施后果负担连带责任。
5.2 企业重大事项
对于企业重大事项, 全体股东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在不损害企业利益标准下, 由占企业以上表决权创始股东一致同意后做出决议。
第六条财务及盈亏负担
6.1 财务管理
企业应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 规范财务和会计制度, 尤其是资金收支均需经企业账户, 并由企业财务人员处理, 任一股东不得私自动用企业资金。。
6.2 盈亏分配
企业盈余分配、 依企业章程约定。
6.3 亏损负担
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全体股东以各自认缴出资额为限, 对企业债务负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股权成熟及回购
7.1 全体股东同意各自所持有企业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年按月成熟, 每个月成熟 %, 满年成熟100%。
7.2 未成熟股权, 仍享受股东分红权、 表决权及其她相关股东权利, 但不能进行任何形式股权处分行为。
7.3 任一股东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应以壹元价格(如法律就转让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要求, 从其要求), 将其未成熟股权依其它股东各自持股百分比转让给其它股东:
7.3.1主动从企业离职;
7.3.2因本身原因不能推行职务;
7.3.3因有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
7.3.4违反本协议约定竞业严禁义务。
7.4 任一股东股权在未成熟前, 发生因婚姻关系解除而造成股权分割, 或股权继承, 或被认定为丧失行为能力, 参考上述第7.3款实施。
7.5 回购
如发生上述第7.3款任一约定情形, 其它股东有权要求发生该等情形股东, 以最近一轮新融资估值%价格, 将已成熟股权按其它股东各自股权百分比进行转让。其它全部或部分股东决定行使本条款权利, 发生该等情形股东, 应按企业章程约定推行出资义务, 并无条件给予配合。
第八条股权锁定和处分
8.1 股权锁定
为确保创业项目稳定,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企业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或申请股票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前, 任何一方未经其她股东一致同意, 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 赠与、 质押、 信托或其她任何方法, 对其所持有企业股权进行处理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
8.2 股权转让
任一股东, 在不退出企业情况下, 如需要对外转让已成熟股权, 其它股东按所持股权百分比享受优先受让权; 如确实需要转让给第三方, 则该第三方应取得其它其她股东一致认可, 且对项目所能给到支持和贡献不能低于转让方。
8.3 股权分割
创业项目存续期间, 任一股东离婚, 其已成熟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配偶不能取得股东地位。已成熟股权, 交由企业指定评定机构进行评定(评定费用由该股东负担), 并由该股东对其配偶进行分配赔偿, 不然, 其它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代为向其配偶进行赔偿, 并按赔偿金额百分比取得对应百分比股权。
8.4 股权继承
8.4.1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及企业章程约定: 创业项目存续期间, 如任一股东逝世, 则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地位, 仅继承股东财产权益; 针对已成熟股权遗产财产权益, 交由企业指定评定机构进行评定(评定费用由企业负担), 其它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按评定价格受让, 并按向该股东继承人支付转让款金额百分比取得对应百分比股权。
8.4.2 未成熟股权, 参考本协议第7.3款约定处理。
第九条非投资人股东引入
如因项目发展需要引入非投资人股东, 必需满足以下条件:
(1)该股东专业技能与现有股东互补而不重合;
(2)该股东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认同;
(3)所需出让股权百分比由全体股东一致决议;
(4)该股东认可本协议条款约定。
第十条股东退出
创始股东, 经其它股东一致同意后, 方可退出, 其已成熟股权应按本协议第7.5款约定, 全部转让给企业现有其它股东或其它股东一致认可第三方。
第十一条一致行动
11.1 在企业引入投资人股东后, 在包含以下决议事项时, 协议各方应作出相同表决决定:
11.1.1 企业发展计划、 经营方案、 投资计划;
11.1.2 企业财务预决算方案, 盈亏分配和填补方案;
11.1.3 修改企业章程, 增加或降低企业注册资本, 变更企业组织形式或主营业务;
11.1.4制订、 同意或实施任何股权激励计划;
11.1.5 董事会规模扩大或缩小;
11.1.6聘用或解聘企业财务责任人;
11.1.7 企业合并、 分立、 并购、 重组、 清算、 解散、 终止企业经营业务;
11.1.8 其它全体股东认为关键事项。
11.2 如全体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其它股东应作出与CEO一样投票决定。
第十二条全职员作
协议各方相互确保,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全身心投入企业经营和管理事业, 不再存有任何其她业务或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竞业严禁及限制和严禁劝诱
13.1 协议各方相互确保: 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年内, 不得以自营、 合作、 投资、 被雇佣、 为她人经营等任何方法, 从事与企业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关系产品或服务行为。
13.2 任一股东, 如违反上述约定, 所取得利益无偿归企业全部, 如扔持有企业股权, 应将已成熟股权, 应以壹元价格(如法律就转让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要求, 从其要求)转让给其它股东。
13.3 协议各方相互确保: 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 非经企业其她股东书面同意, 其不会劝诱、 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企业职员, 并确保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终止、 企业清算
14.1 如因政府、 法律、 政策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项目终止, 协议各方互不负担法律责任。
14.2 经全体股东表决经过后可终止企业经营, 协议各方互不负担法律责任。
14.3 本协议终止后:
14.3.1 由全体股东共同对企业进行清算, 必需时可聘用中立方参与清算。
14.3.2 若清算后有剩下, 全体股东须在企业清偿全部债务后, 方可要求返还出资, 按出资百分比分配剩下财产。
14.3.3 若清算后有亏损, 全体股东决议不破产, 协议各方以出资百分比分担。
第十五条拘束力
本协议是全体股东真实意思表示, 如与企业章程及修正案约定不一致, 在全体股东股东范围内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全体股东违反或不推行本协议、 企业章程约定义务, 须向守约方负担违约责任, 并赔偿企业与守约方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如因本协议及本项目发生之争议, 协商不成, 任一股东有权向本企业注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通知
协议各方一致确定: 各自在本协议载明地址、 手机号码、 电邮均为有效联络方法, 向对方所发出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7天内视为送达, 所发出手机短信或电邮, 自发出之时, 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生效及其她
19.1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19.2 未尽事宜, 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 所达成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9.3 本协议一式四份, 协议各方各持一份, 企业成立后, 报企业立案一份, 每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为签章栏, 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署日期: 2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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