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六讲 协议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撤消权
一、 协议保全概念
协议保全, 是指法律为了预防因债务人财产不妥降低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债权带来损害, 许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 以保护其债权。
二、 协议保全特点
协议保全特点关键表现为:
(一)协议保全是协议相对性规则例外。依据协议相对性规则, 协议之债关键在协议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但法律为保护债权人债权, 许可债权人享受并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这两种权利行使都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这种现象能够看作为协议相对性规则例外。
(二)协议保全关键发生在协议有效成立期间。即在协议生效后至推行完成前, 都能够采取保全方法。
(三)协议保全基础方法是确定债权人享受代位权或撤销权。
举例, 甲欠乙50万元, 于11月2日到期; 丙欠甲50万元, 于10月21日到期。截至11月11日, 甲企业资产不足2万元。乙数次向甲催要欠款, 甲无力偿还。但乙了解到甲对丙享受50万元债权, 而且丙欠甲债务已经到期, 甲根本没有采取方法向丙催要欠款。在这种情况下, 乙怎样保护自己债权得到实现?
三、 债权人代位权
(一)概念: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能够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权利。
(二)代位权特点
1.代位权针对是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行为, 即怠于行使权利行为。
2.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
3.代位权行使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4.债权人代位权是一个权利而不是义务。
(三)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正当、 确定, 且必需已届清偿期;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债权。
基于扶养关系、 抚养关系、 赡养关系、 继承关系产生给付请求权和劳动酬劳、 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 安置费、 人寿保险、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四)代位权行使
代位权行使必需经过诉讼方法进行。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必需要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所以代位权诉讼原告只能是债权人, 被告为次债务人。债权人假如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 没有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则人民法院能够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多个债权人以同一个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法院能够合并审理。
(五)行使代位权限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以本身债权为限: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只能以本身债权为基础, 不能以未行使代位权全体债权人债权为保全范围
2.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 其代位行使债权数额应与其本身享受债权数额大致相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需费用, 由债务人负担
相关法条: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 债权人胜诉, 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 从实现债权中优先支付。
(六)行使代位权效力
1.对债权人效力
代位权行使主体是债权人, 债务人各个债权人在符正当律要求条件时, 都能够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推行清偿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对应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亡
2.对债务人效力
代位权行使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因为债权人只是替换债务人行使权利, 所以债权人替换债务人行使权利所取得一切利益均归属于债务人。
3.对次债务人效力
债权人代位请求经审理成立, 次债务人应该依据人民法院裁判向债权人作出推行。
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300条:被实施人不能清偿债务, 但对第三人享受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可依申请实施人申请, 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实施人推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时限内不推行, 人民法院能够强制实施。
问题:
未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其它债权人利益怎样保护?
甲向乙借款1万元, 到期没有偿还, 而甲经济情况十分糟糕, 除了下列权利外别无财产可供偿还, 在符合条件情况下, 债权人乙能够行使甲权利是( )
A甲对其儿女请求支付费权利
B甲对其母继承权
C甲对其债务人所享受偿还货款请求权
D甲因被第三人打伤而对第三人享受损害赔偿请求权
乙企业长久拖欠甲企业货款200万元, 甲企业数次要求乙企业还款, 乙企业称临时无力归还。10月, 甲企业又向乙企业催要货款, 乙企业提出正在想措施偿还甲企业债务。为些考虑将其临街办公楼卖给她人。该办公楼当初评定价为300万元。11月, 乙企业与丙企业以价款150万元达成办公楼转让协议。12月20日, 乙企业与丙企业又达成了租用办公楼协议, 租期为3年, 年租金30万元(正常价格年租需70万元)。甲企业认为乙企业与丙企业办公楼转让行为是以逃避债务为目, 损害了自己利益, 即与乙企业、 丙企业数次协商未果。2月16日, 甲企业以乙企业为被告、 丙企业为第三人, 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撤销乙企业与丙企业转让行为。
问题: 1。甲企业在乙企业与丙企业办公楼转让行为无直接联络情况下, 是否享受撤销权?
2。结合案例, 叙述债权人撤销权要件。撤销权行使效力。
二、 债权人撤销权
(一)概念: 是指因债务人实施降低其财产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权利
(二)撤销权与可撤销协议异同
相同之处:二者在名称上有相同之处,在宣告撤销后果上也含有相同之处,即两种撤销权行使都会造成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
区分:
1.二者是协议法上两种不一样制度,分别属于协议效力制度与协议保全制度
2.行使撤销权主体不一样
3.撤销对象不一样
4.撤销行为发生效力不一样
5.权利存续期间不一样
(三)行使撤销权三种情形
1.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2.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因债务人以显著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问题: 是否在任何情况下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都可给予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协议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九条 对于协议法第七十四条要求“显著不合理低价”, 人民法院应该以交易当地通常经营者判定, 并参考交易当初交易地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 结合其她相关原因综合考虑给予确定。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 通常能够视为显著不合理低价; 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 通常能够视为显著不合理高价。
债务人以显著不合理高价收购她人财产, 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债权人申请, 参考协议法第七十四条要求给予撤销。
(四)撤销权行使条件
客观要件
1、 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行为
2、 处分财产行为已发生效力
3、 处分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主观要件
1、 债务人含有恶意
2、 第三人恶意
债务人以显著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而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债权人才能够行使撤销权。
(五)撤销之诉主体
撤销权行使必需是由享受撤销权债权人以自己名义, 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妥处分财产行为, 假如债权人为多数人, 能够共同享受并行使撤销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 就同一标提起撤销权诉讼, 人民法院可合并审理。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 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 人民法院能够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六)撤销权行使范围
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 具体包含: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本身债权为基础, 不能以未行使撤销权全体债权人债权为保全范围
(二)作为原告债权人撤销权, 不包含其她未行使撤销权债权人所享受债权
(三)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时, 其请求撤销数额必需与其债权数额相一致
(七)撤销权行使效力
行使撤销权效力及于债权人、 债务人和受益人
1.对债权人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 假如没有其她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而取得胜诉判决, 也没有其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则该债权人无须通知债务人其她债权人, 能够将经过行使撤销权所取得财产全部取走, 用来清偿对自己债务。假如有其她债权人提起诉讼, 则在实施时应该根据债权百分比平均分配。
2.对债务人效力
债务人行为一旦被撤销, 则该行为自始无效。
3.对受益人效力
债务人不妥处分财产行为被撤销后, 假如财产已经为受让人占有或者受益, 受让人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假如原物不能返还, 则应折价赔偿。
本章复习思索题:
1.简述协议保全特点。
2.试述债权人代位权特点。
3.简述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条件
4.比较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协议中撤销权不一样。
5.试述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条件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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