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甲供材”财税问题处理
(一)工程概算步骤中“甲供材”涉税问题处理
《全方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事项要求》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要求: “通常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能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要求中有两个尤其关键词“能够”, 具体内涵是, 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 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 含有一定选择性, 既能够选择增值税通常计税方法, 也能够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但有一项“甲工材”现象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是特例。依据《相关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通知》(财税[]58号)第一条要求: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 混凝土、 砌体材料、 预制构件,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时, 《相关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意见》(税总发[]99号)第一条第(三)项要求: “尤其是《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通知》(财税[]58号)要求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关键建筑材料情况下, 一律适用简易计税政策。”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要求, 在工程概算步骤, “甲供材”到底含不含在工程概算中呢?假如含在工程概算中, 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甲供材”现象, 是依据“税前工程造价×(1+10%)”还是依据“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工程概算呢?具体分析以下。
建筑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裸价)*(1+10%)
=(不含税材料设备+不含税人工+不含税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税管理费+不含税规费+合理利润)*(1+10%)
不管承包方选择通常计税还是简易计税, 上述公式成立;
3、 “甲供材”内涵
(财税[]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事项要求》第(七)项第2条要求: “甲供工程, 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 材料、 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此税法要求, 要尤其注意该税法条款中“发包方”、 “全部或部分”、 “材料”和“动力”四个词。
具体了解以下:
(1)“发包方”了解
在建筑发包实践中, “发包方”包含一下三方面:
一是业主发包给总承包方时, 假如业主自行采购建筑工程中全部或部分设备、 材料、 动力情况, 则业主是“发包方”;
二是总承包方发包给专业分包人时, 假如总承包方自行采购专业分包建筑工程中全部或部分设备、 材料、 动力情况, 则总承包方是“发包方”;
三是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发包给劳务企业或包工头(自然人)时, 假如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中全部或部分设备、 材料、 动力情况, 则总承包方或专业分包人是“发包方”。
(2)“全部或部分”了解
假如发包方针对发包建筑工程自购材料为零现象就是包工包料工程。即包工包料工程是指“发包方”对发包建筑工程自购设备、 材料、 动力为零, 包工包料工程不是“甲供材”工程。“全部或部分”是指以下三方面含义:
一是承包方承包建筑工程中设备、 材料、 动力全部由“发包方”自行采购;
二是承包方承包建筑工程中设备、 材料、 动力, 部分由“发包方”自行采购, 交给承包方使用于发包方发包建筑工程中, 剩下部分设备、 材料、 动力由承包方自行采购。
三是“甲供材”中发包方自己购置材料、 设备或建筑配件在整个建筑工程造价中所占百分比, 在税法中没有要求具体百分比, 只要发包方自己有购置工程所用材料行为, 即使是发包方买一元钱材料也是“甲供材”现象。
(3)材料和动力了解
材料包含主材和辅材, 动力包含水 电 机油;
甲方购置了计入工程造价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属于甲供材; 甲方购入全部或部分没有计入工程在材料设备动力不属于甲供材;
(二): 招投标步骤中“甲供材”涉税问题处理
招投标步骤中两种“甲供材”现象法律分析
依据“甲供材”金额是否从工程造价中剥离再进行对外招投标进行分类, 在招投标步骤, 存在以下两种“甲供材”现象:
1、 第一个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及应用范围
(1)第一个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内涵
第一个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从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 然后将不含“甲供材”金额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现象。
比如, 一项工程工程造价是1000万元(含增值税), 假设“甲供材”金额为200万元(含增值税), 假如将200万元“甲供材”从工程造价1000万元(含增值税)剥离, 以800万元(含增值税)对外招投标, 就是第一个招投标“甲供材”现象。
(2)第一个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应用范围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要求, 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含项目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关键设备、 材料等采购, 必需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项目。
《必需招标工程项目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包含: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而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 而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项目包含: (一)使用世界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 援助资金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 援助资金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要求第二条、 第三条要求情形大型基础设 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项目, 必需招标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确有必需、 严格限定标准制订, 报国务院同意。第五条 本要求第二条至第四条要求范围内项目, 其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关键设备、 材料等采购达成下列标准之一, 必需招标:
(一)施工单项协议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关键设备、 材料等货物采购, 单项协议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 设计、 监理等服务采购, 单项协议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基于此法律要求, 第一个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现象应用范围关键存在与国家投资、 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项目和包含到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项目中关键设备、 材料等货物采购, 单项协议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
(三)协议签署步骤中“甲供材”涉税问题处理
“甲供材”在协议签署步骤中涉税问题处理
“甲供材”在协议签署步骤关键包含到以下税收问题:
一是签署协议时, “甲供材”要不要含在协议价里, 如含在协议价里, 按不含税价还是含税价签署?
二是“甲供材”协议中注明承包方选择通常计税还是简易计税?
三是签署“甲供材”协议是否要与招标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具体分析以下。
1、 “甲供材”金额是否含在协议价里签署协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要求: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要求签署书面协议, 协议标、 价款、 质量、 推行期限等关键条款应该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其她协议。”基于此要求, 在实践中存在两种“甲供材”协议签署方法:
一是建筑协议中“协议价款”条款中协议价中含有“甲供材”金额;
二是建筑协议中“协议价款”条款中协议价中不含有“甲供材”金额: 发包方将“甲供材”部分在招投标时剔除出去, 直接将不含“甲供材”工程对外进行招标, 发包方在与施工企业签署建筑协议时, 在协议中“协议价款”中协议价中以不含有“甲供材”金额签署建筑协议。
甲供材协议签署必需与招投标文件保持一致;
(1) 假如招投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不许可甲供材, 即便建筑协议或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或发包方购置部分或者全部材料、 设备、 动力属于有效协议, 但违反了管理强制性要求; 审计角度看应以招标文件为准, 有一定法律风险;
(2) 假如招投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不许可设备及材料, 建筑协议或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或发包方购置部分或者全部动力属于有效协议, 可享受简易计税优惠;
(3) 假如招投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没有要求不许可甲供材, 双方协商一致可签署甲供材赔偿协议, 建筑方能够享受甲供材简易计税带来优惠;
3、 协议价款条款节税签署方法
相关印花税额计算, 应以协议约定金额为依据, 如协议中单独约定了增值税, 则以不含税金额为纳税依据, 如协议没有约定增值税, 则以含税金额为依据; 如应税协议为非固定金额协议, 应先定额贴花, 后以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应纳税额, 进项税或销项税是否纳入计税金额, 应以协议条款是否明确增值税而定。所以, “甲供材”协议协议价款条款签署规范格式范本为: 协议价为×××元(含增值税), 其中不含增值税协议额为×××元, 增值税金额为×××元。这么签署协议价好处是, 在计税印花税时是以不含增值税协议额作为计税依据。
4、 “甲供材”业务规避税收风险两种协议签署方法
(1)建筑企业销售额总额法和差额法特征分析
(财税〔〕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措施》第三十七条要求: “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要求除外”。基于此条款要求, 依据“甲供材”金额是否计入建筑企业销售额, 计算建筑企业销售额方法, 分为总额法和差额法。
①总额法特点
首先, 指甲方或发包方购置“甲供材”部分计入施工企业销售额(或产值)和结算价;
其次, 建筑企业必需根据含“甲供材”结算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再次, 甲方必需就“甲供材”部分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而且甲方不能够根据平价进来平价出, 而必需根据“甲供材采购价×(1+10%)计征增值税依据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最终, 甲方发出材料给施工企业使用时, 财务上在“预付账款”科目核实, 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 财务上在“预收账款”科目核实。
②差额法特点:
首先, 甲方或发包方购置“甲供材”部分不计入施工企业销售额(或产值)和结算价;
其次, 施工企业根据不含“甲供材”工程结算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最终, 甲方发出材料给施工企业使用时, 财务上在“在建工程”(发包方为非房地产企业)科目核实或“开发成本—材料费用”(发包方为房地产企业)科目核实, 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 财务上不进行账务处理。
比如甲房地产企业与乙建筑企业签署甲供材协议约定: 协议总价款为1亿元(含增值税), 其中甲方自己采购主材万元, 则选择通常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乙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假如采取总额法, 则施工企业产值或销售额为1亿元; 假如采取差额法, 则施工企业产值或销售额为8000万元。
(2)涉税分析
因为“总额法” 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存在一定税收风险, 具体详见本文“(五)工程结算步骤中甲供材涉税风险分析”内容。对于发包方和施工方而言, 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 必需选择“差额法”签署协议更节税, 而绝对不能选择“总额法”签署协议。
(3)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节税协议签署技巧: 差额法签署协议四步法
第一步: 在建筑企业与甲方签署建筑协议中“协议价条款”中约定: ×××元(含增值税, 且含甲方提供材料和设备金额, 具体金额以建筑企业领用甲方提供材料和设备后, 甲乙双方结算金额为准), 其中不含增值税协议金额为×××元, 增值税金额为×××元。
第二步: 在建筑企业与甲方签署建筑协议中“工程结算和支付条款”中约定: 甲供材部分不计入乙方工程结算价中, 甲方根据扣除甲供材部分后工程结算金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三步: 在建筑企业与甲方签署建筑协议中“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 乙方根据扣除甲供材部分后工程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步:在建筑企业与甲方签署建筑协议中“材料和设备条款”中约定: 甲方提供乙方在工程施工中所用关键材料和设备, 具体材料和设备祥见附件: 材料和设备清单。
(4)第一个招投标“甲供材”现象涉税分析及协议签署关键点
第一个招投标“甲供材”现象是指 建筑协议中“协议价款”条款中协议价中不含有“甲供材”金额, 其涉税分析及协议签署技巧以下。
①建筑协议中“协议价款”条款中协议价中不含有“甲供材”金额涉税分析: 符合“甲供材”销售额差额法
假如发包方将“甲供材”部分在招投标时剔除出去, 直接将不含“甲供材”工程对外进行招标, 则发包方在与施工企业签署建筑协议时, 在协议中“协议价款”中协议价中自然不含有“甲供材”金额协议签署方法。这种协议签署实质是“甲供材”金额没有计入建筑企业销售额或产值中, 建筑企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中不含有“甲供材”金额, 符合前面分析“甲供材”销售额额差额法特点。
工程招投标步骤, 有两种“甲供材”现象: 第一个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从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 然后将不含“甲供材”金额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现象; 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工程造价中不进行剥离, 然后将含“甲供材”金额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现象。
1、 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工程结算法
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工程结算步骤中, 因为第一个“甲供材”现象中施工企业与发包方或甲方进行工程结算时, 采取“差额结算法”, 即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金额, 施工企业根据不含“甲供材”金额向发包方开具发票, 向发包方收取不含“甲供材”金额工程款计入收入。发包方和施工企业双方不存在税收风险。不过第二种“甲供材”现象在工程结算步骤, 依据“甲供材”业务中“甲供材”金额是否计入工程结算价中, 存在两种结算法: “总额结算法”和“差额结算法”。 所谓“总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计入工程结算价中一个结算方法; 所谓“差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不计入工程结算法中一个结算方法。二者涉税分析分析以下:
2、 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总额结算法”税收风险分析
在总额结算法下, 对于发包方和施工方都存在一定税收风险。
(1)对于发包方税收风险
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总额结算法”有以下特征: 一是发包方发出“甲供材”给施工企业使用时, 财务上在“预付账款”科目核实, 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 财务上在“预收账款”科目核实。二是甲方或发包方购置“甲供材”计入施工企业销售额(或产值)或结算价。三是依据结算价必需等于发票价(发票上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总和)原理, 建筑企业必需根据含“甲供材”金额结算额向发包方开具增税发票。
基于以上特征, 在第二种“甲供材”现象“总额结算法”下, 施工企业开给发包方增值税发票中含有“甲供材”金额, 发包方享受了10%(通常计税项目)或3%(简易计税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因为“甲供材”是发包方自行向供给商采购材料而从供给商取得了16%增值税专用发票, 又享受了16%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换句话税, 发包方就“甲供材”成本享受两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两次抵扣企业所得税(如发包方法房地产企业, 则房地产企业就“甲供材”成本含享受两次抵扣土地增值税)。这显然是反复多做成本, 骗取国家税款行为。假如被税务稽查发觉, 则发包方肯定要转出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补交企业所得税并接收罚款和滞纳金行政处罚。
假如发包方要规避以上分析税收风险, 则必需就“甲供材”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而且发包方不能够根据平价进来平价出, 必需根据“甲供材采购价×(1+10%)计征增值税依据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过在实践操作过程中, 因为发包方没有销售材料经营范围, 根本开不出销售材料增值税发票给施工企业。也就是说,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发包方将“甲供材”视同销售, 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是行不通, 即使行得通, 发包方采购进来“甲供材”享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被视同销售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消了, 没有实际意义。
(2)甲供材对于施工企业风险: 因为施工企业没有取得材料设备等发票所以不能够进项税抵扣; 而假如按总额结算却要开具10%或3%销项发票; 同时因为没发票所得税扣除存在风险; 所以, 对于甲供材现象结算绝对不能够采取总额结算法;
3、 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差额结算法”税收风险分析
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差额结算法含有以下特征:
(1)是指甲方或发包方购置“甲供材”部分不计入施工企业销售额(或产值)和结算价;
(2)施工企业根据不含“甲供材”工程结算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3)甲方发出材料给施工企业使用时, 财务上在“在建工程”(发包方为非房地产企业)科目核实或“开发成本——材料费用”(发包方为房地产企业)科目核实, 假如发包方是PPP模式中SPV企业, 则财务上在“长久应收款——某PPP项目成本”(政府付费项目或使用者付费加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或“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收费权”(使用者付费项目)。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 财务上不进行账务处理。
基于以上特征, 发包方没有多抵扣税金, 施工方也没有多缴纳税金风险。
综合以上工程结算法涉税分析, 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工程结算绝对不能采取“总额结算法”, 应采取“差额结算法”。
1、 “甲供材”涉税审计中重大认识误区
笔者经过实践调研显示, 在目前“甲供材”涉税审计中, 不少审计人员对“甲供工程”涉税处理税收法律政策了解不透, 存在严重认识误区, 具体存在以下认识误区。
认识误区一: 甲方必需根据“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终审工程价向施工方支付工程价款。
认识误区二: 因为“甲供工程”根据 “税前工程造价×(1+11%)” (5月1日至4月30日)和“税前工程造价×(1+10%)”(自5月1日以后)作为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根据3%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所以施工企业少缴纳8%增值税, 或者说甲方向施工企业多支付 “税前工程造价×(1+8%)”工程款, 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浪费。
以上两种认识都是错误, 根本不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政策要求, 假如不加以纠正是有害于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2、 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税法依据及分析
(1)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税法依据
“财税[]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事项要求》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要求: “通常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能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要求中有两个尤其关键词“能够”, 具体内涵是, 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 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 含有一定选择性, 既能够选择增值税通常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增值税发票), 也能够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增值税发票)。另外, 简计税方法是一个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国税发[]30号文件要求, 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必需在当地税务机关先立案后享受, 不立案不享受。即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是立案制而不是审批制, 企业只要将相关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料交到当地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立案即可。
《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通知》(财税[]58号)第一条要求: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 混凝土、 砌体材料、 预制构件,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此要求, 相关“房屋建筑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建筑服务, 只要建设单位采取“甲供材”方法, 建筑企业必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计征增值税”, 而不能再选择“通常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 享受简易计税方法主体: 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二、 享受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客体: 房屋建筑地基、 主体机构建筑;
第三、 甲供材材料对象: 只限于甲方自购 材料、 混凝土、 砌体材料、 预制构件四张;
(2)分析结论:
第一、 建筑企业发生甲供材或甲供情况下, 符合税法要求时, 选择通常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决定权在发包方而不是税务局;
第二、 签署包工包料协议且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不能够甲供材情况下, 双方协商一致后, 对于甲方自行采购部分设备材料辅料水电等赔偿协议; 发包方同意情况下建筑方能够选择简易计税;
第三、 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不能够甲供情况下, 双方签署建筑协议时, 在建筑协议中相关 材料与设备等供给条款中能够约定: 发包方自行财会部分主材、 设备或全部水电机油条款, 在发包方同意情况下建筑方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第四, 假如发包方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许可甲供材”情况下,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 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署相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部分主材、 辅料、 设备或全部电、 水、 机油赔偿协议是有效协议, 不过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要求, 从在审计角度看, 以招标文件为主, 而不是以建筑协议为准, 有一定法律风险。
第五, 假如发包方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许可甲材料或工程设备”情况下,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 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署相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部分或全部电、 水、 机油赔偿协议是有效协议。在业主或发包方同意情况下, 建筑企业就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第六, 为房屋建筑地基与基础、 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 在甲方提供钢筋、 混凝土、 彻体材料和预制构件中任一个材料情况下,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需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而不能选择通常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3)工程计价依据
《住房城镇建设部办公厅相关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通知》(建办标[]4号)第二条要求, 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 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机具使用费、 企业管理费、 利润和规费之和, 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价格计算, 对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另外, 《住房城镇建设部办公厅相关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通知》(建办标[]20号)要求: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调整增值税税率通知》(财税[]32号) 要求, 现将《住房城镇建设部办公厅相关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通知》(建办标[]4号) 要求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基于以上工程计价要求, 发包方在进行工程造价概算时, 是依据“(不含增值税人工费+不含增值税材料费+不含增值税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规费+利润)×(1+11%)” 作为计价依据。其中5月1日以后11%调整为10%。
经过以上涉税政策分析, 当出现“甲供工程”情况下, 工程造价在4月30日之前, 必需根据(不含增值税人工费+不含增值税材料费+不含增值税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规费+利润)×(1+11%)”作为计价依据; 在5月1日以后, 必需根据(不含增值税人工费+不含增值税材料费+不含增值税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规费+利润)×(1+10%)”作为计价依据.而依据税法要求, 在“甲供材”情况下, 建筑企业能够依法选择通常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5月1日以后选择10%计征增值税), 也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根据3%计征增值税)。当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时, 施工企业是不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 审计部门在工程审计中, 绝对不能认为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3%增值税发票, 就认为建筑企业出现漏增值税结论, 而以“(不含增值税人工费+不含增值税材料费+不含增值税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规费+利润)×(1+3%)” 作为终审价, 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不然, 这种审计方法既破坏了中国工程造价计价规则法律要求, 又破坏了中国税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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