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采购法务与协议管理》(冲刺版)三天必过。。。。。我也报
第一章
1.1协议概念与特征
协议定义: 是指平等主体自然人、 法人、 其她组织之间设置、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协议法》要求, 协议是平等自然人, 法人和其她组织之间设置,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一致协议)。
*协议3个特征
1、 是平等主体自然人、 法人和其她组织所实施协议
2、 是两个或两个以受骗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民事法律行为, 一个人当事人不可能形成协议
3、 是以设置,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民事法律行为
*协议分类(Page5-6)
1、 双务协议与单务协议--给付义务 1).双务协议是指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协议。 2).单务协议是指当事人仅有一人负担给付义务协议。
2、 有偿协议和无偿协议--支付代价 1).有偿协议是指一方经过推行协议要求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 含有一定支付代价协议。2).无偿协议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 另一方无需支付任何酬劳协议。
3、 有名协议与无名协议--协议名称 1).有名协议又称经典协议, 是指法律上已经确立了一定名称及规则协议。 2).无名协议是指法律上还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格协议。
4、 诺成协议与实践协议--实际推行 1).诺成协议是指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一旦经过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协议。2).实践协议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物才能成立协议。
5、 要式协议与不要式协议--特定形式 1).要式协议指法律要求应该采取特定方法签订协议。2).不要式协议指当事人签订协议依法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 当事人能够采取口头形式, 也能够采取书面形式。
6、 主协议与从协议--存在性 1).主协议是指不需要其她协议存在即可独立存在协议。 2).从协议就是指以其她协议存在而为存在前提协议, 如确保协议相对于主债务协议而言就是从协议。
1.2协议内容和形式
*协议内容
1、 从法律文书上看——协议条款 2、 从法律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
*协议形式 表现形式——书面、 口头、 其她形式
*协议7条款 :
1) 当事人名称(姓名)和住所, 实际上是指签订协议当事人基础情况。
2) 标是协议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对象。标是任何协议必需含相关键条款, 可分为货物、 劳务、 工程项目。
3) 数量、 质量, 标数量和质量, 是确定标客观标准, 也是衡量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依据。
4)价款或者酬劳是指取得货物一方当事人向提供货物一方当事人所支付货币。
5)推行期限、 地点和方法, 推行地点是指一方当事人推行义务, 对方当事人实现权力地方。推行方法是指协议当事人推行义务方法。
6)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推行或者不合适推行协议义务时, 依据法律要求和协议约定应该负担法律责任。
7)处理争议方法是法律给予当事人权利。(4方法: 和解、 调解、 仲裁、 诉讼)
*格式条款P15-17
格式条款定义: 中国协议法要求,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确定, 并在签订协议时未与对方协商条款。
格式条款特点: 1、 由一方预先确定; 2、 在签订协议时未与对方协商; 3、 格式条款要约含有广泛性;
4、 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标准
协议法对格式条款规制, 要求了提供一方通常义务: 公平标准、 提醒对方注意免去或者限制责任条款(协议法39条)
条款无效3情形 : 免去自己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关键权利等条款无效。(协议法40条)
解释规则: 通常了解(协议法41条)
1.3协议签订与效力
*协议签订又称为缔约, 是当事人为了建立协议关系, 经过交互进行意思表示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状态和过程。
*协议成立(3要件)
1)必需存在双方或多方协议当事人
2)必需对协议关键条款达成意思一致
3)协议成立必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协议法13条)
*要约概念与组成要件
概念: 要约就是期望与她人签订协议意思表示。要约又称发盘, 出盘、 发价、 出价、 报价, 是签订协议必经阶段。(协议法14条)
要约组成要件:
1) 有订约能力特定人做出意思表示
2) 内容必需确定、 完整和具体
3) 必需有签订协议目, 同时要约人愿意接收要约约束
4) 必需向特定人发出
5) 要约必需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法律效力与要约撤回
法律效力
1) 要约生效时间, 英美法系采取“投邮主义”, 大陆法系采取“抵达主义”
2) 要约存续期。
3) 要约法律效力内容关键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对要约人: 不得随意 撤回和撤销。对受要约人: 抵达时生效, 在要约要求时间内承诺(协议法16条)
要约撤回和撤销
撤回: 在要约抵达受要约人之前, 要约人能够撤回要约, 但撤回通知要在要约抵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抵达才可(协议法17条)
撤销: 要约在抵达受要约人后, 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 之前(若有不可撤销约定, 从约定)将该要约取消, 从而使要约效力归于消亡。(协议法18、 19条)
*要约失效
1) 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要约;
2) 受要约人对要约关键条款进行修改, 也就是对要约警醒实质性修改;
3) 承诺期届满而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意思表示;
4)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协议法20条)
*要约邀请: 是指发出要约邀请人期望对方给自己发出要约。协议法要求期望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意思表示(协议法15条)P20
要约邀请特点:
1) 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而不是向对方发出签订协议意思表示。
2) 要约是当事人意在签订协议意思表示, 而要约邀请则是一个事实施为;
3) 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只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通常要约邀请不负担法律责任。
*承诺与反要约
承诺就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意思表示, 同意接收要约条件并愿意和要约人签订协议。(协议法21条) 承诺组成要件
1) 承诺必需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 必需是在 要求时间 内抵达要约人(23条)
3) 必需是接收要约关键内容意思表示
4) 必需是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与要约人签订协议
5) 作出方法必需符合要约要求, 以通知形式作出(22条)
*协议生效(P28): 协议生效是指已经成立协议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法律约束力也就是法律效力
*协议生效要件:
1)行为人含有对应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协议必需含有法律要求形式
*无效协议
是指严重欠缺协议生效要件, 不发生协议当事人所追求法律后果, 不受法律保护协议。
无效协议4个特点
1) 无效协议违法性
2) 对无效协议国家干预性
3) 无效协议含有不得推行性
4) 无效协议自始无效
协议无效5种原因(协议法52条)
1) 欺诈一方以欺诈、 胁迫手段签订协议, 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 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
*可撤销协议
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 法律许可撤销权人经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协议归于无效。
可撤销协议特征:
1) 关键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协议
2) 必需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请求撤销协议
3) 可撤销协议在未被撤销前有效
4) 可撤销协议在中国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更, 可撤销协议, 可(不)撤销。
5)
可撤销协议发生4个原因(协议法54条):
1) 因重大误解签订协议(自己过失)
2) 在签订协议时显失公平
3) 因受到欺诈、 胁迫而签订协议(对方过失)
4) 乘人之危(对方过失)
撤销权行使须在一年内(协议法55条)对方若有异议, 只能经过诉讼或仲裁
*效力待定协议
是指协议即使已经成立, 但因其不完全符合相关生效要件要求, 所以其效力能否发生还未确定, 通常须经有权人表示认可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协议3个种类:
1) 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依法不能独立签订协议(协议法47条)
2)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协议法48条)
3) 无权处分行为(协议法51条)
效力待定协议中追认权, 撤销权与催告权(相对人权利)
协议法要求相对人有权要求本人必需在一个月内是否给予追认, 权利人追认后协议含有追溯力
表见代理: 是指无权代理代理行为客观上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情况, 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 所以能够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效力。
附条件和附期限协议
附条件协议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定条件, 将条件成就是否作为协议生效或者解除依据。(协议法45条)生效条件, 条件成就, 协议生效 ; 解除条件, 条件成就, 协议失效
2 种附期限协议(46条)生效期限, 又称为延缓期限或始期, 协议效力自期限到来, 协议才能生效.
终止期限, 也称解除期限, 终期, 指协议效力自期限到来时, 协议失效、 协议无效或被撤销(56、 57、 58)
1.4协议推行-1(含义与标准)指是协议要求义务实施。
*协议推行4个标准 (协议法60 条)
1) 全方面推行标准(又称全方面推行),指当事人根据协议要求标及质量, 数量, 由合适主体在合适推行期限, 推行协议义务。
2) 协作推行标准,是指当事人不仅合适推行自己协议债务, 而且应基于老实信用标准要求对方当事人帮助其推行债务推行标准。
3) 经济合理标准要求再推行协议时, 讲求经济效益, 以最小付出成本取得最好协议效益。
4) 情势变更标准是协议依法成立后,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原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势变更, 致是协议推行基础丧失或动摇。情势变更使推行原协议显失公平
*协议推行-2(推行规则)
协议推行大前提: 有约定, 从约定。约定不明, 协议补充; 根据协议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协议法61条)
*协议推行-3(履6规则)
1) 推行主体 分立、 合并后主体推行
2) 推行标(协议法62条) 质量按国家、 行业标准推行; 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根据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协议目特定标准推行
3) 推行期限: 推行期限不明确协议, 双方均能够随时(要求)推行, 给对方必需准备时间。
4) 推行地点: 货币给付, 在接收货币一方 所在地; 不动产, 在不动产所在地; 其她, 在推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5) 推行方法: 有利于实现协议目方法
6) 推行费用: 推行义务 方负担 9.价款或酬劳: 推行地市场价格, 实施政府价
*协议推行-4(推行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权利。
1)同时推行抗辩权 : 无前后推行次序, 应该同时推行。对方推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有权拒绝推行(协议法66条)
2)不安抗辩权 : 一方本应先推行, 但有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推行能力显著降低有不能给付现实危险时 , 在对方未推行或提供担保前, 拒绝推行(协议法68条); 立刻通知义务
3)先推行抗辩权: 对方为先推行一方, 但未推行, 后推行一方有权拒绝推行(协议法67条)
1.5协议担保
协议担保是指对协议义务推行所提供保障
协议担保特征: 隶属、 补充、 保障性
协议担保4个种类:
1) 人保、 物保、 金钱保
2) 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3) 通常担保和特殊担保
4) 原担保: 为主协议债权实现而设置担保; 反担保: 为担保而设置担保。
*确保是指确保人担保, 即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就其推行协议债务提供担保时, 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确保人, 经债权人接收以后, 由确保人与债权人经过确保协议约定, 当债务人不推行债务时, 由确保人根据确保协议约定代为推行债务或者负担责任一个法律行为。
确保2方法: P66通常确保: 债务人不能推行主协议债务时, 才由确保人负担确保责任;
连带责任确保: 确保人与债务人在确保协议中约定, 确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协议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推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权。
抵押3种类: 不动产抵押(房屋)动产抵押(汽车)权利抵押土地使用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某项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作为债务推行担保。质押又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据协议已经占有债务人动产, 债权人可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法定权利, 只能留置原标物
*定金是指协议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协议债务之推行行为目, 而向对方预付一笔钱担保协议推行。定金可分为立约定金, 解约定金, 成约定金, 证约定金, 违约定金等种类。
定金5个特征:
1) 处罚性(不推行协议义务时, 交付一方失去定金, 收取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2) 隶属性(定金作为主协议债务担保, 隶属于主协议)
3) 实践性(即定金交付后生效, 如未交付, 任何一方不推行协议债务均无法适用定金罚则)
4) 时效性(定金必需在主协议义务推行前交付, 不然, 任何一方不推行协议债务均无法适用定金罚则)
5) 含有双方担保性
定金3个效力: 担保上、 预先付款、 证约效力。定金与违约金不可并用
1.6协议变更
协议变更广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 使协议法律关系组成要素发生改变情形。
*狭义是指在协议有效成立后, 但还未完成推行完成前, 协议主体不变, 只是协议内容发生改变情形。
*协议变更4个特征:
1) 协议变更只能发生在协议有效成立后, 推行完成前
2) 协议变更必需以协议内容为变更对象
3) 协议变更是协议非实质性变更
4) 须依法进行, 才能产生法律效应
*协议变更3个形式:
1)法定变更又称单方变更权, 是指协议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律直接要求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情形, 是一个不可抗力。
2)裁判变更是指因一定法定事由发生, 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而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协议内容作出变更裁决协议变更情形。
能够申请变更协议情况有以下3种情况:
① 相关可变更、 可撤销协议(对意思表示不真实协议, 一方有法定变更请求权。时限: 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② 相关违约金变更; (约定违金高于造成损失, 可请求法院或仲裁合适降低, 反之请求增加)
③ 相关租赁协议中租金变更
3)协议变更(也称合意变更)是指协议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
*协议变更效力
1)协议变更标准上仅向未来发生效力(无溯及力)
2)协议变更仅对已经变更部分发生法律效力
3)协议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权利, 即索赔权(此点指是裁判变更, 在协议变更中以双方约定为准来赔偿, 无约定则无赔偿)
*协议转让
即协议主体变更, 是指协议当事人不改变协议关系内容, 而依法将其协议中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情形。
协议转让含有以下特征:
1) 协议转让只包含协议主体变更, 不包含协议内容改变。
2) 将造成原协议关系相对消亡后果。
3) 协议转让通常必需在协议债权人或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才能实现。
协议转让必备要件:
1) 所转让协议必需有效
2) 协议债权债务含有可转让性
3) 协议转让须经受让人同意
4) 协议转让必需符正当定程序要求
协议转让形式:1、 协议权利转让; 2、 协议义务转让; 3、 协议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协议权利转让: 是指在不改变协议内容基础上, 协议债权人依法将其在协议中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情形
协议权利转让含有以下特征:
1) 协议权利转让基于债权人与第三个合意而发生
2) 协议权利转让仅发生协议债权人发生改变结果
3) 协议权利转让对象是含有可让与性协议债权
*协议权利转让条件
1) 必需有正当有效债权存在;
2) 被让与协议债权必需含有可让与性;
3) 让与人与受让与人必需就债权让与达成正当有效转让协议;
4) 权利转让必需符正当律要求程序;
5) 债权人必需就债权让与立刻通知债务人。
*协议法要求三种不能转让债权
1) 依据协议性质而不得转让协议债权(1、 基于双方特殊信赖关系协议债权: 如雇佣、 委托协议; 2、 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设定协议债权: 如演出协议、 竞业严禁约定; 3、 属于从权利债权
2) 根据当事人尤其约定而不得转让协议债权
3) 依据法律要求严禁转让协议债权
*协议权利转让效力(分为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
债权让与内部效力: 是指协议权利转让在转让双方即让与人(原协议债务人)与受让人(第三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应。(1、 协议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 2、 从权利随主权力转移, 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从权利, 但专属权除外(81条); 3、 让与人应该将相关协议债权证实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 4、 让与人应该负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债权让与外部效力: 是指债权让与经通知债务人后, 对债务人产生效力(1、 债务人与让与人之间协议关系消亡; 2、 债务人与受让人形成新协议关系, 可主张抗辩权和抵消权(协议法82、 83条))
*协议义务转让: 是指在不改变协议内容情况下, 债权人、 债务人经过与第三人签订债务转让协议形式, 将债务人协议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个负担情形
*协议义务转让3个要件:
1)必需有效债务存在; 2)债务含有可转移性; 3)免责债务负担必需经过债权人同意(协议法84条)
*协议义务负担效力:
1)免责债务负担效力: 1、 原债务人免责, 新债务人产生, 原债务人对新债务人没有担保责任; 2、 抗辩权转移, 新债务人可主张抗辩权(协议法85条); 3、 从债务随之转移给新债务人, 新债务人负担从债务, 专属债务除外, 如担保/确保债务(协议法86条)
2)并存债务负担效力: 1、 债务主体人数增加; 2、 第三个负担债务以原债务为限; 3、 债务人与第三人负担连带债务; 4、 第三人取得对应抗辩权
*协议权利义务概括转让3个要件
1) 原协议必需正当有效
2) 原协议含有可转让性
3) 出让人与承受人就协议权利义务概括转让达成协议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协议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效力是债务一并转移, 受让人替换转让人在原协议中法律地位。转让人在原协议中一切权利义务转移给受让人(协议法88条)。Page90
1.7协议权利义务终止-
协议终止是协议权利义务终止简称, 是指因为一定法律事实发生, 使协议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协议权利和协议义务归于消亡情形。
*协议终止原因
中国协议法要求了协议终止7种原因: 1、 债务已经按约定推行(清偿); 2、 协议解除(解除); 3、 债务相互抵销(抵销);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物提存(提存)5.、 债权人免去债务(免去); 6、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混同); 7、 法律要求或当事人约定终止其她情形(协议法91条)
*协议终止效力是协议权利义务关系消亡。
1)依附于主协议从权利和义务一并消来
2)负债字据返还债务人
3)当事人之间依法发生后协议义务, 协议法要求, 协议权利义务终止后, 当事人应该遵照老实信用标准, 依据交易习惯推行通知、 帮助、 保密等义务。违反义务造成损害, 应负担赔偿责任。
*协议解除
是指在协议有效成立后,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协商一致), 依法使协议权利义务得以消亡行为(协议法93条)
协议解除法律效力P95
协议解除后, 协议关系消亡, 还未推行, 终止推行;
协议解除后, 已经推行, 依据推行情况和协议性质, 能够要求恢复原状、 采取其她补救方法,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协议法97条)
协议解除2个种类(条件): 约定解除(协议法93条)、 法定解除(协议法94条)
法定解除5种情形:出现以下情形, 当事人能够解除协议
1)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协议目; (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部分或全部免去责任; 当事人拖延推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不能免去责任)
2) 在推行期限届满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推行关键债务(也叫预期违约或撕毁协议)。另一方即取得2个权利: 1、 行使法定解除权; 2、 依法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权利)
3) 当事人一方拖延推行关键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推行;
4) 当事人一方拖延推行债务或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
5) 法律要求其她情形。
协议解除程序
协议法要求当事人主张解除, 应该通知对方, 自通知抵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 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效力(协议法96条)
1.8违约责任
又称违反协议责任, 是指协议当事人不推行协议义务或者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该负担民事责任。
违约形态
预期违约: 又称先期违约, 指在推行期届满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推行协议义务行为(协议法108条)
实际违约: 是指在协议推行期限届满时, 当事人不推行或不合适推行协议义务或者推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行为(协议法107条)
负担违约责任方法(107条)Page105
1)继续推行又称强制实际推行, 指违约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是, 由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推行协议义务违约责任方法。对于金钱债务, 不发生不能推行问题, 可适用继续推行。对于以下多个非金钱债务有三种不适用情况(协议法110条)1.法律上或实际上不能推行; 2.债务标不适适用于强制推行或推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推行
2)违约补救方法是为了避免和降低违反协议所造成损失而采取特殊救助方法, 采取补救方法方法有: 质量不符合约定, 修理、 更换等(协议法111条)
3)赔偿损失: 有约定和法定两种。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 指违约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者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时, 依据法律和协议约定, 应该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损失。(协议法112条)
赔偿种类(标准) 约定赔偿: 受害人无须证实具体损害范围就可依据约定协议条款而取得赔偿.完全赔偿: 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造成全部损失, 包含 实际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协议法112、 113条)
赔偿限制: 1、 可预见性标准, 协议法对可预见性标准有一个例外, 即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要双倍赔付; 2、 预防损失扩大标准(113、 119条)
4) 支付违约金: 是指由当事人约定, 在一方当事人违约后, 应身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责任方法。
违约金特征: 1、 是依当事人约定而发生; 2、 违约金含有可预见性; 3、 违约金是一个违约后才生效责任方法; 4、 违约金关键含有赔偿性
能够约定, 要求法院或仲裁调整
违约责任免责事由
是指因出现了法定免责条件和协议约定免责事由, 而造成协议不能推行时, 债务人将被免去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Page102
不可抗力组成3个要件: 1、 含有不可预见性; 2、 含有不能避免与不能克服性; 3、 不可抗力属于客观情况P102(协议法117条)---94条
发生时间和免责前提: 在成立后, 推行期届满前; 立刻通知对方; 采取方法预防损失扩大(118、 119条)
免责范围: 与违约事实有因果关系
2) 免责条款: 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限制或免去未来责任条款
1.9法律适用
协议法律适用指协议签订、 生效、 推行、 变更、 转让、 终止、 违约责任、 争议处理等方面发生问题, 适用什么法律。
若协议法有要求, 则适用协议法要求; 协议法无具体要求而其她法律有明文要求, 适用其她法律(协议法123 条); 协议法分则或其她法律无明文要求适用协议法总则(协议法124 条)
*涉外协议法律适用
1)当事人意思自治标准
当事人能够选择协议适使用方法律, 但法律另有要求除外(126条)
利用: 当事人能够决定: 选择方法/法律属性/选择时间/法对协议适用范围
2)最亲密联络标准: 当事人没有选择, 由人民法院决定“最亲密联络法”
3)例外: 三种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合作勘探
*协议争议处理方法
1)和解: 只需在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 充足了解基础上就该协议纠纷达成处理方法。
2)调解: 不是指法庭调解和仲裁庭调解, 而是在法庭和仲庭之外其她第三方出面所作调解。
3)仲裁: 是当事人依据其事先在协议中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 约定将协议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给予处理一个处理途经。有仲裁条款或协议; 一裁终局制度; 无上诉, 无二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 含有申请法院实施效力。
4)诉讼: 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经过司法途经处理协议争议方法, 须注意诉讼是二审终审及诉讼时效
第二章买卖协议
2.1买卖协议概述
*概念: 出卖人(卖方)转移标物全部权于买受人(买方), 买受人支付价款协议。
*买卖协议特征:
1) 买卖协议出卖人必需将标物全部权转移给买受人;
2) 买卖协议买受人必需支付价款给出卖人;
3) 买卖协议是双务协议; 有偿协议;
4) 买卖协议是诺成性协议;
5) 买卖协议是不要式协议
*买卖协议条款
2.2买卖协议效力: 是指买卖协议成立后所发生法律后果, 表现为双方在协议中负担义务。
*出卖人义务:
1) 交付标物, 并转移标物全部权。
交付标物、 转移标物还要符合下列条件: 1、 根据约定数量、 质量推行交付(153条); 2、 交付辅助单证(135、 136条); 3、 按约定交付时间、 地点、 方法交付标物(138、 141条); 4、 按约定包装方法交付标物(156条); 推行交付所支付费用(从约定, 出卖人)。
2) 瑕疵担保义务:
瑕疵: 是指不符正当律要求或当事人约定权利情况或质量要求事实。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全部权或处分权132条);
物瑕疵担保义务(质量)。
※ 出卖人对物瑕疵担保三种情况: 价值; 效用; 品质。
※ 按协议法相关要求和民法学原理, 通常认为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负担物瑕疵担保责任形式有: 修复请求; 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 降低价款; 解除协议和债务不推行损害赔偿请求权。
※ 假如出卖标物存在物瑕疵而致使买受人受到协议外人身和财产损失时, 买受人可基于产品责任而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买受人义务:
1) 支付价款: 价款是标物所权转移代价。买受人根据约定数额、 地点、 时间、 付款方法、 货币种类支付。所需相关费用, 从约定, 无约定买受人负担。
2) 受领交付: 买受人受领义务成立条件(买受人受领; 出卖人合适推行其交付义务为前提。)
2.3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标物风险负担
1)通常规则: 标物损毁、 灭失风险, 交付前内出卖人负担, 交付后由买受人负担, 即交付转移风险(142条) 例外: 法律另有要求; 当事人另有约定---只适适用于运输中标物情形(141条), 即标物交付给第一承运后, 标物损毁、 灭失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2)路货买卖: 协议成立时由买受人负担(144条)
3)当事人一方违约对风险转移影响: 买方违约, 标物虽未交付, 风险转移给买受人(143条)
出卖方违约, 标物虽已交付, 风险不转移(148条)。风险转移是否不影响违约责任负担(149条)
风险规避: 保险
*利益承受
概念: 在协议签订后标物所生孳息归属。 以交付时间为确定界限 , 交付之前归卖方, 以后归买方
全部权保留: 孳息归卖方。
2.4特种买卖协议
*分期付款买卖
概念: 在协议签订后, 由买方先行占有使用标物, 而价款分期支付买卖形式
*分期付款买卖中尤其条款
1)分期付款买卖解除协议或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条件: 须买受人已连续两期未支付价款、 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款达成 1/5 , 卖方能够要求支付全款或解除协议(此两条限制属于强制性要求, 需同时满足)。
2)出卖人解除协议, 能够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物使用费(167条)
3)对全部权保留尤其条款限制: 在买卖协议中, 买受人虽先占有、 使用标物, 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特定条件成就之前, 出卖人仍保留标物全部权。此点需以书面形式尤其明示, 如无尤其约定, 则自交付起转移全部权
*样品买卖
概念: 卖方应交付与所保留样品有一样质量标物买卖。 尤其要求 : 封存样品, 标物与样品质量相同(168条); 样品有隐蔽瑕疵, 应符合通常标准, 不然出卖人应负担瑕疵担保责任(169条)
*试用买卖
概念: 买方先试用标物, 然后在一定时间内再决定是否购置。
试用买卖协议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但协议并未生效。
买受人认可确定及法律效力: 双方约定试用期限, 没有约定则由出卖人确定(170条);
试用期内可买可不买, 期满后未作表示, 视为购置(171条)。
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已处理, 推定为认可购置。
*拍卖
概念: 以公开竞价方法, 将标物出卖给出价最高者。四种类: 强制拍卖和任意拍卖; 委托拍卖和自己拍卖; 程序: 卖方委托拍卖人(卖方须如实陈说拍卖品起源和瑕疵); 拍卖人公布拍卖公告, 竞买人应买; 拍卖人作出买定表示; 签署成交确定书; 买方支付价款; 拍卖人交付标物; 收取佣金; 向卖方付款。
*招标投标买卖
概念: 是指多数竞争人各自提出协议条件, 由招标人选择其中一人与之签订协议买卖。
通常步骤: 招标; 投标; 开标、 验标; 定标。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协议概念与特征
概念: 营业地处于不一样国家当事人签署买卖协议。
特征: 是一个跨越国境买卖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协议标是(有形动产); 全部权转移与货物风险转移通常是分离; 当事人自由约定协议法律适用和争议处理; 还包含货物运输、 货物保险、 货款支付。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久实践中形成用于确定买方和卖方在交货中责任、 费用及风险划分一个国际贸易贯例。
FCA: 意思是货交承运人, 适适用于任何方法运输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卖方在协议约定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船上, 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前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负责货物运输与保险。173页。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港), 货物价格为成本加运费。卖方在装运港交货, 负责运输, 负担运费; 货物风险从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 买方负担购置保险。
CIF : 成本、 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港)货物价格为成本、 保险费加运费。卖方在装运港交货, 负责运输, 负担运费与保险费; 或货物风险从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
第四章 招标投标
4.1招标投标概述 P201-203
*招投标概念、 基础标准、 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 是以签订招标采购协议为目民事活动, 属于签订协议预备阶段。
招标: 是招标人对货物、 工程或服务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 邀请投标人参与投标, 招标人根据要求程序确定中标人行为
投标: 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出要求和条件, 在要求期限向招标人发出包含关键协议条款意思表示。
招、 投标四大基础标准: 公开、 公平、 公正和老实信用标准。
法律责任: 中国招标法要求了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招投标标通常分为货物、 工程和服务。
必需招投标项目:
大型基础设施、 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安全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国有资金 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
使用境外贷款、 援助资金项目
上述三种项目各个步骤, 都必需招标。凡不属于法律明文要求必需招投标项目, 当事人可自己决定是否采取招标方法。
*招标人概念、 义务、 法律责任
招标人: 是指提出招标项目、 进行招标法人或其她组织, 不得为自然人。
招标人义务、 法律责任:
1)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
2)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生产供给者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其她内容
3) 招标人不得向她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相关招标情况
4) 依据《招标投标法》要求, 必需要进行招标项目都要进行招标
*招标方法及特点
两种方法: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法邀请不特定法人或其她组织投标
特点: 1、 以招标公告方法邀请投标; 2、 邀请投标对象为不特定法人或其她组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方法邀请特定法人或其她组织投标
特点: 1、 招标人向三个以上含有负担招标项目能力、 资信良好特定法人或其她组织发出投标邀请;
2、 邀请投标对象为特定法人或其她组织
*招标程序
1、 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性质、 数量等内容)
2、 编制招标文件(应包含项目技术要求、 资格审查标准、 报价要求、 评标标准等、 拟签署协议关键条款)
3、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
*投标人概念、 应含有条件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 参与投标竞争人, 包含法人、 其她组织和自然人。
投标人应该含有主体、 能力适格以法律法规要求其她条件。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投标文件应符合两项基础要求: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生效和撤回: (投标是一个特殊要约)
生效要件: 同要约生效要件一样; 特殊要求: 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生效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前送达
撤回: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能够补充、 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严禁要求(即不得为行为)P206、 211
招标人: (4点)
1)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歧视投标人;
2)标明特定生产供给商;
3)泄密投标人名称、 数量等;
4)规避招标
投标人: (4点)
1)不得串通投标;
2)不得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3)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4)以她人名义投标或者其她方法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
开标、 评标、 中标及推行 P213-216
开标: 招标人将全部投标文件启封揭晓。
评标: 按要求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选出最好投标。是招投标活动中最关键步骤。
询标: 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问询不明确内容。
废标: 全部投标不符合要求, 否决全部投标。对依法必需招标项目, 应该重新招标。
中标: 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国招标投标法要求, 中标人应该符合条件:
1、 能满足招标文件中要求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 能满足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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