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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新旧对照解读之四: 协议协议书之签约协议价与协议价格形式(第四条)
王冠华
一、 新旧协议条文对照
GF--0201
GF-1999-0201
第一部分 协议协议书
……
四、 签约协议价与协议价格形式
1.签约协议价为:
人民币(大写)__(¥__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__(¥__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元);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元);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元); 。
2.协议价格形式: __。
第一部分 协议书
……
五、 协议价款
金额(大写): __元(人民币)
$: __元
较之于原《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1999-0201)协议书中相关“协议价款”要求, 《示范文本》协议协议书中相关“签约协议价与协议价格形式”要求基础是作了全新修订, 不仅在内容组成上由原“协议价款”修订为“签约协议价”和“协议价格形式”, 而且在“签约协议价”部分, 将“安全文明施工费”、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和“暂列金额”四项费用单列。
二、 解读
(一)签约协议价
1.相关签约协议价
首先, 协议协议书双方当事人须结合《示范文本》通用协议条款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 正确了解签约协议价和协议价格区分, 方便于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正确推行。
签约协议价, 依据《示范文本》通用协议条款第1.1.5.1条要求, 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协议书中确定总金额, 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协议价格, 依据《示范文本》通用协议条款第1.1.5.2条要求, 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金额, 包含协议推行过程中按协议约定发生价格改变。
12月25日, 住房和城镇建设部公布了第1567号公告, 同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50500-, 自4月1日起实施。其中, 第3.1.1、 3.1.4、 3.1.5、 3.1.6、 3.4.1、 4.1.2、 4.2.1、 4.2.2、 4.3.1、 5.1.1、 6.1.3、 6.1.4、 8.1.1、 8.2.1、 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同时废止。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47条将“签约协议价”同时界定为“协议价款”, 虽与上述“协议价格”存在一字之差, 但显属不一样价格概念, 需切实厘清。依据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51条要求, 完工结算价, 是指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要求, 根据协议约定确定, 包含在推行协议过程中按协议约定进行协议价款调整, 是承包人按协议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 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协议总金额。实质上, 这一价格概念即为《示范文本》通用协议条款第1.1.5.2条要求“协议价格”, 需引发注意。
其次, 对于不一样建设工程, 签约协议价表现形式不一样。
对于强制或者约定招投标工程, 签约协议价表现为投标价, 依据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46条要求, 是指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总价; 对于直接发包建设工程, 签约协议价表现为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协议中约定工程造价, 依据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47条要求, 即包含了分部分项工程费、 方法项目费、 其她项目费、 规费和税金协议总金额。
最终, 需要关注“营改增”对于签约协议价影响。
3月23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相关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 通知指出, “经国务院同意, 自5月1日起, 在范围内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建筑业、 房地产业、 金融业、 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 纳入试点范围, 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 税金包含在价格之内, 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价格和税金是分离, 二者完全不一样。“营改增”以后, 计税依据和模式发生了改变, 这不仅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有不一样影响, 而且对建筑施工企业收入和费用影响也很大, 需要在建筑施工协议中作出尤其约定。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需要, 2月19日, 住房城镇建设部办公厅公布了《相关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通知》(建办标[]4号), 通知明确了工程造价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 要求: (1)为确保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顺利调整, 各地域、 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计算方法, 做好工程计价定额、 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 (2)根据前期研究和测试结果, 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 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机具使用费、 企业管理费、 利润和规费之和, 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价格计算, 对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3)相关地域和部门可依据计价依据管理实际情况, 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其她调整方法。
所以, 依据上述要求, 就需要根据上述营改增后工程计价调整规则将签约协议价调整为不含税价格(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价格)。
另外, 填写签约协议价等多种价款、 费用或者金额时, 依据留白要求, 应采取大写加小写方法, 参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措施(试行)》(国机采办[]11号)第二十条要求, “大小写不一致, 以大写为准”; 以元为计价单位时, 通常正确到分, 即正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相关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 依据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22条要求, 是指在协议推行过程中, 承包人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 标准等要求, 为确保安全施工、 文明施工, 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取方法而发生费用。根据《住房和城镇建设部、 财政部相关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通知》(建标[]44号)之附件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第(二)条第1项要求,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以下四项: (1)环境保护费: 是指施工现场为达成环境保护部门要求所需要各项费用。(2)文明施工费: 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各项费用。(3)安全施工费: 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各项费用。(4)临时设施费: 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需搭设生活和生产用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她临时设施费用。包含临时设施搭设、 维修、 拆除、 清理费或摊销费等。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1.5条深入要求, “方法项目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需按国家或省级、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要求计算, 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该条文在性质上为强制性条文, 必需得到遵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要求,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 应该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方法所需费用。”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要求, “违反本条例要求,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方法所需费用, 责令限期更正; 逾期未更正, 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第六十三条要求, “违反本条例要求,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方法所需费用, 责令限期更正, 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 依法负担赔偿责任。”依据这些要求, 我们认为, 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不得扣减并按要求支付是建设单位法定义务, 施工单位应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她用, 不然将受到对应处罚并负担损失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方法费用及使用管理要求》(建办[]89号)第七条要求,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协议中明确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方法项目总费用, 以及费用预付、 支付计划, 使用要求、 调整方法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协议中对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方法费用预付、 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 协议工期在一年以内, 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方法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50%; 协议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预付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方法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30%, 其它费用应该根据施工进度支付。”“实施工程总承包,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她单位,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该在分包协议中明确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方法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方法由分包单位实施, 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题安全防护方法及施工方案, 经总承包单位同意后立刻支付所需费用。”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0.2节相关条款要求: (1)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内容和使用范围, 应符合国家相关文件和计量规范要求。(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60%, 其它部分应根据提前安排标准进行分解, 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7天内仍未支付, 若发生安全事故, 发包人应负担对应责任。(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 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 不得挪作她用, 不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更正; 逾期未更正, 造成损失和延误工期应由承包人负担。《示范文本》通用协议条款第1.1.5.1条要求: (1)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负担,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协议所适使用方法律或政府相关要求发生改变, 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负担。(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协议约定以外安全方法所产生费用, 由发包人负担。未经发包人同意, 假如该方法避免了发包人损失, 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额度内负担该方法费。假如该方法避免了承包人损失, 由承包人负担该方法费。(3)除专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50%, 其它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出7天, 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催告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情形]实施。(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 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 不得挪作她用, 不然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更正; 逾期未更正, 能够责令其暂停施工, 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延误工期由承包人负担。
需要指出是,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方法费用及使用管理要求》第七条、 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0.2节相关条款以及《示范文本》通用协议条款第1.1.5.1条相关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百分比要求是不一致。《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方法费用及使用管理要求》和住房和城镇建设部[]第1567号公告(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均相当于部门规章效力层次, 依据“新法优于旧法”法律适用标准, 自应适用新法--住房和城镇建设部[]第1567号公告。较之于《示范文本》通用协议条款第1.1.5.1条之要求, 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0.2节相关条款要求关键区分在于: 后者要求预付百分比为60%, 且这一百分比不能基于意思自治而排除; 而前者要求预付百分比为50%, 且能够基于双方约定而改变。我们认为, 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而《示范文本》性质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故在实务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百分比应依据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定。
依据建标[]44号文件之附件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相关要求,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要求标准计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方法费用及使用管理要求》第六条要求, “投标方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方法报价, 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90%。”各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依据该等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了具体实施细则或者管理措施。如福建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于12月31日印发了《相关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通知》(闽建筑[]39号), 该通知对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之具体取费标准作了明确要求。
3.相关暂估价
暂估价, 依据《示范文本》通用协议条款第1.1.5.4条要求, 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用于支付肯定发生但临时不能确定价格材料、 工程设备单价、 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金额。《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19条亦对暂估价作了与此基础相同界定。
《示范文本》协议协议书中“签约协议价”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单列。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4.1条要求, “暂估价, 包含材料暂估单价、 工程设备暂估单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第4.4.3条要求, 暂估价中材料、 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依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估算, 列出明细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一样专业, 按相关计价要求估算, 列出明细表。《示范文本》通用协议条款10.7条亦明确要求,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 服务、 材料和工程设备明细由协议当事人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为明细暂估价项目及其费用, 深入地, 《示范文本》专用协议条款还另附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该一览表包含11-1《材料暂估价表》、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和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需由发包人、 承包人依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相关暂估价项目计价和报价问题, 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5.2.5、 6.2.5条要求, “暂估价中材料、 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暂估价中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金额填写”。依据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9节相关条款要求, 有: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材料、 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需招标, 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方法选择供给商, 确定价格, 并应以此为依据替换暂估价, 调整协议价款。相关“依法必需招标”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要求, “招标人能够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货物、 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施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工程、 货物、 服务属于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范围且达成国家要求规模标准, 应该依法进行招标。”
(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材料、 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需招标, 应由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采购, 经发包人确定单价后替换暂估价, 调整协议价款。
(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需招标, 应根据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节[工程变更]对应条款要求确定专业工程价款, 并应以此为依据替换专业工程暂估价, 调整协议价款。
(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专业工程, 依法必需招标, 应该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 并接收有管辖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 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除协议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不参与投标专业工程发包招标, 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 但确定招标文件、 评标工作、 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同意。与组织招标工作相关费用应该被认为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签约协议价(投标总报价)中。
②承包人参与投标专业工程发包招标, 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 与组织招标工作相关费用由发包人负担。相同条件下, 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③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替换专业工程暂估价, 调整协议价款。
另外, 发包人和承包人尚需关注地方性规章相关暂估价限额等相关要求, 如《相关深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通知(京建发[]130号)》第10条要求, “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用于支付肯定发生但临时不能确定价格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设为暂估价, 或将临时不能确定金额专业工程设为暂定项目, 应该根据国家和本市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要求实施, 暂估价和暂定项目应该反应市场价格水平。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累计金额占协议金额百分比不得超出30%。”“招标文件中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累计金额占协议金额百分比超出30%, 视为该工程不含有招标条件。市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招标文件不予立案, 应该要求招标人在工程含有招标条件后再进行招标发包。”“列为暂估价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采购以及暂定项目满足招标规模, 应该依法招标发包。”第11条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中已经明确要求, 且本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公布市场价格信息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或者已经进行认价或限价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或协议中将其列为暂估价。”
4.相关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 依据《示范文本》通用协议条款第1.1.5.5条要求, 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含在协议价格中一笔款项, 用于工程协议签署时还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所需材料、 工程设备、 服务采购, 施工中可能发生工程变更、 协议约定调整原因出现时协议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索赔、 现场签证确定等费用。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18条和建标[]44号文件之附件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第(三)条第1项亦对暂列金额作了与此基础相同界定。
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4.2条要求, “暂列金额应依据工程特点按相关计价要求估算。”相关暂列金额计价和报价问题, 建标[]44号文件之附件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相关要求和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5.2.5、 6.2.5条均要求,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金额填写。”依据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15节相关条款要求, 有: (1)已签约协议价中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2)发包人根据GB5050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1节至第9.14节要求支付后, 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全部。
基于上述, 我们认为, 因为暂列金额发生存在不确定性, 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只有根据协议约定推行后实际发生时, 才能成为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 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暂列金额余额仍应属于发包人全部。
(二)协议价格形式
原《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23.2条将协议价款方法分为固定价格协议、 可调价格协议和成本加酬金协议三种方法, 并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中一个, 但协议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变。与此不一样是, 根据计价和风险分配形式来区分, 《示范文本》通用协议条款第12.1条将协议价格形式分为单价协议、 总价协议和其她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协议协议书中选择其中一个协议价格形式进行填列。
1.单价协议
单价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协议价格计算、 调整和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在约定范围内协议单价不作调整。协议当事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 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协议价格调整方法, 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发调整按《示范文本》通用协议条款第11.1条[市场价格波动引发调整]约定实施。
2.总价协议
总价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相关条件进行协议价格计算、 调整和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在约定范围内协议总价不作调整。协议当事人应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 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协议价格调整方法, 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发调整按按《示范文本》通用协议条款第11.1条[市场价格波动引发调整]、 因法律改变引发调整按按《示范文本》通用协议条款第11.2条[法律改变引发调整]约定实施。
3.其它价格形式
协议当事人可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她协议价格形式。
三、 实务分析
【裁判要旨】协议价格采取固定总价协议形式, 双方约定施工内容以施工图纸为准, 当承包人完全按发包人提供图纸施工后, 则签约协议价不因实际施工面积降低而作调整。
在四川南充国栋林产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国栋企业)与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中成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 ()民申字第771号。
]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相关中成企业钢结构施工面积少于协议约定1213.20平方米, 是否应扣减对应工程款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 签约协议价950万元, 具体包含内容详见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全套图纸为准, 该图纸包含工程内容以签约价包干。而在《协议专用条款》第23.2条约定“本协议价款采取固定总包价方法确定, 双方约定协议价款风险范围: 工程实施期间, 不管何种原因, 工程总包价不做调整”。诉讼中, 国栋企业认可中成企业按其提供图纸施工, 故一、 二审判决驳回国栋企业该项诉讼请求, 亦无不妥。
【作者介绍】
法学博士,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合作人、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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