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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协议假期要求
【篇一: 劳动法中相关休假要求】
年休假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职员依法享受寒暑假, 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二)职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根据要求不扣工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职员, 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四)累计工作满不满职员, 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五)累计工作满以上职员, 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职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 年度内又出现上面第 (二)、 (三)、 (四)、 (五)项要求情形之一, 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用人单位依据生产、 工作具体情况, 并考虑职员本人意愿, 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员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 应取得职员本人同意。
用人单位经职员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员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 应该在本年度内对职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根据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酬劳, 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员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员休年休假, 不过职员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 用人单位能够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与职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协议时, 当年度未安排职员休满应休年休假, 应该根据职员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酬劳, 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酬劳。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员年休假, 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不再扣回。
病假医疗期
企业职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依据本人实际参与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为十八个月; 二十年以上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职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 在国家要求医疗期内, 用人单位应该根据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百分之六十支付职员病伤假期工资, 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百分之八十。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要求
第五十条 职员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 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出六? 个月, 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一)工龄不满五年者, 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二)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 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三)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 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
第五十一条 职员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 在一年时间内累计超出六? 个月, 企业停发病伤假期工资, 按下列标准付给救助费:
(一)工龄不满五年者, 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
(二)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 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救助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 死亡, 或劳动关系终止时止
探亲假、 婚丧假
凡在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和全民全部制企业, 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固定职员, 与配偶
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能够享受本要求探望配偶待遇; 与父亲、 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能够享受本要求探望父母待遇。不过, 职员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 不能享受本要求探望父母待遇。
职员探亲假期:
(一)职员探望配偶, 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员探望父母, 标准上每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20天, 假如因为工作需要, 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 或者职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 能够两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员探望父母, 每4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员与配偶、 父、 母团聚时间, 另外, 依据实际需要给予旅程假。上述假期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职员本人结婚, 可享受婚假3天, 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 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员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 可依据旅程远近给予旅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员自理。
职员直系亲属(父母、 配偶、 儿女)死亡, 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职员配偶父母死亡, 经单位领导同意, 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 可依据旅程远近给予旅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员自理。
女职员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产假, 包含15天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儿女为晚育, 实施晚育, 增加产假30天, 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 产钳等非正常顺产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职员陪护假15天
职员享受节日假、 年休假、 婚假、 丧假、 探亲假、 产假、 看护假期间, 企业应按劳动协议要求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 参与了生育保险企业, 女职员产假工资, 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要求标准发给。
年休假、 婚假、 丧假、 探亲假、 产假、 看护假假期标准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 假期内遇公休假日, 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职员(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 发给丧葬补助费,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助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标准: 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 下同); 供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助金标准: 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在职职员6个月工资; 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死亡, 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相关要求发放
待遇; 在职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 除有要求纳入社会保险支付地方外, 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职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 标准一个半月工资。
【篇二: 最新劳动法假期要求】
最新劳动法即中国劳动法, 新劳动法婚假要求以下:
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 婚丧假 期间以及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应该依法支付工资。
新劳动法婚假要求就这一条,所谓法定,就依据依据《计划生育条例》要求:
(一)婚假:
1、 按法定结婚年纪(女20周岁, 男22周岁)结婚, 可享受3 天婚假。
2、 符合晚婚年纪(女23周岁, 男25周岁), 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 可视旅程远近, 另给予旅程假。
4、 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 不另给假期。
5、 婚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
假。
6、 再婚可享受法定婚假, 不能享受晚婚假。
相关带薪年休假要求, 并不出自《劳动法》或者《劳动协议法》, 而是始于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经过, 自1月1日起施行《职员带薪年休假条例》。带薪年休假时间为《职员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 年休假5天; 已满不满, 年休假10天; 已满, 年休假15天”要求。
丧 假
依据原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相关国营企业职员请婚丧假和旅程假问题要求》,国有企业职员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依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员1—3天丧假。直系亲属包含父母、 配偶和儿女。假如职员死亡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员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企业应该依据旅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员旅程假。职员在休丧假和旅程假期间,企业均应该照常发放职职员资。职员在途中车船费等,由职员本人自理。现在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员婚假作出具体要求。
女职员产假
依据劳动法相关要求, 女职员基础产假为90天, 分为产前假、 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 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 是指预产期前15天休假。产前假通常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 可将不足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 若孕妇推迟生产, 可将超出天数按病假处理。难产, 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满足晚婚晚育条件、 符合独生儿女政策产妇可多申请45天产假。申请产假时间长短跟户籍所在并没相关系, 全部企业及用人单位都要依据相关要求给其女职员批法定产假。
【篇三: 劳动法放假要求】
1. 法定节假日: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包含:新年(1月1日,放假1天)、 春节(农历正月初一、 初二、 初三,放假3天)、 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 2日、 3日,放假3天)、 清明节、 、 端阳节、 中秋节各1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及纪念日,包含: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域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各民族习惯,要求放假日期。
2. 带薪年休假:
国家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 年休假5天;已满不满, 年休假10天;已满, 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四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职员依法享受寒暑假, 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二)职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根据要求不扣工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职员, 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四)累计工作满不满职员, 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五)累计工作满以上职员, 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第五条单位依据生产、 工作具体情况, 并考虑职员本人意愿, 统筹安排职员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能够集中安排, 也能够分段安排, 通常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 工作特点确有必需跨年度安排职员年休假, 能够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员休年休假, 经职员本人同意, 能够不安排职员休年休假。对职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单位应该根据该职员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酬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应该依据职权对单位实施本条例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验。
3. 病假:
任何企业职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依据职员本人实际参与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协议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员病假假期。
4. 依法参与社会活动请假:
劳动者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该依法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含: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 区以上政府、 党派、 工会、 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
开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实人;出席劳动模范、 优异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要求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与社会活动。 5. 事假:
国有企业归侨、 侨眷职员,港澳同胞眷属职员、 外籍华人眷属职员以及中国其她职员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含享受国家要求探亲假而出境),单位应该同意职员事假。假期要求是:去港澳,不得超出3个月;出国,不超出六个月,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同意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通常不超出1个月。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依据实际需要给予同意。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员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要求办理。假期内旅费、 境外医药费,均由职员本人自理。
除以上要求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员什么情况下能够请事假,以及请事假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要求,企业可依据具体情况自行制订规章制度。企业依法制订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含有约束力。
6. 探亲假:
在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和全民全部制企业、 事业单位工作职员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全部制企业、 事业单位职员探亲待遇,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域实际情况自行要求。相关以上用人单位职员享受探亲假条件和探亲假工资、 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1981年4月8日财政部公布《相关职员探亲路费要求》等文件作了具体要求。另外,国家对归侨、 侨眷职员和台胞、 台属职员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要求》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职员“享受国家要求节假日、 公休假日、 探亲假、 婚丧假、 女职员产假等假期。”不过,现在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她非公有制企业职员探亲假作出具体要求。
7. 婚假
婚假一律13天。对符合要求生育, 女方产假在国家要求基础上延长30天, 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 共15天。
8. 丧假
依据原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相关国营企业职员请婚丧假和旅程假问题要求》,国有企业职员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依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员13天丧假。直系亲属包含父母、 配偶和儿女。假如职员死亡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员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企业应该依据旅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员旅程假。职员在休丧假和旅程假期间,企业均应该照常发放职职员资。职员在途中车船费等,由职员本人自理。现在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员婚假作出具体要求。
9. 十一、 女职员哺乳假
《女职员劳动保护要求》要求,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女职员,应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在女职员哺乳期降低其基础工资。卫生部、 原劳动部、 人事部、 总
工会、 妇联联合颁发《女职员保健工作要求》(卫妇发[1993]11号)深入要求,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 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能够合适延长哺乳期,不过不得超出6个月。即哺乳女职员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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