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XYTZ00001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甲方: (投保人)
乙方: (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台州中心支企业
为了保障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台州中心支企业就施工人员意外险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组成:
1、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1)甲方投保资料(包含施工协议或者施工协议);
(2)本保险协议;
(3)本保险适用条款《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4)被保险人定义;
本协议中被保险人是指施工人员(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16-65周岁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在本协议保险责任使用期间内, 本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在施工区域内因施工相关事宜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除此以外情况发生事故, 保险人概不负责。
(二)保障内容
保障内容
保险金额
费率
施工人员意外死亡、 残疾
80, 000元/人
施工人员意外医疗
20, 000元/人
施工人员意外住院津贴
30元/天/人
该保险方案适合被保险人从事室内装修时发生意外事故, 对于被保险人从事室外装修站立位置距离地面5米以内(含5米)高度或者工程为包清工, 发生意外事有意外死亡、 残疾、 医疗、 意外住院津贴减半即意外伤害40000元/人, 意外医疗10000元/人, 意外住院津贴15元/天/人。对于被保险人从事站立位置距离地面超出5米高度室外装修事故本企业不负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从事高空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高处进行作业}时因未系绑安全带造成保险事故属除外责任。“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国国家标准GB/T3608-)中定义为准;
(三)保险费
保险费以甲方估计年工程造价总额作为计算依据, 甲方估计1月至12月工程量1000万, 一次性缴纳保费。在保险期限内, 甲方必需将全部承包工程项目以邮件形式向乙方立案(和), 邮件报备信息中包含但不限于承保方、 发包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期、 工程造价等, 乙方从收到邮件并回复同意承保邮件次日零时起负担保险责任。保险年度内甲方全部工程累计工程造价按乙方邮件确定工程项目全部工程量预算造价累计, 出险时乙方根据甲方已报备工程项目累计工程预算审核, 对于未立案工程项目, 乙方不负担保险责任, 如实际累计工程量超出1000万, 超出部分需提前按0.15%费率另外加收保费, 不然对应工程乙方不负担保险责任, 单个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有些人员出险, 理赔核实实际工程量大于邮件报备工程量, 乙方将按不足额投保百分比赔付。
整年保险费:
(四)保险期限
在保险期限内甲方在每次工程开工前一天, 将此次工程承保施工协议或者施工协议, 发邮件给乙方立案确定, 假如甲方在出险前一天未及报备, 乙方不负担保险责任,
该工程若转包给其她施工企业, 投保单位必需通知保险企业, 经保险企业同意后方可继续负担保险责任, 不然, 保险企业不负担保险责任, 出险时被保险人以出险上月工资表在册职员名单为准。
保险期限一年, 具体生效时间以保单为准, 保单保险期限终止时仍然有部分工程未完工, 未完工工程在保单保险期限终止后发生意外事故, 保险企业不负担保险责任, 假如保单保险期限到期后再次续保, 本企业对工期还未结束工程人员继续负担对应保险责任, 直至续保保险期限终止日。
甲方在保险期限开始前承包工程, 甲方必需将工程承包协议等相关工程具体情况资料邮件向乙方立案, 乙方从收到邮件次日零时起负担保险责任, 工程造价按报备工程项目全部工程量造价累计, 不然对于甲方在保险期限前承包工程乙方不负担保险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 甲方必需8小时内拨打95511报案, 重大事故本企业现场查勘(重大事故指意外死亡、 残疾), 不然因迟报案造成事故无法判定, 甲方责任自负, 乙方不负担任何保险责任。
(五)保险责任
爆破工电力高压电工程人员为拒保范围, 被保险人在上述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为除外责任, 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意外事故, 本企业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施工区域内因施工相关事宜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 本企业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 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生活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协议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1至7级(含7级)伤残, 保险人按100%、 75%, 50%, 30%, 20%, 15%, 10%给付百分比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诊疗仍未结束, 按当日身体情况进行伤残判定, 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假如几处伤残等级不一样, 以最重伤残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 假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伤残, 不应采取《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经有伤残, 保险人按合并后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给付百分比给付伤残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保险金。
3、 意外医疗费用赔付
被保险人在施工区域内因施工相关事宜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诊疗, 本企业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合理医疗费用超出人民币100元部分按100%百分比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其中住院床位费每日给付金额不得超出20元; 检验费每次给付金额不得超出800元, 检验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出元。
4、 意外住院津贴赔付
被保险人在施工区域内因施工相关事宜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进行住院诊疗, 本企业根据被保险人合理住院天数, 按天天30元人民币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数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诊疗, 本企业按要求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数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天数以180天为限, 当累计给付天数达成180天时, 本附加协议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六)受益人
意外死亡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法定受益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七)除外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 本企业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 受益人有意杀害、 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有意犯罪或拒捕、 自杀或有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殴斗、 醉酒, 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流产、 分娩;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处方药品;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 军事行动、 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十)被保险人因整容或其她内、 外科手术造成医疗事故;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跳伞、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特级演出、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诊疗; (十三)被保险人营养费、 康复费、 整容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伙食费、 误工费、 丧葬费; (十四)被保险人洗牙、 洁齿、 验眼配镜、 装配假眼、 假牙、 假肢或者助听器; (十五)猝死; (十六)未取得对应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发意外事故; (十七)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她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要求自费项目和药品。
发生上述第(一)至(十二)项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 本企业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八)理赔事宜
一、 就诊须知
1、 职员就诊要求根据各省市基础医疗保险相关文件实施;
2、 职员应在当地社保定点可开具电子发票医院就医;
3、 职员因急诊当日可在当地社保定点不可开具电子发票医院就诊, 但病情稳定后应立刻转入当地社保定点可开具电子发票医院诊疗, 申请理赔时还应提供相关急诊病情诊疗证实书, 并加盖急诊章, 非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手工发票只认可出险之日起三天共300元限额;
4、 职员在药店配药不在本保险给付范围内;
5、 除上述情况以外未在当地社保定点可开具电子发票医院就医, 不予理赔;
6、 挂号费等非医保范围内费用不属于赔付责任;
二、 各类保险事故理赔所需资料:
1. 意外身故理赔:
(1) 工伤索赔应提供相关事故性质、 原因证实。
(2) 相关意外事故证实。
(3) 理赔申请人签字理赔申请书、 受益人资格确定表; 全部受益人户籍证实、 身份证实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实; 公安部门或本企业认可医疗机构出具被保险人死亡证实书、 火化证实、 户口注销证实; 受益人所致能提供与确定保险事故性质、 原因相关其她证实和资料。
(4) 如委托她人办理需提供经公证《授权委托书》。
(5) 乙方依据甲方立案工程整理《投保工程确定单》, 并由机构意健险核保人或者初审人员签字, 加盖保单专用章。
2. 意外残疾理赔
(1) 理赔申请书;
(2) 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实;
(3) 相关意外事故证实;
(4) 由国家认可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司法判定机构出具残疾程度判定书;
(5) 工伤索赔应提供相关事故性质、 原因证实;
(6) 申请人所能提供与确定保险事故性质、 原因相关其她证实和资料;
(7) 如委托她人办理需提供经公证《授权委托书》;
(8) 乙方依据甲方立案工程整理《投保工程确定单》, 并由机构意健险核保人或者初审人员签字, 加盖保单专用章。
3. 意外医疗理赔
(1) 理赔申请书;
(2) 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
(3) 相关意外事故证实;
(4) 当地社保定点可开具电子发票医院出具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及医疗明细汇总清单、 门诊病历、 出院小结、 检验汇报等;
(5)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与确定保险事故性质、 原因等相关其她证实和资料。
(6) 乙方依据甲方立案工程整理《投保工程确定单》, 并由机构意健险核保人或者初审人员签字, 加盖保单专用章。
4. 意外津贴理赔
(1) 理赔申请书;
(2) 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
(3) 相关意外事故证实(如相关主管单位事故证实);
(4) 当地社保定点可开具电子发票医院出具医疗费用、 医疗明细汇总清单、 出院小结、 检验汇报等复印件;
(5)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与确定保险事故性质、 原因等相关其她证实和资料;
(6) 乙方依据甲方立案工程整理《投保工程确定单》, 并由机构意健险核保人或者初审人员签字, 加盖保单专用章;
三、 理赔须知
1、 理赔申请人为职员本人或其受益人。
2、 如授权她人代办理赔事宜, 请填写《授权委托书》。
3、 依据保险法之要求, 理赔申请人有义务真实地提供与确定事故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相关证实和资料。若伪造或删改申请文件, 您权益将会受到影响; 情节严重须负对应法律责任。
4、 职员或其受益人或投保单位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8小时内通知本企业(报案电话: 95511)。
(九)本协议中甲方年工程量1000万包含其下属分企业承包工程, 对于甲方正在报批下属分企业, 待报批下来后立刻向乙方立案, 并将相关工程具体情况立刻传真, 不然未立案分企业承包工程发生保险事故不负担保险责任。
(十)保密条款
1、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 乙方及乙方处理相关事宜人员不得以任何目向双方以外第三方泄露或者授权许可她人披露、 使用甲方机密信息和资料, 甲方机密信息和资料关键包含甲方及其分企业承包工程相关信息。
2、 乙方及乙方处理相关事宜人员不得复印或指使她人带走、 复印一切属于甲方资料和信息。
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及甲方处理相关事宜人员应对乙方提供保险方案、 承保条件、 报价、 保险责任、 相关保险条款、 服务条件和条款等信息和资料推行保密义务, 不得向甲乙双方以外任何第三方泄露、 使用或者授权许可她人披露、 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
(十一)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相关本协议争议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 假如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未尽事宜以所附《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条款》条款为准。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日期: 日期: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包含本保险协议约定, 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协议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16-65周岁人员。
第三条 本保险协议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保险协议受益人包含: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签订本保险协议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次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摄影等份额享受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 由保险人依据《中国继承法》要求推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她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她受益人。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前后次序,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能够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协议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负担任何责任。
(二)伤残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协议伤残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指定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以承保时投保人提供施工协议和(或)施工图样说明为准)内从事建筑施工与建筑施工相关工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故、 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 保险人依据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身故保险金及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生活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伤残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生活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协议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百分比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诊疗仍未结束, 按当日身体情况进行伤残判定, 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假如几处伤残等级不一样, 以最重伤残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 假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伤残, 不应采取《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经有伤残, 保险人按合并后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给付百分比给付伤残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保险金。
(三)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生活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所以在符合本保险协议第二十八条释义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诊疗, 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实际支出根据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要求可报销、 必需、 合理医疗费用超出人民币100元部分按80%百分比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其中住院床位费每日给付金额不得超出20元; 检验费每次每项给付金额不得超出300元, 保险期间内检验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出1000元。
被保险人不管一次或数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 保险人均按上述要求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出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成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 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假如已从其她路径取得赔偿, 则保险人只负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下部分保险责任。
责任免去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 保险人不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有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有意行为而造成打斗、 被攻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品过敏、 中暑、 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收整容手术及其她内、 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品;
(七)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攻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与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未取得对应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特种作业相关定义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最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管理措施》为准。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造成身故、 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 保险人也不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 军事行动、 暴乱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 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期间。
第八条 下列费用, 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她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要求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 康复费、 辅助器具费、 整容费、 美容费、 修复手术费、 牙齿整形费、 牙齿修复费、 镶牙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伙食费、 误工费、 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六、 七条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最高限额。
本保险协议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保险费按下列约定计收:
(一)保险费有三种计收方法, 由协议双方选定一个:
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
3.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
投保人应根据协议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期满后仍需办理续保手续, 可依据续保年度所公布费率标准交纳保险费。
(二)保险费由意外伤害保险费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两部分组成, 分别适用各自费率进行计算。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一)本保险协议保险期间为一年, 或依据施工项目期限长短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以保险单上载明。
(二)施工企业因多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 投保人能够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临时中止保险协议。保险人审核确定后, 本保险协议自保险人接到书面申请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保险本协议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 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保险协议效力, 自保险人确定同意后次日零时起, 协议效力恢复, 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出本保险协议约定保险期间。
(三)本保险协议到期后工程仍未完工, 投保人需申请办理续保, 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 保险期间将延续至续保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按续保约定保险期间经过日数计算(一年按365日计算)。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协议成立后, 保险人应该立刻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她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根据第二十条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索赔证实和资料不完整, 应该立刻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请求后, 应该立刻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核定; 情形复杂, 应该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人应该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 推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协议对给付保险金期限有约定, 保险人应该根据约定推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据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应该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请求和相关证实、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数额不能确定, 应该依据已经有证实和资料能够确定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 应该支付对应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在约定交费以后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保险事故不负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根据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该交付保险费百分比负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应该交付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保费总额。
第十七条 签订保险协议,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相关情况提出问询, 投保人应该如实通知。
投保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推行前款要求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升保险费率,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协议。
前款要求协议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出三十日不行使而消亡。自协议成立之日起超出二年, 保险人不得解除协议; 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应该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有意不推行如实通知义务, 保险人对于协议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 不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推行如实通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 保险人对于协议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 不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协议签订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通知情况, 保险人不得解除协议; 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应该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 保险人按本保险协议所载最终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相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若工程转分包, 投保人投保时必需通知保险人, 经双方协商同意后, 保险人继续负担保险责任, 不然保险人不负担转分包后出现保险事故责任。
第十九条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该在48小时内立刻通知保险人。不然,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应负担因为通知拖延致使保险人增加勘查、 检验等项费用。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立刻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部分, 不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经过其她路径已经立刻知道或者应该立刻知道保险事故发生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需要诊疗, 应在释义医院就诊, 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就诊, 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 并依据病情立刻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就诊, 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回复, 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 对这期间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按本条款要求给付保险金。
上述约定, 不包含因不可抗力而造成拖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 应提供其她正当有效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材料, 造成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真实性,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实;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被保险人死亡证实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宣告死亡证实文件; 若为境外出险, 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包含死亡原因书面证实材料;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实;
6.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与确定保险事故性质、 原因等相关其她证实和资料;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与确定保险事故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相关其她证实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她人申请,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实等相关证实文件。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 保险金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为确定事故原因, 保险人有权要求由司法判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判定, 如进行尸体检验等。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实;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医疗机构或司法判定机构出具伤残判定诊疗书;
5.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与确定保险事故性质、 原因等相关其她证实和资料;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与确定保险事故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相关其她证实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她人申请,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实等相关证实文件。
(三)医疗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实;
4.释义医院出具医疗证实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与确定保险事故性质、 原因等相关其她证实和资料;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与确定保险事故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相关其她证实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她人申请,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实等相关证实文件。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 工程实际造价或建筑面积低于投保时工程造价或建筑面积, 保险人按投保百分比负担相关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需提供被保险人出险前3个月工资表在册职员名单及雇佣被保险人其它相关正当证实文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因推行本保险协议发生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提交保险单载明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与本保险协议相关以及推行本保险协议产生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域法律)。
其她事项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 本项保险责任中医疗费用根据被保险人在中国保险单签发地相同诊疗平均水平折算。
本协议包含外币与人民币汇率, 以结算当日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外汇汇率为准。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能够协商变更协议内容。
变更保险协议, 应该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她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变更书面协议。
第二十七条 在本保险协议成立后, 投保人能够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协议, 但保险人已依据本保险协议约定给付保险金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协议时, 应提供下列证实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协议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实。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协议,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协议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协议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实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署本保险协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 突发、 非本意和非疾病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
【肢】指人体四肢, 即左上肢、 右上肢、 左下肢和右下肢。
【醉酒】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酒后驾车】指车辆驾驶人员在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时驾驶行为。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使用期已届满;
(2)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 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要求审验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 扣留、 吊销、 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多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人员无国家相关部门核发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业性客车驾驶人无国家相关部门核发有效资格证书;
(6)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要求不许可驾驶机动车其她情况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 号牌, 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要求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经过机动交通工具。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或依法享受保险金请求权其她自然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定点医院, 未约定定点医院, 则指经中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但不包含关键作为诊所、 康复、 护理、 休养、 静养、 戒酒、 戒毒等或类似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需含有符合国家相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高风险运动】指比通常常规性运动风险等级更高、 更轻易发生人身伤害运动, 在进行这类运动前需有充足心理准备和行动上准备, 必需含有通常人不含有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需在接收专业人士提供培训或训练以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这类运动时须含有相关防护方法或设施, 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 包含但不限于潜水, 滑水, 滑雪, 滑冰, 驾驶或乘坐滑翔翼、 滑翔伞, 跳伞,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马术, 拳击, 特技演出, 驾驶卡丁车, 赛马, 赛车, 多种车辆演出,蹦极。
【辅助器具费】指购置、 安装或修理假肢、 矫形器、 假眼、 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
附件: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法医学会
联合公布
六月八日
目录
序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1神经系统结构和精神功效
1.1脑膜结构损伤
1.2脑结构损伤, 智力功效障碍
1.3意识功效障碍
2眼, 耳和相关结构和功效
2.1眼球损伤或视功效障碍
2.2视功效障碍
2.3眼球晶状体结构损伤
2.4眼睑结构损伤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效障碍
2.6听功效障碍
3发声和言语结构和功效
3.1鼻结构损伤
3.2口腔结构损伤
3.3发声和言语功效障碍
4心血管, 免疫和呼吸系统结构和功效
4.1心脏结构损伤或功效障碍
4.2脾结构损伤
4.3肺结构损伤
4.4胸廓结构损伤
5消化、 代谢和内分泌系统相关结构和功效
5.1咀嚼和吞咽功效障碍
5.2肠结构损伤
5.3胃结构损伤
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效障碍
5.5肝结构损伤
6泌尿和生殖系统相关结构和功效
6.1泌尿系统结构损伤
6.2生殖系统结构损伤
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相关结构和功效
7.1头颈部结构损伤
7.2头颈部关节功效障碍
7.3上肢结构损伤, 手功效或关节功效障碍
7.4骨盆部结构损伤
7.5下肢结构损伤, 足功效或关节功效障碍
7.6四肢结构损伤, 肢体功效或关节功效障碍
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效障碍
7.8肌肉力量功效障碍
8皮肤和相关结构和功效
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效障碍
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效障碍
序言
依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 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效、 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理论与方法, 建立新残疾标准理论架构、 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参考了中国关键伤残评定标准, 如《劳动能力判定, 职职员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 符合中国相关残疾政策, 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她国家地域伤残分级标准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百分比基础, 各保险企业应依据本身业务特点, 依据本标准方法、 内容和结构, 开发保险产品, 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要求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百分比标准和方法,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 保险金给付百分比分为100%至10%。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含意外责任保险产品中伤残保障, 用于评定因为意外伤害原因引发伤残程度。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适用于本标准。
2.1 伤残: 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人体残疾。
2.2 身体结构: 指身体解剖部位, 如器官、 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 身体功效: 指身体各系统生理功效。
3 标准内容和结构
本标准参考ICF相关功效和残疾分类理论与方法, 建立“神经系统结构和精神功效”、 “眼, 耳和相关结构和功效”、 “发声和言语结构和功效”、 “心血管, 免疫和呼吸系统结构和功效”、 “消化、 代谢和内分泌系统相关结构和功效”、 “泌尿和生殖系统相关结构和功效”、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相关结构和功效”和“皮肤和相关结构和功效” 8大类, 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效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 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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