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集体协议首席代表
【篇一: 集体协议范本】
xxxxx有限企业
集体协议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地址: 职员总人数: 用人单位性质: 工会会员人数: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友好稳定劳动关系, 保障职员和企业正当权益, 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依据《中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中国劳动协议法》(以下简称《劳动协议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协议要求》、 《广东省企业集体协议条例》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经企业和全体职员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 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是双方就劳动酬劳、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职业培训、 保险福利等事项, 经过集体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协议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员含有法律约束力, 是企业、 工会以及全体职员必需共同遵守准则。
第四条 企业遵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 保障职员正当权益, 重视提升职员素质, 不停改善工作、 生活环境和条件, 在企业效益增加基础上逐步提升工资水平, 增强企业凝聚力; 重视听取工会和职员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 工资、 工作时间、 保险福利、 职业培训、 劳动保护等方面意见和提议, 与工会协商处理包含职员切身利益相关问题。
第五条 工会尊重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管理及其她正当权利, 教育职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 组织职员开展劳动竞赛、 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 发动职员为企业发展出谋献策, 团
结职员努力完成各项生产、 工作任务。
第六条 职员遵守企业依法制订各项规章制度。职员、 企业双方要严格推行劳动协议要求义务, 保守企业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 企业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就本协议签署、 推行及其它相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第二章 劳动协议管理
第八条 企业与职员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基础上, 以签定劳动协议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企业与职员应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签署劳动协议。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协议, 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
第九条 企业与职员签署劳动协议时, 应该尊重双方各自知情权, 推行相关事项法定通知义务。
第十条 企业与职员签署劳动协议, 能够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制订劳动协议文本, 也能够依据本身实际情况, 经与工会协商, 听取工会意见后, 对该文本进行修订、 补充或自行制订协议文本。修订、 补充后协议文本或企业自行制订协议文本应报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协议文本内容不能与现行法律、 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相抵触。协议中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要求
标准。
第十一条 工会应该帮助和指导职员与企业依法签订与推行劳动协议。企业与职员签署或续签劳动协议时, 企业代表或工会代表应该向职员解释劳动协议条款, 讲解劳动协议知识。
第十二条 企业与职员签署、 变更、 解除、 终止劳动协议, 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并严格遵守《劳动法》、 《劳动协议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变更职职员种或工作岗位, 应取得职员本人同意, 同时变更劳动协议相关条款。第十四条 企业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和企业依法制订规章制度处理违纪职员或解除劳动协议。企业处理违纪职员、 变更或解除劳动协议, 应提前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合适, 有权提出意见, 并能够依法支持职员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第十五条 企业按要求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企业和职员因推行劳动协议或其她事项而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 企业和职员应该自觉推行。调解不成, 根据国家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要求处理。
第三章 职员教育与培训
第
十六条 企业激励职员参与经济、 政治、 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企业应建全职员教育和培训制度, 按年度制订职员教
育和培训计划; 设置职能部门, 负责职员岗位、 岗前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要求, 提取职员教育和培训经费, 专门用于职员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向工会通报教育、 培训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企业坚持多层次、 多形式、 多渠道开展职员教育和培训, 激励职员岗位成才, 自学成才。对在业余时间学习, 并取得对应文凭职员, 企业能够给予一定奖励和补助。经企业同意参与各类学校业余进修学习职员, 可取得有薪假参与相关考试。
第四章 劳动酬劳
第十九条 企业坚持同工同酬、 按劳分配标准。企业应在听取工会意见基础上制订工资标准、 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 并通知全体职员。
第二十条 职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企业应依据劳动协议约定向职员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劳动酬劳。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 不能在法定时间内给职员提供正常劳动任务, 职员在服从安排、 坚守岗位前提下, 应取得不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劳动酬劳。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企业和工会共同协商确定, 且不能低于
【篇二: 1集体协议审批表】
附件1
集体协议报审表
【篇三: 企业集体协议范本】
南通开发区中保物业管理有限企业集体协议
甲方( 企业工会): 乙方( 企业):
职员人数: 人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协商代表人数: 人 协商代表人数: 人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与职员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建立友好稳定劳动关系, 保障和发展职员劳动权益, 促进企业连续发展, 依据《中国劳动法》、 《中国工会法》、 《中国劳动协议法》、 《集体协议要求》、 《深圳市实施〈中国工会法〉措施》、 《深圳市职员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经双方协商一致 , 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双方依据企业实际情况, 在相互尊重、 友好合作基础上, 就劳动酬劳、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 职员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包含职员切身利益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签署集体协议。双方也能够就其中某项职员普遍关心突出问题进行平等协商, 另行签署专题协议。
集体协议和专题协议对企业和全体职员含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协议生效后, 将成为双方共同制订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基础。企业直接包含职员切身利益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 应该经过公告等形式通知职员。
第四条 企业实施劳动协议制度。劳动协议文本可选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劳动协议范本或者由企业和职员自行确定, 但均应取得工会同意。
企业与职员建立劳动关系, 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均应该签署书面劳动协议, 并认真推行劳动协议或用工协议约定义务。
第五条 劳动协议到期后, 企业与职员续签劳动协议, 劳动酬劳等标准应该不低于原劳动协议约定及集体协议要求。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职员提出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企业应该与该职员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一)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 无任何违法或者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统计;
(二)取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优异生产(工作)者、 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第七条 企业依据生产性质和生产特点, 经报请市、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可
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累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安排应该听取工会和职员意见, 并注意劳逸结合, 切实保障职员身体健康。工作班次和休息日具体安排应该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八条 企业标准上不加班, 假如确需加班加点, 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要求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根据职员当月标准工资计算。
第九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 依以下方法安排:
(一)企业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 确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数;
(二)与企业工会或者企业分支机构工会协商;
(三)企业不违反《劳动法》要求加班时间标准, 职员应该支持和参与。
第十条 企业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 休假时间安排根据职员累计工龄计算。
职员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五年, 年休假五天; 已满五年不满十年, 年休假七天; 已满十年不满十五年, 年休假十天; 已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 年休假十五天; 已满二十年, 年休假十八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员父母或者配偶生活在外地, 需要在年休假期间探亲, 企业依据旅程远近给予旅程假, 并按一定标准报销途中交通费。
第十一条 职员本人结婚可享受五天婚假, 晚婚者(男职员满二十五周岁, 女职员满二十三周岁)增加十二天婚假。
职员直系亲属(父母、 配偶、 儿女)死亡, 企业给予五天丧假; 职员配偶父母死亡, 经企业分支机构责任人以上同意, 能够给予五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 企业依据旅程远近给予旅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员自理。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员生育, 企业给予九十天产假。难产增加产假三十天。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实施晚育(二十四面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十五天。领取《独生儿女优待证》增加产假三十五天。
男职员配偶生育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企业给予三天看护假, 遇有难产, 企业给予七天看护假。领取《独生儿女优待证》, 给予不少于十天看护假。
第十三条 企业每年统一安排职员进行一次体检, 并安排女职员进行妇科检验。 第十四条 企业依据本身经营特点和经营效益, 经与工会充足协商, 参考深圳市职员年均工资和行业工资水平, 行业、 企业人工成本水平、 工资增加指导线、 劳动力市场职位指导价格、 物价原因和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工资分配具体制度, 并于每年 月就工资分配水平、 增加幅度、 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协商, 共谋企业和职员利益同时提升。
年度工资协商所达成协议, 作为本协议附件, 与本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第十五条 企业确保每年职员工资增加幅度不低于百分之十。职员工资为《深圳市职员工资支付条例》所称标准工资。
企业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深圳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一百 ,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年增加幅度不低于百分之十。深圳市最低工资标
准年增加幅度超出百分之十, 则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年增加幅度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年增加幅度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职员工资应该以人民币支付, 每个月最少发放一次, 工资发放日为每个月 日, 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 工资提前在最近工作日发放。
第十七条 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无法进行正常工作, 在要求医疗期内, 企业根据不低于职员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并不得低于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
第十八条 对于取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优异生产(工作)者、 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职员, 企业应该根据不低于其获奖之日前三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对其发放 月工资奖金。
第十九条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员共同缴交。企业缴费不超出企业上年度职员工资总额百分之 。企业和职员缴费累计不超出企业上年度职员工资总额百分之 。
第二十条 为减轻职员交通负担, 企业依据实际情况, 为职员发放不低于企业职员平均工资百分之 交通补助。
为保障女职员人身安全, 对每日晚十点以后下班女职员, 提供不高于 元乘坐出租车费用, 女职员凭有效票证报销。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 对职员进行职业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
企业激励职员进行学历教育和素质教育, 为职员提供便利条件, 对符合企业发展要求学历教育和素质教育给予报销学费百分之 。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施以职员代表大会为关键形式民主管理制度。集体协议草案经职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 企业应在十日内送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立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无异议或者自收到集体协议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 集体协议即行生效。
集体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向全体职员公布, 由全体职员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一经生效, 双方应严格遵守, 认真推行。推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 根据《集体协议要求》程序重新协商, 并将变更修改后文本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立案。
第二十四条 因推行本协议发生争议, 双方协商处理不成 ,能够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五条 担任工会方集体协议协商代表职员参与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其劳动协议在推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期满, 劳动协议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推行代表职责之时, 但有《中国劳动协议法》第三十九条要求情形、 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依法退休除外。
协商代表在协商过程中应该维护企业正常工作秩序, 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要求, 依要求实施; 无要求,
双方应进行协商, 签署补充条款, 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立案。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从依法生效之日起, 至 年月日止。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 双方应进行协商, 重新签署或续签集体协议。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 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三份, 报上级工会立案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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