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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清洗方案
第一章 概要
第1条 为做好油罐清洗工作, 保障油罐清洗人员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 不停提升油罐清洗技术水平, 预防发生各类事故, 依据“预防为主”方针, 特制订本方案。
第2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 应进行油罐清洗: 1、 油罐清洗周期通常为三至五年。2、 油罐改储另一类油品时, 应进行清洗。3、 油罐发生渗漏或者有其她损坏需要进行倒空检验或动火修理。
第3条 本方案适适用于油罐清洗。
第4条 充足做好安全方法及物资、 工具、 器材检验与准备工作。
第二章 通常要求
第5条 清罐作业部门应依据作业现场不一样情况,制订具体切实可行清罐方案和安全方法。
第6条 清罐指挥人员, 在清罐作业期间必需亲临现场, 立刻处理和处理所发觉问题。
第7条 清罐方案及安全方法, 经讨论后, 由主管经理同意后实施。
第8条 清罐作业之前, 应依据分工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和相关操作技术岗前教育, 并经考评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9条 凡有作业人员进罐检验或作业时, 油罐人孔外均须设专职监护人员, 且一名监护人员不得同时监护两个作业点。
第10条 安全(监护)员应加强现场安全巡回检验, 并有权阻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并立刻汇报相关领导。
第11条 班(组)责任人和安全(监护)员应做好交接班现场安全检验、 清点人员及其工具器材等工作。
第12条 作业场所应确定安全距离, 设置安全界标或栅栏, 并应有专员负责对所设置安全界标或栅栏进行监护。
第13条 为确保安全, 进罐作业必需实施入罐作业票制度。
第14条 为了预防清罐作业人员中毒, 必需做到:
1、 油气浓度为该油品爆炸下限4-40%时, 进入油罐作业人员必需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2、 油气浓度超出该油品爆炸下限1%并低于4%时, 许可作业人员在不佩戴呼吸器具情况下短时间进罐作业, 但应佩戴防毒口罩且每次作业不应超出15分钟; 同时, 每工作日最多反复工作四次, 时间间隔不少于1小时。在此浓度下, 也能够使用类似过滤式呼吸器具(如滤毒式防毒面具), 但其气体空间含氧量不应低于18%。
3、 油气浓度低于该油品爆炸下限1%时, 许可在无防护方法情况下八小时作业。
第15条 隔离式呼吸器具供气,可依据不一样条件采取自吸空气、 手动供气、 电动风机供气、 压缩机供气、 自带压缩空气型等方法。
第16条 依据不一样场所, 选择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具, 其规格尺寸应确保佩戴适宜, 性能良好, 在使用中必需严格遵守“产品说明书”中各项事项。呼吸软管内外表面不应被油类等污染。
第17条 防毒用具、 防护用具及清罐工具每次使用以后, 必需清洗洁净。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具使用之前应仔细试验与检验, 确保完好有效。
第18条 严禁在作业场所用膳或饮水。作业人员天天饭前且下班后应在指定地点更衣洗澡, 换下工作服, 用肥皂洗净脸和手并刷牙漱口。
第19条 作业场所应备有些人员抢救用抢救箱, 并应有专员值守。
第20条 因为作业影响而使罐内油气浓度超出许可值时, 作业人员应快速撤离现场。重新通风, 直到油气浓度降到要求值时, 方可继续作业。
第21条 油罐及其作业场所油气浓度超出该油品爆炸下限20%时, 其35米范围(卧式油罐可缩小50%)内均为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进入该场所进行清罐作业时, 必需做到引入该场所电气设备及其安装, 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用电要求。在该场所应严防铁器等相撞击。
第22条 看成业场所油气浓度超出该油品爆炸下限40%时, 严禁入罐清洗作业。
第23条 严禁在雷雨天(或气压低)或风力在五级以上大风天进行油罐通风或清洗作业。
第24条 电气设备检验、 试验时, 必需在距作业油罐35米范围(卧式油罐可缩小50%)以外安全地带进行。
第25条 垫水或充水使用进水管线, 不应采取输油管线,以防油品进入罐内。
第26条 油罐清洗作业前, 应在作业场所上风向处配置好适量消防器材, 现场消防值班人员应充足做好灭火准备。
第27条 清罐作业人员严禁穿着化纤服装。不得使用化纤绳索及化纤抹布等。气体检测人员必需穿着防静电服及鞋。
第28条 当油气浓度超出该油品爆炸下限20%时,清罐作业时严禁使用压缩空气, 严禁使用喷射蒸汽及使用高压水枪冲刷罐壁或从油罐顶部进行喷溅式注水。
第29条 引入油罐空气、 水及蒸汽管线喷嘴等金属部份以及用于排出油品胶管都应与油罐作电气连接, 并应做好可靠接地。引入罐内金属管线, 当法兰间电阻值大于0.03欧姆时, 应进行金属跨接。
第30条 机械通风机应与油罐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第31条 风管应使用不产生静电材质,严禁使用塑料管; 并应与罐底或地面接触, 以使静电很快消散。
第32条 清罐作业工作人员必需穿戴工作鞋和安全帽等防护用具。
第33条 油罐清洗作业宜避开严冬或盛夏季节。
第34条 下列人员严禁从事清罐作业:
1、 在经期、 孕期、 哺乳期妇女。
2、 有聋、 哑、 呆傻等严重生理缺点者。
3、 患有深度近视、 巅痫、 高血压、 过敏性气管炎、 哮喘、 心脏病和其她严重慢性病以及年老体弱不适应清罐作业者。
4、 有外伤疮口还未愈合者。
第35条 严禁与清罐作业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36条 专业清罐人员, 每年应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37条 清罐过程中产生废水、 废渣等必需经过处理, 达标后方可排出。
第三章 排出底油
第38条 采取垫水排出底油具体做法是:
1、 罐倒空后应正确计量底部存油(水)并给予统计, 方便确定垫水高度及水泵运行时间。
2、 垫水时应选择其适宜开孔处(如量油孔), 以带静电导出线胶管伸至油罐底部。垫水时流速不宜太大, 通常初始流速应控制在1米/秒左右, 待油水界面形成后经过计量, 使其界面处位于出油管线上沿0.5-1厘米为宜。
3、 垫水结束后, 从罐内抽出该进水胶管, 用输油管线或临时敷设胶管将垫起底油放至回空罐或油水分离罐(池)或油桶内。此间应严防冒顶。同时还应经过计量检验底油是否完全排空。不然应继续垫水, 直至罐内确定排空底油为止。
4、 确定排空底油30分钟后, 应经过量油孔等处对罐内油气浓度进行测试并统计。
第39条 采取机械抽吸排出底油具体做法是:
1、 经过排污阀自流排油, 直至油不再排出时为止。
2、 卸下进(出)油管线阀门, 切断与其它输油管线或油罐通路并应将与油罐脱离开管线法兰用盲板封住。
3、 将胶管由进(出)油管线另一端插人罐底, 用手摇泵或真空泵(配套电机应为隔爆型, 并置于孔口三米以外)抽吸底油, 并放至回空罐或油水分离罐(池)或油桶等内。此间经过计量, 若确定底油排空完成三十分钟后, 应经过量油孔、 排油孔等处对罐内油气浓度进行测试并统计。
第40条 底油排空后, 宜采取手摇泵或真空泵将罐底存水抽吸至排污池等处, 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四章 排除油蒸汽
第41条 排除油气前应认真检验:
1、 是否已按要求排出底油(水)。
2、 是否切实断开(拆断或已加盲板)油罐全部管路系统。
3、 是否切实拆断油罐阴极保护系统等。
第42条 为了提升油气扩散效果、 应尽可能地使油气向高空排放。
第43条 作业过程中, 应一直进行机械或良好自然通风。
第44条 机械通风排出油气时, 通风量应大于残油散发量。机械通风应采取正压通风, 不得采取负压吸风。防爆风机应安装在上风口。
第45条 机械通风通常作业程序:
1、 打开罐顶上部光孔、 量油孔, 卸下呼吸阀等。
2、 打开油罐下部人孔, 以风筒连接风机与油罐下部人孔。经检验无误后, 开启风机, 进行强制机械通风。
3、 逆行间歇式通风。即每通风四小时, 间隔一小时, 连续通风二十四小时以上, 每小时通风量宜大于油罐容积十倍以上, 直至油气浓度达成要求数值后, 方可佩戴对应呼吸器具和采取必需防护方法入罐进行作业。
4、 对于空气流通良好油罐, 可采取自然通风十天以上, 经测试, 油气浓度达成要求数值后佩戴对应呼吸器具和防护方法, 方可入罐作业.但如需动火时, 则必需进行机械通风。
第46条 充水驱除油气通常作业程序是:
1、 卸下进出油管线阀门。
2、 靠近油罐一端连接充水管线, 其间应设置阀门以控制充水流量, 另一端以盲板封住。
3、 切断或关闭胀油管阀门。
4、 在罐顶适宜开孔处安装好溢水胶管接头, 溢水管线口径应大于进水管线口径。
5、 检验无误后, 起动水泵缓慢充水(初始流速应控制在1米/秒)。待水面超出人口高度时, 逐步加大流量; 当罐内水量达成3/4罐容时, 应逐步减小流量; 待水面逐步靠近罐身上沿时, 应暂停充水, 浸泡二十四小时并可开启风机排除油气。
6、 然后再起动水泵继续向罐内缓慢充水直到充满, 使水和油气从排水管线流至排污池等处。
7、 经过一定时间后即可停止充水而改为由排污管线将污水排至排污池等处。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8、 当污水排放到最低液位, 可卸下充水管线, 把手摇泵吸入管由此管口伸入到油罐底部, 将罐底存水抽至排污池等处。
第47条 采取低压蒸汽驱除油气蒸汽管道管径和蒸刷时间通常是:
1000米3以下油罐, 管径50毫米时, 为15小时以上。
1000米3以上油罐, 管径75毫米时, 为20小时以上。
3000米3以上油罐, 管径75毫米时, 为二十四小时以上。
5000米3以上油罐, 管径75毫米时, 为48小时以上。
第48条 蒸汽压力不宜过高, 通常应控制在0.25兆帕斯卡左右。
第49条 蒸汽驱除油气通常做法:
1、 首先向罐内放入少许水。
2、 将蒸汽管做良好接地(蒸汽管通常做成十字形接管,管上均匀钻小孔), 用竹或木杆自人孔处将蒸汽管伸入油罐中四分之一处。
3、 打开光孔等使油罐有足够大蒸汽排放通道。
4、 在罐外固定好蒸汽管道, 然后缓慢通入蒸汽。当罐内温度升到65℃-70℃时, 维持到要求时间。
第50条 用蒸汽吹扫过油罐,要注意预防油罐冷却时产生真空, 损坏设备。
第五章 气体检测
第51条 气体检测范围, 应包含甲类、 乙类、 丙A类油品储罐内等作业场所及周围35米范围内可能存留油品蒸汽油气浓度。
第52条 必需采取两台以上相同型号规格防爆型可燃气体测试仪, 并应由经过训练专门人员进行操作, 若两台仪器数据相差较大时, 应重新调整测试。如需动火作业时, 尚应增加一台防爆型可燃气体测爆仪。
第53条 气体检测应沿油罐圆周方向进行, 并应注意选择易于聚集油气低洼部位和死角。对于浮顶油罐还应测试浮盘上方油气浓度。
第54条 每次通风(包含间隙通风后再通风)前以及作业人员入罐前都应认真进行油气浓度测试, 并应做好具体统计。
第55条 作业期间, 应定时进行油气浓度测试。正常作业中每八小时内不少于两次,以确保油气浓度在要求范围之内。
第56条 对于动火分析油气浓度测试, 应采取可燃气体测试仪和测爆仪同时测定,并于动火前三十分钟之内进行。假如动火中止三十分钟以上, 必需重新做动火分析。试样均应保留到动火结束以后。
第57条 测试仪器必需在有效检定时之内, 方可使用。
第六章 入罐作业
第58条 检测人员应在进罐作业前三十分钟再进行一次油气浓度检测, 确定油气浓度符合要求许可值, 并做好统计。清罐作业指挥人员会同安全检验人员进行一次现场检验。
第59条 安全(监护)人员, 进入作业岗位后, 作业人员即可进罐作业。
第60条 作业人员在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具进罐作业时, 通常以三十分钟左右轮换一次。
第61条 作业人员腰部宜系有救生信号绳索,绳末端留在罐外, 方便随时抢救作业人员。
第62条 清除污杂通常做法:
1、 人工用特制铜(铝)铲(撮子)或者钉有硬橡胶木耙子, 清除罐底和罐壁污杂及铁锈.
2、 用特制加盖铝桶盛装污杂, 并用适宜方法人工挑运或以手推车搬运等运出罐外。
3、 以白灰或锯末撤入罐底后, 用铜铲或竹扫帚进行清扫。
4、 对于罐壁严重锈蚀油罐, 当油气浓度降到爆炸下限20%以下, 可用高压水进行冲刷。
第63条 如油罐需进行无损探伤或做内防腐时, 应用铜刷深入清除铁锈和积垢, 再用金属洗涤剂清洗, 并用棉质拖布擦拭洁净。
第64条 油罐污杂, 在作业期间应淋水, 以防自燃。
第七章 照明和通讯
第65条 必需采取防爆型照明设备。其最低悬挂高度通常不宜小于2.5米, 且固定牢靠。供电电压不应超出12伏特, 且应配置漏电保护器, 做到一灯一闸一保护。
第66条 轻油罐清洗作业时照明, 通常应采取防爆手电筒作局部照明。手提行灯电压不应超出12伏特。
第67条 油罐清洗作业中应加强联络,宜采取防爆型通讯设备。
第八章 验 收
第68条 清洗后油罐通常应达成:
1、 用于储存高级润滑油和性质要求相差较大油罐反复使用, 要求达成无显著铁锈、 杂质、 水份、 油垢, 用洁布擦拭时, 应不展现显著脏污油泥、 铁钙痕迹。
2、 属于定时清洗, 不改储其它油品时, 应清除罐底、 罐壁及其附件表面沉渣油垢,达成无显著沉渣及油垢。
3、 属于检修及内防腐需要清洗油罐,应将油污、 锈蚀积垢根本清除洁净, 用洁布擦拭无脏污、 油泥、 铁锈痕迹且应露出金属本色, 即可进行内防腐和检修。
第69条 验收合格后油罐在有监督条件下, 立刻封闭人孔、 光孔等处, 连接好相关管线, 恢复油罐原来系统。通常应采取谁拆谁装, 谁装谁拆作法以预防遗漏。
第九章 其 它
第70条 油罐清洗作业结束后, 应由专业技术和维修人员对油罐底板、 圈板以及其她附件进行认真检验并加以维修养护。应对底板、 底圈板及顶板进行测厚检验, 并作好统计。
第71条 应结合油罐清洗对油罐底板及进(出)油管线以下底圈板进行内壁防腐处理。涂刷高度不宜过大, 不然应考虑静电导出方法。
第十章 附 则
第72条 各相关企业可依据本规程结合单位具体情况制订油罐清洗安全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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