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
工程名称:
承 包 人:
劳务分包人:
签署地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
承 包 人:
劳务分包人:
依据《中国协议法》、 《中国建筑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 遵照平等、 自愿、 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 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 就 工程已经签署施工总承包协议或专业承(分)包协议(以下称为“总(分)包协议”), 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 签订本协议。
1. 劳务分包作业概况
总包(或专业分包)工程名称:
劳务作业地点:
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内容: 。
2. 劳务分包作业期限
计划开始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作业总日历天数为: 天。作业总日历天数与依据前述计划开始、 完工日期计算天数不一致, 以作业总日历天数为准。
3. 劳务作业质量
劳务作业质量应符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合格 标准, 并符合总(分)包协议相关质量约定。
4. 劳务分包协议价款
4.1劳务分包款协议价款为人民币 元(RBM: )。
4.2协议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前款所述协议价款为含税包干价, 具体以承包人支付给劳务分包人实际金额为准。除第12条【劳务作业改变】和第13条【劳务作业价格调整】调整协议价款外, 不再调整。
5.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
组成本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以下:
(1)本协议及其附件;
(2)推行本协议相关补充协议、 会议纪要、 变更、 签证等文件;
(3)中标通知书(假如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假如有);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假如有);
(8)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
(9)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
在协议签订及推行过程中形成与协议相关文件均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协议文件中包含协议当事人就该项协议文件所做出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型内容文件应以最新签署为准。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协议另有约定外, 本协议适用标准规范以下: 福建省、 国家现行相关建筑、 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要求、 规程和标准; 地方政府及国家没有要求, 按承包人指定规范、 标准实施; 工程施工期间, 假如有新版规范和标准颁布, 标准上应实施新版规范和标准, 仍需实施非最新版本规范和标准, 需征承包人同意; 新材料、 新工艺必需含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判定。
7. 承包人
7.1 提供总(分)包协议
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分)承包协议副本或复印件, 但相关总(分)包协议价格和包含商业秘密除外。劳务分包协议签署视为劳务分包人已全方面了解总(分)包协议各项要求。
7.2 提供劳务作业现场和劳务作业条件
7.2.1承包人应于开始工作7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含有劳务作业条件劳务作业现场。
7.2.2 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劳务作业条件, 包含:
(1)将作业所需用水、 电力、 通讯线路等必需条件接至劳务作业现场内;
(2)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进入劳务作业现场交通条件;
(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所需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完成办理劳务作业所需多种证件、 批件等手续, 但包含劳务分包人需依法自行办理手续除外。
7.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项目经理, 其联络通讯地址以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 传真号码: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授权范围以下: 项目经理行使职权时(如签发工作指令、 联络函等), 应该签字并盖项目部印章。下列文件除项目经理签字外, 还须盖承包人公章, 不然无效: (1)签发开工(完工)指令; (2)签发停工(复工)指令; (3)对外签署经济协议; (4)对外借款(或担保); (5)10万元以上签证; (6)办理完工结算; (7)包含重大变更会议记要、 签署变更(补充)协议; (8)解除协议文件; (9)指定(或变更)结算银行账户; (10)指定分包商和主材供给商等。
7.4 承包人按约定时限和方法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协议价款。
8.劳务分包人
8.1劳务分包人资质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使用期:
8.2 劳务分包人通常义务
劳务分包人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应遵遵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并推行以下义务:
8.2.1 劳务分包人应根据协议、 图纸、 标准和规范、 相关技术要求及劳务作业方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作业, 并负责成品保护工作;
8.2.2 劳务分包人负担因为本身原因造成质量缺点、 工作期限延误、 安全事故等责任;
8.2.3 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指示向承包人或劳务作业现场内第三方提供工作配合;
8.2.4 劳务分包人应服从承包人转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指令;
8.2.5劳务分包人应推行承包协议中与劳务分包工作相关劳务分包人义务, 但劳务分包协议明确约定应由承包人推行义务除外;
8.2.6 劳务分包人应该负担其她义务。
8.3劳务分包项目责任人
8.3.1劳务分包人任命 (身份证号: )为项目责任人, 其联络方法以下:
联络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8.3.2劳务分包人对项目责任人授权范围以下: 应代表劳务分包人推行协议要求职责、 行使协议明文要求或肯定隐含权力, 其就劳务作为管理做出全部行为即代表了劳务分包人行为, 与劳务分包人行为发生相同法律效力。
8.3.3项目责任人应是劳务分包人正式聘用职员, 劳务分包人应于劳务分包协议签署之日起15日内向承包人提交项目责任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劳动协议, 以及劳务分包人为项目责任人缴纳社会保险有效证实。
劳务分包人未提交项目责任人劳动协议, 或者没有提供为项目责任人缴纳社会保险证实, 应向承包人支付壹万元违约金, 并在责令期限内更正。在责令期限内仍未更正, 应向承包人支付双倍违约金。
8.4 劳务作业管理人员
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劳务作业通知后7天内, 向承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人现场劳务作业管理机构及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安排汇报, 其内容应包含关键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等, 并同时提交关键劳务作业管理人员与劳务分包人之间劳动关系证实和缴纳社会保险有效证实。
劳务分包人派驻到劳务作业现场关键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劳务分包人更换关键劳务作业管理人员时, 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并取得承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该载明继任人员执业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
8.5 劳务作业管理
8.5.1 签署书面劳动协议
劳务分包人应该与劳务作业人员签署书面劳动协议, 并每个月向承包人提供上月劳务分包人在本工程上全部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协议签署情况、 出勤情况、 工资核实支付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书面统计。除上述书面统计用工行为外, 劳务分包人承诺在本工程不存在其她劳务用工行为。
劳务作业人员必需持有身份证、 上岗证等证件, 劳务分包人负责对其进行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 计划生育、 城管交通、 环境保护和劳动纪律等方面管理和教育, 对劳务人员进出、 上岗培训教育必需进行动态管理立刻对在岗人员造册盖章, 负责劳务人员日常考勤, 接收劳动管理部门和其她相关部门监督检验, 凡违反相关要求引发罚款和刑事责任均由劳务分包人负担。
8.5.2 支付劳务作业人职员资
劳务分包人应该每个月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职员资并支付法定社会保险, 劳务作业人职员资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并于每个月25日之前将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支付情况书面提交承包人。不然, 承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最近一期及以后各期劳务分包协议价款。
劳务分包人未准期支付劳务作业人职员资及法定社会保险费用, 造成劳务作业人员投诉或引发纠纷, 承包人有权从还未支付劳务分包协议价款中直接扣取拖欠金额2倍, 代劳务分包人支付上述费用、 由此而产生经济损失及违约金等。
8.5.3 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8.5.3.1 劳务分包人应该依据承包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编制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劳动力安排计划, 劳动力安排计划应该包含劳务作业人员数量、 工种、 进场时间、 退场时间以及劳务费支付计划等, 劳动力安排计划应该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
8.5.3.2 劳务分包人应该组织含有对应资格证书和符合本协议劳务作业要求劳务作业人员投入工作。劳务分包人应该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包含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 登记造册管理、 工资支付管理以及多种证照办理。
8.5.3.3 承包人有权随时检验劳务作业人员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根据法律要求取得对应职业资格证书, 不然承包人有权严禁未取得对应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进入劳务作业现场。
8.5.3.4 承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根据协议约定推行职责及义务劳务作业人员, 劳务分包人应该撤换。劳务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 应向承包人支付3000元违约金/次; 在责令期限内仍未更正, 应该向承包人支付双倍违约金。
9. 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
9.1 作业安全
9.1.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国家和所在地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承包人颁布《质量、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闽建工SC01-), 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作业, 并随时接收行业安全检验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验, 采取必需安全防护方法, 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后, 劳务分包人应立刻通知承包人, 并快速采取有效方法, 组织抢救, 预防事故扩大, 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1.3 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统一计划堆放材料、 机具, 按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 负责其生活区管理工作。
9.2 职业健康
9.2.1 劳动保护
劳务分包人应该服从承包人现场安全管理, 并依据承包人指示及国家和地方相关劳动保护要求, 采取有效劳动保护方法。劳务分包人应依法为其推行协议所雇用人员办理必需证件、 许可、 保险和注册等。劳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受到伤害, 劳务分包人应立刻采取有效方法进行抢救和诊疗。
劳务分包人应按法律要求安排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和休息时间, 确保其雇佣人员享受休息和休假权利。
9.2.2 生活条件
劳务分包人应于开始工作日期7天前为雇用劳务作业人员提供必需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 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应达成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标准、 要求。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标准和要求对劳务作业人员宿舍和食堂进行管理。
劳务分包人应根据行政管理机关要求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等一切所需证件。
9.3 环境保护
在协议推行期间, 劳务分包人应采取合理方法保护劳务作业现场环境。对劳务作业过程中可能引发大气、 水、 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具体可行防范方法。劳务分包人应该遵守承包人相关劳务作业现场环境保护要求。
劳务分包人应负担因其原因引发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因上述环境污染引发纠纷而造成劳务作业暂停, 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延误期限由劳务分包人负担。
10. 作业期限及进度
10.1 劳务作业方案
劳务分包人应该依据承包人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 编制及修订劳务作业方案, 劳务作业方案应包含劳动力安排计划、 机具、 设备及材料供给计划等。
劳务分包人依据承包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要求, 每个月底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 有阶段工期要求提交阶段施工计划, 必需时按承包人要求提交旬、 周施工计划, 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 时段施工计划对应劳动力安排计划, 经承包人同意后严格实施。
10.2 开始作业
劳务分包人应在约定计划日期开始劳务作业。若劳务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始, 应在提前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并说明延期理由。承包人不一样意延期或劳务分包人未在要求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 视为作业期限按计划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开始工作日期以承包人签发劳务作业通知中载明开始工作日期为准。
10.3 作业期限顺延
协议推行期间, 因下列原因造成造成作业期限延误, 分包人有权要求作业期限对应顺延:
(1)承包人未能按约定交付劳务作业现场或提供劳务作业条件;
(2)非劳务分包人原因劳务作业内容增加或调整(以书面文件为准);
(3)承包人同意作业期限顺延其她情况(以书面文件为准)。
当发生前述情形时, 劳务分包人应在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顺延劳务作业期限申请, 并提交(最终)具体资料。连续事件, 应连续发函。不然, 视为不影响劳务作业进度或放弃顺延劳务作业期限要求。
10.4 完工日期
劳务分包人应计划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劳务作业期限完工。
实际完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劳务作业经承包人验收合格, 以劳务分包人提交完工汇报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2)劳务作业经承包人验收不合格, 劳务分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后再次提请承包人验收, 以分包人再次提请承包人进行完工验收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
(3)因承包人原因, 未在收到劳务分包人完工汇报后7天内完成验收, 以劳务分包人提交完工汇报日期为完工日期;
(4)劳务作业未经完工验收, 发包人私自使用, 以转移占有与劳务作业相关承包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10.5 作业期限延误
实际作业延误天数按第10.4款要求实际完工日期减去计划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作业天数, 即根据下述公式计算:
实际作业延误天数=实际完工日期 - 计划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作业天数。
若劳务分包人未能约定计划完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作业期限完工, 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负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按每延误一日支付协议总价款万分之八计算, 依次类推。若因劳务分包人作业期限延误造成承包人向发包人负担违约责任,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填补承包人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赔偿。劳务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 不免去劳务分包人继续完成劳务作业及整改义务。
10.6 提前完工
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提前完工, 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下达提前完工指示, 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提前完工提议书, 提前完工提议书应包含劳动力安排计划、 缩短时间、 增加协议价格等内容。承包人接收该提前完工提议书,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协商采取加紧工作进度方法, 由此增加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劳务分包人认为提前完工指示无法实施, 应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异议, 承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给予回复。任何情况下, 承包人不得压缩合理作业期限。
11. 机具、 设备及材料供给
劳务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之日起14天内, 向承包人提交机具、 设备、 材料供给计划。 上述供给计划经承包人确定后, 承包人应按供给计划要求品种、 规格、 型号、 质量、 数量和供给时间等组织货源并立刻运入场地。
承包人提供机具、 设备应在安装调试完成, 确定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 合理使用承包人供给机具、 设备、 材料, 并接收承包人随时检验其机具、 设备、 材料保管、 使用情况。因劳务分包人保管不善、 不合理使用造成机具、 设备、 材料丢失、 损毁, 劳务分包人应负责赔偿, 并负担所以造成作业期限延误等责任。
12.劳务作业改变
12.1劳务分包人不得私自调整劳务作业内容和范围。
12.2协议推行过程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调整, 承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劳务作业改变通知, 并提供调整后对应图纸和说明。
12.3因劳务作业改变引发作业期限改变, 协议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作业期限。协议当事人应结合劳务作业特点及技术难度, 并参考工程所在地定额标正确定增减作业期限天数。
12.4因协议推行过程中发生劳务作业改变造成价格调整, 由劳务分包人提出并经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最终以发包人确定结果为准。
12.5因劳务分包人本身原因造成劳务作业改变, 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协议价款及延长作业期限。
13.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13.1 市场价格波动引发劳务作业价格, 采取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协议推行期间, 因人工费价格波动影响超出15%时, 人工费根据国家或福建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或其授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人工费系数进行调整。但劳务分包人对人工费报价高于公布价格除外。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 在作业期限延误期间出现市场价格波动, 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延误期限由劳务分包人负担。
劳务分包作业因市场价格动引发价格调整最终以承包人取得监理人、 发包人书面确定为准。
13.2 法律改变引发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基准日期后, 法律改变造成劳务分包人在协议推行过程中所需要费用发生除第13.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发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以外增加时, 由承包人负担由此增加费用; 降低时, 应从协议价格中给予扣减。基准日期后, 因法律改变造成作业期限延误时, 作业期限应给予顺延。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 在作业期限延误期间出现法律改变, 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延误期限由劳务分包人负担。
劳务分包作业因法律改变引发价格调整最终以承包人取得监理人、 发包人书面确定为准。
14.劳务作业量确定
劳务分包人每个月22日前向承包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工作量汇报, 并附具进度款付款申请单、 已完工作量报表和相关资料。
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工作量汇报后7天内完成对工作量报表审核并书面回复劳务分包人。承包人对工作量有异议, 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检测。劳务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参与复核或抽样检测, 承包人复核或修正工作量视为劳务分包人实际完成工作量。
对劳务分包人未经承包人认可, 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工程量, 承包人有权不予计量。
15. 进度款支付
承包人依据劳务分包人完成工程量, 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进度款后按发包人拨付进度款百分比同百分比支付劳务分包人劳务酬劳。每次付款劳务分包人必需提供全额发票(含实际付款额和按要求代扣代缴税费额)。劳务分包人应缴纳税费由承包人代缴或自行缴纳, 具体按相关要求实施。
16.完工验收与交付
16.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劳务作业符合协议约定质量标准。承包人有作业规范要求, 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还应该满足承包人作业规范要求。
16.2劳务分包人作业完成, 应向承包人提交完工汇报, 通知承包人验收; 经验收符合本协议约定质量标按时, 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协议约定工作。
承包人与发包人间隐蔽工程验收、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以及工程完工验收表明劳务作业质量不合格时, 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整改, 作业期限不予延长, 并负担由此造成承包人损失。
劳务分包人因本身原因无法完成整改, 承包人能够委派其她劳务单位完成, 产生费用由劳务分包人负担。
16.3劳务分包人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 劳务分包人应退承包人已支付全部款项, 并向承包人支付本协议价款20%违约金; 同时承包人依据总(分)包协议应向发包人负担违约责任, 由劳务分包人负担。
16.4劳务作业经验收合格后, 劳务分包人应该根据承包人指示立刻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负担,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
16.5劳务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根据国家现行及总(分)包协议相关要求负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金支付及返还按总(分)包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实施, 从本协议价款中扣除。质量保修期满,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返还质量保修金后立刻无息返还劳务分包人质量保修金。
17.劳务作业完工结算
劳务分包人所完成劳务作业符合协议约定质量标准, 且发包人与承包人办理了最终结算, 同时劳务分包人立刻提交了该工程项目多种资料后, 劳务分包人方可与承包人办理劳务作业完工结算。承包人在其收到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后, 进行完工结算最终支付。
18.违约责任
18.1 因劳务分包作业延误或其她原因, 造成承包人负担违约责任(或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权从应支付分包协议价款中直接扣留违约金或赔偿金。
18.2 一方违约后, 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推行协议时, 违约方负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推行协议。
19.索赔
19.1承包人依据总(分)包协议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 劳务分包人应给予主动配合, 保持并出示对应资料, 方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协议。
19.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 如劳务分包人碰到不利外部条件等依据总(分)包协议能够索赔情形出现, 则由劳务分包人提出并经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最终以发包人审核确定结果为准, 索赔风险由劳务分包人负担。
20.争议
20.1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推行协议时发生争议, 能够自行和解或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调解, 任何一方不愿和解、 调解或和解、 调解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向承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2发生争议后,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双方都应继续推行协议, 保持工作连续, 保护好已完工作结果:
(1)单方违约造成协议确已无法推行, 双方协议终止协议;
(2)调解要求停止协议工作, 且为双方接收;
(3)法院要求停止协议工作。
21.不可抗力
21.1本协议中不可抗力定义与总(分)包协议中定义相同。
2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劳务分包人应立刻通知承包人, 并在力所能及条件下快速采取方法, 尽力降低损失。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人应该暂停工作, 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 及估计清理和修复费用。不可抗力事件连续发生, 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承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 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正式汇报和相关资料。
21.3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费用和延误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措施分别负担
(1)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由劳务分包人自行负担;
(2)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损坏, 由劳务分包人负担;
(3)停工期间, 劳务分包人留在施工场地必需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由劳务分包人负担;
(4)延误工作时间经承包人报发包人经其确定后对应顺延。
21.4因协议一方拖延推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 不能免去拖延推行方对应责任。
22.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2.1 在劳务作业中发觉古墓、 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她有考古、 地质研究价值物品时, 劳务分包人应立刻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汇报当地文物管理部门,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方法。如劳务分包人发觉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 致使文物遭受破坏, 责任者依法负担对应责任。
22.2 劳务作业中发觉影响工作地下障碍物时, 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同时提出处理方案, 承包人收四处理方案后二十四小时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所发觉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 承包人应报请相关部门协同处理。
23. 协议解除
23.1 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推行本协议义务之前, 总(分)协议终止, 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协议。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立刻撤离现场, 承包人给予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劳务作业量协议价款, 承包人在取得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将劳务分包人应得协议价款支付给劳务分包人。
23.2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推行, 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 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能够解除协议。
23.3协议解除后,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下材料、 设备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承包人要求撤出工地。协议解除后, 不影响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24. 其她条款
24.1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可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给予明确, 并作为本协议补充文件。本协议中未作说明事宜以承包人签署总(分)包协议约定为准, 并由劳务分包人负担其中承包人应负担对应义务或责任。
24.2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包含但不限于违反农民工权益保障、 劳务作业安全、 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要求或协议约定)造成(或可能造成)承包人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中被扣分, 或被相关管理部门处罚, 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协议, 劳务分包人除向承包人支付协议总价10%违约金外, 还应负担相关管理部门经济处罚或赔偿承包人一切经济损失。
24.3若劳务分包人与负担实际劳务作业任务主体不一致, 经承包人书面同意, 相关劳务分包人违约金、 赔偿金可由负担实际劳务作业任务主体负担。
24.4 若劳务分包人没有对应劳务作业资质造成本协议无效, 不影响承包人参考本协议相关条款(包含违约条款、 争议处理条款)要求劳务分包人赔偿。
24.5本协议双方约定自双方法定代人签字(或盖签字章)并盖公章(或协议章)后生效。
24.6本协议一式 份,承包人执 份, 劳务分包人执 份。
24.7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24.8协议签订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
(以下无正文)
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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