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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字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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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宝山金宝街 房屋租赁协议 甲 方: 乙 方: 签署日期: 年 月日 序 言 甲、 乙双方确定, 本协议相关词语应按以下定义解释和实施: 1、 租约年: 计租日至第二年当月当日前一日为第一个租约年, 其她租约年均依这类推。 2、 物业服务企业: 接收甲方委托, 对包含该房屋在内宝山金宝街提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和实施商业运行管理企业。就本协议而言, 指【企业】, 乙方已确定并认可。 3、 进场日: 甲方移交、 乙方进入该房屋之日。甲、 乙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确定书》确定进场日。 4、 装修期: 自进场日起算一定时间。如该房屋在前述期间内对外经营(即乙方在该房屋内开始经营, 实际接待用户, 而不管乙方是否试营业、 试运行或用户数量及销售情况怎样, 或者宝山金宝街内其她商家是否经营, 但不包含按甲方要求进行试营业情况), 装修期截止至开业日前一日。 5、 开业日: 该房屋实际用于经营(包含试营业、 试运行)之日。 6、 计租日: 装修期届满次日。 7、 面积: 计租面积: 甲方计收、 乙方交纳该房屋租金面积。计租面积为建筑面积。 8、 押金: 作为乙方妥善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和责任担保,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交纳一定金额押金。本协议使用期内, 该押金由甲方保管, 按协议约定使用, 不计利息。甲方对该款项不负担任何信托或其她投资增值责任。 9、 转租: 如无特殊情况, 承租房屋不许可转租。特殊情况下, 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 乙方才可作为出租方, 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出租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行为。 10、 紧急状态: 含有以下性质, 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突发事件及意外事件: 关系到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组成或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或者事件影响范围超出三家相邻商家。包含但不限于: 重大刑事案件、 社会治安案件或火警、 漏电险情等。 11、 交还日: 本协议因租赁期限届满或任何原因提前终止当日。乙方应该于该日将该房屋按约定状态交还给甲方。 宝山金宝街 房屋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维护甲、 乙双方正当权益, 双方依据《中国协议法》等法律、 法规及相关要求, 在平等自愿、 互惠互利基础上就本协议项下房屋租赁相关事宜, 经协商一致后, 签订本协议。 第一部分 租赁内容 第一条 租赁房屋概要 1.1 甲方接收本协议项下租赁房屋全部权人委托, 将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宝山金宝街 号房屋租赁给乙方, 用于经营 。 1.2 租赁房屋类型为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协议项下房屋租赁期限为 个租约年, 自计租日开始计算。即自 年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三条 计租面积 计租面积: 该房屋建筑面积约定为 平方米。 第四条 租金标准、 租金支付 甲、 乙双方约定, 乙方采取以下租金标准及支付方法向甲方支付租金: 4.1该房屋租金按计租面积计付。租金标准及支付日期为: 协议期首年: 天/㎡(不含物业管理费及供暖费), 累计每个月 元, 人民币大写 , 支付日期为: 。 协议期第二年: 天/㎡(不含物业管理费及供暖费), 累计每个月 元, 人民币大写 , 支付日期为: 。 协议期第三年: 天/㎡(不含物业管理费及供暖费), 累计每个月 元, 人民币大写 , 支付日期为: 。 4.2乙方足额交纳租金后10个工作日内, 甲方向乙方开具等额正当发票。 4.3甲方以现金、 支票或转账方法收取租金及其她费用。甲方企业账户、 账号、 开户行为: 企业名称: 账号: 开户行: 第五条 免租期及装修管理费 5.1 装修期为进场日起算日, 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在装修期内无需负担租金, 但须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装修管理费以及该房屋发生水、 电、 通讯、 热力等公用事业费用。除非本协议另有尤其明确约定, 装修期不因任何原所以延长。乙方应在装修期内完成该房屋装修并经过甲方、 物业服务企业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 含有正当开业条件。 5.2 装修管理费、 装修押金按以下方法确定: 装修管理费= 元人民币/平方米×计租面积。 装修押金= 元人民币/平方米×计租面积。 装修管理费应在装修进场日或之前一次性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 且不退还。 装修押金在乙方经过甲方、 物业服务企业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后, 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其相关要求退还乙方。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和供暖费 乙方所支付甲方房屋租金未包含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 具体物业管理费和 供暖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乙方代收代缴。 第七条 公用事业费及其她费用负担 7.1 自乙方进场日起, 乙方应该负担并支付该房屋所发生水、 电、 通讯等公共事业费。 7.2 宝山金宝街公用比如公共照明、 公共绿化所产生水电等公用事业费, 根据该房屋实际用量占宝山金宝街总用量百分比分摊。 7.3 乙方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各项公用事业费, 均为物业服务企业代相关公用事业部门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乙方交纳公用事业费后向乙方开具代收代交收据, 乙方对此给予确定。 7.4 公用事业费支付方法由物业服务企业确定, 费用标准以相关公用事业部门公布及调整为准。 7.5 双方尤其确定,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交纳租赁期内发生物业费和各项公用事业费。如因乙方欠付公用事业费造成相关公用事业部门中止或停止对宝山金宝街相关能源供给, 所以造成甲方、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她业主、 承租人蒙受损失, 乙方应该给予赔偿。 7.6 本协议项下公用事业部门是指宝山金宝街所在地为供给水、 电、 通讯等服务并收取相关公用事业费机构和单位。 7.7 因签署和推行本协议而应该交纳税费, 依据法律要求由甲乙双方各自依法负担, 但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八条 押金 8.1本协议签署当日, 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作为押金。 8.2 当乙方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时, 甲方有权从押金中对应扣除乙方欠付租金、 赔偿金等, 如押金不足, 乙方须另行支付。扣除后, 乙方应在7日内补足押金。但甲方扣除乙方欠付租金并不免去乙方应负担违约责任。 8.3乙方在推行本协议没有违约行为或没有其她违法违规等不诚信行为, 在本协议终止30日内, 甲方向乙方退还押金, 乙方应同时返还押金原件。 第二部分 经营内容 第九条 品牌、 经营项目 9.1 乙方承租本协议项下租赁房屋经营项目为 , 经营品牌为 。9.2 租赁期限内,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使用其她品牌或经营其她项目, 或者私自改变该房屋上述用途。不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 逾期不改,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乙方负担造成本协议提前终止违约责任。 9.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开业前出示与上述品牌(包含商号、 商标等)相关营业执照、 注册证书、 授权经营证实等文件, 和(仅适适用于餐饮、 休闲饮食业态)卫生许可证、 职员健康证等, 乙方不得拒绝或拖延提供。 乙方若未能在该房屋开业前提供前述正当有效文件,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如授权经营证实过期,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 逾期不改,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乙方经营商品或服务所涉商标经相关部门查处, 甲方有权终解除协议; 如出现前述情形, 乙方应负担造成本协议提前终止违约责任。 9.4 乙方应该是在该房屋所在地设置含有法人资格经营主体。不然,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30日内在该房屋所在地设置含有法人资格经营主体或分支机构, 该含有法人资格经营主体设置完成即自动替换乙方成为本协议承租人, 乙方应与甲方签署主体变更协议, 且乙方对该经营主体推行本协议负担连带确保责任。如乙方设置分支机构具体经营, 则仍应由乙方作为承租方推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 9.5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 应严格准守宝山金宝街诸如相关营业时间、 进场人员管理等相关经营方面管理约定。 第十条 进场及房屋交付 10.1 本协议项下进场日为 年 月 日。到时甲方按进场日现实状况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10.2乙方应该于进场日之前付清本协议项下全部应付费用, 并与甲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并签署《房屋交接确定书》。乙方须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办妥全部施工手续后, 方可开始装饰装修工程。对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施工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将该房屋恢复至施工前状态, 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负担。 10.3 如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进场日接收该房屋, 或拒绝、 拖延签署《房屋交接确定书》, 则本协议项下进场日按第10.1项所述日期确定。 10.4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乙方已查验并充足认可该房屋情况, 同意不因宝山金宝街共用设施设备经过该房屋或有共用通道穿越该房屋(如包含)等原因向甲方主张减免租金。如乙方进场后, 甲方拟在该房屋内增设共用设施设备或通道, 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第十一条 装修、 招牌、 广告及品牌推广 11.1乙方进场后二次装修格局设计和用料标准应符合比如: 消防部门、 环评部门、 卫生部门相关要求。相关二次商装对外报批手续由甲方提供帮助, 乙方自行办理。 11.2为确保宝山金宝街整体品质和整体协调性, 甲方需对乙方二次装修方案进行审核, 甲方审核经过乙方才可进行施工。 11.1 相关招牌和广告牌设置事宜, 乙方应该严格遵守甲方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11.2 如乙方违反法律要求或未经甲方及物业服务企业同意而设置招牌或广告牌, 或者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有安全隐患等现象招牌、 广告牌给予维修或更换, 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有权直接给予拆除, 并完成相关墙面等复原工作, 所以而发生拆除、 复原等费用或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11.3 乙方可根据以下约定在租赁场所内设置招牌(包含商标、 商号、 标志、 店招、 霓虹、 灯箱等)和宣传物品(包含设置电子显示器、 橱窗、 横吊幅、 张贴物、 展板等): 11.3.1租赁场所门头仅用于设置店铺招牌, 且店铺招牌规格、 标识应根据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方案规范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和相关要求前提下, 甲方不予干涉。 11.3.2招牌及宣传物品内容应该真实正当, 无夸大或虚假内容, 仅限用于乙方商品或服务展示, 不得用于与乙方经营无关用途。 11.3.3 乙方设置招牌及宣传物品报批(含内容报批)、 安装、 使用、 更换、 清理、 维护、 保养和安全(包含因天气、 地震等原因造成安全问题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招牌施工须与外装施工同时完成), 乙方自行负担由此产生全部费用和责任, 如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 乙方应给予赔偿。 11.3.4为确保宝山金宝街整体外观品质, 除本协议已约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外, 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1)在宝山金宝街其她位置墙体上设置任何招牌及宣传物品; (2)在租赁场所外围墙体或围档上设置任何宣传物品; 不然, 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乙方立刻纠正,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拒绝或拖延纠正。 11.3.5租赁场所外墙面、 楼顶使用、 收益权由甲方享受。乙方不得私自使用租赁场所外墙面和楼顶, 不然视为严重违约, 且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方法给予纠正, 包含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负担。 11.3.6 租赁场所外促销 如乙方利用宝山金宝街其她公共区域举行商品促销、 展示等活动, 应与甲方协商后有偿使用。该等活动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 由乙方自行办理, 并负担因举行上述活动而产生相关责任及费用, 甲方应给与对应帮助。 11.3.7乙方确保租赁场所入口及周围通道不得堆放杂物或其她影响宝山金宝街形象物品。如经甲方许可占用部分通道或区域设置待客区, 乙方应严格实施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待客区范围, 不得超线占用通道, 并确保为待客区配置状态良好座椅或其她设施, 立刻更换破损陈旧座椅。 11.4 为整体宣传宝山金宝街需要, 乙方同意甲方在基于租赁关系事实对外宣传和广告中, 无偿使用乙方全部或乙方代理名称、 商标、 商号、 标识等。 11.5不管任何原因, 乙方违反上述约定,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 逾期未予纠正, 乙方每日应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到时月租金标准5%违约金; 乙方逾期未纠正超出15日,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乙方应负担造成协议提前终止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紧急状态和房屋维修 12.1 紧急状态下安排 12.1.1发生紧急状态时, 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能够在不通知乙方情况下, 自行决定中止对该房屋水、 电、 燃气、 热力等供给或中止相关设施设备运行; 但事后应该经过合适路径立刻通知乙方, 并作出说明。 12.1.2 因发生紧急状态, 或者公用事业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 命令, 造成该房屋水、 电、 燃气、 热力、 通讯等供给中止甲方、 物业服务企业不负担任何责任。12.1.3 因处理紧急状态而造成该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受到损害或其她财产损失(不管是因为甲方、 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行为), 其中凡属于乙方货物、 设备等, 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12.2 该房屋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损坏, 甲方应给予维修。甲方对该房屋维修责任范围只限于该房屋结构部分、 交接时甲方提供设备设施及公共部位/区域。乙方装修或增设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 12.3 如在任何时间内非因甲方过失, 该房屋水、 电、 热力供给或或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 甲方无须为此而向乙方负担任何赔偿责任或减免乙方租金及其她费用。 12.4营业时间内, 乙方对该房屋及其内在财物、 人员安全负责。 12.5 乙方原因造成该房屋水、 电、 通讯、 热力等供给中止或其她设施设备停止运行, 乙方应该负担修复所需一切费用, 并赔偿所以给甲方及第三方所造成一切损失。 12.6 因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因乙方其她行为, 造成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对相关管道、 线路和设备进行检修、 调试或立刻采取补救方法, 则所以发生损失及所以扩大损失, 应该由乙方负担损失及可能发生损害赔偿责任, 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12.7 对于乙方放置于该房屋内货物、 设备、 材料等, 乙方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和行业通例采取充足有效保护方法(如没有相关法律要求或行业内通例, 则乙方也应该依据相关货物、 设备、 材料特征采取充足及有效保护方法, 包含进行防水、 防火处理等等)。如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要求采取相关保护方法, 则所以而造成乙方货物、 设备、 材料等损失或所以而扩大损失均应该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十三条 乙方照管责任 13.1 自进场以后, 未经甲方、 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私自改变或损坏该房屋房屋结构、 外墙部分、 门头以及甲方提供任何设施设备(包含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 13.2 对于设置于或经过该房屋设施设备, 乙方应该给予充足注意和保护。 13.3 乙方在该房屋内从事经营活动时, 应该遵守中国包含环境保护、 卫生、 防疫、 文化、 治安、 消防管理在内各项法律要求, 自行负责该房屋内物品安全保卫工作, 并负担所以而产生一切费用支出和责任。 13.4 乙方确保在经营范围内正常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 不得放置任何超出该房屋设计荷载物品; 不得采取任何可能造成不合理缩短该房屋及其所在建筑物、 相关设施设备使用期限行为。 13.5 乙方确保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 影响相邻区域内甲方或其她业主、 承租人正当权利行为, 或其她不合理干涉、 扰乱甲方或其她业主、 承租人正常经营行为。如乙方违反时, 经甲方合理通知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乙方负担造成本协议提前终止违约责任。如因环境保护问题包含任何检测费用或行政处罚, 乙方应自行负担, 并赔偿所以造成甲方损失。 13.6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该房屋水、 烟、 燃气等物质外泄, 或发生火灾、 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事件, 或乙方发生不良经营行为, 甲方有权立刻停止乙方营业状态并进行处罚, 乙方应该对甲方及第三方所以而蒙受损失(包含人身和财产损害)给予赔偿。13.7 本条前述乙方责任一样适适用于乙方工作人员、 乙方用户和访客或其她与乙方相关人员。乙方应对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 其用户和访客在该房屋内不妥行为负担连带责任。 13.8 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乙方商品、 货物或其她财产发生损害, 或造成乙方蒙受损失, 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 甲方不负担赔偿或赔偿责任。 13.9 如经甲方事先同意, 乙方在该房屋采取转租、 承包等合作方法引入第三方经营, 乙方对该第三方行为负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确保和责任 14.1 甲方确保拥有正当出租、 管理该房屋权利, 有权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为申请办理该房屋商业经营证照、 相关审批部门要求出租人提供产权证实文件。 14.2 甲方应对乙方办理经营、 设计、 装修包含环境保护、 通讯、 消防、 卫生等审批手续给予必需帮助。 14.3 甲方应在租赁期限内提供宝山金宝街配电设备、 电源、 消防设备等共用设施。 14.4 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对该房屋及设施定时维修保养应事先通知乙方, 并应合理安排时间, 尽可能避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 14.5 如宝山金宝街内多种甲供设施、 设备出现故障, 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3日内进行维修; 如该等故障已直接影响到乙方经营, 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争取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1日内维修完成。如设备设计损坏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营业, 甲方应减免乙方在维修期间租金。 14.6 甲方确保其及物业服务企业对在宝山金宝街经营管理中获取乙方销售数据给予保密。如甲方在协议约定目之外泄露该等数据造成乙方损失, 甲方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转租限制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任何形式转租、 分租、 对外承包、 合作经营或联营, 不然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乙方负担造成本协议提前终止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续租 租赁期限届满前, 如甲乙双方协商续租, 乙方则最迟应该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90日前根据甲方新租赁政策及租金标准签署新租赁协议或续租协议。逾期未能签署新租赁协议或续租协议, 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租。相同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 争议处理、 不可抗力及其她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本协议签署后, 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限内足额支付押金或首期租金, 则自乙方逾期支付第5日起,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乙方已交押金(如有)不予退还; 如乙方未交纳押金,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押金金额违约金。 17.2 乙方延迟交纳租金或其她费用, 每延迟一日, 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欠费金额5‰延迟违约金; 延迟5以后, 仍未足额交纳, 甲方能够对该房屋暂停能源供给, 且无需所以向乙方或第三方负担任何责任; 经甲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 乙方未足额交纳欠费,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乙方应负担造成本协议提前终止违约责任。 甲、 乙双方尤其确定, 租赁期限内, 如乙方延迟交纳租金或公用事业费累计超出5次(含),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乙方应负担造成本协议提前终止违约责任。 17.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承诺、 确保、 确定, 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限期更正; 经甲方书面通知, 乙方仍不更正, 自甲方发出第二次书面通知之日起, 乙方每日应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到时月租金10%延迟推行违约金, 直至乙方更正为止。如甲方发出第二次书面通知后15日内乙方仍未更正,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乙方负担造成本协议提前终止违约责任。 17.4本协议因甲方违约而提前终止, 甲方应该无息双倍返还本协议项下押金。 17.5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乙方可经提前9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足额交纳租金等费用后解除本协议。除押金不予返还外, 乙方无需负担其她违约责任。 第一十八条 争议处理 甲、 乙双方在推行本协议时产生任何争议, 双方应该友好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 双方约定向本协议项下租赁房屋所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 第一十九条 不可抗力 19.1如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遭到严重损坏, 造成乙方无法继续经营, 甲乙双方应该就是否继续推行本协议进行商议。 19.2如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90日内乙方无法继续经营, 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所以而提前终止, 双方互不负担违约责任。 19.3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如自然灾难、 政府行为、 社会异常事件等。 第二十条 通知 20.1 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列明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 收 件 人: 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 传 真: 乙方地址: 收 件 人: 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 传 真: 20.2一方若指定其她地址或地址变更, 须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通知能够专员手递方法、 特快专递方法及挂号信方法。以专员手递方法发出, 发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 以对方签收文据为发送凭证。以特快专递方法发出, 以通知交予特快专递企业后第7日为收悉日, 以交寄统计作为发送凭证。以挂号信方法发出, 以寄信回执作为发送凭证。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依据发送凭证记载时间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其她 21.1甲方保留对宝山金宝街命名权, 有权不时更改宝山金宝街名称、 商号, 而不所以对乙方或第三方做出任何解释或赔偿。 22.2甲方可将本协议中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委托给相关商业运行管理企业代为行 22.3甲、 乙双方基于本协议形成租赁协议关系, 不产生任何代理、 联营或合作等其她关系, 甲方对乙方实际经营情况不负担任何责任。 22.4本协议自甲、 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2.5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关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正文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2.6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方执两份, 乙方执两份 ,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 方(出租人): 乙 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联络电话: 联络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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