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技术服务协议
甲方: 成都XXXX食品有限企业
乙方:
鉴于: 甲方系生产销售食品企业, 拥有较强生产能力和完善销售体系, 乙方拥有火锅底料独特配方及生产工艺技术诀窍, 采取乙方配方和技术生产火锅底料含有很强市场竞争力, 为达成优势互补, 充足整合资源, 达成互利共赢, 经双方协商一致, 甲方特委托乙方就甲方火锅底料生产销售项目进行技术服务, 并支付对应技术服务酬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内容
1.技术服务目标: 为甲方提供生产火锅底料生产配方、 生产工艺、 技术诀窍等整套技术服务。
2.技术服务内容:
(1)提供火锅底料生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包含甲方内部论证可行性研究汇报、 相关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汇报);
(2)提供乙方专有火锅底料配方、 传授乙方掌握火锅底料生产工艺步骤及生产过程中全部技术诀窍。
(3)提供火锅底料生产项目厂区设计、 建筑物设计和生产线设计方案;
(3)负责提供火锅底料生产销售项目实施过程全部技术问题;
(4)为甲方培训火锅底料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3.技术服务方法: 以甲方火锅底料生产销售项目技术总监身份全程专职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筹备阶段在 , 项目实施阶段在甲方委托加工厂区或甲方自己厂区;
2.技术服务期限: 双方技术服务合作期限为: 年, 即从20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技术服务进度: 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同时服务;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确保提供技术服务既满足火锅底料生产各项国家和行业标准, 又能够在市场上适销对路, 含有较强市场竞争力。
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在本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内, 乙方均以火锅底料生产项目技术总监身份全程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甲方责任:
1、 甲方在本企业或甲方委托代加工工厂提供生产场地、 资金、 工人、 相关设备以及供乙方工作场所;
2、 甲方负责确定生产产品类型和具体型号;
2、 甲方负责确定生产产品商标标注、 外包装设计及国家相关火锅底料相关生产、 销售许可文件审批取得。
3、 甲方负责产品销售;
4、 甲方负责物资采购;
5、 甲方为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无偿提供食宿, 乙方不需提供情况除外。
乙方责任:
1、 乙方全方面负责火锅底料产品专题技术服务和管理, 负责提供自己特有配方和独特生产工艺步骤设计并编制说明书;
2、 负责该火锅底料产品生产职员技术培训, 使职员能掌握该类产品应用技术和处理问题技能;
3、 负责火锅底料产品生产工人现场管理, 产品步骤监督和生产进程;
4、 帮助甲方做好产品开发、 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
5、 严格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技术服务或者技术培训按规范进行, 采取产品达标方法进行验收, 即乙方提供技术服务所生产产品能达成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并由国家技术管理职能部门抽检, 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实。
第六条、 酬劳及其支付方法
1、 双方约定, 甲方采取分成方法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 在本协议约定时限内, 甲方根据年生产销售火锅底料产品所得净利润20%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此费用为甲方向乙方应支付全部费用,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约定, 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她费用。
2、 本协议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按以下方法进行支付:
(1) 在每年1月底前计算出上一年度生产销售火锅底料产品所产生净利润(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应收款计入下一统计年度), 在净利润计算过程中双方有权核查相关财务数据资料, 确保公开透明计算出净利润。
(2) 在计算出净利润并经双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 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期应付技术服务费。
(3) 依据本协议要求, 假如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责任, 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优先自行扣除对应金额;
(4) 双方约定, 成本包含以下费用: 代工厂家或甲方生产车间给出出厂结算费用、 营销、 广告费用、 营销人员酬劳、 全部税收、 办公费用、 管理人员酬劳、 甲方投资该项目资金利息, 以及因生产销售该产品产生其她相关费用。
第七条: 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
甲乙双方一致认可, 本协议所涉火锅底料信息和经营信息(含甲方原有经营信息), 包含产品配方、 制作工艺、 技术诀窍、 制作方法及其图纸、 数据和文字, 管理诀窍、 用户名单、 货源情报、 产销策略等信息为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归属甲方全部。
乙方不得披露、 使用或者许可她人使用其所掌握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尤其约定
在本协议期限内和协议期届满后二年内乙方不得为第三方就同一技术提供服务, 也不得脱离甲方另行独自或与她人合作经营同类产品; 双方协议期限届满后, 乙方不再收取销售分成技术服务费, 甲方继续采取乙方配方、 技术生产相关产品相关权益均归甲方全部, 乙方不再享受任何权益。
第九条: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1、 甲方不得中途终止协议, 不然, 应该负担违约责任, 除支付约定年技术服务费外, 向乙方支付当年度技术服务费 %违约金;
2、 乙方提供技术服务生产产品无法达成国家和行业标准, 乙方应负担违约责任, 应按甲方投入研发投资额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 为第三方提供相同技术服务, 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相关配方、 技术诀窍, 或乙方私自申请专利, 则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 乙方还应根据甲方损失进行赔偿。违约金支付不影响甲方收取乙方因该等违约行为而取得任何收益, 假如乙方没有获益或者获益不足以填补甲方受到损失, 乙方还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甲方所以而受到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 乙方私自以任何形式将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义务转委托任何第三方推行, 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甲方有权解除本, 乙方应赔偿甲方所以而受到损失。
5、 因乙方侵犯第三方正当权益造成第三方追索, 应由乙方负担责任, 所以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 乙方应负担赔偿责任。
6、 乙方有其她违约行为, 应以该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为标准进行赔偿。
7、 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不免去乙方继续推行本协议约定义务责任。
8、 甲方依据法律要求或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 乙方应立刻向甲方退还已经收取全部费用。
9、 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含实际损失和协议推行后能够取得利益及合理调查取证费、 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 因为不可抗力事件, 致使一方在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过程中碰到障碍或延误, 不能按约定条款全部或部分推行其义务, 碰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受阻方”), 只要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2、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推行其义务, 是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 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拖延推行相关义务情形;
3、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推行其义务并降低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4、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应立刻通知对方, 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结束后3天内提供相关该事件权威证实和书面说明, 书面说明中应包含对延迟推行或部分推行本协议原因作出说明。
5、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 受阻方应该就继续推行协议、 修改、 变更或者解除合相同事项立刻与对方进行协商, 并尽力采取方法预防损失扩大。因为受阻方没有或者拖延采取方法造成损失扩大, 受阻方应该自行负担该扩大损失或就扩大损失向对方负担赔偿责任。
6、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 对方要求继续推行协议, 受阻方应继续推行, 并应立刻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有权要求延长推行义务时间, 延长久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时间。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 如双方无法就恢复或延长协议推行形成一致意见, 则对方不再支付未推行期间款项, 已支付, 受阻方应予退还。
7、 假如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连续达30日以上, 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而无需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1、 本协议项下需由一方发出任何通知或其她通讯应以汉字书面作出, 并采取特快专递发至另一方地址。特快专递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自交寄日起第二日视为送达。
2、 双方地址与联络方法如本协议签署页。
3、 本协议项下通知自送达之日依据本协议约定发生效力。
第十二条、 适使用方法律和争议处理
1、 本协议成立、 有效性、 解释、 推行、 签署、 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处理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 因为本协议而发生任何争议, 都应由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处理。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相关协商书面要求后立刻开始。
3、 假如双方经过协商不能处理争议, 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裁决。
4、 在任何争议期间和/或对争议诉讼期间, 除争议所直接包含条款外, 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条款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权利, 同时, 应推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
第十三条、 本协议效力、 变更、 解除及其她
1、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2、 本协议对每一方权利义务继受人和正当受让人均含有约束力; 不过,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任何企图在违反本条要求情况下进行转让均无效;
3、 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于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均不得组成或被视为该方对这些权利或其它权利放弃或丧失;
4、 假如本协议中任何条款或要求被认为非法或不可实施, 则除这些条款和要求以外其她条款效力和可实施性不得所以而受到影响;
5、 本协议及其附件组成本协议双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之合作所达成全部协议, 并替换本协议双方以前或实施本协议过程中所做任何口头交流、 申明或协议。对本协议任何修改仅得以经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书面补充协议进行, 不然此协议不得更改;
6、 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到各方已完全推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而且本协议各方之间全部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7、 一方要协议变更协议, 应该先向对方发出通知, 然后进行协商, 未经协商私自变更协议, 该变更无效。
8、 除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另有要求外, 未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任何一方不得提前中止、 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9、 如因特殊情况(如政府监管部门要求), 甲方要求终止本协议约定技术服务工作, 甲方应提前十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乙方应该在根据通知书要求终止相关工作。未进行工作部分所对应酬劳不再支付。其她善后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依本协议处理。甲方依据本条款约定发出了通知, 乙方仍然进行本项目技术服务工作, 所以而发生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10、 本协议一式贰份, 双方各执壹份, 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成都XXXX食品有限企业
法定代表人 :
送达地址: 联络方法:
年 月 日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送达地址: 联络方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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