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意外伤害协议书
【篇一: 学校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赔偿协议书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监 护 人:
乙方于年 月 日在 发生伤害事故( ),经诊疗后现已基础康复。为妥善处理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互谅互让标准,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愿赔偿给乙方一次性补助金人民币___元(大写: )。
二、 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 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 其安排处理方法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 甲方推行赔偿义务后, 乙方确保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她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 乙方领取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后, 不管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 乙方应该退还甲方为处理本事宜所支付全部费用,并负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20%违约金。
五、 甲方推行赔偿义务后, 此事处理即告终止, 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 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结果亦由乙方自行负担, 甲方对此不再负担任何责任。
六、 本协议为双方平等、 自愿协商之结果, 是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 且公平、 合理。
七、 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了解无误, 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包含后果, 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 本协议为一次性终止处理协议,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 双方各执一份, 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 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 全方面切实推行本协议, 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 方: (签字)盖章
乙 方: (签字)
见证人: (签字)
年 月 日
【篇二: 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范文:
甲方: xxx 性别:x 民族: x 年纪: xx 身份证号: xxxx 户口所在地:x 市 x 县 x 镇 x 村 x 号 户口性质: xxx 联络电话: xxx
乙方: xxx
依据《中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 甲、 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基础上, 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友好社会等标准, 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 本协议签署后 x 日内, 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 残疾赔偿金、 二次手术费等其她各类费用累计人民币x 元, 甲方须签写收条。以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她经济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放弃其她任何权利主张。
二、 甲方以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 甲方以后不得再所以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包含不得诉讼, 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行为。
四、 本协议签署并不直接或间接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失或法律责任。
五、 甲方如违反本协议, 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她损失。
六、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 xxx 乙方: xxx
xx年 x 月 x 日 xx 年 x 月 x 日
在意外保险中“意外”有严格要求, 保险中”意外”与我日常生活中所指意外是有区分, 平时认为意料之外事情都能够被称为意外, 带有比较 强主观性。相关意外伤害赔偿, 您是否认为意外就要赔付呢? 通常大家没有深究是保险中意外险到底怎样定义? 投保了意外险, 医疗费用是不是也能赔偿? 但 意外险理赔定义相当明确而且严格, 意外事故是指“非本意外来突发危害事件”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日常生活中, 也会有些人碰到身故、 伤残大意外。而意 外险平安责任也比较单一, 会碰到磕磕碰碰小意外。仅限于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消费者通常买都是一百多元比如交通综合意外险。这类意外险通常 确保大意外, 身故会赔付。没有造成残疾骨折, 平安企业通常不会给予意外伤害险赔偿。
依据中国通用意外险协议条款。其中“四肢关节技能永久完全丧失”情形被视为“全残”可取得100%最高赔付。而依据当初刘翔退赛说法, 因意 外致残可依据伤残情况获赔。比如运动员刘翔脚伤可能是终年累月训练积累下症疾, 并非突发意外事故造成, 保险企业也不会赔偿, 这也是为何意外险极难 赔付原因了。
意外保险别忘附加医疗险, 意外伤害造成医疗费用却无法报销。还有一个情况也是消费者常常感到迷惑那就是即使投保了意外险。就比如说董先生, 倒霉遇严重车祸, 开车回老家探亲。右脚被诊疗为永久丧失机能, 董先生想起去年她曾买了一份保额为5万元1年期人身意外伤害安全, 于是便提出索赔。但保险 企业回复却让她大失所望。右脚残废仅属于“五级残疾”只能按保险金额20%给付平安金(即1万元)医疗费用不能给予理赔。董先生很奇怪: 为何医疗费 不能赔, 理赔人员告诉董先生。这不也是意外造成吗?
其实, 意外伤害造成医疗费用是无法报销, 就像遇上被猫猫狗狗咬了小意外, 单纯投保了意外险。这么话需要去打疫苗, 假如期望保险企业做出这么赔偿, 就需要购置更全方面意外险, 比如意外伤害医药填补, 意外医疗险、 手术费用赔偿这类。
【篇三: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
甲方: 南京双锐金属材料有限企业
乙方: 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企业
见证方:
为切实落实实施《中国建筑法》, 强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 保障建筑行业职员在施工现场遭受意外伤害时, 能够得到立刻救治和合理经济赔偿, 分散企业事故风险, 维护社会稳定。经甲乙双方相互协商, 并经过见证, 特签订保险协议以下:
一、 投保范围
1、 依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要求要求, 全部在辖区注册及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隶属设施建造和与其配套线路、 管道、 设备安装, 装饰、 装修等建筑施工活动施工企业都必需办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以团体为单位, 由项目部作为投保人, 向保险企业投保本保险, 并支付保险费。
二、 保险责任
在保险协议保险责任使用期间内, 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及与建筑施工相关工作, 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 保险企业依据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 保险企业依据中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职员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百分比表》, 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给付百分比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 保险企业给付对应项目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一样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 保险企业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 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给付百分比不一样时, 仅给付其中百分比较高1项残疾保险金。
3、 保险企业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保险金达成保险金额时, 保险协议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4、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公乘坐本单位车辆外出和上下班途中, 以及所在单位指派临时从事与该建筑工程相关工作, 遭受意外伤害, 造成死亡或伤残, 按保险责任第1、 2款给付。
三、 责任免去
因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残疾, 保险企业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 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有意杀害、 伤害;
2、 被保险人有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殴斗、 酗酒、 自杀、 有意自伤及服用、 吸食、 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品影响而造成意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流产、 分娩、 疾病;
7、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 外科手术造成医疗事故;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品;
9、 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工作, 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生活区域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四、 保险期间
1、 保险期间视施工项目长短决定, 能够跨年度, 即以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起始日期为准。
2、 施工企业因多种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工, 投保人能够提出临时终止保险协议, 经建筑安全监察站核准, 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企业立案。保险企业审核确定后, 保险协议自接到立案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企业不负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工程重新开始后, 投保人须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协议效力, 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限不得超出保险协议对保险期间要求。
3、 因工程延期, 需要延长保险期限, 投保人应事先通知保险企业, 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保险续保手续, 不然, 保险企业对于工程延期期间发生事故不负担保险责任。
五、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意外伤害事故, 保险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赔偿:
1、 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8万元。
2、 死亡或伤残按下表要求给予赔偿。
等级赔付标准 等级 赔付标准
死亡8万六级伤残 2.5万
一级伤残7.5万 七级伤残 1.5万
二级伤残6.5万 八级伤残 1.2万
三级伤残5.5万 九级伤残 1.0万
四级伤残4.5万 十级伤残 8千
五级伤残3.5万
六、 保险费
1、 保险费收费标准:
⑴工程造价在万元以下按0.2%收取保险费;
⑵工程造价在万元(含本数)——5000万元按0.16%收取保险费;
⑶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含本数)——10000万元(含本数)按0.12%收取保险费; ⑷工程造价在10000万元以上按0.08%收取保险费。
险费。
4、 根据建设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相关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若干要求》, 意外伤害保险费是施工直接费中现场管理费组成部分, 应由投保单位一次性支付, 不得向职员摊派, 不得作为企业投标让利优惠项目。
投保人: 工程名称:
保险期限: 按上述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载施工期为准
工程协议总造价: 保险费率:
保险费: 大写: 小写:
保险金额: 每人为人民币捌万元整
备注:
七、 投保手续
1、 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工前, 办理工程项目中标手续时, 必需到招标办与确定保险企业办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一次性交纳保险费, 签署《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
2、 保险协议一旦成立, 投保人不得解除协议。
八、 保险金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由本人或受益人填写书面申请书, 凭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出具意外伤害事故调查汇报书或者确定书、 企业工伤结论汇报, 并携带以下证实和资料向保险企业申请给付保险金:
1、 死亡事故
⑴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证实;
⑵受益人户籍证实及身份证实;
⑶被保险人死亡证实及户口注销证实;
⑷受益人所能提供与确定保险事故性质、 原因等相关其它证实或资料。
2、 伤残事故
⑴被保险人身份证;
⑵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证实;
⑶由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伤残程度判定书;
⑷被保险人所能提供与确定保险事故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相关其她证实和资料。
3、 其她条件
⑴工程施工人员(含临时工、 季节工、 固定工)必需经项目部与本人签署有效安全生产协议。
⑵项目部必需提供现场施工人员花名册, 职员教育及新工人教育卡。
⑶遭受意外伤害人员必需提供两个以上工地旁证人, 证实在本工地施工。
4、 保险企业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本条第1或第2款所列证实和资料后, 对确
定属于保险责任, 在与申请人达成相关给付保险金数额协议后10天内, 推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向申请人发出拒赔保险金通知书。
5、 保险企业自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条第1或第2款所列证实和资料之日60日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 依据已经有证实和资料, 按能够确定最低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企业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 给付对应差额。
6、 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 投保人或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企业已支付保险金。
7、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企业请求给付保险金权利, 自其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失。
九、 见证方关键职责
1、 见证方经过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施工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加强安全检验, 发觉并消除事故隐患, 提升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水平, 并经过对投保工地对应监督管理考评, 对优异工地实施对应奖励, 起到预防事故主动作用。
2、 当投保工地发生因工死亡或伤残事故后, 见证方应帮助乙方经过对应路径确定受害职员是否属于投保工地施工人员及是否属于意外伤害赔偿范围, 并向乙方出含相关证实文件, 作为保险赔偿依据。
十、 其它
本协议一经成立, 中途不得办理退保手续, 本协议未尽事宜需经三方协商书面补充, 实施中如有争议, 三方协商处理。
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 乙、 见证方各执一份。
附: 工程造价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见证方代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见证方签章:
年 月 日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协议
(房屋建筑工程作业人员宣传培训教育专款)
保险人投保人 工程名称
椐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在达成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协议基础上, 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签订以下补充协议:
一、 保险和投保人双方依据国家政策要求及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协议行使权利、 推行义务, 保险人和投保人同时应推行对保险工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义务。
二、 保险人对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宣传培训教育义务:
1、 在本协议签署5天内, 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宣传培训教育计划并提交施工单位。
2、 在工程施工进场至完工期间提供不少于三次宣传培训教育服务。活动时间安排: ①安全生产月及质量活动月期间各不少于一次; ②施工进场至首幢工程底层柱筋绑扎前; ③首幢工程结构验收前不少于一次; ④对作业人员集训讲课标准上安排在作业人员业余时间或窝工时间。
3、 宣传培训教育活动地点: 通常安排在施工现场(投保人保障安全生活区、 加工区或在建工程), 经投保人同意, 亦可安排在其她适合活动开展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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