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抵押担保协议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被担保方: (以下简称丙方)
为确保乙丙双方 年 月 日签署 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推行, 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财产作抵押为丙方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 同意接收甲方财产抵押。甲方丙三方经协商一致, 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协议:
一、 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拥有位于( ) (房屋或地块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 给予乙方以第一优先抵押权, 作为丙方推行主协议义务担保。
二、 假如丙方末能按主协议要求期限内返还乙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 则乙方能够将甲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抵偿乙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包含丙方末付而应付货款及其超期支付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引致一切相关费用)。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 不足以偿还主协议债务, 乙方有权采取正当手段向丙方另行追索。
三、 抵押登记
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 由甲、 乙双方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丙方应提供帮助;
2、 甲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之日将相关该抵押财产《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资料正本交予乙方收执和保管;
3、 全部因抵押登记、 保管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负担。
四、 抵押保险
1、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 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 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留。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协议期限。若主协议期限延长, 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难损失, 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丙方欠款。在任何情况下, 乙方保险第一受益身份和支配保险金权利不受人侵犯废止。
2、 甲方负责缴付保险费;
3、 抵押财产损毁不影响甲方担保责任减低。如因末获保险赔偿或保险偿数额不足时, 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4、 乙方能够不需先行索保险赔偿金, 即可直接向丙方索赔。
五、 抵押解除
1、 当主协议终止或被解除以及丙方已经完全推行主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 甲、 乙双方即可向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关系至此终止。乙方应在丙方付清全部款项30日内将抵押财产证件正本退还甲方;
2、 全部相关解除抵押关系费用由甲方支付。
六、 抵押财产处分
(一) 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乙方即可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1、 丙方违反主协议或甲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
2、 丙方发生解散、 破产或被依法撤销而又无人代其负担债务。
(二) 处分方法: 乙方能够选择以下之一方法处分:
1、 与甲方协议折价转让;
2、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乙方变卖或者拍卖该抵押财产, 并以所得价款受偿;
3、 以乙方认为适宜市值租金出租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 并收取租金和其它受益受偿;
4、 乙方向乙方营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处分抵押财产受偿次序和分配标准:
1、 支付因处分抵押财产所需一切费用(包含支付代管人或代理人费用及酬劳);
2、 偿还丙方所欠乙方全部本金和投资收益(包含丙方末付而应付货款及其超期支付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引致一切相关费用)等;
3、 在扣除上述款项后, 如有余款, 乙方须将余款交还甲方。
(四) 甲方同意, 乙方依据上述要求处分抵押财产时, 有权签署相关抵押财产买卖、 出租之文件和合约, 有权出具收据或文件。
(五) 乙方按本协议要求处分抵押财产, 甲方不得为此提出损失赔偿。
七、 尤其约定事项
在下列情况下:
1、 丙方违反主协议或甲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要求;
2、 甲方财产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3、 丙方无偿还能力或可能破产;
4、 甲方放弃该抵押财产;
5、 丙方发生其它重大改变而影响其履约能力, 乙方认为有必需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方法:
1、 要求甲方和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 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方法;
3、 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方法处分抵押财产。
八、 甲方申明及确保
1、 确保推行本协议及丙方推行主协议项下义务;
2、 向乙方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 无任何假造和隐瞒之处, 所提供抵押财产在本协议签署前, 末转让、 抵押给予任何单位或个人;
3、 确保在占管抵押财产期间维护抵押财产整齐及完好情况(正常损耗除外), 不改变其使用性质;
4、 如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发生毁损, 不管任何原因所致, 亦不管任何人过失, 均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并须向乙方赔偿由此面引发一切损失。同时, 甲方须快速将情况通知乙方, 并应尽最大努力预防损失扩大;
5、 因抵押财产贬值或不能、 不足以推行其担保义务时, 甲方有责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填补不足;
6、 末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可将本合约项下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再抵押、 出售、 出租、 赠与、 转让、 抵销债务、 托管、 转借或以任何方法处理。
7、 当甲方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将抵押财产出租时, 甲方必需与承租人认立租约, 租约内必需订明甲方有违反本协议要求时, 由乙方发函通告承租人迁出抵押财产日起计算30日内, 承租人即须无条件迁出;
8、 准许乙方及其授权人, 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抵押物, 方便查验;
9、 在更改地址时应立刻通知乙方;
10、 按时缴交相关抵押财产任何税费;
11、 如有任何诉讼、 仲裁或传讯, 可能对甲方或其任何财产不利影响时, 确保立刻以书面通知乙方;
12、 根据乙方正当要求, 采取一切方法及签署一切相关文件, 以确保乙方正当权益;
13、 甲方如发生合并, 由变更后机构负担本协议项下义务;如甲方发生分立, 由变更后机构共同负担本协议项下义务, 并负担连带责任。若甲方违反上述申明及确保, 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第七条所述处理方法进行违约处理。
九、 包含本协议相关税费, 均由甲方负责负担。
十、 本协议使用期内, 乙方对甲方或丙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给予任何宽容、 宽限或延缓实施, 均不能损害、 影响或限制乙方依主协议和本协议中应享受一切权益和权利, 不能作为乙方对甲方或丙方任何违反主协议及本协议之行为许可, 亦不能视作是乙方对甲方或丙方任何违反主协议及本协议之行为采取法律方法弃权。
十一、 违约责任
1、 由甲方保管本协议项下抵押财产, 因保管不善, 造成毁损,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复财产原状, 或提出经乙方认可新抵押财产。
2、 甲方私自处分抵押财产, 其行为无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复财产原状或提前要求丙方支付主协议要求款项, 并可要求甲方或丙方支付尚欠款项总额万分之三违约金。
3、 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 争议、 被查封、 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 甲方应予赔偿。
十二、 本协议生效后, 在此之前甲、 乙、 丙三方就本协议事宜所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均失效。甲方丙方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时, 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致, 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末达成前, 本协议各条款仍然有效。
十三、 本协议不管因何种情况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约或部分条款无效, 丙方仍然推行其全部还款义务, 乙方有权立刻就相关欠款(以多种正当方法)向丙方追偿。
十四、 争议处理
甲乙丙方处理争议方法与主协议要求一致。
十五、 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 乙、 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
日期:
丙方:
授权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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